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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6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6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子尉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7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子尉為告訴人曾文和之子,被告於民國110年5月21日下午6時45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住處內,因故與告訴人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犯意,持電風扇攻擊告訴人,致告訴人左手掌受傷流血。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0條、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0條、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等情,有告訴人於111年8月23日簽立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鈺玟提起公訴,檢察官呂舒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蕭雅毓法 官 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玫萱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日期:2022-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