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74號聲 請 人 吳彥穎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4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彥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以書狀補正其聲請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開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又司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規定訂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該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又法院對於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亦為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3項所明定。是依上開法規之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時,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並非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法院無須審酌即應准許。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吳彥穎雖聲請交付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49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案件於民國111年6月23日審判期日法庭錄音檔案,惟其並未敘明聲請之理由,本院尚無從就個案具體審酌裁定許可與否,其聲請程式於法容有未合,爰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3項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具體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張婉寧法 官 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意萱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