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3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3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仕廸選任辯護人 蘇淑珍律師

謝菖澤律師被 告 洪名男

洪名源

黃柏穎

吳靜怡

柳國豐

許志敏

陳逸珊

徐珮瑄

鄧有良

鄧帥仁(原名鄧喬友)

陳宥嘉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169號、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壬○○犯如附件一至附件十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件一至附件十四所示之宣告刑。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15、21、2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伍拾貳萬玖仟肆佰陸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犯如附件一、附件二編號1至4、附件三、附件七編號1至2、附件八、附件九編號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件一、附件二編號1至

4、附件三、附件七編號1至2、附件八、附件九編號1所示之宣告刑。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犯如附件二、附件三、附件七編號1至2、附件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件二、附件三、附件七編號1至2、附件八所示之宣告刑。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8至至74所示之物均沒收。

卯○○犯如附件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件三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卯○○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伍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犯如附件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件五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14、2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貳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如附件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件八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內接受法治教育參場次。

丁○○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柒仟肆佰貳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子○○犯如附件九所示之罪,各處如附件九所示之宣告刑。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寅○○犯如附件十所示之罪,各處如附件十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內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

庚○○犯如附件十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件十一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內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

巳○○犯如附件十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件十二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內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

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9所示之物沒收。

午○○(原名鄧○○)犯如附件十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件十三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內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

丑○○犯如附件十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件十四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內接受法治教育參場次。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壬○○係址設台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鸚勇威鵡寵物館」之負責人(LINE暱稱為「猛」、「仕」、「仕爺」),平日從事鸚鵡養殖及買賣工作,自民國106年4月21日起,成立以實施「假病患、假住院」方式之詐術為手段,詐領保險金理賠,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保險詐騙集團,戊○○、己○○、卯○○、癸○○(已審結)、辛○○(已審結)、甲○○、郭○○(原名郭○○,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申○○(已審結)、丁○○、巳○○、午○○(原名鄧○○)分別於106年5月15日、106年5月15日、106年9月14日、109年3月23日、109年3月23日、107年7月16日、107年2月26日、107年1月15日、106年11月14日、107年10月1日、107年10月9日加入。由壬○○為發起組織、主持、操縱或指揮者,其指示佯裝病患者向保險公司投保,並告知佯裝病患者如何與診治醫師應答,以達住院之目的,亦單獨接送佯裝病患者至就診醫院,並且支付保險費,若欲附件所示被害保險公司不願理賠衍生後續處理亦由壬○○為之,而戊○○或己○○單獨駕車或二人共同駕車搭載佯裝病患者至就診醫院,車程期間反覆告知壬○○提醒佯裝病情之重點,住院期間至醫院探視佯裝病患者,佯裝病患於出院後亦由戊○○或己○○單獨駕車或二人共同駕車前往就診醫院接出院,載佯裝病患者提領附件所示被害保險公司給付匯至佯裝病患者帳戶內之理賠金,或其中由辛○○陪同癸○○至附件四所示就診醫院就診,告知醫師癸○○之假病情,住院期間探視癸○○,並接送癸○○入出院,戊○○、己○○、辛○○之此等行為壬○○稱為褓母,若理賠金給付,擔任褓母者一日可取得新臺幣(下同)1,000元的報酬。戊○○、己○○、卯○○、癸○○、甲○○、郭○○、申○○、丁○○、子○○、寅○○、庚○○、巳○○、午○○(原名鄧○○)、丑○○則擔任佯裝病患者。

渠等分別與各附件所示共犯,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明知未有各附件所示事故原因或其未至各附件所示嚴重症狀致住院,於各附件所示就診醫院住院天數第一天,向各附件所示就診醫院診治醫師佯稱有各附件所示事故原因或佯稱加重各附件所示事故原因所生症狀,使各附件所示就診醫院診治醫師判斷錯誤使佯裝病患者得以如各附件所示住院天數住院,並持該就診醫院開立之證明向各附件所示被害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致各附件所示被害保險公司理賠各附件所示之理賠金,壬○○取得被害保險公司理賠金扣除各附表一所示佯裝病患者、褓母報酬後為其報酬。嗣經警方至附表二所示壬○○住處、己○○及癸○○住處執行搜索扣得附表二所示之物。案經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公司、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本件被告壬○○、戊○○、己○○、卯○○、甲○○、丁○○、子○○、寅○○、庚○○、巳○○、午○○(原名鄧○○)、丑○○等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宜為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之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記載「證據名稱」),合先敘明。

三、就被告戊○○、己○○(附件二編號12-106年5月15日開始參與)所犯106年4月19日修正公布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罪及如附表三「詐欺既、未遂欄」所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既遂罪、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未遂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既遂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未遂罪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被告戊○○於警詢、偵訊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被告己○○於偵訊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富邦人壽告訴代理人簡偉旭、中國人壽告訴代理人酉○○於警詢中之指述。

㈢同案被告即證人壬○○於警詢、偵訊中之自白、供述及證述;

同案被告即證人卯○○於警詢、偵訊中之自白及證述;同案被告即證人甲○○於警詢、偵訊中之自白及證述;同案被告即證人申○○於警詢、偵訊中之自白及證述;同案被告即證人丁○○於警詢、偵訊中之自白及證述;同案被告即證人子○○於警詢、偵訊中之自白及證述;同案被告即證人丑○○於警詢、偵訊中之自白及證述;同案被告即證人戊○○於警詢、偵訊中之自白及證述;同案被告即證人己○○於偵訊中之自白及證述。

㈣卷附搜索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見110年度偵字第8169號㈡卷【下稱㈡卷】頁39-47、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一頁35-45)、富邦人壽不分紅人壽保險要保書(㈡卷頁63-81)、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㈡同卷頁83-89)、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契約終止申請書(㈡卷頁91-92)、富邦人壽個人保險理賠保險金申請書(㈡卷頁93、107、119、131)、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麻豆新樓醫院診斷證明書(㈡卷頁96、101)、富邦人壽保險給付通知書(㈡卷頁97-98、111-112、123-124、135-136)、中國人壽理賠申請書(㈡卷頁9

9、113、125、137)、中國人壽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㈡卷頁103、117、129、141-143)、台南市立安南醫院(㈡卷頁1

09、115、121、127、133、139)、被告戊○○郵局帳戶存提款情形一覽表暨交易明細等(㈡卷頁145-151)、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一頁451);遠雄人壽人身保險要保書(見110年度偵字第8169號㈢卷【下稱㈢卷】頁27-30)、富邦人壽不分紅人壽保險要保書(㈢卷頁31-39)、富邦人壽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㈢卷頁41)、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㈢卷頁43-46)、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不分紅保單專屬要保書(㈢卷頁47-53)、遠雄人壽保險金申請書(㈢卷頁55、75、111、147、187、213、247、

267、283、293、303、319、335)、台南市立安南醫院診斷證明書(㈢卷頁57、65、71、149、171、177、181、269、27

5、279、305、311、315)、遠雄人壽理賠給付通知(㈢卷頁59-61、89-91、253-255)、富邦人壽個人保險理賠保險金申請書(㈢卷頁63、93、127、169、201、227、257、273、2

89、299、309、325、339)、富邦人壽保險給付通知書(㈢卷頁67、97、131)、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金申請書(㈢卷頁69、105、139、179、205、231、261、277、313、329、343)、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金給付通知書(㈢卷頁73、109、143-145、183-185、209-21

1、243-245、265、281、317、333、347)、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麻豆新樓醫院診斷證明書暨護理紀錄(㈢卷頁77-79、95、103、107、189、203、207、285、29

1、321、327、331)、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理賠案件照會單(㈢卷頁81-83、115-119、151、191、217)、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調查報告表(㈢卷頁85-87)、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㈢卷頁99-101、133、173-175)、高雄榮總台南分院診斷證明書(㈢卷頁113、1

29、137、141、249、259、263、337、341、345)、遠雄人壽理賠簽擬單暨書函(㈢卷頁121-125、163-167、197-199、221-225)、台南市立安南醫院病歷摘要(㈢卷頁153-161)、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麻豆新樓醫院出院病歷摘要(㈢卷頁193-196)、郭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㈢卷頁215、229、233、295、301)、郭綜合醫院檢驗報告彙總(㈢卷頁219-220)、理賠案醫務意見回覆表(㈢卷頁235-241)、協議書(㈢卷頁251、271、287、297、307、323)、被告己○○彰化銀行帳戶存提款情形一覽表暨交易明細等(㈢卷頁349-361)、搜索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㈢卷頁393-409、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一頁421-429、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一頁485-501)、扣案物品照片(㈢卷頁419-464、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一頁511-556)、聲明書(㈢卷頁473)、理賠簽擬單(㈢卷頁475)、同意書(㈢卷頁477)、理賠給付明細(㈢卷頁479)、被告張仕迪與被告己○○之錄音檔譯文(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一頁101-208);台灣人壽傳統型人身保險要保書(見110年度偵字第8169號㈣卷【下稱㈣卷】頁95-101、119-125)、錄音譯文(㈣卷頁75-92)、台灣人壽保險金申請書(㈣卷頁102、126)、高雄榮總台南分院診斷證明書暨病歷摘要等(㈣卷頁103-109、145-146、150-155、184-208、211-214、216-218)、台灣人壽理賠意外事故經過問卷表(㈣卷頁111-112、131-132)、台灣人壽調查報告書(㈣卷頁113)、台灣人壽理賠給付通知函暨明細表(㈣卷頁114-118、133-137)、台南市立安南醫院診斷證明書暨病歷摘要(㈣卷頁127-130、161-17

1、173、176-177、220-222、230-231、234-354)、台灣人壽不分紅人壽保險要保書(傳統通路A)(㈣卷頁139-142)、台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給付申請書(㈣卷頁143、

159、225)、台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審核書(㈣卷頁147、160、172、228)、新光人壽理賠申請書(㈣卷頁149、174、178、183、209、215、229)、病歷資料調閱授權書(㈣卷頁179-180)、郭綜合醫院住院資料(㈣卷頁182)、郭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㈣卷頁224、226-227)、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補催辦通知書(㈣卷頁233)、理賠給付通知函暨明細表(㈣卷頁355-375)、給付審核書(㈣卷頁377-379)、理賠審核書(㈣卷頁381-395)、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給付通知函暨明細表(㈣卷頁397-435)、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給付通知單(㈣卷頁437);被告壬○○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至苗栗慈祐醫院、大甲李綜合醫院之照片(見110年度偵字第8169號㈦卷【下稱㈦卷】頁193)、被告壬○○附表依所示住處查扣被告申○○郵局存簿之交易明細暨存簿、被告申○○身份證照片等(㈦卷頁195-198)、遠雄人壽人身保險要保書(㈦卷頁201-204)、富邦人壽不分紅人壽保險要保書(㈦卷頁205-213)、被告申○○醫療保險理賠記錄(㈦卷頁)、富邦產險傷害保險暨健康保險專用要保書(㈦卷頁217-220)、遠雄人壽保險金申請書(㈦卷頁221、290、327、363)、高雄榮總台南分院診斷證明書(㈦卷頁223、237、287)、郭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㈦卷頁2

25、239、289)、理賠給付通知(㈦卷頁227-228、275-281、297、303-304、313、325、331、367、385)、富邦人壽個人保險理賠申請書(㈦卷頁229-231、283-285、305、317、333、369、379)、正查核傷調查報告書(㈦卷頁233-235)、郭綜合醫院病歷資料(㈦卷頁241-273)、高雄榮總台南分院住院費用收據(㈦卷頁290-296)、台南市立安南醫院診斷證明書(㈦卷頁301、307、319)、台南市立安南醫院住院費用收據(㈦卷頁309-311、321-323)、慈祐醫院診斷證明書(㈦卷頁329、335)、慈祐醫院醫療費用收據(㈦卷頁337、359)、慈祐醫院病歷摘要等(㈦卷頁341-358)、李綜合醫療社團法人大甲李綜合醫院(㈦卷頁365、371、381)、李綜合醫療社團法人大甲李綜合醫院住院費用收據(㈦卷頁373、383)、慈祐醫院110年9月17日慈醫字第1100000056號函及其檢附之病歷資料(㈦卷頁401-411)、台南市郭綜合醫院110年9月17日郭綜合事字第1100000425號函及其檢附之病歷(㈦卷頁413-475)、李綜合醫療社團法人大甲李綜合醫院110年9月24日李綜甲字第1100210號函及其檢附之病歷(㈦卷頁479-513)、高雄榮民總醫院台南分院110年9月28日高總南醫字第1102101171號函及其檢附之病歷(㈦卷頁515-573)、高雄市立安南醫院110年9月22日安院醫事字第1100004978號函及其檢附之病歷(㈨卷頁575-712);被告壬○○扣案IPAD平板與手機內與被告丁○○有關之電磁紀錄(見110年度偵字第8169號㈨卷【下稱㈨卷】頁29-30)、被告壬○○扣案IPAD平板與被告丁○○0000000000電話錄音譯文(㈨卷頁31-38、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一頁315-325)、台灣人壽傳統型人身保險要保書(㈨卷頁41-47)、人身保險要保書(㈨卷頁49-53)、友邦人壽人身保險要保書(㈨卷頁55-58)、台灣人壽保險金申請(㈨卷頁59)、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麻豆新樓醫院診斷證明書暨病歷(㈨卷頁61、87、101-116)、台灣人壽理賠意外事故經過問卷表(㈨卷頁63-)、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麻豆新樓醫院收據(㈨卷頁65-67、91-92)、高雄榮總台南分院病歷回覆資料(㈨卷頁69-79)、南山人壽保險金申請書(㈨卷頁85)、高雄榮總台南分院醫療費用收據(㈨卷頁89)、南山人壽作業稿(㈨卷頁93-95)、理賠通知書(㈨卷頁97-98、117)、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保險金申請書(㈨卷頁99)、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麻豆新樓醫院之病歷(㈨卷頁233-265);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110年度偵字第8169號㈠卷【下稱㈠卷】頁59-69)、被告壬○○查扣電腦蒐證截圖(㈠卷頁71-90、110年度偵字第8169號㈦卷【下稱㈦卷】27-46)、扣得本票(㈠卷頁91-102)、扣得借款單(㈠卷頁103)、扣得金融卡、存簿及交易明細(㈠卷頁105-135)、被告壬○○名下帳戶與本案關聯之交易一覽表(㈠卷頁139-199)、監視器畫面照片(㈠卷頁201-282)、職務報告(㈦卷頁61-63)、錄音譯文(㈦卷頁133-150、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二頁789-806)、被告壬○○扣案IPAD與被告卯○○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151)、被告壬○○扣案IPAD、手機與被告甲○○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175-191)、交易明細(㈦卷頁193-199)、被告壬○○扣案IPAD與被告巳○○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219-221)、被告壬○○扣案IPAD與被告子○○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223)、被告壬○○扣案IPAD與被告郭亞菲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225-226)、被告壬○○扣案IPAD與被告午○○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227-229)、被告壬○○扣案IPAD與被告申○○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231-232)、被告壬○○扣案IPAD與被告丁○○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261-262)、被告壬○○扣案IPAD與儲存與被告丁○○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通話錄音(㈦卷頁263-271)、本票影本(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一頁57-78)、電腦暨IPAD蒐證截圖畫面(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一頁209、233-249、273-286、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二頁885-888)、借款單(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一頁79)、金融卡、存摺暨交易明細影本(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一頁81-111、251-257、307-313)、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0000-0000)、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1197)、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0000-0000)、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暨匯款憑條(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0000-0000)、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1247)、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1259)、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0000-0000)、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1287)、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1301)、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0000-0000)、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1325)、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1335)各1份。

四、就被告卯○○(附件三編號1-106年9月14日開始參與)犯106年4月19日修正公布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罪及如附表三「詐欺既、未遂欄」所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既遂罪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被告卯○○於警詢、偵訊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新光人壽告訴代理人戌○○、臺灣人壽告訴代理人羅淑玲、臺

銀人壽告訴代理人楊義麒、富邦產物告訴代理人丙○○於警詢之指訴。

㈢同案被告即證人壬○○於警詢、偵訊中之自白、供述及證述;

同案被告即證人戊○○於警詢、偵訊中之自白及證述;同案被告即證人己○○於偵訊中之自白及證述。

㈣卷附台灣人壽傳統型人身保險要保書(見110年度偵字第8169

號㈣卷【下稱㈣卷】頁95-101、119-125)、錄音譯文(㈣卷頁75-92)、台灣人壽保險金申請書(㈣卷頁102、126)、高雄榮總台南分院診斷證明書暨病歷摘要等(㈣卷頁103-109、145-146、150-155、184-208、211-214、216-218)、台灣人壽理賠意外事故經過問卷表(㈣卷頁111-112、131-132)、台灣人壽調查報告書(㈣卷頁113)、台灣人壽理賠給付通知函暨明細表(㈣卷頁114-118、133-137)、台南市立安南醫院診斷證明書暨病歷摘要(㈣卷頁127-130、161-171、173、176-177、220-222、230-231、234-354)、台灣人壽不分紅人壽保險要保書(傳統通路A)(㈣卷頁139-142)、台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給付申請書(㈣卷頁143、159、225)、台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審核書(㈣卷頁147、16

0、172、228)、新光人壽理賠申請書(㈣卷頁149、174、17

8、183、209、215、229)、病歷資料調閱授權書(㈣卷頁179-180)、郭綜合醫院住院資料(㈣卷頁182)、郭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㈣卷頁224、226-227)、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補催辦通知書(㈣卷頁233)、理賠給付通知函暨明細表(㈣卷頁355-375)、給付審核書(㈣卷頁377-379)、理賠審核書(㈣卷頁381-395)、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給付通知函暨明細表(㈣卷頁397-435)、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給付通知單(㈣卷頁437);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110年度偵字第8169號㈠卷【下稱㈠卷】頁59-69)、被告壬○○查扣電腦蒐證截圖(㈠卷頁71-90、110年度偵字第8169號㈦卷【下稱㈦卷】27-46)、扣得本票(㈠卷頁91-102)、扣得借款單(㈠卷頁103)、扣得金融卡、存簿及交易明細(㈠卷頁105-135)、被告壬○○名下帳戶與本案關聯之交易一覽表(㈠卷頁139-199)、監視器畫面照片(㈠卷頁201-282)、職務報告(㈦卷頁61-63)、錄音譯文(㈦卷頁133-150、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二頁789-806)、被告壬○○扣案IPAD與被告卯○○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151)、被告壬○○扣案IPAD、手機與被告甲○○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175-191)、交易明細(㈦卷頁193-199)、被告壬○○扣案IPAD與被告巳○○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219-221)、被告壬○○扣案IPAD與被告子○○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223)、被告壬○○扣案IPAD與被告郭亞菲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225-226)、被告壬○○扣案IPAD與被告午○○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227-229)、被告壬○○扣案IPAD與被告申○○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231-232)、被告壬○○扣案IPAD與被告丁○○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261-262)、被告壬○○扣案IPAD與儲存與被告丁○○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通話錄音(㈦卷頁263-271)、本票影本(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一頁57-78)、電腦暨IPAD蒐證截圖畫面(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一頁209、233-249、273-286、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二頁885-888)、借款單(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一頁79)、金融卡、存摺暨交易明細影本(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一頁81-111、251-257、307-313)、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0000-0000)、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1197)、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0000-0000)、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暨匯款憑條(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0000-0000)、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1247)、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1259)、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0000-0000)、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1287)、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1301)、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0000-0000)、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1325)、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1335)各1份。

五、就被告甲○○(附件五編號1-107年7月16日開始參與)所犯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罪及如附表三「詐欺既、未遂欄」所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既遂罪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被告甲○○於警詢、偵訊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富邦人壽告訴代理人簡偉旭、友邦人壽告訴代理人未○○於警詢之指訴。

㈢同案被告即證人壬○○於警詢、偵訊中之自白、供述及證述。

㈣卷附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110年度

偵字第8169號㈥卷【下稱㈥卷】頁41-49、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二頁953-961)、富邦人壽不分紅人壽保險要保書(㈥卷頁55-63)、友邦人壽保險要保書(㈥卷頁65-68)、國泰人壽重大傷病專屬要保書(㈥卷頁69-76)、富邦人壽個人保險理賠申請書(㈥卷頁77、99、111)、李綜合醫療社團法人苑李綜合醫院裡(㈥卷頁79、83)、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保險金申請書(㈥卷頁81、103、115、123)、理賠給付通知(㈥卷頁85、107-109、119-12

1、129、279)、李綜合醫療團法人苑裡李綜合醫院(㈥卷頁87-98)、台南市立安南醫院診斷證明書(㈥卷頁101、105、

113、117、125、135)、全民健康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㈥卷頁127)、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㈥卷頁131-133)、存證信函(㈥卷頁137)、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108年11月25日金評議字第10807087110號書函(㈥卷頁139-143)、理賠給付明細(㈥卷頁145)、台南市立安南醫院病歷摘要等(㈥卷頁147-204)、被告甲○○國泰世華帳戶存提款情形一覽表(㈥卷頁205-207)、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2月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09065號函及其檢附之資料(㈥卷頁209-219)、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中郵局109年3月4日中管字第1091800370號函及其檢附之資料(㈥卷頁221-231)、長安醫院109年5月26日109長總字第109052604號函及其檢附之資料(㈥卷頁233-249)、保險給付通知書(㈥卷頁267-277)、本票影本(110 年度偵字第26825 號卷一頁67);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110年度偵字第8169號㈠卷【下稱㈠卷】頁59-69)、被告壬○○查扣電腦蒐證截圖(㈠卷頁71-90、110年度偵字第8169號㈦卷【下稱㈦卷】27-46)、扣得本票(㈠卷頁91-102)、扣得借款單(㈠卷頁103)、扣得金融卡、存簿及交易明細(㈠卷頁105-135)、被告壬○○名下帳戶與本案關聯之交易一覽表(㈠卷頁139-199)、監視器畫面照片(㈠卷頁201-282)、職務報告(㈦卷頁61-63)、錄音譯文(㈦卷頁133-150、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二頁789-806)、被告壬○○扣案IPAD與被告卯○○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151)、被告壬○○扣案IPAD、手機與被告甲○○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175-191)、交易明細(㈦卷頁193-199)、被告壬○○扣案IPAD與被告巳○○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219-221)、被告壬○○扣案IPAD與被告子○○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223)、被告壬○○扣案IPAD與被告郭亞菲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225-226)、被告壬○○扣案IPAD與被告午○○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227-229)、被告壬○○扣案IPAD與被告申○○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231-232)、被告壬○○扣案IPAD與被告丁○○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261-262)、被告壬○○扣案IPAD與儲存與被告丁○○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通話錄音(㈦卷頁263-271)、本票影本(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一頁57-78)、電腦暨IPAD蒐證截圖畫面(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一頁209、233-249、273-286、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二頁885-888)、借款單(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一頁79)、金融卡、存摺暨交易明細影本(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一頁81-111、251-257、307-313)、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0000-0000)、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1197)、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0000-0000)、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暨匯款憑條(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0000-0000)、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1247)、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1259)、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0000-0000)、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1287)、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1301)、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0000-0000)、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1325)、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1335)各1份。

六、就被告丁○○(附件八編號1-106年11月14日開始參與)犯106年4月19日修正公布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罪及如附表三「詐欺既、未遂欄」所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既遂罪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被告丁○○於警詢、偵訊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臺灣人壽告訴代理人羅淑玲、友邦人壽告訴代理人未○○、南山人壽告訴代理人乙○○於警詢之指訴。

㈢同案被告即證人壬○○於警詢、偵訊中之自白、供述及證述;

同案被告即證人戊○○於警詢、偵訊中之自白及證述;同案被告即證人己○○於偵訊中之自白及證述。

㈣卷附被告壬○○扣案IPAD平板與手機內與被告丁○○有關之電磁

紀錄(見110年度偵字第8169號㈨卷【下稱㈨卷】頁29-30)、被告壬○○扣案IPAD平板與被告丁○○0000000000電話錄音譯文(㈨卷頁31-38、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一頁315-325)、台灣人壽傳統型人身保險要保書(㈨卷頁41-47)、人身保險要保書(㈨卷頁49-53)、友邦人壽人身保險要保書(㈨卷頁55-58)、台灣人壽保險金申請(㈨卷頁59)、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麻豆新樓醫院診斷證明書暨病歷(㈨卷頁61、87、101-116)、台灣人壽理賠意外事故經過問卷表(㈨卷頁63-)、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麻豆新樓醫院收據(㈨卷頁65-67、91-92)、高雄榮總台南分院病歷回覆資料(㈨卷頁69-79)、南山人壽保險金申請書(㈨卷頁85)、高雄榮總台南分院醫療費用收據(㈨卷頁89)、南山人壽作業稿(㈨卷頁93-95)、理賠通知書(㈨卷頁97-98、117)、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保險金申請書(㈨卷頁99)、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麻豆新樓醫院之病歷(㈨卷頁233-265);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110年度偵字第8169號㈠卷【下稱㈠卷】頁59-69)、被告壬○○查扣電腦蒐證截圖(㈠卷頁71-90、110年度偵字第8169號㈦卷【下稱㈦卷】27-46)、扣得本票(㈠卷頁91-102)、扣得借款單(㈠卷頁103)、扣得金融卡、存簿及交易明細(㈠卷頁105-135)、被告壬○○名下帳戶與本案關聯之交易一覽表(㈠卷頁139-199)、監視器畫面照片(㈠卷頁201-282)、職務報告(㈦卷頁61-63)、錄音譯文(㈦卷頁133-150、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二頁789-806)、被告壬○○扣案IPAD與被告卯○○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151)、被告壬○○扣案IPAD、手機與被告甲○○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175-191)、交易明細(㈦卷頁193-199)、被告壬○○扣案IPAD與被告巳○○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219-221)、被告壬○○扣案IPAD與被告子○○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223)、被告壬○○扣案IPAD與被告郭亞菲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225-226)、被告壬○○扣案IPAD與被告午○○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227-229)、被告壬○○扣案IPAD與被告申○○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231-232)、被告壬○○扣案IPAD與被告丁○○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261-262)、被告壬○○扣案IPAD與儲存與被告丁○○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通話錄音(㈦卷頁263-271)、本票影本(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一頁57-78)、電腦暨IPAD蒐證截圖畫面(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一頁209、233-249、273-286、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二頁885-888)、借款單(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一頁79)、金融卡、存摺暨交易明細影本(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一頁81-111、251-257、307-313)、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0000-0000)、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1197)、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0000-0000)、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暨匯款憑條(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0000-0000)、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1247)、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1259)、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0000-0000)、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1287)、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1301)、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0000-0000)、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1325)、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1335)各1份。

七、就被告子○○所犯如附表三「詐欺既、未遂欄」所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既遂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既遂罪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被告子○○於警詢、偵訊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富邦人壽告訴代理人簡偉旭、富邦產物告訴代理人丙○○於警詢之指訴。

㈢同案被告即證人壬○○於警詢、偵訊中之自白、供述及證述;同案被告即證人戊○○於警詢、偵訊中之自白及證述。

㈣卷附被告壬○○扣案IPAD平板與手機內與被告子○○有關之電磁

紀錄(見110年度偵字第8169號㈨卷【下稱㈨卷】頁153)、富邦人壽部分紅人壽保險要保書(㈨卷頁159-167)、被告子○○於富邦產險投保查詢畫面(㈨卷頁169-171)、台灣人壽傳統型人身保險要保書(㈨卷頁173-179)、富邦人壽個人保險理賠保險金申請書(㈨卷頁181、199)、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麻豆新樓醫院診斷證明書、病歷摘要暨醫療收據(㈨卷頁183-193)、保險給付通知書(㈨卷頁195-197、217-219)、高雄榮總臺南分院診斷證明書暨病歷摘要(㈨卷頁201、209-215)、高雄榮總臺南分院醫療費用收據(㈨卷頁203-207)、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麻豆新樓醫院之病歷(㈨卷頁269-295)、高雄榮民總醫院台南分院110年9月28日高總南醫字第1102101171號函及其檢附之病歷(㈨卷頁297-337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110年度偵字第8169號㈠卷【下稱㈠卷】頁59-69)、被告壬○○查扣電腦蒐證截圖(㈠卷頁71-90、110年度偵字第8169號㈦卷【下稱㈦卷】27-46)、扣得本票(㈠卷頁91-102)、扣得借款單(㈠卷頁103)、扣得金融卡、存簿及交易明細(㈠卷頁105-135)、被告壬○○名下帳戶與本案關聯之交易一覽表(㈠卷頁139-199)、監視器畫面照片(㈠卷頁201-282)、職務報告(㈦卷頁61-63)、錄音譯文(㈦卷頁133-150、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二頁789-806)、被告壬○○扣案IPAD與被告卯○○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151)、被告壬○○扣案IPAD、手機與被告甲○○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175-191)、交易明細(㈦卷頁193-199)、被告壬○○扣案IPAD與被告巳○○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219-221)、被告壬○○扣案IPAD與被告子○○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223)、被告壬○○扣案IPAD與被告郭○○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225-226)、被告壬○○扣案IPAD與被告午○○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227-229)、被告壬○○扣案IPAD與被告申○○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231-232)、被告壬○○扣案IPAD與被告丁○○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261-262)、被告壬○○扣案IPAD與儲存與被告丁○○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通話錄音(㈦卷頁263-271)、本票影本(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一頁57-78)、電腦暨IPAD蒐證截圖畫面(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一頁209、233-249、273-286、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二頁885-888)、借款單(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一頁79)、金融卡、存摺暨交易明細影本(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一頁81-111、251-257、307-313)、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0000-0000)、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1197)、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0000-0000)、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暨匯款憑條(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0000-0000)、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1247)、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1259)、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0000-0000)、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1287)、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1301)、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0000-0000)、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1325)、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1335)各1份。

八、就被告寅○○、庚○○、丑○○所犯附表三「詐欺既、未遂欄」所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既遂罪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被告寅○○、庚○○、丑○○於警詢、偵訊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富邦人壽告訴代理人簡偉旭、國泰人壽告訴代理人施佩宜、

臺灣人壽告訴代理人羅淑玲、遠雄人壽告訴代理人黃元廷於警詢之指訴。

㈢同案被告即證人壬○○於警詢、偵訊中之自白、供述及證述;同案被告即證人戊○○於警詢、偵訊中之自白及證述。

㈣卷附被告壬○○扣案IPAD平板與手機內與被告寅○○有關之電磁

紀錄(見110年度偵字第8169號㈩卷【下稱㈩卷】頁27)、富邦人壽不分紅人壽保險要保書(㈩卷頁33-41)、國泰人壽不分紅保單專屬要保書(㈩卷頁43-69)、富邦人壽個人保險理賠保險金申請單(㈩卷頁71)、高雄榮總臺南分院診斷證明書暨病歷摘要等(㈩卷頁73-90、95-98、105-119)、保險給付通知書(㈩卷頁91-9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㈩卷頁93-94)、調查報告(㈩卷頁99-103)、理賠給付明細(㈩卷頁123)、被告寅○○戶口名簿(110 年度偵字第26825 號卷一頁335 );被告庚○○於台灣人壽投保資料(㈩卷頁165169)、國泰人壽不分紅保單專屬要保書(㈩卷頁171-174)、富邦人壽不分紅保單專屬要保書(㈩卷頁175-183)、保險金申請書(㈩卷頁185、211、255、281)、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麻豆新樓醫院診斷證明書暨收據(㈩卷頁186-187、195-199、205-202)、保險金理賠通知單(㈩卷頁189、201、209-210、215、223、253-254、259、269、277-279、287、297、329-33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㈩卷頁191-193、217-219、261-263、289-291)、富邦人壽個人保險理賠保險金申請書(㈩卷頁

203、227、271、299)、台南市立安南醫院診斷證明書暨收據(㈩卷頁212-213、221、225、229-231、256-257、265-26

7、273-275、283-285、293-295、301-303)、台南市立安南醫院病歷摘要(㈩卷頁233-252、305-327)、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麻豆新樓醫院之病歷(㈩卷頁349-375)、台南市立安南醫院110年9月22日安院醫事字第1100004978號函及其檢附之病歷(㈩卷頁377-543 );國內匯款申請單(見110年度偵字第8169號卷【下稱卷】頁47)、鸚勇威鵡繁殖投資契約(卷頁49-55)、遠雄人壽人身保險要保書(卷頁57-69)、國泰人壽不分紅保險專用要保書(卷頁71-83)、遠雄人壽保險金申請書(卷頁85、119、21

3、247、283、325、353)、郭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暨收據(卷頁87、103-105、113-115、249-250、255、261、267-268)、遠雄人壽病歷摘要表(卷頁89-91)、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調查報告表(卷頁93-94)、郭綜合醫院病歷(卷頁95-96、257-260、270-281、859-977)、台南市立安南醫院診斷證明書暨收據(卷頁97、215、223、233-235、393、445)、理賠給付通知(卷頁99-100、107、

118、133-134、153、211、219-220、229、251、263、287-

288、305、322、359、387-389)、富邦人壽個人保險理賠保險金申請書(卷頁101、135、221、253、289、331、361、391)、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卷頁109-11

1、155-156、231-232、265-266、307-308)、高雄榮民總醫院台南分院診斷證明書暨收據(卷頁121、137、157-158、285、291、309-315、349、355、363、415)、高雄榮民總醫院台南分院病歷資料(卷頁123-131、139-152、159-2

03、293-304、317-322、365-386、395-414、417-431、499-713)、調查報告書(卷頁205-209)、台南市立安南醫院病歷資料(卷頁217、225-228、239-246、447、466-473、715-857)、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麻豆新樓醫院診斷證明書暨病歷(卷頁327-328、333-347)、協議書(卷頁357)、郭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卷頁433)、郭綜合醫院病歷(卷頁435-443)、匯款單(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二頁639)、投資合約(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二頁641-647);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110年度偵字第8169號㈠卷【下稱㈠卷】頁59-69)、被告壬○○查扣電腦蒐證截圖(㈠卷頁71-90、110年度偵字第8169號㈦卷【下稱㈦卷】27-46)、扣得本票(㈠卷頁91-102)、扣得借款單(㈠卷頁103)、扣得金融卡、存簿及交易明細(㈠卷頁105-135)、被告壬○○名下帳戶與本案關聯之交易一覽表(㈠卷頁139-199)、監視器畫面照片(㈠卷頁201-282)、職務報告(㈦卷頁61-63)、錄音譯文(㈦卷頁133-150、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二頁789-806)、被告壬○○扣案IPAD與被告卯○○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151)、被告壬○○扣案IPAD、手機與被告甲○○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175-191)、交易明細(㈦卷頁193-199)、被告壬○○扣案IPAD與被告巳○○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219-221)、被告壬○○扣案IPAD與被告子○○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223)、被告壬○○扣案IPAD與被告郭○○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225-226)、被告壬○○扣案IPAD與被告午○○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227-229)、被告壬○○扣案IPAD與被告申○○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231-232)、被告壬○○扣案IPAD與被告丁○○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261-262)、被告壬○○扣案IPAD與儲存與被告丁○○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通話錄音(㈦卷頁263-271)、本票影本(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一頁57-78)、電腦暨IPAD蒐證截圖畫面(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一頁209、233-249、273-286、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二頁885-888)、借款單(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一頁79)、金融卡、存摺暨交易明細影本(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一頁81-111、251-257、307-313)、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0000-0000)、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1197)、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0000-0000)、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暨匯款憑條(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0000-0000)、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1247)、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1259)、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0000-0000)、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1287)、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1301)、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0000-0000)、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1325)、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1335)各1份。

九、就被告巳○○(附件十二編號1-107年10月1日開始參與)所犯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罪及如附表三「詐欺既、未遂欄」所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既遂罪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被告巳○○於警詢、偵訊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富邦人壽告訴代理人簡偉旭、國泰人壽告訴代理人施佩宜、臺灣人壽告訴代理人羅淑玲於警詢之指訴。

㈢同案被告即證人壬○○於警詢、偵訊中之自白、供述及證述。

㈣卷附被告壬○○扣案手機內與被告巳○○相關之電磁記錄(見110

年度偵字第8169號卷【下稱卷】頁27-29、110年度偵字第26825 號卷二頁0000-0000 )、富邦人壽不分紅人壽保險要保書(卷頁33-41 )、國泰人壽部分紅保單專屬要保書(卷頁43-51 )、國泰人壽重大傷病專屬要保書(卷頁53-61

)、富邦人壽個人保險理賠保險金申請書(卷頁63)、衛生福利部台中醫院診斷證明書暨收據(卷頁65-70 、99-109)、衛生福利部台中醫院病歷摘要(卷頁71- 89)、保險給付通知書(卷頁91、113 )、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卷頁93-97 )、事故調查報告書(卷頁111 )、衛生福利部台中醫院110 年9 月16日中醫醫行字第1100009022號函及其檢附之資料(卷頁293-299)、衛生福利部台中醫院110 年10月5 日中醫醫行字第1100009574號函及其檢附之資料(卷頁303-307 )、本票影本(110 年度偵字第26825 號卷一頁57-75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110年度偵字第8169號㈠卷【下稱㈠卷】頁59-69)、被告壬○○查扣電腦蒐證截圖(㈠卷頁71-90、110年度偵字第8169號㈦卷【下稱㈦卷】27-46)、扣得本票(㈠卷頁91-102)、扣得借款單(㈠卷頁103)、扣得金融卡、存簿及交易明細(㈠卷頁105-135)、被告壬○○名下帳戶與本案關聯之交易一覽表(㈠卷頁139-199)、監視器畫面照片(㈠卷頁201-282)、職務報告(㈦卷頁61-63)、錄音譯文(㈦卷頁133-150、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二頁789-806)、被告壬○○扣案IPAD與被告卯○○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151)、被告壬○○扣案IPAD、手機與被告甲○○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175-191)、交易明細(㈦卷頁193-199)、被告壬○○扣案IPAD與被告巳○○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219-221)、被告壬○○扣案IPAD與被告子○○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223)、被告壬○○扣案IPAD與被告郭○○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225-226)、被告壬○○扣案IPAD與被告午○○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227-229)、被告壬○○扣案IPAD與被告申○○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231-232)、被告壬○○扣案IPAD與被告丁○○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261-262)、被告壬○○扣案IPAD與儲存與被告丁○○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通話錄音(㈦卷頁263-271)、本票影本(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一頁57-78)、電腦暨IPAD蒐證截圖畫面(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一頁209、233-249、273-286、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二頁885-888)、借款單(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一頁79)、金融卡、存摺暨交易明細影本(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一頁81-111、251-257、307-313)、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0000-0000)、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1197)、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0000-0000)、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暨匯款憑條(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0000-0000)、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1247)、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1259)、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0000-0000)、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1287)、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1301)、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0000-0000)、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1325)、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1335)各1份。

十、就被告午○○(原名鄧○○)(附件十三編號1-107年10月9日開始參與)所為,係犯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罪及如附表三「詐欺既、未遂攔」所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既遂罪、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未遂罪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被告午○○於警詢、偵訊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富邦人壽告訴代理人簡偉旭、遠雄人壽告訴代理人黃元廷、

國泰人壽告訴代理人施佩宜、臺灣人壽告訴代理人羅淑玲、富邦產物告訴代理人丙○○、南山人壽告訴代理人乙○○於警詢之指訴。

㈢同案被告即證人壬○○於警詢、偵訊中之自白、供述及證述。

㈣卷附被告壬○○扣案手機內與被告午○○相關之電磁記錄(見110

年度偵字第8169號卷【下稱卷】頁153-155、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二頁0000-0000)、中國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中郵局109年3月4日中管字第1091800370號函及其檢附之資料(卷頁157-161、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二頁0000-0000)、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壽要保書(卷頁167-171)、遠雄人壽人身保險要保書(卷頁173-176)、國泰人壽不分紅保險專用要保書(卷頁177-183)、富邦人壽不分紅人壽保險要保書(卷頁185-193)、富邦產險健康保險專用要保書(卷頁195-200)、南山人壽保險金申請書(卷頁201)、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暨收據(卷頁203、209、235、247-249、271)、結案工作底稿(卷頁205-206)、遠雄人壽保險金申請書(卷頁207)、同意查詢暨授權聲明書(卷頁211、237)、遠雄人壽理賠案件連繫通知書(卷頁212)、遠雄人壽支票簽收回執聯(卷頁214)、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累積報告(卷頁215-223)、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卷頁231-233)、事故調查報告書(卷頁241-243)、富邦人壽個人保險理賠保險金申請書(卷頁245)、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病歷摘要(卷頁251-264、273-279)、保險給付通知書(卷頁265、281)、富邦產險個人保險理賠申請書(卷頁267-269)、理賠核定結果通知書(卷頁309-311);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110年度偵字第8169號㈠卷【下稱㈠卷】頁59-69)、被告壬○○查扣電腦蒐證截圖(㈠卷頁71-90、110年度偵字第8169號㈦卷【下稱㈦卷】27-46)、扣得本票(㈠卷頁91-102)、扣得借款單(㈠卷頁103)、扣得金融卡、存簿及交易明細(㈠卷頁105-135)、被告壬○○名下帳戶與本案關聯之交易一覽表(㈠卷頁139-199)、監視器畫面照片(㈠卷頁201-282)、職務報告(㈦卷頁61-63)、錄音譯文(㈦卷頁133-150、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二頁789-806)、被告壬○○扣案IPAD與被告卯○○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151)、被告壬○○扣案IPAD、手機與被告甲○○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175-191)、交易明細(㈦卷頁193-199)、被告壬○○扣案IPAD與被告巳○○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219-221)、被告壬○○扣案IPAD與被告子○○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223)、被告壬○○扣案IPAD與被告郭○○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225-226)、被告壬○○扣案IPAD與被告午○○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227-229)、被告壬○○扣案IPAD與被告申○○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231-232)、被告壬○○扣案IPAD與被告丁○○有關之電磁紀錄(㈦卷頁261-262)、被告壬○○扣案IPAD與儲存與被告丁○○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通話錄音(㈦卷頁263-271)、本票影本(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一頁57-78)、電腦暨IPAD蒐證截圖畫面(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一頁209、233-

249、273-286、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二頁885-888)、借款單(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一頁79)、金融卡、存摺暨交易明細影本(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一頁81-111、251-257、307-313)、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0000-0000)、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1197)、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0000-0000)、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暨匯款憑條(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0000-0000)、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1247)、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1259)、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0000-0000)、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1287)、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1301)、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0000-0000)、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1325)、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提出被告等涉及保險詐欺之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三頁1335)各1份。

、就被告張仕迪與前揭被告戊○○、己○○、卯○○、甲○○、丁○○、子○○、寅○○、庚○○、巳○○、午○○(原名鄧○○)、丑○○等共犯本件詐欺取財罪與加重詐欺取財罪部分,除有被告張仕迪於警詢、偵訊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並有上揭共同被告戊○○、己○○、卯○○、甲○○、丁○○、子○○、寅○○、庚○○、巳○○、午○○(原名鄧○○)、丑○○之自白及證據資料可佐;被告張仕迪與癸○○、辛○○、申○○等共犯本件詐欺取財罪與加重詐欺取財罪部分,除有被告張仕迪於警詢、偵訊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並有卷附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110年度偵字第8169號㈤卷【下稱㈤卷】頁49-55、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二頁0000-0000)、友邦人壽人身保險要保書(㈤卷頁71-75)、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保險金申請書(㈤卷頁77-81)、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㈤卷頁83-109、127)、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㈤卷頁87)、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傷病專屬要保書(㈤卷頁89-105)、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㈤卷頁107-108)、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病歷(㈤卷頁111-114、141-161)、全球人壽傳統型保險要保書(㈤卷頁115-121)、全球人壽理賠申請書(㈤卷頁123-12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215614號函(㈤卷頁131-140)、衛生福利部中樣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110年1月15日健保南醫字第1105055523號及其檢附之資料(㈤卷頁163-185)、台南市立安南醫院110年2月4日安院醫事字第1100000595號函及其檢附之資料(㈤卷頁186-196)、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書(㈤卷頁197-201)、被告癸○○與被告辛○○之LINE對話照片(㈤卷頁219-229、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二頁0000-0000)、被告辛○○與被告壬○○之LINE對話照片(㈤卷頁231-239、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二頁0000-0000)、電腦暨IPAD蒐證截圖畫面(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一頁47-66)、本票影本(110年度偵字第26825號卷一頁69)、被告癸○○與被告張仕迪之LINE 對話照片(110 年度偵字第26825 號卷二頁0000-0000)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採信為真實。

、論罪科刑㈠有關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

⑴組織犯罪乃具有內部管理結構之集團性犯罪,凡發起、主

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應予科刑,故發起犯罪組織者倘尚招募他人參與、主持、操縱或指揮該犯罪組織,則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及招募行為間即具有高、低度之吸收關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96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規定:「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成年人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者,依前項規定加重其刑至2分之1」,查其立法理由為:「刑法理論關於教唆、幫助犯罪之對象須為特定人,然犯罪組織招募對象不限於特定人,甚或利用網際網路等方式,吸收不特定人加入犯罪組織之情形,爰為防範犯罪組織坐大,無論是否為犯罪組織之成員,如有招募使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即有處罰之必要,爰增訂第一項,以遏止招募行為。另刑法上之吸收犯,係指犯罪之性質上,其罪名之觀念中當然包含他行為者而言,亦即所發生之數個犯罪事實之間,依犯罪之性質及一般日常生活之經驗判斷,一方可以包含於他方犯罪觀念之中,遂逕行認定一方之罪,而置屬於實行階段性之他方於不論;其中吸收犯中之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係以犯罪行為之發展,依其在刑法上之評價程度,得分為若干階段,即循序而進之行為,其前行之低度行為不外使後行之高度行為易於實現,則後行之高度行為內容,實已涵蓋低度行為之結果,故高度行為當然吸收低度行為,其前後行為,在形態上雖屬分別獨立,但從同一法益之侵害觀點而言,具有必然之附隨關係,亦即具有階段之貫通性,禁止為雙重評價而應為單一之評價(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502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

起、主持、操縱、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行為人雖有其中一行為(如參與),不問其有否實施各該手段(如詐欺)之罪,均成立本罪。然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刑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原認屬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得評價為牽連犯之二犯罪行為間,如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依想像競合犯論擬。倘其實行之二行為,無局部之重疊,行為著手實行階段亦有明顯區隔,依社會通念難認屬同一行為者,應予分論併罰。因而,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又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因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

⑶查被告張仕迪發起「假病患、假住院」方式之保險詐騙集

團;被告戊○○、己○○、卯○○、甲○○、丁○○、巳○○、午○○(原名鄧○○)參與「假病患、假住院」方式之保險詐騙集團後,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等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等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被告張仕迪發起、戊○○、己○○、卯○○、甲○○、丁○○、巳○○、午○○(原名鄧○○)參與上開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詐騙數人財物,其等前揭發起、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應與首次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各論以發起、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想像競合犯,至其後所犯之各次加重詐欺犯行,乃為其發起、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則僅論以詐欺取財罪或加重詐欺取財罪。而本件依卷存證據資料,被告張仕迪、己○○如附件二編號12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被告卯○○、戊○○如附件三編號1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被告甲○○如附件五編號1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被告丁○○如附件八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被告巳○○如附件十二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被告午○○(原名鄧○○)如附件十三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應各為其等發起、參與本案犯罪組織之首次詐欺犯行。

㈡各被告所犯罪名及罪數:

⑴核被告壬○○就附件二編號12(106年5月15日開始)所為,

係犯106年4月19日修正公布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罪與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張仕迪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發起犯罪組織罪處斷。

另被告張仕迪所為如附表三「詐欺既、未遂欄」所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既遂罪、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未遂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既遂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未遂罪。

⑵被告戊○○就附件三編號1(106年8月28日開始)所為,係犯

106年4月19日修正公布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與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另被告戊○○所為如附表三「詐欺既、未遂欄」所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既遂罪、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未遂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既遂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未遂罪;⑶被告己○○就附件二編號12(106年5月15日開始參與)所為

,係犯106年4月19日修正公布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與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處斷。另被告己○○所為如附表三「詐欺既、未遂欄」所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既遂罪、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未遂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既遂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未遂罪;⑷被告卯○○就附件三編號1(106年9月14日開始參與)所為,

係犯106年4月19日修正公布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與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另被告卯○○所為如附表三「詐欺既、未遂欄」所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既遂罪;⑸被告甲○○就附件五編號1(107年7月16日開始參與)所為,

係犯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與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處斷。另被告甲○○所為如附表三「詐欺既、未遂欄」所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既遂罪;⑹被告丁○○就附件八編號1(106年11月14日開始參與)所為

,係犯106年4月19日修正公布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與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另被告丁○○如附表三「詐欺既、未遂欄」所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既遂罪;⑺被告子○○所為,係犯如附表三「詐欺既、未遂欄」所示刑

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既遂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既遂罪;⑻被告巳○○就附件十二(107年10月1日開始參與)所為,係

犯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與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處斷。另被告巳○○如附表三「詐欺既、未遂欄」所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既遂罪;⑼被告午○○(原名鄧○○)就附件十三(107年10月9日開始參

與)所為,係犯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與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處斷。

另被告午○○(原名鄧○○)所為如附表三「詐欺既、未遂欄」所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既遂罪嫌、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未遂罪;⑽被告寅○○、庚○○、丑○○所為,係犯如附表三「詐欺既、未遂欄」所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既遂罪。

⑾附表三「共犯/罪數欄」所示被告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

分擔,均為共同正犯。附表三「共犯/罪數欄」所示被告所犯之罪及上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犯之罪,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卯○○犯罪後,即於該管公務員發覺前,向臺南市政府警

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員警自首,有被告卯○○筆錄、職務報告在卷可稽,並表願接受裁判,因而查獲該犯罪組織,依刑法第62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減輕其刑,且被告卯○○於偵查中自白,並經檢察官事先同意,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遞減輕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等人均正值青壯,竟不思以正當途徑覓得財源,

以詐欺方式向保險公司詐取理賠金,危害保險制度,所為實有不該,並考量其等參與犯罪之分工情節、所詐領保險理賠金之數額,參以其等犯後均坦承犯行,被告子○○、巳○○、午○○(原名鄧○○)等人均與保險公司達成和解,且已全數賠償保險公司遭詐領之保險金;被告戊○○就擔任患者而為本案犯罪參與部分已全部與被害保險公司達成和解,且已賠償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遭詐領之保險金,另就擔任褓母而為本案犯罪參與部分僅與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迄未與其餘被害保險公司達成和解(詳如附表四所示);被告己○○就擔任患者而為本案犯罪參與部分已全部與被害保險公司達成和解,且已賠償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賠償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遭詐領之保險金,另就擔任褓母而為本案犯罪參與部分,迄未與被害保險公司達成和解(詳如附表四所示);被告寅○○已與全部被害保險公司成立和解,且已賠償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遭詐領之保險金;被告庚○○已與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與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全數給付完成,雖未與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但已主動自行匯款至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帳戶並將所詐領之保險金全數返還;被告丁○○已與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與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全數給付完成,僅剩下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部分尚未賠償所詐領之保險金,雖被告丁○○有提出以分期付款方式賠償,惟遭友邦人壽以需一次清償為由拒絕而無法達成和解;被告丑○○已與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部分給付,尚未與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被告張仕迪、卯○○、甲○○則迄未與保險公司和解(詳如附表四所示),兼衡被告張仕迪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已婚,沒有小孩,目前從事加密貨幣相關,生產加密貨幣,每月收入約5萬元,與太太同住;被告戊○○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沒有小孩,目前從事便利商店的員工,每月薪資約26000元,與媽媽、弟弟同住;被告己○○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沒有小孩,目前從事貨車司機送貨,每月薪資約00000-00000元,與媽媽哥哥同住;被告卯○○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沒有小孩,目前從事便利商店的員工,每月薪資約33000元,目前與父母同住;被告甲○○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沒有小孩,目前從事服務業,每月薪資約3萬元,與母親同住;被告丁○○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沒有小孩,目前在醫院從事服務業,每月薪資約28000元,與父母同住;被告子○○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離婚,有三個小孩,兩個跟媽媽,一個跟我,需要負擔小孩的扶養費,目前從事開飲料店,每月收入約2萬多元,與丈人同住;被告寅○○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已婚,有兩個小孩,一個10歲,一個3歲,目前沒有工作,在家照顧小孩,與先生小孩同住;被告庚○○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已婚,目前懷孕中,目前在飲料店工作,每月薪資約26000元,目前與先生同住;被告巳○○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離婚,沒有小孩,目前在菲律賓做博奕線上客服;被告午○○(原名鄧○○)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已婚,一個小孩,目前9歲,從事房仲,每月收入約3-4萬元,與太太、小孩同住;被告丑○○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已婚,有三個小孩,目前在傳統市場早市賣菜,每月收入約4萬元左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件一至十四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被告壬○○、戊○○、己○○、子○○、卯○○、甲○○、寅○○、庚○○、巳○○、午○○(原名鄧○○)、丑○○所宣告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之部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㈤查被告丁○○、寅○○、庚○○、巳○○、午○○(原名鄧○○)、丑○○

等人,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渠等素行堪稱良好。且本件因被告等人一時貪圖私慾,而與被告張仕迪共同為本案詐領保險金犯行,被告等人於犯罪積極尋求與被害保險公司和解,渠等之和解情形已如前述,除被告丁○○尚有友邦人壽公司未達成和解,亦未能賠償、被告丑○○尚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未達成和解,但已主動返還部分詐領之保險金給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外,其餘均已全數與被害保險公司達成和解,並賠償所受損失,堪認渠等被告已有悔意,其經此偵審程序,應已足收警惕之效,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分別併予宣告二年至五年之緩刑,以啟自新。

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品係被告壬○○所有,編號13

至14為被告甲○○所有之保費明細,編號18為被告卯○○所有郵局存簿1本、編號19為被告巳○○所有郵局存簿1本、編號21為共犯郭○○(原名郭○○)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存簿1本、編號24為被告甲○○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1張、編號28至30、32至74為被告己○○之保險契約書、手冊、診斷證明及理賠聲請等資料、編號31為被告己○○所有之彰化銀行存摺1本(含提款卡1張),為被告等人犯本件保險詐欺犯罪使用之工具,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附表二編號17、20所示之物,已於共同被告癸○○及申○○之判決內宣告沒收,不再為沒收之宣告。

㈡有關不法所得部分:

⑴被告張仕迪等人從事本件詐領保險費所得分配之報酬,詳如

渠等在偵查中之供述,合計被告張仕迪共獲得9,529,463元、戊○○共獲得200,000元、己○○共獲得364,000元、卯○○共獲得453,000元、甲○○共獲得623,000元、丁○○共獲得171,823元、子○○共獲得60,000元、寅○○共獲得27,000元、庚○○共獲得72,000元、巳○○共獲得45,000元、午○○(原名鄧○○)共獲得111,000元、丑○○共獲得189,000元(詳如附表一所示)。

⑵被告戊○○已與部分被害保險公司達成和解,總和解金額為1,0

02,861元,並已賠償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89,874元、賠償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243,693元,另就擔任褓母而為本案犯罪參與,已部分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如下:就附件二與同案被告己○○連帶賠償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8,062元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89,874元,然迄未賠償其餘被害保險公司總計共121,000元(詳如附表四所示),此有111年6月10日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刑事撤回附帶民事起訴狀、玉山銀行臨櫃匯款申請書、112年3月8日告訴人富邦人壽訴訟代理人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陳報續㈠狀、本院111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51號調解筆錄、本院111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67號調解筆錄、本院111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64號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佐。

⑶被告己○○已與部分被害保險公司達成和解,總和解金額為1,2

93,981元,並已賠償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386,515元、賠償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338,172元,已分別達成和解如下:與同案被告戊○○連帶賠償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8,062元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89,874元,另就擔任褓母而為本案犯罪參與,迄未賠償其餘被害保險公司總計共91,000元(詳如附表四所示),此有112年3月8日告訴人富邦人壽訴訟代理人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陳報續㈠狀、本院111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51號調解筆錄、本院111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67號調解筆錄、本院111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64號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佐。

⑷被告子○○已與全部被害保險公司成立和解,總和解金額為221

,656元,並已全數給付,此有本院111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50號調解筆錄、112年3月8日告訴人富邦人壽訴訟代理人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陳報續㈠狀、本院111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95號調解筆錄各1份及台北富邦銀行無摺存款存入存根3張在卷可佐。

⑸被告寅○○已與全部被害保險公司成立和解,已賠償富邦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9,363元,已分別達成和解如下:賠償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5,401元,且被告寅○○犯罪所得僅27,000元,已賠償或成立和解共175,684元,此有本院111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64號調解筆錄、112年3月8日告訴人富邦人壽訴訟代理人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陳報續㈠狀各1份在卷可佐。

⑹被告庚○○已與部分被害保險公司達成和解,總和解金額為332

,972元,並已賠償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386,515元,已分別達成和解如下:賠償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6,637元,另被告庚○○雖未與告訴人國泰人壽達成和解筆錄,但已主動於111年8月11日自行匯款150,000元至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帳戶並將所詐領之保險金全數返還,因此可認其已賠償告訴人,此有本院111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64號調解筆錄、本院111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44號調解筆錄、112年3月8日告訴人富邦人壽訴訟代理人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陳報續㈠狀、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無摺存款憑證各1份在卷可佐。

⑺被告巳○○已與全部被害保險公司成立和解,總和解金額為251

,137元,並已全數給付,此有111年6月10日被告提出之刑事陳報狀、本院111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50號調解筆錄、台北富邦銀行無摺存款存入存根、本院111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51號調解筆錄、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無摺存款憑證、112年3月8日告訴人富邦人壽訴訟代理人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陳報續㈠狀各1份在卷可佐。

⑻被告午○○(原名鄧○○)已與全部被害保險公司成立和解,總

和解金額為819,61元,並已全數給付,此有本院111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64號調解筆錄、本院111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128號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佐。

⑼被告丁○○已與部分被害保險公司達成和解,已賠償南山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26,016元,已達成和解如下:賠償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8,383元,僅剩下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部分,尚未賠償所詐領之保險金67,424元,雖被告丁○○有提出以分期付款方式賠償,惟遭被害人以需一次清償為由拒絕而無法達成和解,此有本院111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44號調解筆錄、本院111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45號調解筆錄、本院111年5月16日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在卷可佐。

⑽被告丑○○已與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富邦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已部分賠償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32,278元以及賠償富邦人壽股份有限公司349,190元,雖迄未與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解或賠償162,000元,惟被告丑○○犯罪所得僅189,000元,已成立和解共853,359元(實際給付381,468元),此有本院111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64號調解筆錄、112年3月8日告訴人富邦人壽訴訟代理人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陳報續㈠狀、111年8月31日辯護人(已解除委任)提出之刑事辯護狀各1份在卷可佐。

⑾是以,就被告戊○○、己○○、子○○、寅○○、庚○○、巳○○、午○○

(原名鄧○○)、丑○○部分,渠等賠償所付出之金額已遠超過因本件保險詐欺犯罪所得(詳如附表四所示),若再予以宣告沒收,顯有過苛情形,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被告張仕迪本件犯罪所得9,529,463元、卯○○本件犯罪所得453,000元、甲○○本件犯罪所得623,000元、丁○○本件犯罪所得171,823元,扣除丁○○部分調解已給付104,399元,被告丁○○實際犯罪所得應為67,424元,雖均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㈢按沒收之物,應與本案論罪科刑之事實有關,依法應沒收或

得沒收者為限,如與本案之犯罪事實無關,雖係於本案以外之其他犯罪事實,經論罪科刑時,應沒收或得沒收之物,亦僅得於該他案宣告沒收,而不得於本案併予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62號判決意旨參照)。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至12所示之本票、編號15所示之投資合約、編號16所示之借款單、編號22至23、編號25至26,以上之物,檢察官並未說明與本件詐領保險費之案件有何關聯、編號27被告己○○所有之蘋果廠牌iPhone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1支,雖為被告己○○所有,但檢察官並未說明是如何供犯罪所用,核均與刑法第38條第2項沒收規定不符,故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106年4月19日修正公布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第8條第1項,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第28條、第6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齡慧提起公訴,檢察官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姝妤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106年4月19日修正公布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九十條第二項但書、第三項及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以前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九十條第二項但書、第三項及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五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五項、第七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 佯裝病患者 報酬 1 戊○○ 1.附件一編號1所示被告戊○○取得住院一日3,000元報酬,故附件一編號1所示取得15,000元報酬;附件一編號2-4所示被告戊○○取得住院一日4,000元報酬,故附件一編號2-4所示分別取得20,000元、16,000元、28,000元報酬。 2.被害保險公司理賠金扣除上開報酬為被告壬○○之報酬。 2 己○○ 1.附件二編號1-4所示被告己○○取得住院一日新3,000元報酬,故分別取得24,000元、24,000元、15,000元、12,000元,其中附件二編號1所示額外獎金10,000元;附件二編號5-12所示被告己○○取得住院一日新4,000元報酬,故分別取得12,000元、32,000元、20,000元、20,000元、28,000元、32,000元、28,000元、16,000元。 2.被告戊○○於附件二編號1-4所示擔任被告己○○之褓母,報酬為住院一日1,000元,附件二編號1-4所示4次,共獲得4,000元報酬。 3.被害保險公司理賠金扣除上開報酬為被告壬○○之報酬。 3 卯○○ 1.附件三所示被告卯○○取得住院一日3,000元報酬,故附件三編號1-8所示分別取得15,000元、18,000元、27,000元、42,000元、21,000元、24,000元、171,000元、110,000元至120,000元(壬○○抱怨虧錢,僅給付此部分),共453,000元。 2.被告戊○○、己○○於附件三編號1-8所示擔任被告卯○○之褓母,報酬為住院一日1,000元,被告戊○○、己○○住院一日各分得500元褓母費用,被告卯○○於附件三8次事故共住院151日,被告戊○○、己○○共得151,000元,各分得75,500元報酬。 3.被害保險公司理賠金扣除上開報酬為被告壬○○之報酬。 4 癸○○ 約定癸○○(已另行審結)與被告壬○○共分理賠金(各一半)、辛○○(已另行審結)則約定取得住院一日報酬1,000元酬,然附件四所示被害保險公司未理賠,故未分得報酬。 5 辛○○ 6 甲○○ 1.就附件五編號1-3被告甲○○取得住院一日3,000元報酬,故附件三編號1-3所示分別取得12,000元、87,000元、24,000元,共123,000元。 2.就附件五編號4被告甲○○取得50萬元。 3.被害保險公司理賠金扣除上開報酬為被告壬○ ○之報酬。 7 郭○○ (原名郭○○,另為緩起訴處分) ⒈就本案事故郭○○(另為緩起訴處分)取得住院一日3,000元報酬,郭○○於附件六所示保險事故取得報酬15,000元。 ⒉被害保險公司理賠金扣除上開報酬為被告壬○ ○之報酬。 8 申○○ 1.申○○(已另行審結)於附件七住院一日取得3,000元報酬,故附件七編號1-4所示分別取得48,000元、18,000元、21,000元、24,000元報酬。 2.被告戊○○、己○○擔任申○○之褓母,住院一天共同取得1,000元報酬,於附件七編號1、2擔任褓母報酬共獲得22,000元報酬,各分得11,000元報酬。 3.被害保險公司理賠金扣除上開報酬為被告壬○○之報酬。 9 丁○○ 全額由被告丁○○取走,被告壬○○未取得理賠金(被告壬○○未取得報酬),被告壬○○並支付被告戊○○、己○○擔任褓母,被告丁○○住院一日報酬1,000元,被告丁○○住院9日,被告戊○○、己○○共同取得9,000元報酬,各分得4,500元報酬。 10 子○○ 1.附件九被告子○○取得住院一日5,000元報酬,被告子○○於附件九所示保險事故分別取得報酬25,000元、35,000元報酬。 2.被告戊○○擔任被告子○○之褓母,住院一天共同取得1,000元報酬,於附件九編號1擔任褓母報酬共獲得5,000元報酬。 3.被害保險公司理賠金扣除上開報酬為被告壬○○之報酬。 11 寅○○ 1.附件十被告寅○○取得住院一日3,000元報酬,被告寅○○於附件十所示保險事故取得報酬27,000元。 2.被害保險公司理賠金扣除上開報酬為被告壬○○之報酬。 12 庚○○ 1.附件十一被告庚○○取得住院一日3,000元報酬,被告庚○○於附件十一所示保險事故分別取得報酬9,000元、24,000元、15,000元、24,000元報酬。 2.被害保險公司理賠金扣除上開報酬為被告壬○○之報酬。 13 巳○○ 1.附件十二被告巳○○取得住院一日3,000元報酬,被告巳○○於附件十二所示保險事故取得報酬45,000元。 2.被害保險公司理賠金扣除上開報酬為被告壬○○之報酬。 14 午○○(原名鄧○○) 1.附件十三被告午○○(原名鄧○○)取得住院一日3,000元報酬,被告午○○於附件十三所示保險事故取得報酬111,000元。 2.被害保險公司理賠金扣除上開報酬為被告壬○○之報酬。 15 丑○○ 1.附件十四被告丑○○取得住院一日3,000元報酬(每次扣除1,500元債務,實拿1,500元),被告丑○○於附件十四所示保險事故分別取得報酬15,000元、15,000元、18,000元、15,000元、15,000元、12,000元、15,000元、12,000元、18,000元、18,000元、18,000元、18,000元,共189,000元報酬。 2.被害保險公司理賠金扣除上開報酬為被告壬○○之報酬。附表二被告壬○○「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遭搜索處(被告壬○○所有) 編號 扣得物品 備註 1 電腦主機1台 2 電腦螢幕1台 3 鍵盤1個 4 滑鼠1個 5 OPPO手機(門號0000000000)0支 6 I PADAIR2平板1台 7 甲○○本票3張(面額共60萬元) 8 癸○○本票3張(面額共600萬元) 9 郭展碩本票3張(面額共3萬6千元) 10 陳聖賢本票3張(面額共6萬元) 11 巳○○本票3張(面額共60萬元) 12 邱國鐘本票4張(面額共14萬8千) 13 甲○○保費明細表3份 14 甲○○保障明細表(國泰人壽)1張 15 鸚勇威武繁殖場投資合約(己○○、郭芷淯)2份 16 借款單(郭展碩、陳聖賢)2張 17 癸○○中國信託存簿(含提款卡)1本 18 卯○○郵局存簿1本 19 巳○○郵局存簿1本 20 申○○郵局存簿1本 21 郭芷淯國泰世華銀行存簿1本 22 陳佳妘國泰世華銀行存簿1本 23 中華郵政提款卡(戶名TENG YU LIAN)1張 24 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1張(戶名甲○○) 25 空白商業本票1本 26 空白借款單1本 被告己○○遭搜索處所「臺南市○○區○○里○○路0段000巷00弄00號」(己○○所有) 27 I PHONE手機(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0支 28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手冊1本 29 中國人壽保險契約書1本 30 遠雄人壽保險手冊1本 31 彰化銀行存摺(含提款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己○○)1本 32 郵局存證信函寄三商美邦人壽理賠科2張 33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書函(富邦人壽)4份 34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書函(遠雄人壽)8份 35 理賠給付通知書(遠雄人壽)2張 36 三商美邦人壽頭部外傷問卷3張 37 申請理賠詢問隨手記錄紙1張 38 申請理賠隨手記錄簿1本 39 資料夾(申請理賠成功留存資料)1本 40 三商美邦人壽申請理賠給付通知單1張 41 申請理賠通知(與遠雄人壽往返公文)2份 42 申請理賠通知(富邦人壽)1份 43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書函(三商美邦人壽)1張 44 拒絕理賠公文(與遠雄人壽書函)4份 45 拒絕理賠公文(富邦人壽)1份 46 拒絕理賠公文(三商美邦人壽)1份 47 三商美邦理賠通知及新樓醫院就診收據共3張 48 三商美邦理賠通知及台南市立醫院診斷書 49 出院照護摘要表共8張 50 三商美邦理賠通知及高雄榮總醫院收據共2張 51 郵局存證信函寄三商美邦人壽3張 52 郵局存證信函寄遠雄人壽3張 53 郵局存證信函寄富邦人壽2張 54 高雄榮總醫院診斷證明書7張 55 台南市立醫院診斷證明書11張 56 麻豆新樓醫院診斷證明書10張 57 郭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7張 58 郭綜合醫院門診及住院收據共6張 59 三商美邦理賠通知單及麻豆新樓醫院就診收據共6張 60 三商美邦理賠通知單及安南醫院就診收據共5張 61 三商美邦理賠通知單及高雄榮總台南分院收據 62 安南醫院電腦斷層同意書共14張 63 麻豆新樓醫院及健保署收據共4張 64 三商美邦理賠通知2張 65 富邦人壽理賠通知2張 66 遠雄人壽理賠通知2張 67 安南醫院出院病歷摘要及就診收據6張 68 安南醫院電腦斷層檢查同意書7張 69 安南醫院收據及診斷證明書共13張 70 高雄榮總台南分院收據及診斷證明書共9張 71 臺南新樓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病歷摘要表共16張 72 郭綜合醫院收據及診斷證明書共11張 73 臺南市立安南醫院收據及診斷證明書共18張 74 麻豆新樓醫院收據及診斷證明書共15張 被告癸○○遭搜索處所「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75 APPLE手機(門號0000000000) 癸○○所有附表三編號 附件/編號 被害保險公司數 詐欺既、未遂 共犯/罪數 1 附件一編號1-4 均2家 均詐欺既遂 被告壬○○、戊○○各8罪 2 附件二編號1、5-8、11、12 3家 附件二編號3、4、5、6遠雄人壽拒賠為詐欺未遂,餘為詐欺既遂 1.被告壬○○、己○○、洪明男於編號1(3次)、編號2(4次)、編號3(3次)、編號4(3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既遂罪,共13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既遂罪。 2.被告壬○○、己○○、洪明男於編號3(1次)、編號4(1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既遂罪,共2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未遂罪。 3.被告壬○○、己○○於編號5-12共2次詐欺未遂罪;20次詐欺既遂罪。 附件二編號2-4 4家 附件二編號9、10 2家 3 附件三編號1-2 3家 均詐欺既遂 被告壬○○、戊○○、己○○、卯○○各20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既遂罪。 附件三編號6 4家 附件三編號3-5、7、8 2家 4 附件四編號1 3家 均詐欺未遂 被告壬○○各3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未遂罪。(癸○○、馬○○部分已另行審結) 5 附件五編號1 2家 均詐欺既遂 被告壬○○、甲○○各9次詐欺既遂罪。 附件五編號2、3 3家 附件五編號4 1家 6 附件六編號1 5家 均詐欺既遂 被告壬○○5次詐欺既遂罪。(郭○○部分另為緩起訴處分) 7 附件七編號1-4 3家 均詐欺既遂 1.被告壬○○、戊○○、己○○各6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既遂罪。(申○○部分已另行審結) 2.被告壬○○各6次詐欺既遂罪。(申○○部分已另行審結) 8 附件八編號號1 3家 均詐欺既遂 被告壬○○、丁○○、戊○○、己○○各3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既遂罪。 9 附件九編號1-2 2家 均詐欺既遂 1.被告壬○○、子○○、洪明男各2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既遂罪。 2.被告壬○○、子○○各2次詐欺既遂罪。 10 附件十編號1 2家 均詐欺既遂 被告壬○○、寅○○各2次詐欺既遂罪。 11 附件十一編號1-4 3家 均詐欺既遂 被告壬○○、庚○○各12次詐欺既遂罪。 12 附件十二編號1 2家 均詐欺既遂 被告壬○○、巳○○各2次詐欺既遂罪。 13 附件十三編號1 5家 國泰人壽拒賠為詐欺未遂,餘為詐欺既遂 被告壬○○、午○○(原名鄧○○)各4次詐欺既遂罪;1次詐欺未遂罪。 14 附件十四編號1-5 3家 均詐欺既遂 被告壬○○、丑○○各24次詐欺既遂罪。 附件十四編號6、7 2家 附件十四編號8-12 1家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3-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