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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38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89號聲 請 人 朱鼎傑上列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易字第13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朱鼎傑對於本案於臺南地方法院所製作之筆錄內容有所疑義,遂向鈞院聲請交付歷次之開庭錄音錄影,以便被告朱鼎傑自行確認調查筆錄所載是否與當日陳述相符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關於上開聲請期間之規定,其立法理由載明「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爰於第一項前段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為之。惟若屬經法院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為求慎重,應有必要延長聲請期限,爰於但書明定此類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是關於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自應適用上開法定期間之特別規定。如逾上開期間始聲請者,即屬不合法而不應准許。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交易字第13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0年度交上易字第488號判決上訴駁回,於110年11月30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該案亦非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聲請人倘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聲請法庭錄音光碟,即應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聲請,惟卻遲至111年7月29日始具狀聲請,有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查,距前開判決確定日(110年11月30日)已逾6個月,並非在法定聲請期間內提出,揆諸前開法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庭瑜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裁判日期:2022-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