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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80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34號111年度聲字第80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 人即 被 告 黃喬遠選任辯護人 郭栢浚律師

林士龍律師彭大勇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暨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黃喬遠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黃喬遠自始即認罪,其坦承犯罪之時間點雖與起訴事實相差1個月,然此部分就被告將來要負擔之刑責、罪名並無影響,且被告案發後雖有去醫院,但此係因被告燒傷面積很大,被告不是逃亡而不知去向,警方也立即在醫院查獲被告,並在被告出院後立即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至今,故被告並無逃亡之事實;又被告至今已羈押近7個月,久無與父母聯繫,擔心父母目前狀況,被告願提出交保金新臺幣20萬至30萬元,並輔以限制住居或定期至警局報到之方式,應足以確保日後審判之進行,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或解除禁見等語。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得予羈押。次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同法第10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被告究竟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所規定之羈押要件情形,應否羈押,以及羈押後其羈押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法院本得斟酌個案情節、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而為認定,故受羈押之被告除確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外,其應否羈押或延長羈押,法院自有認定裁量之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8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製造第三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1年4月1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仍認被告涉犯上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雖坦承犯行,惟其歷次供述就同案被告朱忠岳、龔建霖之參與情節,前後反覆不一,且就開始製造毒品之犯罪時間及經過,與同案被告龔建霖之供述亦有歧異,被告仍有為減輕自身刑責或迴護其他共犯,而與其他共犯、證人進行勾串、商討案情,致使本案犯罪事實陷於晦暗之高度可能,尚有待交互詰問共犯或證人加以釐清之必要,故依目前訴訟進行程度以觀,仍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再被告所犯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嫌,係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之社會通念及一般常情,重罪原常伴隨高度之逃亡可能,乃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且扣案毒品數量非微,涉案情節嚴重,又被告於110年11月24日發生爆炸後隨即駕車搭載同案被告朱忠岳、龔建霖離開現場,復有將手機內對話紀錄刪除之舉動,可徵其仍有規避本案罪責之心態,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又本案尚須進行審理程序,仍有保全被告之必要,從而,本院審酌全卷及相關事證,並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認被告上述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再輔以定期至轄區派出所報到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要難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復參酌被告所涉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嫌,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而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被告應自111年7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仍禁止接見通信。

四、至聲請意旨所陳欲出監探望父母親之事由,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情形,非本院審酌停止羈押之原因,本院復查無被告有符合該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又本件仍有羈押被告之原因及必要性暨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業經本院說明如前,從而,本件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及解除禁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孫淑玉法 官 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儷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裁判日期:2022-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