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01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志遠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志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遠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強盜、偽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7月確定;又因搶奪、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3月確定。其入監執行上開刑期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4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14年3月7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28日函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耿慧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