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2號聲明異議人即受 刑 人 郭東政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25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其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再按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一、心神喪失。
二、懷胎五月以上者。三、生產未滿二月者。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刑事訴訟法第467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聲明異議人應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下午2時到庭執行有期徒刑2月,執行傳票經合法送達聲明異議人後,聲明異議人即於110年12月28日具狀聲請暫緩執行,嗣經檢察官於110年12月30日函覆認聲明異議人聲請暫緩執行乙事,查無刑事訴訟法第467條停止執行之原因,礙難准許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執行卷宗查明屬實。聲明異議人雖執前詞指摘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惟其所指110年8月28日車禍,目前右手肘仍彎曲困難,待右手肘復原後再行執行等情,並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67條所列停止執行之法定事由,自難認檢察官有不當執行之情形。本件聲明異議人以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而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歐慧琪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