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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39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39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宜純選任辯護人 徐俊逸律師被 告 鄭端耀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黃振哲律師被 告 陳國偉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江鎬佑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1194號、109年度偵字第226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黃宜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鄭端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國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陳國偉其餘被訴部分(即附表一)無罪。

事 實

一、金榮勇自民國102年8月至000年0月間擔任康寧學校財團法人康寧大學(下稱康寧大學,址設臺南市○○區○○路○段000號)校長,繼由黃宜純自105年8月1日至107年7月31日擔任校長,於擔任校長期間分別負責綜理校務,對於該校招生、註冊事宜均有指揮管理權限;鄭端耀自104年9月至000年00月間擔任該校教務處教務長,負責學籍生之相關業務,下轄招生組、註冊組;王仁偉自104年8月至000年0月間擔任該校教務處招生組副組長,辦理該校臺南校區學籍生之招生相關事宜;陳國偉於104年11月至000年0月間擔任該校教務處註冊組副組長,辦理該校臺南校區學籍、註冊管理等事項;郭勝豐自104年間至000年0月間擔任該校休閒管理系系主任,綜理該系所事務;張承晋自103年至000年0月間擔任推廣教育中心主任,綜理該校推廣教育學分班招生事務。

二、按㊀依大學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大學招生,應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單獨或聯合他校辦理;其招生 (包括考試) 方式、名額、考生身分認定、利益迴避、成績複查、考生申訴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大學擬訂,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同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大學得辦理推廣教育,以修讀科目或學分為原則。但修滿系、所規定學分,考核成績合格,並經『入學考試』合格者,得依前條規定,授予學位。」、同法第27條規定「學生修畢學分學程所規定之學分者,大學應發給學程學分證明;學生修畢學位學程所規定之學分,經考核成績及格者,大學應依法授予學位。」。㊁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各校應擬訂招生規定,報本部核定後,訂定招生簡章,並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招生入學考試。各校應組成招生委員會,就其組成方式、業務範圍、召集程序等相關事項,擬訂招生委員會設置相關章則,報本部備查,或納入前項招生規定中。」、第3點規定「各學制班別之招生考試項目,得採筆試、面試、書面審查、術科或實作等方式進行。」;㊂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推廣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經考試及格者,由學校發給學分證明,其經入學考試錄取,所修學分得依各校學則或相關規定酌予抵免。」。㊃康寧大學依上開相關規定所制訂之招生簡章,其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招生應辦理筆試、面試並依其成績錄取;進修學士班甄審入學招生亦應提出自傳及有助審查之證明或文件供書面審查並辦理面試依其成績錄取。故依上開相關規定與招生簡章:

㈠欲取得大學學籍者,無論入學途徑係透過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聯合招生、或各校單獨招生、或屬進修學士班學生,均需經公開、公平之入學考試程序,錄取者方能成為具有大學正式學籍之學生;欲取得碩士學籍者,無論為一般碩士班或碩士在職專班,亦需經公開、公平之入學考試程序,錄取者始能成為具有碩士正式學籍之學生。且惟有合法取得「學籍」之學生身份者,方有資格取得教育部學雜費之補助。㈡推廣教育學分班則不用經公開、合法考試即可就讀,並依一

定程序取得學分,因學分班未經公開、合法之入學考試錄取,僅係學員,非屬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無法取得學位,僅得取得學校發給之學分證明,作為日後若經大學入學考試錄取,抵免學分之用,且就讀期間不得申請教育部學雜費補助。

三、鄭端耀與金榮勇、郭勝豐、張承晋、王仁偉等人(金榮勇、郭勝豐、張承晋、王仁偉部分均由本院另行審結),與康寧大學董事長鈕廷莊(因於107年1月28日歿而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均明知依上開規定,欲取得碩士學籍者,均需經過公開、合法之入學考試程序,且明知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因未經公開、合法之入學招生程序錄取,非屬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縱學員具有身心障礙或為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仍不得申請學雜費減免。而康寧大學於104年8、9月間在高雄市鳳山區中山國小開設附表一「休閒管理系碩士學分班(下稱南高雄休管系碩士學分班)」,招收許燕明、吳妮容、張孟孝、陳嘉芬、吳寀琳、王又生等人為學分班學員;以及在永達技術學院仁武校區開設「休閒管理系碩士學分班(下稱北高雄休管系碩士學分班)」,招收康家綺、姜鉄成、管惠玲、張華玲、吳雅雯、林寬鴻為學分班學員。鈕廷莊、金榮勇、鄭端耀、郭勝豐、張承晋、王仁偉因康寧大學104學年度餐飲管理系碩士班(含在職專班)、休閒管理系碩士班(含在職專班)招生員額不足,欲逕行將學分班學員直接登錄為該校學籍生,而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意圖為第三人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意聯絡,於104學年度學籍生入學考試招生程序結束後至同年104年9月此期間某時,由董事長鈕廷莊、校長金榮勇下達指示將部分學分班學員,不經公開招生程序,直接以電腦系統將之登載為學籍生,由推廣教育中心主任張承晋、休閒管理系主任郭勝豐負責提供附表一北高雄、南高雄休管系學分班學員基本資料供辦理登記為學籍生,教務長鄭端耀指示招生組副組長王仁偉及知情之註冊組某人員配合處理相關登錄學籍事宜,將附表一實際上係就讀學分班之學生資料,登打在康寧大學教務處之學籍生註冊系統,將學分班學員直接登錄為正式學籍之碩士班學籍生,使之均具有正式學籍,並於104年12月2日將附表一學籍生資料上傳至教育部大專院校學生基本資料庫,而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作為教育部核對康寧大學學籍生之查核基本資料。並由該校不知情辦理學雜費補助之承辦人員,因誤以為附表一編號1具有中度身心障礙子女補助身分之許燕明,為104學年度正式之學籍生得申請學雜費減免,許燕明因對上情並不知情且不瞭解補助規定,於填寫減免學雜費申請書並提供相關身心障礙子女身分資料交與上開承辦人員後,即由該承辦人員於104學年度第1、2學期教育部開放學雜費減免補助申請時間,登入教育部助學整合平台後,以許燕明為學籍生,列冊向教育部申請學雜費補助,致不知情之教育部承辦人員因此陷於錯誤,核銷補助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104學年度第1、2學期學雜費補助款項(實際就讀班別、登錄學籍時間、教育部學籍登錄之班別、核撥金額、申請身份,均如附表一所示),致生損害於教育部及康寧大學對學籍管理,及教育部對學雜費補助之正確性。

四、黃宜純、陳國偉亦均明知依上開規定,欲取得大學學士或碩士學籍者,均需經過公開、合法之入學考試程序,且明知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因未經公開、合法之入學招生程序錄取,非屬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縱學員具有身心障礙或為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仍不得申請學雜費減免,而鄭端耀本即知悉上開事宜。黃宜純、陳國偉、鄭端耀仍為下列行為:

㈠康寧大學於105年8、9月間,①在高雄市苓雅區國際高級商工

職業學校開設附表二「休閒管理系碩士學分班(下稱北高雄休管系碩士學分班)」,招收侯貴霜、陳佳吟、林恩巧、陳松敏、張秀嫚、王武郎等人為學分班學員;②在嘉義市國華街社團法人臺灣多元人士資源發展協會開設附表三「餐飲管理系碩士學分班(下稱嘉義餐管系碩士學分班)」,招收連惠雅、吳月枝為學分班學員;③在臺南市永康區大臺南市中餐服務職業工會開設「餐飲管理系學士學分班(下稱永康餐管系學士學分班)」招收學員施文廷(原名施佳宏)、吳峙彣、江良德、洪醒民、林佾駗、翁秀娟、溫修煌、吳宸濬、謝榮全、林宸羽、机欣黛、林葆慧、洪清德、周仁捷、洪宗延、蔡淑芬等16人。黃宜純、鄭端耀、張承晋、郭勝豐、王仁偉、陳國偉因康寧大學105學年度休閒管理系碩士班(含在職專班;下簡稱休管系碩士班)、餐飲管理系碩士班(下簡稱餐管系碩士班)與餐飲管理系進修學士班(下簡稱餐管系學士班)招生員額不足,欲以電腦作業方式逕行將學分班學員直接登錄為該校學籍生,而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意圖為第三人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意聯絡(郭勝豐僅就附表二、四即登錄為休管系碩士班、學士班學籍生部分有犯意聯絡,與附表三餐管系碩士班無關),於105學年度學籍生入學考試招生程序結束後,至105年10月15日前某時,由校長黃宜純下達指示將部分學分班學員,不經合法、公開考試之招生程序,直接以電腦系統將之登載為學籍生,推廣教育中心主任張承晋提供附表二北高雄休管系碩士學分班、附表三嘉義餐管系碩士學分班、附表四永康餐管系學士學分班學員基本資料,休管系主任郭勝豐為補足該系所缺額,亦配合提供可登錄為休管系碩士班、休管系學士學分班之附表二、附表四學分班學員基本資料,供辦理為學籍生,教務長鄭端耀、招生組副組長王仁偉、註冊組副組長陳國偉則配合處理相關登錄為學籍生事宜,共同將附表二、

三、四實際上為學分班之學生資料,登錄在康寧大學教務處之學籍生註冊系統,將附表二、三碩士學分班學員變更為休管系、餐管系碩士班正式學籍生,將附表四餐管系學士學分班學員變更為休管系進修學士班學籍生,使之均具有正式學籍,而在業務準文書上為不實之登載,並於附表二、三、四「登錄(上傳)學籍時間」,接續將105學年度附表二、三、四學籍生註冊資料上傳至教育部大專院校學生基本資料庫,而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作為教育部核對康寧大學學籍生之查核基本資料。並由該校不知情辦理學雜費補助之承辦人員,因誤以為附表三編號1具有重度身心障礙子女補助身分之連惠雅、附表四編號10具有中度身心障礙子女補助身分之林宸羽、編號12具有重度身心障礙子女補助身分之林葆慧,均為正式之學籍生得申請學雜費減免,連惠雅、林宸羽、林葆慧因對上情並不知情,於填寫減免學雜費申請書並提供相關身心障礙子女身分資料交與上開承辦人員後,即由該承辦人員於105學年度第1、2學期教育部開放學雜費減免補助申請時間,登入教育部助學整合平台後,以連惠雅、林宸羽、林葆慧為105學年度之學籍生,列冊向教育部申請學雜費補助,致不知情之教育部承辦人員因此陷於錯誤,核銷補助如附表三編號1、附表四編號10、12所示105學年度第

1、2學雜費補助款項(實際就讀班別、登錄學籍時間、教育部學籍登錄之班別、核撥金額、申請身份,均如附表二、三、四所示),致生損害於教育部及康寧大學對學籍管理,及教育部對學雜費補助之正確性。

㈡黃宜純於接任康寧大學校長後,已知悉前任校長金榮勇於104

學年度開設之附表一「北高雄、南高雄休管系碩士學分班」,有直接將學分班學生逕行登錄為學籍生之不實登載情形,且知悉該學分班學生若有符合教育部身心障礙子女補助事由,繼續將之登錄為學籍生,將會產生不實詐領學雜費補助情形,陳國偉於接任註冊組副組長後,亦已於000年0月間知悉該校開設之附表一「北高雄、南高雄休管系碩士學分班」,已有將學分班學生逕行登錄為學籍生之不實登載情形,鄭端耀因實際參與104學年度附表一學分班學員轉學籍生事宜,亦明知上情,黃宜純、鄭端耀為避免於105學年度將上開學籍生取消學籍,將會造成休管系碩士班新增大量學籍生缺額,陳國偉亦配合維持原違法登錄為學籍生之學分班人員數量,均承前述㈠犯意,與郭勝豐、張承晋、王仁偉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意圖為第三人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意聯絡,於105學年度休管系碩士班學籍生公開招生程序結束後,至105年10月15日前某時,不取消原登錄為學籍生之人員身份,仍將附表一之一實際上為學分班學生資料,登錄在康寧大學教務處之學籍系統(部分人員就讀之班別有變動或新增),並於105年12月3日將附表一之一學籍生資料上傳至教育部大專院校學生基本資料庫,而接續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作為教育部核對康寧大學學籍生之查核基本資料。該校不知情辦理學雜費補助之承辦人員,因誤以為附表一之一編號1具有中度身心障礙子女補助身分之許燕明,為正式之學籍生得申請105學年度學雜費減免,依照許燕明前所提供之身心障礙子女身分資料,該承辦人員於105學年度第1、2學期教育部開放學雜費減免補助申請時間,登入教育部助學整合平台後,以許燕明為105學年度之學籍生,列冊向教育部申請學雜費補助而行使不實之學籍資料,致不知情之教育部承辦人員因此陷於錯誤,核銷補助如附表一之一編號1所示105學年度第1、2學期款項(實際就讀班別、登錄學籍時間、教育部學籍登錄之班別、核撥金額、申請身份,均如附表一之一所示),致生損害於教育部及康寧大學對學籍管理,及教育部對學雜費補助之正確性。

五、黃宜純明知康寧大學105學年度所開設之北高雄休管系碩士學分班、嘉義餐管系碩士學分班部分學員,已於105學年度未經學籍生公開招生程序逕行登錄為學籍生,有不實登載情形,且知悉該學分班學生若有符合教育部身心障礙子女補助事由,繼續將之登錄為學籍生,將會產生不實詐領學雜費補助情形,為避免於106學年度將上開學籍生取消學籍,將會造成休管系碩士班、餐管系碩士班新增大量學籍生缺額,與王仁偉(於106學年度鄭端耀已非教務長、張承晋已非推廣教育中心主任、陳國偉已非註冊組副組長、郭勝豐已非休管系主任,而未繼續參與)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意圖為第三人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不變動原登錄為學籍生之人員身份,由不知情之註冊組人員於106學年度休管系、餐管系碩士班學籍生公開招生程序結束後,至106年10月15日此期間某時,將附表二之一、附表三之一實際上為學分班學生資料,登錄在康寧大學教務處之學籍系統,並於106年12月8日將附表二之一、三之一學籍生資料上傳至教育部大專院校學生基本資料庫,而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作為教育部核對康寧大學學籍生之查核基本資料。該校不知情辦理學雜費補助之承辦人員,因誤以為附表三之一編號1具有重度身心障礙子女補助身分之連惠雅,為正式之學籍生得申請106學年度學雜費減免,依照連惠雅前所提供之身心障礙子女身分資料,該承辦人員於106學年度第1、2學期教育部開放學雜費減免補助申請時間,登入教育部助學整合平台後,以連惠雅為106學年度之學籍生,列冊向教育部申請學雜費補助而行使不實之學籍資料,致不知情之教育部承辦人員因此陷於錯誤,核銷補助如附表三之一編號1所示106學年度第1、2學期款項(實際就讀班別、登錄學籍時間、教育部學籍登錄之班別、核撥金額、申請身份,均如附表二之一、三之一所示),致生損害於教育部及康寧大學對學籍管理,及教育部對學雜費補助之正確性。

六、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以下所引用具傳聞證據性質之供述證據,因檢察官、被告黃宜純、鄭端耀、陳國偉及其等辯護人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之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且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又以下所引用卷內非供述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則均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應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黃宜純、鄭端耀、陳國偉均否認有本案犯行,被告黃宜純辯稱:其係自台中科技大學借調到康寧大學擔任校長,借調期間僅為4年,根本無庸為招生率而將學分班學生登錄為學籍生,且前手代理校長李惠玲亦未告知有關違法學籍生事宜,被告前係在國立大學任教,認為依法行政、遵守法律規定處理校務是每個同仁應該做的事,本案相關簽呈被告之簽核係在副校長、主任秘書、會計室沒有問題之情形下核准,且有時因公務繁忙而未仔細觀看簽呈內容,此實係被告之過失,然被告主觀上並無任何犯意云云。被告鄭端耀則辯稱:我對本案完全不知情,我主要業務是負責國外招生,剛接任教務長工作時,曾向前任教務長張承晋及蔡智恆詢問有關教務的工作,在與張承晋交談過程中,其稱招生為最主要的工作,他們有些學員可以做為爭取生源的來源,回去之後我與王仁偉有做意見交換,提到推廣教育中心有些生源是我們可以努力爭取招生的對象,並沒有指示王仁偉去跟推廣教育中心拿學分班名單直接登錄成學籍生,王仁偉的說詞是將罪責推給不是很知道教務工作的教務長云云。被告陳國偉則辯稱:其雖係康寧大學註冊組副組長,管理台南校區學籍生之註冊業務,但學籍生之招生並非註冊組負責,註冊組僅按照招生組提供之名單登載學籍生資料,並不會知道招生組提供之名單為學分班學員,當初就本案相關簽呈並未仔細觀看,誤認簽呈所涉學生均為「合法入學」,並非明知係學分班學員卻登載為學籍生,並無任何主觀犯意云云。

三、經查:㈠關於附表一至附表四之人員僅為學分班學生,並未經由合法

、公開之招考程序,即登錄為康寧大學碩士班或進修學士班學籍生乙情,此為被告黃宜純、鄭端耀、陳國偉所不爭執,並有如下之證據:

⒈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6所示南高雄休管系碩士學分班人員,於1

04年8月、9月間,係報名參加康寧大學在高雄市鳳山區中山國小開設之休管系碩士「學分班」,渠等於104年間並未參與任何入學考試、書面資料審查或面試等,僅需填寫學分班報名表及繳交學歷證明乙情,業據證人即學員許燕明於調詢及檢察官偵訊時證述明確(見他一卷第56頁至第57頁、他四卷第269頁至第270頁);而附表一編號7至編號12所載北高雄休管系碩士學分班人員,於104年8月、9月間,係報名參加康寧大學在高雄市仁武區永達技術學院仁武校區開設之休管系碩士「學分班」,渠等於104年間並未參與任何入學考試、書面資料審查或面試等,僅需填寫學分班報名表及繳交學歷證明乙情,亦據證人吳雅雯調詢及檢察官偵訊、證人張華玲於調詢、證人姜鉄成、管惠玲、康家綺於調詢及檢察官偵訊時分別證述明確(見他二卷第23頁至第29頁、第35頁至第37頁;他一卷第73頁至第80頁;他二卷第41頁至第48頁、第53頁至第58頁;他一卷第89頁至第97頁、他四卷第275頁至第277頁;他二卷第7頁至第13頁、第17頁至第19頁)。且104學年度擔任康寧大學推廣教育中心職員之張鎮瓘(原名張哲裕),有提供附表一學分班學員名單與該中心主任張承晋,供學校直接入學籍乙事,亦據證人張鎮瓘於調詢及檢察官偵訊時證述明確(見他三卷第87頁至第92頁、第127頁至第133頁),並有附表一所載學員簽立選擇以學分班收費標準繳費之同意書12份、康寧大學104年11月2日「有關104學年度高雄學分班學員先入學籍一案」電子簽呈簽核紀錄、康寧大學105年8月29日「有關104-2學分班與學分班掛學籍學生退費一案」電子簽呈簽核紀錄各1份(見調一卷第515頁至第520頁、第473頁至第475頁、479頁至第481頁)可資參佐。

⒉附表二所載人員,於105年8、9月間,係報名參加康寧大學在

高雄市苓雅區國際高級商工職業學校開設之北高雄休管系碩士「學分班」,並未進行任何測驗、考試以及論文研究計畫等書面資料審查,僅填載報名表,繳交證照畢業證書跟繳學分費就可以入學乙情,業據證人即學員侯貴霜於調詢及檢察官偵訊時證述明確(見他二卷第105頁至第112頁、第117頁至第120頁),並有附表二所載學員簽立選擇以學分班收費標準繳費之同意書7份、康寧大學105-1北高雄教學場地推動招生協議書、合作辦理進修推廣教育契約書各1份、康寧大學106年3月23日、5月15日「敬陳105學年度第二學期校外教學點(北高雄直營班)休閒管理學系碩士學分班開班乙案」電子簽呈簽核紀錄各1份、康寧大學106年4月12日「有關105-1進推處北高雄教學場地收入支出乙案」電子簽呈簽核紀錄1份可資佐證(見調一卷第527頁至第532頁、第501頁至第509頁、第483頁至第484頁、第497頁至第499頁、第489頁至第491頁)。

⒊附表三所載連惠雅、吳月枝,於105年8、9月間,係報名參加

康寧大學在嘉義市開設之餐管系碩士「學分班」,因該年度餐管系碩士班仍有2名缺額,由張承晋將該2名學員名單提供與教務處直接登錄為學籍生,該2名學員並未經過公正、公開招生考試程序,係於招生結束後單獨為該2名學員補行考試程序乙情,業據同案被告張承晋於調詢、檢察官偵訊時證述明確(他三卷第300頁、361頁至第362頁),而連惠雅、吳月枝參與之考試,係在康寧大學臺南校區餐管系辦公室,且僅有其2人參與,張承晋有告知僅有2名缺額等情,亦據證人連惠雅、吳月枝之偵查中證述明確(見他四卷第145頁至第147頁、第194頁),並有康寧大學嘉義教學點105學年度第2學期碩士學分班點名單5份、康寧大學105-1嘉義教學場地(直營班)推動招生計劃書、教學場地租借使用協議書各1份、康寧大學106年3月23日、5月15日「敬陳105學年度第二學期校外教學點(嘉義直營班)餐飲管理學系碩士學分班開班乙案」電子簽呈簽核紀錄各1份可資佐證(見調一卷第221頁至第225頁、第511第513頁、第485頁至第487頁、第493頁至第495頁)。

⒋附表四所載人員,於105年8、9月間,係報名參加康寧大學在

永康開設之餐管系學士「學分班」,並無透過招生程序報考進修學士班,且未進行任何入學考試、書面資料審查或面試乙情,業據證人吳峙彣、江良德、施文廷(原名施佳宏)、林宸羽、謝榮全、林葆慧、翁秀娟、周仁捷、洪清德、洪宗延、蔡淑芬、洪醒民、溫修煌、机欣黛於調詢及檢察官偵訊時、證人林佾駗於調詢時分別證述明確(見他二卷第173頁至第179頁、第203頁至第205頁;他二卷第229頁至第234頁、第241頁至第243頁;他二卷第157頁至第160頁、第167頁至第169頁;他二卷第303頁至第308頁、第319頁至第321頁;他二卷第325頁至第330頁、第341頁至第342頁;他二卷第397頁至第404頁、第391頁至第392頁;他二卷第257頁至第263頁、第277頁至第280頁;他二卷第453頁至第457頁、第447頁至第450頁;他二卷第345頁至第350頁、第363頁至第365頁;他二卷第475頁至第480頁、他四卷第139頁至第140頁;他二卷第435頁至第440頁、第447頁至第450頁;他二卷第209頁至第213頁、第223頁至第225頁;他二卷第283頁至第287頁、第299頁至第300頁;他二卷第369頁至第374頁、第389頁至第393頁;他二卷第247頁至第251頁)。而永康餐管系學士學分班校外承辦人員林昱陞(原名林俊憲),因教務處人員及張承晋告知可直接將學分班學員轉為學籍生,因此提供附表四人員名冊交至康寧大學教務處及推廣教育中心承辦人員劉國欽辦理相關入學籍事宜,亦據證人林昱陞於調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明確(見他一卷第15頁至第21頁、偵一卷第105頁至第113頁),並有林昱陞製作備註載明「入休管學士學籍」之校外教學點永康學士學分班學生名冊、備註載明「原本要掛餐飲系,因餐飲系已滿,所以今年105年先掛休管系,明年再掛回餐飲系」之校外教學點永康學士學分班學生名冊各1份,以及附表四所載學員簽立選擇以學分班收費標準繳費之同意書16份、康寧大學105-1永康教學場地推動招生協議書、校舍場地提供使用合約書、教學場地租借使用協議書各1份、康寧大學105年10月19日「敬陳105學年度永康校外教學點-學士學分班收費及入學籍乙案」電子簽呈簽核紀錄1份、康寧大學106年3月24日、5月16日「敬陳105學年度第二學期校外教學點(永康班)餐飲管理學系學士學分班開班乙案」電子簽呈簽核紀錄各1份可資佐證(見調二卷第429頁至第430頁、他四卷第321頁至第322頁、第305頁至第320頁、調二卷第325頁至第330頁、第479頁至第482頁、第483頁至第485頁)。

⒌同案被告金榮勇就附表一學分班學員未經公開招考程序,直

接轉學籍生事宜於調詢時供承:我確實知道康寧大學逕行將學分班學員變更為學籍生一事,我記得不知道是教務處或進修推廣處的人有來跟我提案,說可以透過學分班學員逕行轉換成學籍生的方式,增加康寧大學的招生率,那時為了增加招生人數,我就同意辦理並要求其他單位配合,但是我要強調,康寧大學逕行將學分班學員變更為學籍生一事行之有年,並非在我任內才有,所以底下的各個單位在我同意之後,都知道該怎麼做等語;於偵查中坦承:我知道在報部的學籍生資料中,有些是學分班學生,我不知道輕重,有同意教務處人員去這樣做,這樣做當初是誰提出的我想不起來,不過鈕廷莊應該有這樣裁示等語(見他四卷第423頁至第426頁、第431頁至第433頁、偵二卷第99頁至第101頁);同案被告郭勝豐就本案附表一、一之一、二、四部分亦於偵查中證稱:我擔任休閒管理系主任期間,因為我們系的研究所、大學部有面臨招生不足的情形,擔心被教育部縮減名額,我想說我們有學分班,所以有跟教務處人員聊到是否可以將學分班學生轉為學籍生,教務處人員有跟我說可以,所以我們就這樣做了,站在系主任立場,都是希望報到率可以維持,我們沒有經過什麼考試或甄試,就是直接由教務處內部作業,做系統上變更等語(見他三卷第281頁至第286頁);同案被告張承晋就附表一、一之一、二、三、四於調詢時坦稱:康寧大學104學年度跟105學年度在高雄開設的北高雄、南高雄學分班,因為少子化壓力,有讓這些學分班學員轉為碩士班學生,沒有經過公平、公正、公開等合法入學考試程序,105年嘉義學分班我記得當時招收10個學員,其中2個直接成為學籍生,這2位也沒有經過入學考試,我知道嘉義是連惠雅跟吳月枝等語;於偵查中供稱:永康學分班本來是預計外修2年學分,第3年才入學籍,後來教務處招生組人員說今年需要多缺額,我有把訊息傳達給永康班的林俊憲說可以入學籍,所以他有把學分班學生資料給教務處去入學籍等語(他三卷第289頁至第306頁、偵一卷第105頁至第113頁);同案被告王仁偉就本案附表一至附表四於調詢時供稱:推廣教育中心104年11月2日這份簽呈的學分班,我擔任招生組副組長時,教務長鄭端耀有跟我講這批學分班的學生是要來念學分而已,不過為了衝高學校註冊率,有叫我去跟劉國欽拿學分班學員資料,我陸續拿了好多次學員名單,我沒有特別注意是那個學分班的學員名單,不過我知道餐管系碩士學分班嘉義直營班跟永康餐管系學士學分班都有將學員變更為學籍生等語(見他五卷第37頁至第46頁)。

⒍而附表一、一之一、二、二之一、三、三之一、四之學分班

學員,確實經康寧大學登錄為如各該附表所示之學籍生,登錄日期如各該附表所載,亦有教育部109年8月21日臺教高㈠字第1090120036號函、109年8月21日臺教技(三)字第10900120036號函、109年9月24日臺教技(三)字第1090138338號函、109年10月5日臺教技(三)字第1090144003號函及檢附之上傳資料(見調一卷第463頁至第469頁、調二卷第497頁至第499頁)在卷可佐。再附表一、一之一、二、二之一、三、三之一、四之學分班學員,經教育部查核結果,並未經過公開招生程序,即轉為學籍生乙情,亦有教育部108年3月11日臺高教㈠字第1080034186號函及查核資料、108年7月9日臺高教㈠字第1080095879號號函及查核資料可資佐證(調一卷第407頁至第433頁、第435頁至第450頁)。

⒎復有康寧學校財團法人康寧大學碩士班與碩士在職專班招生

規定1份、康寧大學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入學招生105學年度招生簡章1份、進修學士班甄審入學105學年度招生簡章1份(調一卷第385頁至第387頁、他四卷第329頁至第334頁、他四卷第295頁至第299頁)、康寧大學105學年度學分班招生簡章1份(調二卷第323頁至第324頁)在卷足憑。是綜上證據相互勾稽,附表一、一之一、二、二之一、三、三之一、四人員僅為學分班學生,並未經由合法、公開之招考程序,即由該校人員登錄為康寧大學碩士班或進修學士班學籍生,即堪認定。㈡被告黃宜純於105年8月1日至107年7月31日此期間擔任康寧大

學校長,此為被告黃宜純所不爭執;被告鄭端耀自104年9月至000年00月間擔任該校教務處教務長,此為被告鄭端耀所自承;被告陳國偉104年11月1日起至106年1月31日止擔任康寧大學教務處註冊組副組長,亦為被告陳國偉所坦認,並有被告陳國偉提出之康寧大學校令3份可佐(見本院卷一第219頁至第223頁),是附表一之一、二、二之一、三、三之一、四所載學分班學員登載為康寧大學學籍生時(即105學年度、106學年度),被告黃宜純為康寧大學校長,被告鄭端耀於附表一、一之一、二、三、四即104學年度、105學年度教育部規定陳報學籍生人數時間限制前(各該年度10月15日前),均係康寧大學教務處教務長,負責該校學籍生業務,被告陳國偉於附表一之一、二、三、四學分班學員登載為康寧大學學籍生時(即105學年度),則為康寧大學教務處註冊組副組長,為臺南校區負責學籍登記之主管,均堪以認定。

㈢康寧大學人員將上開學分班學員登記為學籍生之緣由與分工

方式,係因該校招生不足,為避免遭減招,就犯罪事實四、五即附表一之一、附表二、二之一、三、三之一、四(即105學年度、106學年度)部分係在校長黃宜純之同意下進行,本院認定如下:

⒈同案被告張承晋於調詢時供稱:我有擔任康寧大學推廣教育

中心主任,任職期間第一個校長是金榮勇,金榮勇卸任後暫由李惠玲擔任代理校長1學期,黃宜純000年0月間接任校長,我確實有配合提供學分班名單給招生組,我們有一種時光回溯機的講法,就是碩士班入學考試通常在6、7月就結束,9月初開學後就會知道有多少缺額,就找學分班的學員在9月底或10月初的時候,補一個考試當作6、7月的碩士班入學考試,當時因為招生壓力太大了,康寧大學當時面對的是生存問題,用這種時光回溯機概念,讓學分班學員轉變成碩士班學籍生的校長有金榮勇跟黃宜純,至於李惠玲的任期則沒有參與到學籍生報教育部,所以與李惠玲無關,金榮勇跟黃宜純都知道整個過程,而且這需要各單位配合,金榮勇跟黃宜純的角色就是協調各單位,校長不會直接指示我,都是由招生組來跟我拿學分班名單,康寧大學將學分班學員變更為學籍生的程序,就是各系所於9月初開學後,就會知道有多少缺額,再統一提供給教務處招生組,招生組就會找我,我再將需求名單提供給校外班負責招生的人,這些學員就由教務處註冊組陳國偉負責登入系統報教育部取得學籍,出納組再處理補繳費用,104學年度簽呈張哲裕簽擬的這份簽呈,就是在10月15日向教育部申報學籍生前,系所還有名額不足問題,就會讓學員轉變為學籍生,我到任時就有這樣情形,這些學員本來是屬於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現在已轉成學籍生,不足的費用要由出納人員處理,因為這涉及學籍的問題,所以公文有經過教務處註冊組等人,最後並由校長決定等語(見他三卷第289頁至第306頁);於偵查中證稱:我有配合康寧大學將學分班學生直接轉為學籍生,我配合的部分就是教務處招生組來跟我要人,就是要可以轉成學籍生的學分班學生名單,我就幫他問學分班的學生,如果學分班學生同意,我們餐管系會安排一個後跑的入學考試,就是講好的對象才去考,不是針對所有人公開招考,考過了就把資料通知教務處,教務處再進行報部,每個系所有沒有進行補考作法不同,用這種作法把學分班學生轉成學籍生,校長金榮勇、黃宜純都知道,報部是教務處的業務,一開始一定是由教務處招生組去蒐集這些可以轉成學籍生名單,再交給教務處註冊組去組織跟登錄學籍,再將名單交給教務長、校長看,所以他們一定知道這些事情,因為他們也都會催我們每年10月15日要報部,就要我們能補趕快補,意思就是提供學分班學生名單轉為學籍生的缺額,不然會因為招生人數不夠,明年教育部會給我們減招等語(見他三卷第357頁至第365頁)。是同案被告張承晋於調詢及偵查中均指稱其因負責推廣教育中心學分班業務,有配合提供學分班名單給予教務處直接轉成學籍生,且此分工方式係在校長知情狀況下各方配合進行,而同案被告張承晋為康寧大學推廣教育中心主任,主要負責學分班之推廣教育業務,該校碩士班、大學部之學籍生並非其管理,亦非承擔該校學籍生招生責任之人,參以推廣教育中心與教務處並無上下主管隸屬關係,實無指示該校教務處註冊組、招生組將學分班學員直接登記為學籍生之權限,更無指示該校出納組逕將本應按照學籍生收費方式之學生,給予只收取學分費優惠之權限,足見其指稱其有配合提供可轉成學籍生之學分班名單給教務處招生組,供該校教務處招生組、註冊組直接將學分班學員登錄成學籍生,係在校長黃宜純知情並協調各單位之狀況下進行,非屬虛妄。⒉再者,同案被告王仁偉於偵查中證稱:我是自104年8月1日起

擔任康寧大學教務處招生組副組長至108年3月31日,康寧大學當時有南北校區,所以各有一個招生副組長,學校為了節省人事經费,所以只有設招生組副組長,沒有設組長,我的主管就是教務處教務長,我任職招生組副組長期間,康寧大學為衝高註冊率,確實有違法將學分班學生轉成學籍生陳報給教育部,我知道學籍生是有學位的,必須要一定程序才能取得,不能任意從學分班學生身分改為學籍生。學籍生是必須要經過一般公開的入學考試,成績還要經過校內的審核正式放榜才能辦理入學,如果是學士班或在職專班的碩士班,可能有另外書審或面試的程序,康寧大學會不定期召開招生委員會討論招生的事情,參加的人有校長、副校長、各系所一級主管,包括推廣教育處處長、教務處教務長、招生組及註冊組的組長、副組長等人,開會有討論到將學分班學員轉作學籍生來衝高註冊率,都由校長擔任主席做這樣的裁示,我當時的校長是金榮勇、黃宜純都有做這樣的裁示,並指示各單位配合辦理等語(見他五卷第77頁至第83頁);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招生組的人不會自己決定把學分班學員轉成學籍生,需要有人指示,招生是學校政策性問題,我們做招生的任何決定都會召開招生委員會,校長及一級主管一定會參加,對於招生不足的部分大家都會在會議上討論,要有人在會議上裁示要把學分班學員改成學籍生我們才敢做,這樣的裁示是由主席裁示的,通常都是校長當主席,因為招生困難,所以會用這個辦法把學分班的學生轉為學籍生,因為學分班的業務是進修推廣處,就我了解當時如果會議主席裁示要做的話,由系主任或班主任宣導,徵詢學生的意願,因為學籍班的學雜費會比學分班高,當時有些學生有意見,我記得相關單位好像會上簽呈詢問校長,看看能不能一樣用學分班的費用來收費,當主管裁示把學分班轉成學籍生,之後的招生、註冊、出納組等,我們都是儘量配合,因為為了衝高註冊率,除了學校內部的系統,教育部那邊10月15日前要上傳註册率,由註冊組編學號,再填報到教育部,而註冊組的資料通常都會維護的很完善,出納組會依據學生的條件,給予相對的學雜費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84頁、第297頁至第300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擔任招生組副組長期間校長有金榮勇、黃宜純,關於招生業務我們會開招生委員會跟招生策進委員會,主席都是校長,我們招生組會將學籍生的錄取名單交給註冊組,正式管道學籍生的錄取名單大概交到9月底,正常招生流程是依據簡章的內容報名後考試,考完試我們會統計成績,接著提報到招生委員會,招生委員會會訂最低錄取分數,我們就會知道正備取名額,然後將名單交給註冊組,就是錄取學生名單跟報名時所填的基本資料,註冊組會將學生編學號,將註冊相關的表單陸續寄給學生,也會定一個報到時間,報到時間確定後我們會問註冊組該學生有無報到、後續是否還有無缺額等相關事情,當時為了掌握每個學生的狀況,註冊組會統計已繳交註冊費或報名相關的表單等並提供給招生組,我們才會知道每個系所報到的狀況、名額多少、報到幾人、缺額多少,缺額部分註冊組會反饋給招生組,確認各個系所的缺額後會再開招生有關的會議,與會人員包含學校一級主管、院長及系主任,就會掌握到報到狀況,我知道康寧大學有把學分班學生直接轉作學籍生這件事,我之前在109年8月12日在檢察事務官筆錄提到在召開招生委員會的過程,與會人員有討論到將學分班學生轉作學籍生報部來衝高註冊率,校長金榮勇、黃宜純有做過這樣的裁示,我會這樣講是因為招生會議主席是校長,學分班轉學籍是衝高註冊的其中一個方法,我這邊的名單是教務長提供給我的,主席只要做裁示,細部由我們處理,不會由校長直接拿名單給招生組,我們招生組是進入招生報名系統再登打報名資料,從後台出來的是EXCEL表,因為已經超過招生期限,我會請示教務長,教務長同意我們就會請資訊中心開啟報名系統,學分班名單是進修推廣處提供,他們如何挑選哪些人轉學籍生我就不知道,每年學籍生要報部的時間是10月15日,會把學分班學生轉為學籍生通常是要報部了才趕快把員額補起來等語(見本院二第108頁至第128頁)。是依同案被告王仁偉於偵查中證述、於本院供述及證述之情節,其擔任康寧大學招生組副組長期間,因學籍生招生不足,確實有依照校長裁示,辦理將學分班學員直接登載為學籍生之相關程序,招生組不會自行決定將學分班轉為學籍生。而同案被告王仁偉對於自身參與情節自始均坦承認罪,實無構陷他人共犯必要,同案被告王仁偉雖主要負責招生業務,然將學分班學員直接登錄為學籍生,尚須推廣教育中心配合提供名單、註冊組辦理登錄,並會牽涉費用收繳而與出納組有關,參佐康寧大學對於學籍生與學分班學員係分隸教務處、推廣教育中心進行管理,由不同系統進行學籍生、學分班學員資料管理,與課程修習、分數維護等,若非有教務處、推廣教育中心、出納組之上級主管指示,實難以讓相關單位配合,足見其指證係因校長裁示,因此招生組、註冊組配合辦理將學分班學員直接登錄為學籍生事宜,實與本案操作模式相符,應屬可信。

⒊再就康寧大學內部簽呈而言:

①被告黃宜純雖未在附表一「北高雄、南高雄休管系碩士學分

班」104學年度開班時擔任康寧大學校長,然被告黃宜純擔任康寧大學校長後,針對「北高雄、南高雄休管系碩士學分班」105年8月29日「承辦單位:進修推廣處、承辦人:張哲裕」之簽核紀錄列印資料(見調一卷第479頁至第481頁),該簽呈之主旨為「有關104-2學分班與學分班掛學籍學生退費一案,簽請核示」,說明記載「104-2學分班掛學籍的學生與學分班學生退費之名單與金額如附件1,共有5位,分別是許燕明、管惠玲、姜鐵成、張華玲、謝孟芬。」,該簽呈經出納組人員洪淑萍於同年8月30日提出簽辦意見為「爾後如有相同狀況者,建請依正常學籍入學籍收費」,被告黃宜純同年月31日決行意見「同意如擬」。故被告黃宜純觀看該簽呈資料時,主旨已明確載明為「學分班」與「學分班掛學籍學生」退費,說明欄亦可看出該學分班學員有掛學籍之異常狀況,出納組並有出具「建請依正常學籍入學及收費」,表彰不贊同該簽呈簽請之內容,並非全體均無任何意見、一般例行性之公文,該簽呈係由被告黃宜純裁示後決行按照進修推廣處承辦人簽請之意見辦理,被告黃宜純對於該高雄學分班學員卻有掛學籍乙節事後顯然知悉,對於該學分班於105學年度,在學校之學籍資料上仍會將學分班學員登載為學籍生,並上傳教育部相關系統,自難諉為不知。

②針對「永康餐管系學士學分班」(附表四)105年10月19日「

承辦單位:推廣教育中心、承辦人:劉國欽」之簽核紀錄列印資料(見調二卷第479頁至第482頁),該簽呈之主旨為「敬陳105學年度永康校外教學點-學士學分班收費及入學籍乙案」,說明內容為「105學年度永康校外教學點學士學分班,學員計有施佳宏、吳峙彣、江良德、洪醒民、林佾駗、翁秀娟、溫修煌、吳宸濬、謝榮全、林宸羽、机欣黛、林葆慧、洪清德、蔡淑芬、周仁捷、洪宗延等16位學員,請參考附件1。今此16位學員因有先入學籍,故產生該以學分班的規定或以學校大學部學士班的規定來收費之疑慮,奉鈞長指示讓這16位學員自由選擇上述兩種收費方式,最後16位學員皆選擇在105學年度這一年內依『學分班的規定來收費』,詳如附件2之同意書。由於這16位學員在選擇上述繳費狀況及依照他們選擇之繳費狀況。擬請註冊組協助入學籍,並請出納組開立學費繳費單」,被告陳國偉、鄭端耀於105年10月24日簽辦意見均為「擬配合辦理」,同年11月10出納組洪淑萍之簽辦意見為「爾後如有相同狀況者,建請依正常學籍入學籍收費。擬請核示。」,副校長李惠玲於同年11月21日簽辦意見為「⒈學生報名資料表備註還是錯誤,請修正為休管學士學分班。⒉學生依學分班的規定來繳費,擬請核示。」,被告黃宜純決行意見「⒈同意本次簽呈所請。⒉副校長所提修改處應予修正。⒊未來提早規劃與溝通,並依一般學籍入學及收費」。故被告黃宜純觀看該簽呈資料時,主旨已明確載明「永康校外教學點-學士學分班收費及入學籍」,說明欄亦有清楚此係針對學分班「先入學籍」收費之處理與入學籍,簽請核示確認作法,上開簽呈並有檢附學員同意書,各該同意書之內容均為「本人於康寧學校財團法人康寧大學永康教學場地就讀105學年度休管學士學分班,日前依學校需求先辦理入學手續取得學籍,然而『有學籍的學生』與『學分班的學生』之學費收費標準並不相同,今學校讓大家自由選擇從上述兩種方式來繳納105學年度於學分班修課之費用,故選擇以『學分班的學生』之收費標準來進行收費,立此同意書以茲證明。」,亦清楚表明係因「學校之需求」先辦理入學手續取得學籍,而非一般正常招生程序。而一般若係按照正常招生管道錄取之學籍生,本應依照其錄取之學系就讀,並且循學校學籍生之收費方式收費、登錄學籍,本無庸任何特殊之簽請,且該永康校外教學點係開設學士「學分班」,應無出現學籍生之狀況,該簽呈內容已明確載明欲將學士學分班學員登錄為學籍生、並因「先入學籍」產生收費疑慮,出納組並有出具「建請依正常學籍入學籍收費」,表彰不贊同該簽呈簽請之內容,並非全體均無任何意見、一般例行性之公文,被告黃宜純最終裁示同意按照簽呈意見辦理,即將學分班學員登錄為學籍生、按學分班方式收費,被告黃宜純對於該學分班學員係非經由正式招生、錄取程序,直接登錄為學籍生乙節顯均知悉,且係由被告黃宜純為裁示、續由註冊組進行學籍登錄。

③針對「北高雄休管系碩士學分班」(附表二)106年4月12日

「承辦單位:推廣教育中心、承辦人:劉國欽」之簽核紀錄列印資料(見調一卷第489頁至第491頁),該簽呈之主旨為「有關105-1進推處北高雄教學場地收入支出乙案」,針對105-1上學期北高雄班收入、支出及盈餘概況為說明,出納組洪淑萍於同年4月14日簽辦意見「⒈煩請確認入學籍者是否退費?…⒊依招生協議書總支出為293033元,目前學分費收入僅264000元?」,經劉國欽於同年4月17日簽辦表示「林恩巧同學繳納有學籍學費44457元,因此要退11457元…」,出納組洪淑萍於同年5月2日再次表示「⒈統計至目前105上北高雄班共收4位金額132000元並已入一銀#507701帳戶。⒉另其中繳納學籍學費有4位:陳佳吟及陳松敏就貸繳納33057元(需還台銀57元),另林恩巧繳現44507元及張秀嫚就貸減免缴納44507元(需還台銀11457元)。…」,被告黃宜純於同年5月5日簽核表示「收支盈餘微薄,僅希望能有助招生,請進一步追蹤1052收之情況,並依春月意見進行」;針對「嘉義餐管系碩士學分班」(附表三)部分,推廣教育中心承辦人劉國欽於106年4月12日亦出具簽呈,有該簽核紀錄列印資料可參(見本院卷一第245頁至第247頁),該簽呈之主旨為「有關105-1進推處嘉義教學場地收入支出乙案」,針對105-1上學期嘉義班收入、支出及盈餘概況為說明,出納組洪淑萍於同年4月14日簽辦意見「⒈統計至目前105上嘉義班共收7位金額308000元並已入一銀#507701帳戶。⒉煩請確認入學籍者是否退費?收退一覽表請修改。…(後略)」,經劉國欽於同年4月17日簽辦表示「⒈先入學籍者:連惠雅、吳月枝因繳納學籍生44457元,比學分班學費8學分5500*8=44000元,多457元。因此兩人各退費457元整。…(後略)」,被告黃宜純於同年5月5日決行「如李副所擬」,而該簽呈副校長簽核意見建議依出納組意見辦理,而出納組係針對該收入支出表之金額為修正以及人事費用提出意見。而上開2份簽呈雖均非於開班時直接簽請就「學分班」入學籍及給予學籍生可選擇以學分班方式收費,然推廣教育中心呈報附表二「北高雄休管系碩士學分班」、附表三「嘉義餐管系碩士學分班」105學年度第1學期之收入支出情形時,該校出納組即在簽呈意見主動表示請確認入學籍者是否退費,顯然出納組留存之資料已有明確標註該學分班有先入學籍之學籍生,且因往例學分班之學籍生會給予仍按學分班收費方式之優惠,因此主動詢問是否應給予已繳納學籍費用之人員退費,且綜觀上開2份簽呈,均無任何單位對於北高雄休管系碩士學分班、嘉義餐管系碩士學分班有學籍生乙情提出質疑,被告黃宜純亦未供稱其有對上開2碩士學分班出現學籍生,以及學籍生繳納之學籍費事後部分退費,使該等形式上為學籍生人員收費方式與學分班按學分費收費方式相同提出質疑,或詢問相關單位箇中缘由,反徵被告黃宜純確實同意將上開2學分班學員直接登載為學籍生,始未對上開學分班有學籍生且按特殊方式收費有任何反對意見或再行瞭解必要。

④再者,針對附表二「北高雄休管系碩士學分班」、附表三「

嘉義餐管系碩士學分班」部分,推廣教育中心承辦人員劉國欽於106年3月23日、同年5月15日,均有針對上開二碩士學分班於105學年度第二學期是否繼續開班一案簽請核示,有上開時間之簽核紀錄列印資料各2份在卷可參(見調一卷第483頁至第484頁、第497頁至第499頁;第485頁至第487頁、第493頁至第495頁)。而依照上開簽核紀錄列印資料,出納組洪淑萍於106年3月23日北高雄休管系學分班簽呈提出之意見為「⒈目前進推提供繳費單資料統計至目前北高雄進推班已繳學分費4位*49500元及在籍學雜費3位44457元共計331371元(詳附件4)。爾後如有相同狀況者,建請依正常學籍入學籍收費。…(後略)」,在嘉義餐管系學分班簽呈提出之意見為「⒈目前進推提供繳費單資料統計至目前嘉義進推班已繳學分費0位及在籍學雜費1位44457元共計44457元(詳附件4)。爾後如有相同狀況者,建請依正常學籍入學籍收費。…(後略)」,且出納組、總務組均就學分班開班所需之人事費、獎勵金、校內臨時人員之編制提出意見,被告黃宜純則在同年3月30日在北高雄休管系學分班之簽呈批示「請秘書室安排專責會議,由張處長說明上述各單位疑問後再進行核示。為達時效,建議儘速安排專責會議」,同年4月1日在嘉義餐管系學分班之簽呈批示「已於3/31召開專責會議溝通,請進推處依協調會議共識修訂後再呈」,是被告黃宜純顯然有詳閱上開北高雄休管系學分班、嘉義餐管系學分班各科室之簽辦意見,甚至召開專責會議進行相關意見溝通,被告黃宜純辯稱其對於學分班學員直接登錄為學籍生乙情並不知悉,簽呈內容並未仔細觀看云云,顯不可採。再上開專責會議召開完畢後,劉國欽就上開二碩士學分班於105學年度第二學期是否繼續開班一案,於106年5月15日再次簽請核示,該簽呈內容出納組洪淑萍仍針對該二學分班已收取之款項包含學籍學費為詳列為「⒈統計至106/5/17止105下高雄班進推繳費單只收5人合計247500元。另繳學籍學費有3位陳佳吟就貸49500尚欠保費450元,張秀嫚就貸減免繳49500尚欠保費450元,侯貴霜繳44907尚欠5043元。目前共計8位繳費總收入金額為391407元(詳附件4)。…(後略)」、「⒈統計至106/5/17止105下嘉義班進推繳費單只收3人合計115500元。另繳學籍學費有2位吳月枝繳現44457及連惠雅減免繳付44457元(二位是否需退還學分費5957元?)。目前共計5位繳費總收入金額為192500元(詳附件4)。…(後略)」,出納室亦詳列上開二學分班現有之學分班學員繳納學分費、學籍費情形,並有檢附繳費狀況之附件,而上開第二次針對開班與否之簽呈,雖出納組與總務處、會計室有出具其他意見,然仍無任何單位對於北高雄休管系碩士學分班、嘉義餐管系碩士學分班同時有學分班學員及有學籍生乙情提出質疑,被告黃宜純於推廣教育中心106年3月23日第一次簽請105學年度第二學期開班事宜,出納組已有詳列上開二學分班之學籍生收費情形,又經召開專責會議討論,參佐前述③106年4月12日簽呈之上開二學分班收費之情形,出納組亦詳載總收入及入學籍者是否退費一事,推廣教育中心106年5月15日第二次簽請開班事宜時,出納組再度詳載上開二學分班最新之學分費、學籍費收款情形,且觀諸上開出納組及推廣教育中心之簽呈內容與簽核意見,該校內部資料對於推廣教育學分班卻有學籍生一事,均直接訴諸文字在相關單位進行簽辦,實無刻意迴避校長黃宜純進行簽辦情形,被告黃宜純辯稱其對於上情均不知悉,係其他單位擅自進行,實難採信。

⒋此外,就上開簽呈內部作業情況,復有以下證人之證述:①同案被告鄭端耀於本院證稱:104年11月2日的簽呈,正常而

言學分班學員不能先入學籍,教務處如果收到學分班學員要先入學籍,我們會拒絕,因為學分班不是正式學生,不能入學籍,我在這份簽呈會擬「簽請核示」,就是希望校長來做決定,105年10月19日簽呈也是在處理學分班學員因為先入學籍所產生的收費疑慮跟入學籍的事情,這個我們教務處無法自己決定,是要讓校長去做決定,基本上校長如果說好,我們下面的人就是配合辦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24頁至第349頁)。是被告鄭端耀雖係康寧大學教務長,就前述理由三②105年10月19日之簽呈,關於學分班學員先入學籍以及收費方式,並無直接決定之權限,仍須由校長黃宜純指示決行,始能繼由鄭端耀與其轄下之註冊組、招生組配合進行。

②證人劉國欽即康寧大學推廣教育中心組員於本院證稱:推廣

教育處理的都是學分班,收的只有學分費,不會有學籍費,學分班的學員資料是我們推廣教育中心負責,教務處不會有,我上的這些簽呈我已經沒有印象,學分班收學籍費或學籍班收學分費,這個要長官才能決定,推廣教育中心不能決定,學籍生我們推廣教育中心管不到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8頁至第66頁)。同案被告張承晋則於本院證稱:「(進修推廣中心的學籍生並非歸你們管,你們主要管夜間部及學分班?)是;(進修推廣中心有何需要將學分班的學生轉為學籍生?)我們是配合辦理;(至於學籍生、學校招多少主要非你們在處理的?)是,並非我們的主要項目;(學校是否會開會討論研究所碩士生招多少人、還有多少缺額?)是;(你方稱有缺額的系所就會出席?)所有系所皆會出席,有缺額的系所會被檢討;(他們是否會以學分班沒有經過正規考試的學員直接轉學籍生的方式處理?)是;(這種情形是否會要請你們提供學分班有哪個學生可配合轉學籍班?)是;(每年各系所的缺額不同,你們如何提供學分班轉學籍生的名單給學校?)因學籍生可辦助學貸款,學分班無法助學貸款,各班導師會幫忙瞭解學分班家中經濟狀況比較不好的學生有無意願,如還有名額,可能詢問班上的幹部有無意願;(教務處是否會有單位告知你們需要幾個學分班的學生?)會,我們接觸最多的是教務處的招生組,他們會告知哪一系所有缺額;(學分班與學籍生的收費方式不同,學分班轉學籍生的收費方式要如何處理?)舉例一學分5千元,一學期開十學分就是5萬元,如轉成則依碩士班的收費標準,等於是套餐制,要修多少學分都不算,就收學雜費、學分費,再請出納組開單據;(如以不同方式開繳費單,是否要有核示,還是出納組會自行將學分班的學生收學分費?)要有這樣的簽呈;(提示105年10月19日簽呈,調二卷第479至482頁,你們在上這個簽呈的時候就已經給學生簽好同意書了,是嗎?)是,但我不確定研究所有沒有;(提示104年11月2日之簽呈,調一卷第473至476頁,碩士班的簽呈亦有詳如附件一、二的同意書,將學分班的學員轉為學籍生的收費部分,之前有無討論過讓他們自行決定,所以才讓他們簽同意書?)已經協調好就請學生簽同意書;(初步默契為出納組或有權利的人會同意以學生自行選擇的繳費方式,如你們給學生簽同意書要照選學分班的方式,學校說不行,只能繳學籍費,這樣反而會有困擾,是嗎?)是。大家都講好要讓他們這樣繳,所以才請他們簽同意書;(所以如果牽涉到學分班學員的收費方式就會上簽呈?)是;(提示106年4月12日之簽呈,調一卷第489至491頁,出納組之簽呈記載『請確認入學籍者是否退費?尚有一位同學未繳費,何時繳款?』等語,出納組已經知悉推廣教育中心有人係學籍生的身份才會這樣問,是嗎?)是;(正常而言學分班會出現學籍生嗎?)不會;(學籍生都是教務處管的,且學籍生應都在學校上課,是嗎?)是;(學分班中摻雜有繳學分費的、有繳學籍費的,都是截止日再將學分班的學生補至學籍班?)是;(推廣教育中心上關於學分班的簽呈,有無哪一任校長向你詢問過為何學分班會出現學籍生?)沒有:(提示105年10月19日永康校外教學點之簽呈,調二卷第479至482頁,校外教學點是否為大學部?)是,是學士學分班,學士學分班僅開一班,在永康;(該班是否於黃宜純任內開的?)是;(上開簽呈後來也是轉為學籍生?)是;(為何當時永康校外教學學士學分班會這麼多人都轉為學籍生?)因進修部的缺額太多,之所以會牽扯到休管系是因為我們招了這班後,主任又招了一班原住民班,變成餐飲管理的進修部滿額,所以又移到休閒管理系,之後想說再用轉系的方式轉過去;(該班原先為餐飲管理的學士學分班,後來都註冊成休閒管理的學籍生?)是」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29頁至第152頁)。是依證人劉國欽、張承晋於本院之證述,推廣教育中心主要係處理推廣教育學分班事宜,學籍生並非其執掌範圍,實無主動提供學分班名單與其他單位將學分班學生逕行登錄為學籍生之必要,甚至額外增加判斷是否適合直接轉為學籍生,以及需協助處理學費應如何收取問題、讓學員簽立關於繳費之同意書,且推廣教育中心對於學費之收費方式實無任何決定、指示出納組之權限,若非校長黃宜純同意將學分班學員逕行登記為學籍生,並且給與學生得按其有利之收費方式繳費,推廣教育中心人員何需額外辦理此項業務?出納組豈會在校內系統為學籍生之狀況下,開立只按學分班收費方式收取學分費,而部分得申請減免之學生則開立學籍費單據?被告黃宜純辯稱其對於上情均不知悉,係其他單位擅自進行,實難採信。

⒌再者,證人李惠玲於本院證稱:「(副校長工作的職務為何?

)處理台北校區的事情;(康寧大學有分北部及南部校區,你說你處理北部校區,南部校區是誰處理?)主要應該是校長處理;…(你在康寧大學任職期間,康寧大學是否一直有招生名額不足的問題?)台北校區一直都沒問題,有問題的應該是台南校區。…(針對南部校區招生名額不足的狀況,是否有定期召開招生策進委員會去因應或討論這些問題?)校長應該會主導這件事,因為北南校區的招生是以校長為主;(針對如何解決招生名額不足的問題是校長主導?)可以說是校長主導,大家再集思廣義開會討論;(若開會有何結論,是否是由校長決定執行?)一般來講是這樣;(你於107年12月13日在調查局所做的調查筆錄,他一卷第23至29頁,你稱『就讀學分班跟取得正式學籍的入學方式是不相同的,如果要取得正式學籍必須依照招生簡單透過考試才能夠取得學籍』,是否如此?)招生簡章會提到經過何種途徑才取得學籍;(縱使是學分班的學生要取得正式學籍也是必須依照招生簡章透過公開考試取得學籍?)對;…(學分班的學生有無需要由註冊組建入學籍?)不知道,應該不需要,學分班就是學分班,正式生就是正式生;(只有正式的學籍生才需要由註冊組建入學籍?)應該是;(學分班就是由推廣教育中心去負責?)應該是;…(你方才提到南部的事務主要是校長處理?)依照分工是這樣;(你在當副校長期間,主要處理的事情是關於北部校區,北部校區需要決策的部份?)還是要回到校長;(就你的理解一般學分班只是純粹修學分?)應該是;(正常而言,外面康寧開的學分班不會出現學籍生的情況?)要經過入學管道才能變成學籍生;(學籍生是有正式學籍跟學分班是完全不同的系統?)對;(如果是學籍生正常是按照學籍生繳費方式,收費是不同的?)對;(你印象所及,有無曾經被詢問若是學籍生卻要以學分班方式收費?)沒有遇過;(如果是學籍生卻要特別用學分班的方式收費是特別的情況?)是;(你曾經代理過校長,若你遇到這種特別簽呈,就你自己而言是否會去瞭解情況為何?)應該要去瞭解,各單位都有業務職掌,校長想要瞭解可以詢問;(學分班本來就繳學分費,學籍生就該繳學籍項目,出納是照身份別開立繳費單,如果要出納開出不一樣的學費單,是否要主管有明確的批示?)應該是」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04頁至第323頁)。是依證人李惠玲之證述,南部校區事務是由被告黃宜純主導,被告黃宜純若對各業務單位之業務內容有疑問,均可詢問相關單位,而出納組若未按照學生相對應之身分開立繳費單,需要有主管明確之批示。而前述理由⒊①②③④之簽呈內容,均可看出學分班確有學籍生情形,且其中⒊①之簽呈係由進修推廣處作為承辦單位,針對包含「學分班掛學籍」之人員退費事宜簽請核示,而學分班掛學籍已屬異常現象,且既已掛學籍,理應屬教務處負責之學籍生,卻由「進修推廣處」上簽呈呈請核示費用事宜,承辦單位實不相符,另上開⒊②即永康學士學分班之簽呈更直接表明係永康校外教學點學士學分班收費及入學籍事宜,需請註冊組協助入學籍、出納組開立學費繳費單,此種學分班在上開正常招生程序結束後需簽請入學籍之情形,均彰顯非正常程序辦理招生錄取為學籍生,參以被告黃宜純於調詢時供稱於96年2月在台中護專擔任美容科創科主任兼教務主任,100年12月1日台中護專與台中技術學院合併為台中科技大學後擔任護理學院院長,104年4月1日借調至育達科技大學擔任副校長,105年8月1日起借調至康寧大學擔任校長等語(見他四卷第12頁),是被告黃宜純並非僅擔任教職,已有擔任教務主任、院長、副校長等行政職多年,對於行政事務已有多年經驗,且公立、私立學校均有任職,而一般校務系統出納因負責款項收繳,牽涉費用,若有依規定應收與實收款項金額不符,反會使自身難以釐清責任,為避免自身帳目不清,若款項之收取與規定不符時,多會需有上級明確指示,被告黃宜純擔任行政職多年,對於上情當有所知悉,而上開簽呈出納組人員既已表明「建請依正常學籍入學及收費」,顯然不贊同簽呈所請,被告黃宜純身為康寧大學校長,對於各科室之意見可充分詢問狀況,其既在各該簽呈做最終裁示決行,各科室亦係以其核示內容作為處理依據,實難僅以「未注意觀看簽呈」內容,辯稱其對於各該事項均不知悉。⒍至被告黃宜純及其辯護人復以證人王仁偉、張承晋、劉國欽

、林怡如、張毓幸、陳國偉、鄭端耀、李惠玲均於本院證稱被告黃宜純並未指示辦理違法學籍登錄事宜,然查:

①同案被告王仁偉雖於本院證稱:被告黃宜純並未指示我要將

學分班學生納入學籍班,我在招生組期間知道學校有將學分班轉為學籍生,何時、何人告訴我我不記得,有印象的是教務長鄭端耀有說有一批學分班學生,可以用掛名額的方式掛在缺額多的系所,對於召開招生委員會或招生策進委員會議過程中有無討論將學分班變更為學籍生一事沒有印象、實際運作過程不清楚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08頁至第128頁)。然證人王仁偉前於偵查中即已證稱召開會議時有討論到將學分班學員轉作學籍生來衝高註冊率,都由校長擔任主席做這樣的裁示,我當時的校長是金榮勇、黃宜純都有做這樣的裁示,並指示各單位配合辦理,並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招生不足的部分大家都會在會議上討論,要有人在會議上裁示要把學分班學員改成學籍生我們才敢做,這樣的裁示是由主席裁示的,而通常都是校長當主席等語,業如前述,而其於本院以證人身分證述時,雖證稱被告黃宜純並未指示將學分班轉為學籍生、對於召開招生委員會或招生策進委員會議過程中有無討論將學分班變更為學籍生一事沒有印象、運作過程不清楚等語,此應係同案被告王仁偉本即證稱此運作方式係由校長在會議中裁示,並非直接對其本人下達指示,對於詳細開會細節已記憶模糊,或維護同案被告黃宜純而避免直接指述。

②同案被告張承晋於本院證稱:我知道學校有把學分班學生違

法轉為學籍生,校長沒有指示我做違法變更學籍的事情,有沒有人在開會時提到要把學分班轉為學籍生我沒印象了,是在什麼場合討論要把學分班轉成學籍生我也不記得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29頁至第152頁)。惟證人張承晋前於調查局詢問時即已供稱康寧大學讓學分班學員轉變成碩士班學籍生的校長有金榮勇跟黃宜純,金榮勇跟黃宜純均知悉過程並負責協調各單位等語,業如前述,復於110年11月30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學分班學員轉成學籍生的事情,金榮勇、黃宜純、鄭端耀都知道,招生策進會多少會談到,遇到招生率不夠時就這樣子解決,怕招生率不達標,會被教育部減招及扣補助款等語(見偵一卷第109頁)。而其於本院以證人身分證述時,雖證稱被告黃宜純並未指示做違法變更學籍,對於開會過程有無討論、曾在何場合討論將學分班轉為學籍生均不記得,此應係同案被告張承晋本即證稱係配合教務處人員辦理,並非由校長金榮勇或黃宜純直接對其本人下指示,且其於本院作證時距離當年開會已時間久遠,對於詳細會議過程或曾有之直接談論過程記憶模糊,尚難以此即否定被告黃宜純在前述簽呈所為之核示。

③證人劉國欽固於本院證稱:校長黃宜純沒有直接指示過我關

於學分班入學籍的事情,我是進修推廣處的組員,我都是聽處長張承晋,我只是個小職員,不會越級到校長那邊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8頁至第66頁);證人林怡如於本院證稱:我是註冊組組員,校長黃宜純沒有直接指示我要將學分班學員變成學籍生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7頁至第85頁)。而劉國欽、林怡如分別為進修推廣處、註冊組組員,被告黃宜純身為康寧大學校長,對於決行事項本即無庸逐一交代各科室組員,證人劉國欽、林怡如上開證述實與常理相符。

④證人李惠玲於本院證稱:我從104年8月1日開始在康寧大學任

職,擔任過副校長、代理校長,現在是副校長,我是在105年2月1日至105年7月31日擔任代理校長,我104年擔任副校長時,校長是金榮勇,我主要是處理台北校區的事情,當時南部校區與北部校區的校務大部分是分開的,南部校區是校長處理,台北校區是我簽核後再呈校長,我不知道永康教學點學分班學生違法變成學籍生的事情,我在學校沒有聽說永康學分班或其他學分班有違法轉入學籍之情事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03頁至第323頁),辯護人並以證人李惠玲任職康寧大學之時間長於被告黃宜純,證人李惠玲亦不知有違法轉學籍之事,佐證被告黃宜純對此亦不知情。然證人李惠玲亦於本院證稱:105年10月19日簽呈我的簽核意見我就說它是學分班,我就是把它實際上是學分班寫出來,最後讓校長去核示要怎麼處理,學分班應該不需要由註冊組入學籍,學分班就是學分班,正式生就是正式生,只有正式的學籍生才需要由註冊組鍵入學籍,這個簽呈要學分班的學生選擇用學分班規定或用學士班規定收費跟請註冊組協助入學籍,是否合理我不知道該怎麼回答等語(本院卷二第303頁至第323頁),是依照證人李惠玲上開證述,其於閱覽上開簽呈提出意見時,知悉簽呈所載之對象實際上為「學分班」,且對於簽呈內容所載「學分班學員」可選擇以學分班或大學部學士班方式收費、有簽請註冊組入學籍等不合理之狀況亦難以說明,其證稱對於永康學分班或其他學分班有違法轉入學籍一事不知情,應係為避免自身牽扯本案而為避重就輕之詞,或因案發時間已久對於當年之狀況已淡忘,尚難以此為有利被告黃宜純之憑佐。

⑤又辯護人雖主張證人姜寶瑜、張毓幸均證稱被告黃宜純未指

示辦理學分班違法轉學籍生事宜。然證人姜寶瑜係於106年2月擔任康寧大學推廣教育中心主任、張毓幸於106年2月擔任康寧大學教務處教務長,業經證人姜寶瑜、張毓幸於調詢時供述明確,而依本院前揭認定之事實,就106學年度即附表二之一、三之一部分亦非將「新開班」之學分班學員,逕行登錄為學籍生,證人姜寶瑜、張毓幸本即未參與本案行為,辯護人以證人姜寶瑜、張毓幸並未證稱被告黃宜純有指示其等將學分班學員逕行登錄為學籍生,據此主張被告黃宜純並未參與前揭犯行,尚不足採。再同案被告鄭端耀、陳國偉於本院審理時均否認有參與本案犯行,惟其等辯解並不可採(詳後述㈤㈥部分),當難以同案被告鄭端耀、陳國偉卸責之詞,即認本案係在校長黃宜純未有任何指示、不知情之情況下,僅由同案被告王仁偉、張承晋、郭勝豐擅自辦理。

⒎再辯護人又以永康餐管系學士學分班嗣後未再開班等節,主

張被告黃宜純係本案吹哨者,其對於違法將學分班逕行登錄為學籍生乙事不知情。惟查:

①證人姜寶瑜於偵查中證稱:我任內有跟校長黃宜純講過永康

班的教室不合規定,就是不合教育部所規定的校外教學點教室標準,另外有提到學生的就學資格怪怪的很複雜,裡面有包括身心障礙的、低收入的、正常的等學生全部混在一起,因為像身心障礙人士申請學費補助都是需要有正式學籍,學分班學生是不能申請補助的,所以我才覺得這樣很奇怪,我才跟黃宜純校長說不要續約,後來黃宜純說因為康寧大學內部已經將進修部的招生交給教務長張毓幸,所以這件事就由張毓幸來處理,張毓幸後來處理過程有找我跟永康教學點負責人林俊憲(後改名為林昱陞)一起開會,開會過程就是討論有人將他們學分班學生報到教育部變成學籍生的事情,林俊憲只是說爲什麼前面的人說可以這樣做,你們不可以,張毓幸就說有學籍就要回到校本部上課,林俊憲有答應要帶學生回來,過一陣子教務處就將這些學生退學等語(見他四卷第127頁至第134頁);於本院證稱:我有擔任過推廣教育中心主任,前手是張承晋,我負責的業務就是學分班及其復讀、證照、委託課程,林俊憲有找我談簽約的事,就是前面年度結束要續約,一般不是2月1日就是8月1日,林俊憲要我按前手張承晋在永康校外學分班所有學員課程進度與他簽約,我任職推廣教育中心主任的第1天就有去看過永康學分班,是在永康的廟旁邊,就是一個鐵皮屋,裡面放一些道具,但是教育部的校外教學點應該要租學校的教室或教育部頒發的正式教室,而且也不能離康寧太近,距離需超過30公里,永康教學點離學校是在30公里以內,我有跟林俊憲說教室不合規定,建議他去租合格的教室,因為教育部查核推廣評鑑時,如果教室不合規定會很麻煩,我叫林俊憲改進他也沒有改,評鑑會有問題,後來林俊憲才拿名單過來,我才看到永康教學點的學生名單,我看的不是提示的康寧大學校外教學點永康學士學分班學生名冊,那份名單上有人註明身心障礙、低收、正常,沒有註明是學籍生,但我看到名單覺得怪怪的,心中會存疑,依照我的經驗,一般有身心障礙等學生比較傾向念學籍班,因為可以請補助,沒必要來讀學分班,我有跟校長黃宜純報告永康校外教學點教室不符合教育部規定,建議不續約,有跟校長討論到學員身分怪怪的,因為有些可以補助很多,沒有必要來讀學分班,結論就是後續由教務長來處理,因為牽涉在籍生就不是我的工作了,後續處理要問教務長,教務長有找我跟林俊憲開會,校長沒參加,開會是因為我們還是要保障學分班學生的權益,他們已經交錢修學分了,建議他們來考試,考進來有學籍之後學分可以抵免,我是聽到林俊憲私下說學費是他代墊,如不續約,教育部的補助下來會拿不到錢,所以我才知道裡頭有學籍生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95頁至第224頁),是依證人姜寶瑜上開證述,其係處理永康教學點屆期續約事宜,並因姜寶瑜實際前往該教學點,發現永康教學點上課教室不符合教育部對於推廣教育校外教學點上課地點之規定,即需在一般學校教室或教育部頒發的正式教室上課,且校外教學點需距離開班之康寧大學臺南校區30公里以上,客觀上該教學點之教室條件、位置距離與教育部規定條件不符,避免於進行評鑑時產生問題,因此未再與之續約開設永康餐管系學士學分班,並非因進行內部對於學分班學員逕行轉為學籍生一事進行清查,而未再與之續約開班。

②證人張毓幸於調詢時供稱:我是106年2月1日至107年8月1日

擔任教務長,我是接任鄭端耀的職位,當初林俊憲來找我是希望能讓105學年度學分班學生,在106學年度申請入學為學籍生,這些學士學分班的學生有經過書審,他們入學後我發現他們沒有留在康寧大學臺南校區上課,我就找林俊憲說學籍生沒有留在臺南校區上課,而是在校外上課,這樣不合法,我就告訴他這樣我要退他們學籍,後來發現他們還是沒來學校上課,我就請林俊憲要求學生自行填寫退學單,教務處也把該批學生學籍退掉,這批學生才又轉回學士學分班等語(見他三卷第437頁至第447頁);於偵查中證稱:當初是永康餐飲系學分班學生,他們是106年9月或10月就來申請要入106年進修部的學籍生,我印象是10幾位要來申請,是林俊憲幫他們來作申請,因為我們進修部是獨招,所以是經過書審,就是要繳交簡章上提到的資料,包括身分證件、學歷證明、讀書計晝、其他供參考的資料,交給各系所去審核,後來因為進修部學生都要回來學校上課,但是他們都在校外上課,所以我有跟林俊憲說這學籍要退掉等語(見他三卷第459頁至第462頁);於偵查中證稱:我是在106年2月到任擔任教務長,106學年度招生是在同年6、7月時,林俊憲是在這段時間有到教務處招生組找我跟王仁偉談,希望讓永康教學點的學分班學生透過報名程序就取得學籍,因為我們拒絕直接讓永康學分班學生取得學籍生身分,之前進修推廣處的負責人張承晋的作法是直接讓學分班學生改成學籍生,就是直接在電腦學籍作業系統做登錄,就是沒有經過任何考試跟審査,我跟林俊憲說不能這樣做,要求他們用報名進修學士部的方式來取得學籍等語(見他四卷第335頁至第339頁):於本院證稱:我有擔任康寧大學教務長,林俊憲那時有來找我希望能讓學分班學生轉成學籍生,這是在正式招生期間,是在106年7、8月間,並非在非招生期間隨便轉的,所以有讓他們在招生期間申請報名,由系主任審核學生成績,接著再由招生委員會討論有無錄取,按照正常入學管道轉成學籍生,當初林俊憲有質疑為何前面的人可以讓學分班不用經招生程序,直接讓學分班轉成學籍生,在我任內我是拒絕的,他們之前的程序我沒有再過問,在我任內並沒有讓學分班以違法的方式轉成學籍生,因為學籍生要在學校上課,我要求他們必須回學校上課,但他們一直都在外面教學點,我們為此溝通很多次,我只知道我處理的那個學分班的情形,之後我有跟黃宜純報告他們沒回學校上課應該要退學,黃宜純有同意讓他們退學,因為教育部有規定學籍生就要在學校上課,我當初是認為學籍生應該回學校上課,至於學籍生是否合法、透過何管道進入康寧大學我沒有過問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95頁至第224頁)。是依證人張毓幸上開證述,其擔任康寧大學教務長時,於106學年度招生期間,不同意證人林俊憲要求循前未經正常招考程序,直接以電腦作業方式將永康餐管系學士學分班學員直接轉為學籍生,就該批學分班學員係按正常招考程序於106學年度招生期間辦理,故證人張毓幸證述其處理之學分班學員,顯係仍屬學分班身分之學員於106學年度事宜,與附表四學分班學員於105學年度即已登錄為學籍生並不相同,且嗣後張毓幸就已是學籍生之部分永康教學點學生,會予以退學處理,亦非因進行內部調查發現有未經公開招考程序即逕行登錄為學籍生,而係因學籍生需在校內上課,該批學籍生仍持續不配合在康寧大學臺南校區上課之緣故,是縱使被告黃宜純同意張毓幸針對已是學籍生之人員未到校上課,以退學方式處理,仍難謂據此證明被告黃宜純並未參與105學年度未經招考程序,即違法將學分班學員直接登錄為學籍生之行為。

⒏綜上各情,被告黃宜純辯稱其對本案康寧大學學分班學員,

違法直接登錄為學籍生並不知情云云,顯不可採。附表二、

三、四、一之一等學分班學員,均係於105學年度,由校長黃宜純裁示同意辦理之情形下,未經公開招考程序,由教務處招生組、註冊組與推廣教育中心等人員配合辦理,逕行在註冊組學籍系統登錄成為學籍生,或未更動原104學年度非法登錄之學籍生資料,於105學年度仍登錄為學籍生併同上傳至教育部大專院校學生基本資料庫,以及於106學年度未更動原不實之附表二北高雄休管系碩士學分班、附表三嘉義餐管系碩士學分班之學籍資料,仍將之登錄為106學年度學籍生,而將附表二之一、三之一實際上屬學分班之人員,於106學年度再度以該校學籍生身分,上傳教育部大專院校學生基本資料庫,應堪認定。㈣被告鄭端耀自104年9月至000年00月間擔任該校教務處教務長

,此為被告鄭端耀所自承,其有共同參與犯罪事實三、四行為即104學年度、105學年度將學分班轉為學籍生行為,本院認定說明如下:

⒈被告鄭端耀前於103年8月1日起進入康寧大學擔任主任秘書,

自104年9月1日起擔任康寧大學教務處教務長,負責與學籍生有關之業務,下轄招生組、註冊組,業如前述,而被告鄭端耀在擔任主任秘書期間,曾參與該校某次之招生策進會議,該次會議中董事長鈕廷莊裁示在未經正常入學考試程序狀況下,直接將學分班學員轉成學籍生,校長金榮勇亦同意此作法乙情,業據證人許佳安即101年1月1日至104年7月31日此期間康寧大學招生組組長於調詢證稱:我印象中,約103、104年間(詳細時間我忘了),學校在行政大樓4樓會議室舉辦招生策進委員會開會,那次會議由董事長鈕廷莊主持,與會成員有校長金榮勇、主任秘書鄭端耀、教務長蔡智恆、進修推廣處處長張承晋、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各院院長、系所主任、招生組長我本人等人,會議主要討論如何促進學校招生,我記得張承晋建議學分班有意願就讀康寧大學的學生,可以轉為學籍生,避免招生不足,鈕廷莊裁示依張承晋建議辦理,金榮勇也同意後,請教務處配合辦理,張承晋在會議中表示進修推廣處會提供學生名單及報名表交給招生組,招生組再從系統中將名單下載,並確認報名表上所需檢附之資料是否完整後,將相關資料交給註冊組,就比照正常入學的學生辦理後續註冊成有學籍的學生,我記得會議中有提到該些學生要補交書審資料,至於考試的部份我已經忘記要如何處理,一般正常來說若報名及招生時間已經過了,報名招生系統就無法再進入填寫資料,但因為鈕廷莊及金榮勇已經明確表示要其他單位配合,所以資訊單位應該會去將報名招生系統的權限再度打開,讓其他人可以進入報名系統,我也可以在系統中下載報名名單交給註冊組,直接將學分班學員轉為學籍生是鈕廷莊及金榮勇在會議中公開決定的,學校所有單位都會配合辦理等語(見他四卷第341頁至第352頁);證人蔡智恆即康寧大學前教務長亦於調詢時證稱:許佳安所說的那個會確實有召開,我確實有參加這個會議,我也記得是董事長鈕廷莊主持,會議中張承晋公開提出將學分班學員在未經過入學考試下就變成學籍生的方案,會議中鈕廷莊就裁示教務處配合辦理,我當時覺得這個模式有問題,有堅持在報部前學員自己找時間來教務處補考,不用統一時間集中考試,形式上還有一個考試程序,我知道讓學分班學員在未經入學考試的情形下,就鍵入學籍系統成為學籍生是不合法的,但當時董事長鈕廷莊及校長金榮勇都想要這麼做,要提高康寧大學的註冊率,我無奈下才會配合辦理等語(見他字卷第375頁至第392頁)。是證人許佳安、蔡智恆均證稱在被告金榮勇擔任校長期間,董事長鈕廷莊曾在招生策進會議中,公開指示將學分班學員直接轉為學籍生,以此方式提高康寧大學學籍生註冊率,要求相關單位配合辦理,校長金榮勇亦同意採此方案,且證人許佳安復證稱此會議被告鄭端耀亦有以主秘之身分參與,被告鄭端耀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擔任主秘期間確實曾參與該次會議(見本院卷二第327頁),被告鄭端耀斯時雖非主責教務處業務,惟一般私立大學之主任秘書應為校長之重要幕僚,學校招生亦為校務重點,被告鄭端耀對於該次會議董事長鈕廷莊、校長金榮勇要採取此種未經公開招考程序,以內部作業方式直接將學分班學員轉為學籍生一事,應有所知悉。

⒉其次,同案被告王仁偉於109年8月12日調詢時供稱:康寧大

學確實有直接將學分班學員更改為學籍生,我是在104年8月1日擔任教務處招生組副組長,我記得約在當年0月間,教務長鄭端耀有跟我講「教育推廣處有一批學分班的學生,這批學分班的學生可以轉學籍,這部分你可以先去問推廣教育處的組員劉國欽,他那邊有這些學生的資料」,當時教務長鄭端耀有跟我講這批學分班的學生是要來念學分而已,不過為了要衝高學校註冊率,所以叫我去跟劉國欽拿這些學分班學員的資料,後來我去詢問劉國欽,他向我表示他那邊只有幾位學生的資料,他有影印這些學生的資料給我,我拿到這些學分班學員名單後,有去跟鄭端耀報告人數比較少,我當時也不曉得要怎麼處理,所以後續情形我就交給鄭端耀自己去處理,我陸陸續續拿了好多次學員名單,但是我沒有特別注意是哪個學分班的學員名單,不過我知道餐飲管理學系碩士學分班嘉義直營班及永康餐飲管理學系學士學分班都有將學員變更為學籍生的情形等語(見他五卷第37頁至第46頁);復於109年8月12日檢察官偵訊時證稱:我於104年8月1日擔任教務處招生組副組長時,我記得約在當年9月問,教務長鄭端耀有跟我講推廣教育處有一批學分班的學生可以衝高各系所的註冊率,但他沒說是哪一個學分班,鄭端耀說這批學分班的學生可以轉學籍生,他叫我可以先去問推廣教育處的承辦組員劉國欽拿學分班學生的名單,後來我去詢問劉國欽,跟他說教務長請我來跟你拿學分班學生名單,但我不記得他是否知道我們要做什麼,他向我表示他那邊只有幾位學分班學生的報名資料,他就有影印這些學生的資料給我,我拿到後發現跟鄭端耀說的有10幾位學生資料的數量不符,我就問鄭端耀要怎麼處理,鄭端耀就說他自己處理。我擔任招生組副組長期間,把學分班學生直接轉為學籍生這種毎一年都有,但我不記得全部的學分班有哪些,我記得主要是有休管系、餐管系的學士跟碩士學分班,地點我記得有嘉義跟高雄地區,這兩個系因為學生招生名額比較多,缺額也會比較多,才會從學分班學生轉為學籍生,不讓他們缺額太多,康寧大學會不定期召開招生會議,參加的人是校長、副校長、各系所一級主管、包括推廣教育處處長、教務處教務長、招生組及註冊組的組長、副組長,開會都有討論到將學分班學生轉為學籍生來衝高註冊率的事情,都由校長擔任主席來做這樣的裁示,我當時的校長金榮勇、黃宜純都有做這樣的裁示,並指示各單位配合辦理等語(見他五卷第77頁至第83頁);於110年12月16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陳稱:誰決定學分班學員要登錄在那個系的學籍,這件事校長、教務長以及各系主任都知道。我有印象的是104學年度健康管理學院下的休管系跟餐管系招生率不佳,鄰端耀有說因為張承晋有建議這些學生可以提早一年入學籍,後續張哲裕就拿學分班的名單給我,我就把該批學生登入報名系統,登入報名系統的時候,就要決定是要報為休管系或餐管系,後續就由註冊組處理學籍問題,我在之前筆錄有提到不知怎麼處理,我的意思這些很多細節的東西都要再跟鄭端耀及註冊組再確認,例如到底要掛那個系,或是已經放榜了,要怎麼重新報名等等,當然最後鄭端耀還是把資料丟給我去登入報名系統,這些東西都是因為招生壓力,我們基層人員都是迫於無奈受管理階層指示,尤其是董事長鈕廷莊也是會找我們基層要求任何可行的方式提高招生率,包含用學分班轉成學籍班的方式等語(見偵二卷第109頁至第113頁);於本院112年11月20日審理時證稱:招生會議的主席是校長,學分班轉學籍生是衝高註冊的一個方法,我有印象的是我直屬主管教務長鄭端耀,他說有一批學分班的學生可以用掛名額的方式掛在缺額多的系所,一般招生期限截止後就不能再進入報名系統打資料,必須由資訊人員重新打開後我們招生組再進去登載,要請資訊室把權限重新打開,我是請示教務長,教務長同意我們就會請資訊中心開啟報名系統,學分班名單我們是去跟進修推廣處拿的,每年學籍生要報部的時間是10月15日,會把學分班學生轉為學籍生通常是要報部了才趕快把員額補起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07頁至第128頁);於113年4月1日本院審理時證稱:我之前筆錄所提到去跟進修推廣處拿名單,這是當時學校有開招生有關的會議,學校一級主管有參加,我自己有沒有參加這個會議我不記得了,我只記得是當時教務長鄭端耀跟我說他們會議上有共識,要把學分班學生轉成學籍生,教務長請我去跟進推處拿學生名單,我印象中是跟劉國欽拿名單,劉國欽給我的數量跟教務長告訴我的數量不符,我當然請示我的主管有這個狀況,他說沒關係他處理,後續我不記得,本案這種學分班直接轉成學籍生,程序上是由我進入報名系統登打這些學分班學生的資料,再PASS給註冊組,我在處理這些名單之前,是經過教務長口頭授權,同意我們這樣做我們才會做,學分班直接轉學籍生我知道這是違法有問題的,當時的狀況就是為了衝高註冊率,全校應該都共體時艱,都知道這種狀況,基層人員不會平白無故這樣做,一定是上面有交代才能這樣做,本案104年、105學年度學分班轉學籍生的作法,我是經過上級同意,所指的上級就是指鄭端耀,請資訊中心重新開啟報名系統我也是請示鄭端耀,主管同意後因為我們跟資訊室是水平單位,口頭協調後資訊中心就會開通報名系統,當時的狀況通常都是在招生尾巴,因為各系所會發現招生員額不足,上級會開會討論如何衝高註冊率,所以大概推論是在9月底拿到報名資料,去做把學分班轉成學籍生這樣的事情等語(見本院卷三第87頁至第99頁)。故證人王仁偉於調詢、偵訊及本院之歷次證述,均指稱其擔任招生組副組長期間,確實有處理違法將學分班學員直接轉為學籍生事宜,且初始係由教務長鄭端耀直接指示王仁偉去向進修推廣處拿取學分班名單等主要情節,前後均證述相符,參佐證人王仁偉於調詢時供稱其於104年8月開始擔任教務處招生組副組長工作,前則為「學務處課外活動組」組長,則王仁偉於104年8月甫由學務處改派至教務處,於104學年度學籍生人數報部時間即104年10月15日前,王仁偉接任教務處招生組業務未久,並非長期熟悉教務處招生組業務,若非當時之上級主管指示其取得進修推廣處學分班可直接轉為學籍班之名單,其應無跳過上級主管鄭端耀,自行決定去向進修推廣處拿取名單登打至招生報名系統之必要,且依前述,本案學分班學員未經公開招考程序直接登入為學籍生之流程,係在一般公開招生程序已結束後,需由資訊中心重新開啟報名系統權限,由王仁偉負責將學分班人員名單登打至報名系統,再將該名單交與註冊組直接登錄為學籍生,亦需教務處註冊組與其他單位配合,若非係由其主管教務長鄭端耀直接指示其辦理此事宜,其初接任招生組副組長工作,應無跨組之權限,冒進辦理將學分班學員違法登錄為學籍生事宜,是證人王仁偉證稱係由被告鄭端耀直接指示其辦理將學分班學員登錄為學籍生,應屬可信,亦與上開流程所需權限相符。

⒊再就康寧大學內部簽呈而言:

①針對「北高雄、南高雄休管所碩士學分班」(附表一)104年

11月2日「承辦單位:進修推廣處、承辦人:張哲裕」之簽核紀錄列印資料(見調一卷第473頁至第476頁),該簽呈之主旨為「有關104學年度高雄學分班學員先入學籍一案」,說明內容為「104學年度高雄教學點共有南高雄班與北高雄班,南高雄班有掛學籍之學員為陳嘉芬、王又生、吳寀琳、吳妮容、許燕明、張孟孝等6位(掛餐飲碩士班);北高雄班有掛學籍之學員為:姜鉄成、管惠玲、吳雅雯、林寬鴻、張華玲、康家綺等6位(掛休管碩專班)。今此12位學員因有先入學籍,故產生該以學分班的規定或以學校碩士、碩專的規定來收費之疑慮,奉鈞長指示讓這12位學員自由選擇上述兩種收費方式,最後12位學員皆選擇在104學年度這一年內依『學分班的規定來收費』,詳如附件1、2之同意書。由於這12位學員在選擇上述繳費方式前已先行繳費,其繳費狀況及依照他們選擇之繳費方式要退費與補繳之整理如附件3,擬請出納與會計室協助將多繳之款項退給學員並幫忙製作補繳之繳費單。」。就上開簽呈之製作情形,證人張鎮瓘於偵查中證稱:我之前在康寧大學進修推廣處擔任約聘科員,於105年8、9月間離職,我在104年間有提供一次學分班名單給張承晋,張承晉有跟我提到要讓高雄的學分班其中一班的學生掛學籍,所以才跟我要學分班學生的名單,104年11月2日的簽呈是我寫的,這是在張承晉叫我提供學分班學生名單給他後,這些學分班學生被掛名為同時具有學籍生身分,因為學分班學生跟學籍生各有不同收費方式,張承晋就叫我上這個簽呈來決定要採取什麼身分收費的問題,並告訴我北高雄、南高雄班各有這6位學員被掛為學籍生,就是我簽呈提到這12人,會辦單位是我跟張承晋討論之後所簽的,就是包括學生掛學籍的系所等,後來決議是要讓學生自己選,所以我才會另外依照張承晋指示,製作同意書給學生簽,讓他們決定用學分班學生身分來收費等語(他三卷第127頁至第133頁),是上開簽呈係康寧大學就附表一北高雄、南高雄休管系碩士學分班人員已違法入學籍之後,就收費部分應如何處理簽請核示之內部文件,雖非簽請將學分班學員直接入學籍,而係針對學分班學員已先掛學籍者簽請退費或補繳,然該公文簽辦流程於105年1月11日由被告鄭端耀以「教務處」提出意見「擬請核示」,同年1月15日被告鄭端耀以「秘書室」提出意見「擬如承辦人所擬」,其顯有閱覽該公文內容,且被告鄭端耀身為教務處教務長,主管康寧大學所有學籍生業務,對於進修推廣處應僅有碩士「學分班」人員,而無碩士班學籍生當有基本概念,該簽呈內容已明顯出現學分班學員先入學籍情事,參佐按正常招考程序就讀康寧大學碩士班學籍生,理應由負責學籍生業務之教務處處理學籍生事宜,上開簽呈卻由「推廣教育處」負責處理附表一人員學費問題,亦與正常流程不符,被告鄭端耀就該簽呈內容僅回覆「擬請核示」、「擬如承辦人所擬」,並無任何其他意見或質疑,實與前述證人王仁偉證稱教務長鄭端耀向其表示開會有決定要直接將學分班學員登記為學籍生,而要其向進修推廣處拿取學分班名單直接登錄為學籍生,被告鄭端耀係曾下此指示之教務處主管乙情,更徵可信,被告鄭端耀始會對於「推廣教育處」104學年度之北高雄、南高雄休管系碩士學分班出現學籍生乙事,以及推廣教育處上簽呈處理登錄為學籍生而實際身分為「學分班」學員一事無特別意見。

②針對「永康餐管系學士學分班」(附表四)105年10月19日「

承辦單位:推廣教育中心、承辦人:劉國欽」之簽核紀錄列印資料(見調二卷第479頁至第482頁),該簽呈之主旨為「敬陳105學年度永康校外教學點-學士學分班收費及入學籍乙案」,說明內容已包含「…今此16位學員因有先入學籍,故產生該以學分班的規定或以學校大學部學士班的規定來收費之疑慮,奉鈞長指示讓這16位學員自由選擇上述兩種收費方式,最後16位學員皆選擇在105學年度這一年內依『學分班的規定來收費』,詳如附件2之同意書。由於這16位學員在選擇上述繳費狀況及依照他們選擇之繳費狀況。擬請註冊組協助入學籍,並請出納組開立學費繳費單」,被告鄭端耀於105年10月24日簽辦意見為「擬配合辦理」,業如前述。而被告鄭端耀身為教務長,於上開簽呈簽核時已承接教務處學籍生業務相當時間,對於相關學籍生業務更為熟稔,一般若係按照正常招生管道錄取之學籍生,本應循學校學籍生之收費方式收費、登錄學籍,無庸任何特殊之簽請,且該永康校外教學點係開設學士「學分班」,應無出現學籍生之狀況,被告鄭端耀對此異常狀況亦僅表示配合辦理,其就上開簽呈之簽核意見,核與證人王仁偉證稱該校為了衝高學籍生註冊率,而有向推廣教育中心拿取學分班學員名單,直接將學分班學員轉為學籍生,係經過教務長鄭端耀同意而辦理相關程序乙情,實屬可信。

③是依照上開2份簽呈內容之文字與簽核意見,均堪以佐證證人

王仁偉證稱本案係被告鄭端耀直接指示而辦理將學分班學員登錄為學籍生事宜,應與事實相符,而本案104學年度、105學年度之簽呈,固僅有前述104學年度休管系北高雄與南高雄學分班(即附表一)、105學年度餐管系學士學士班(即附表四)有經被告鄭端耀進行簽核,然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均為該校105學年度直接將學分班學員登記為學籍生之人員,係同案被告王仁偉向進修推廣教育中心拿取可改為學籍生之學分班名單,附表一之一則為原104學年度違法登錄為學籍生之學分班名單,上開學分班人員登錄為學籍生,均係為提高105學年度學籍生數量而為,參以同案被告王仁偉之供述與證述,其係獲得教務長鄭端耀指示同意後辦理,則該105學年度之名單即係在被告鄭端耀之概括同意、指示範圍內所為,上開簽呈係得以佐證被告鄭端耀於104學年度、105學年度學籍生人數統計截止前,確實均有指示教務處招生組之王仁偉進行學分班直接登錄為學籍生事宜,非謂被告鄭端耀於105學年度僅有指示附表四部分,併予敘明。

⒋按告訴人、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

時,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然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若果與真實性無礙時,則仍非不得予以採信(最高法院74年度臺上字第1599號判決、81年度臺上字第5303號判決、93年度臺上字第5421號判決參照)。證據證明力由法院自由判斷,證人之證言枝節部分縱令先後未盡一致,但事實審法院本於審理所得之心證,就其證言主要部分認為確實可言,予以採取,尚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79年度臺上字第1007號判決參照)。因此法院對證人所為前後矛盾之證詞,不宜僅依表面觀察,發現其一有矛盾情形即全然摒棄不採;亦即,證人就同一事實之多次陳述,彼此稍有出入,此乃細節未交代清楚,或描述用語不同,省略片段情節,或紀錄之詳簡有異所致,亦有是否特予記憶或日久遺忘之問題,倘其主要陳述一致,應得採為裁判之基礎,非謂其中有一部分互有出入,即認全部均屬無可採取。被告鄭端耀及其辯護人雖以證人王仁偉就向進修推廣處拿取學分班人員、後續處理等節前後證述未完全一致,主張證人王仁偉之證述不可採信。而證人王仁偉就其第1次拿取學分班名單對象雖有僅證稱劉國欽,亦有僅證稱係向張哲裕即張鎮瓘拿取,拿取後處理方式亦有稱取得學分班名單後因數量較少,告知被告鄭端耀後即由鄭端耀處理,或稱係其將名單登打至招生系統再交與註冊組,部分細節未完全一致。惟證人王仁偉就本案係由被告鄭端耀指示其向推廣教育中心拿取學分班名單,直接將學分班學員登錄為學籍生之主要情節,歷次證述均一致,且依其坦認之參與過程本即包含104學年度、105學年度,其中105學年度部分含括北高雄休管系碩士學分班、嘉義餐管系碩士學分班、永康餐管系學士學分班,共計3個學分班,非僅有拿取1次之學分班名單,而證人張鎮瓘、劉國欽則為前後任推廣教育中心職員,其中張鎮瓘係於101年9月至105年8、9月間擔任進推處組員,劉國欽則為接任之後手,依上開任期而言,證人王仁偉於其自身擔任招生組副組長期間處理學分班學員直接轉登記為學籍生事宜,相對應時期之推廣教育中心人員包含張鎮瓘與後手劉國欽,其拿取學分班名單對象包含上開2位人員,且非僅有拿取1次之學分班名單,則證人王仁偉證稱僅向劉國欽,或證稱係向張鎮瓘拿取,而未完整證述其拿取之對象同時包含張鎮瓘與劉國欽,以及拿取後有無交與鄭端耀等,此應係就細節部分稍有記憶模糊,惟無礙於前述其證稱係由教務長鄭端耀直接指示,或其請示獲得教務長鄭端耀同意後,王仁偉再行辦理本案將學分班學員以電腦作業方式,直接登錄為學籍生之認定。

⒌綜上各情,相互勾稽以觀,被告鄭端耀於擔任康寧大學教務

處教務長期間,確實有指示同案被告王仁偉處理104學年度、105學年度學分班學員未經公開招考程序即逕行登錄為學籍生事宜,被告鄭端耀辯稱其對本案違法直接將學分班學員登錄為學籍生乙事並不知情云云,顯不可採。而同案被告金榮勇前於調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確實有同意教務處將學分班學員,直接登錄為學籍生,另同案被告黃宜純就康寧大學105學年度學分班學員直接登錄為學籍生乙事,知情並裁示相關單位辦理等節,亦經本院認定說明如前,則被告鄭端耀於擔任教務長期間,上開104學年度應係由校長金榮勇與董事長鈕廷莊(鈕廷莊之說明詳後㈥)、105學年度係由校長黃宜純裁示將學分班學員直接登錄為學籍生後,由教務長鄭端耀直接指示招生組王仁偉辦理後續相關事宜,實堪認定。⒍另公訴意旨雖主張附表一即104學年度部分,被告陳國偉亦有

參與而為此部分之共同正犯。然被告陳國偉係於104年11月1日起至106年1月31日止擔任康寧大學教務處註冊組副組長,而教育部就學籍生之統計,得申報之實際註冊人數應係指該學年度10月15日(含當日)已完成註冊之在學學生為填報基準,即在該學年度10月15日填入各校學籍生註冊系統之學生,始能作為該學年度上傳教育部大專院校學生基本資料庫之之註冊學生,故附表一北高雄、南高雄休管系學分班學員資料,應於統計基準日104年10月15日前,即已由被告金榮勇、董事長鈕廷莊之裁示,由鄭端耀、張承晋、郭勝豐、王仁偉、註冊組某人員共同分工,取得附表一學分班學員名單後,由註冊組人員配合登打至康寧大學學籍生註冊系統內,始能作為104學年度之註冊人數統計,並非在被告陳國偉104年11月1日擔任註冊組副組長之後進行,自難認被告陳國偉有參與附表一104學年度學分班學員違法登記為學籍生之行為(理由詳後述貳、無罪部分),併予敘明。

㈤被告陳國偉104年11月1日起至106年1月31日止擔任康寧大學

教務處註冊組副組長,業如前述,而臺南校區註冊組僅設有副組長而無組長,陳國偉即為臺南校區註冊組之主管,主管之業務內容包含學籍生基本資料及學籍之建置與管理。被告陳國偉應有參與犯罪事實四即105學年度之行為,本院認定說明如下:

⒈針對前述「北高雄南高雄休管所碩士學分班」(附表一)104

年11月2日「承辦單位:進修推廣處、承辦人:張哲裕」之簽核紀錄列印資料(見調一卷第473頁至第476頁),該簽呈之主旨為「有關104學年度高雄學分班學員先入學籍一案」,說明內容包含「104學年度高雄教學點共有南高雄班與北高雄班,南高雄班有掛學籍之學員為陳嘉芬、王又生、吳寀琳、吳妮容、許燕明、張孟孝等6位(掛餐飲碩士班);北高雄班有掛學籍之學員為:姜鉄成、管惠玲、吳雅雯、林寬鴻、張華玲、康家綺等6位(掛休管碩專班)。今此12位學員因有先入學籍,故產生該以學分班的規定或以學校碩士、碩專的規定來收費之疑慮,奉鈞長指示讓這12位學員自由選擇上述兩種收費方式(後略),…」,而該簽呈係康寧大學就附表一學分班人員已違法入學籍之後,就收費部分應如何處理簽請核示之內部文件,亦據證人張鎮瓘於偵查中證述明確,業如前述,上開公文雖並未簽請註冊組協助入學籍,而係針對學分班學員已先掛學籍者簽請退費或補繳,然被告陳國偉經公文簽辦流程而於105年1月11日簽辦意見「擬請核示」,其顯有閱覽該公文內容,且被告陳國偉擔任註冊組副組長,統整臺南校區學籍生註冊業務,對於進修推廣處碩士學分班應僅有學分班人員,而無學籍生當有基本概念,該簽呈內容已明顯出現學分班學員先入學籍情事,被告陳國偉雖未參與附表一北高雄、南高雄休管系碩士學分班104學年度違法轉學籍生之行為(詳後述無罪部分),然其對於在擔任註冊組副組長前,康寧大學就104學年度北高雄、南高雄教學點學分班學員已有先入學籍事宜,顯然已有認知。

⒉其次,附表四「永康餐管系學士學分班」105年10月19日簽呈

主旨載明「敬陳105學年度永康校外教學點-學士學分班收費及入學籍乙案」,說明內容亦有記載「今此16位學員因有先入學籍,故產生該以學分班的規定或以學校大學部學士班的規定來收費之疑慮,奉鈞長指示讓這16位學員自由選擇上述兩種收費方式,最後16位學員皆選擇在105學年度這一年內依『學分班的規定來收費』,詳如附件2之同意書。由於這16位學員在選擇上述繳費狀況及依照他們選擇之繳費狀況。擬請註冊組協助入學籍,並請出納組開立學費繳費單」,被告陳國偉於105年10月24日簽辦意見為「擬配合辦理」,而被告陳國偉為上開簽辦意見時承接註冊組業務已有一段時間,對於註冊組僅負責學籍生、學分班則由推廣教育中心負責應有相當認識,而一般若係按照正常招生管道錄取之學籍生,本應循學校學籍生之收費方式收費、登錄學籍,無庸任何特殊之簽請,且該永康校外教學點係開設學士「學分班」,應無出現學籍生之狀況,被告陳國偉對於該簽呈內容並未有反對意見,亦未供稱其有針對該簽呈內容提及之學士學分班卻入學籍乙事有何疑問,顯然對於康寧大學為提高註冊率,而直接將學分班學員逕行登錄為學籍生乙事有所知悉並配合辦理。

⒊再就康寧大學正常招生註冊與本案學分班登錄學籍生之程序而言:

①同案被告王仁偉於調詢時供稱:康寧大學日間學士班都是由

大考中心辦理考試及分發,進修部、碩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由康寧大學自行辦理招生,招生組會先擬訂招生簡章,並彙整報名學生的相關資料,一般的入學考試包含筆試、面試及書審等方式,碩士班一定會有筆試這一關,考完評分完畢後,各系所會將考卷及評分分數交回給招生組存查,之後教務處會召開招生委員會確認錄取名單,確定後在網路上公告錄取名單,若沒有筆試的話,則會有書審資料,也會一併交給招生組存查,招生組只會提供錄取學生之基本資料給註冊組作為學生學籍資料的建置,註冊組在學生註冊當天,會再要求學生提供畢業證書正本及填寫相關資料等語(他五卷第37頁至第46頁);復於本院證稱:康寧大學針對招生會召開招生委員會和招生策進委員會,主席都是當時的校長,招生委員會是針對學生報名、放榜、最低錄取分數等招生相關業務,招生策進委員會是與招生相關的策略會議,一般碩士專班、碩士在職專班招生流程是依據簡章內容報名後考試,會公告報名期間,考完試我們會統計成績,接著提報到招生委員會,委員會會訂最低錄取分數,我們就會知道正備取名額,錄取學生名單確認後將這些名單給註冊組,包含錄取名單跟學生報名時所填的基本資料,註冊組會將學生編學號,照理要將註冊相關表單寄給學生,也會定報到時間,報到時間確定後我們會問註冊組該生有無報到,後續是否有缺額,註冊組會統計已繳交註冊費或報名相關表單等提供招生組,我們才會知道每個系所報到情形、名額多少、報到幾人、缺額多少,確認缺額後會再開招生委員會或招生策進委員會,名稱我忘了,針對招生不足的要想辦法加強努力招生,如果是報名時間截止之後也沒有通過考試這種情形,學分班會提供報名資料給我們去登打報名系統,一般而言招生截止後不能再登入系統登打報名資料,我會請示教務長,教務長同意我們再進入登打系統,從後台出來的是EXCEL表交給註冊組,每年報部時間是10月15日,通常是要報部了才用學分班轉學籍生的方式把名額補起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08頁至第128頁)。

②證人蔡智恆即曾任康寧大學教務長人員於調詢時證稱:我擔

任教務長的期間是102年8月1日至104年6月3日,所以我負責督導102、103學年度的招生及註冊等相關教務業務,學籍生的建檔作業是屬於註冊組的業務,每年10月要將全校學籍生的名冊報教育部,這是學校每年最重要的事情,這樣教育部才知道康寧大學有多少學籍生,學分班的學員是由進修推廣處負責,與教務處無關,招生組是負責前端的招生業務,包含到各高中職學校招募學生、訂定招生行程,以及訂定進修部的招生簡章及辦理進修部的入學考試,碩士班的部份也是由招生組負責辦理招生簡章及辦理招生考試,另外招生組還負責大學日間部、進修部、碩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的錄取及放榜業務,招生組會提供錄取康寧大學的大學部及碩士班等所有學生的名單給註冊組,註冊組會依該份名單寄給每一位錄取的學生新生資料袋,學生就填寫資料袋內的個人資料表等文件,並檢附相關畢業證書,在註冊入學的時候,再將該新生資料袋繳回註冊組,註冊組會審查是否符合入學資格,例如日間部及進修部的大學生要繳驗高中畢業證書,碩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要繳驗大學畢業證書,註冊組後續會編列學號,編列學號後的學生完成註冊繳費後,註冊組就會在當年的10月以前鍵入學籍系統,並在10月時將名冊以電子及紙本併行的方式報教育部等語(見他四卷第375頁至第392頁)。

③證人林怡如即康寧大學臺南校區註冊組職員於本院證稱:我

任職期間的校長有包含金榮勇跟黃宜純,最後一位主管是陳國偉,康寧大學學籍生資料建檔是註冊組負責,學分班是進修部,註冊組不會管學分班的資料,學分班的資訊跟我們不是在一起的,學分班是屬於推廣教育中心那邊負責的,不在我們的業務範圍內,註冊組入學籍的步驟是招生組會給我們招生管道所有的學籍資料,算是錄取名單,我們會先鍵入我們的學籍資料,由註冊組寄通知看他在期限內有無報到、有無繳交要報到的資料,通知單會註明需要繳交什麼資料,通常會訂一個報到程序,在期限內報到、把資料補齊才視為有意願來康寧大學就讀,沒有報到的人我們才會開始刪除一些不必要的資料,然後再將學籍生資料交給出納開繳費單,名單一定是招生組給我們,不會拿到進修推廣中心給的入學籍名單,我印象中沒有處理過入學籍的學生資料不在一開始招生組給的錄取名單、我們沒寄入學通知的人,如果遇到這種情形,我們一定要問組長,因為不在人家給我們要通知報到的名單內,如果沒有主管核示,我們不會主動將資料鍵入學籍,有疑慮的對象、不是一開始寄發通知的人,我們會再請示主管,我們沒有那麼大的權限可以擅自決定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7頁至第85頁)。

④是綜合同案被告王仁偉、證人蔡智恆、林怡如上開證述,康

寧大學碩士專班、碩士在職專班、進修學士班正常招生流程均係依照招生簡章公告之報名期間進行報名,並按照招生簡章進行招考流程,再經由招生委員會確認錄取名單,確定後在網路上公告錄取名單,招生組再將錄取名單交與註冊組,註冊組會將所有錄取名單鍵入資料產生流水號後,再由註冊組寄通知請其在期限內報到、繳交報到資料,學生需在所通知之期限內報到並提交新生資料袋內之個人資料表、檢附相關畢業證書繳回註冊組,註冊組並會進行審查是否符合入學資格,註冊組復將未辦理報到寄交資料之流水號刪除,此批留存之資料始為有意願就讀學籍生,上開流程均有固定之報到時間與流程,註冊組並非單純將招生組人員提供之錄取名單鍵入校內學籍系統即可。而依證人王仁偉前揭證述以學分班名單直接登錄為學籍生之程序,係在報到註冊時間結束,註冊組已確認各系所實際辦理註冊人數,將資料提供與招生組後,招生組在接近10月15日報部時程前,直接提供要辦理學籍登記之學生EXCEL表交給註冊組登錄學籍,僅純粹進行電腦端作業,上開違法將學分班直接登錄為學籍生流程,與一般正常公開招考錄取註冊流程差異甚大,被告陳國偉於104年11月1日起接任康寧大學註冊組副組長,為臺南校區註冊業務主管,參佐前述卷附康寧大學進修學士班甄審入學105學年度招生簡章、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105學年度招生簡章,其中進修學士班放榜及成績單寄發時間為105年6月13日、錄取生報到時間為105年6月20日至同年月24日,碩士班與碩士班在職專班放榜及成績單寄發時間為105年5月6日、正取生報到時間為105年5月6日至同年月16日、備取生遞補報到為105年5月18日起,被告陳國偉擔任註冊組副組長後,其所負責之臺南校區已有辦理相關招生、註冊流程,被告陳國偉對於正常流程應有相當認知,而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之學生名單,均非按照正常流程,既無公告錄取之榜單,亦未經註冊組寄交新生資料袋辦理註冊程序,此種在接近報部時由招生組臨時提出之學籍生名單,被告陳國偉豈會不知此為非經合法招生、辦理註冊程序之學生名單?況依證人林怡如前揭證述,若遇到入學籍之資料不在招生組提供之錄取名單、未寄發入學通知此類有疑慮之名單,應會請示組長核示等情,而康寧大學臺南校區註冊組實際上僅設副組長,業如前述,證人林怡如證稱之組長實際上應為副組長,參佐同案被告王仁偉所提供之附表二、三、四學分班轉為學籍生名單,顯然不在原始錄取榜單之流水號學生名單內,此種非原本流水號名單、無庸辦理報到註冊程序人員,直接由招生組提供名單交由註冊組登打入學籍生系統,僅有進行電腦作業流程之運作模式,實與註冊組按正常程序鍵入學籍資料狀況不符,而註冊組仍配合辦理將該等名單鍵入學籍生系統,實與前述被告陳國偉在105年10月19日之簽呈,對於要將學分班先入學籍請註冊組協助入學籍,其簽辦「擬配合辦理」相符,被告陳國偉辯稱其對本案違法將學分班學員直接登錄為學籍生乙事並不知情且未參與,顯不可採。

⒋又依前述,被告陳國偉於前述104學年度進修推廣處承辦人張

鎮瓘簽請之「有關104學年度高雄學分班學員先入學籍一案」簽呈為意見表示後,對於該學分班學員卻有掛學籍乙節事後顯然知悉,其於註冊組處理臺南校區105學年度學籍生登錄資料時,對於實際上為學分班而逕行登錄為學籍生之該班學員,於105學年度之學籍資料上,仍會將該等學分班學員登載為學籍生,並將之計算為該校學籍生而上傳教育部相關系統,當有所知悉,且附表一之一與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均為該校105學年度實際上就讀學分班,卻登錄為學籍生之人員,均係為增加該校105學年度學籍生人數而違法登記為學籍生,是就附表一之一學分班人員繼續登錄為學籍生,應係在其主觀認知範圍內,並配合105學年度註冊人數不足之系所,而為整體評估計算後,再由註冊組進行105學年度之登錄,亦堪認定。

⒌綜上各情,相互勾稽以觀,被告陳國偉於擔任康寧大學教務

處註冊組副組長期間,確實有配合辦理將附表一之一、附表

二、附表三、附表四學分班學員,逕行登錄為105學年度之學籍生事宜,被告陳國偉否認犯罪而未指述係受何人指示,然被告陳國偉僅係註冊組副組長,實無主導本案之可能,而被告黃宜純就康寧大學105學年度學分班學員直接登錄為學籍生乙事,知情並裁示相關單位辦理,被告鄭端耀指示招生組王仁偉取得能逕行登錄為學分班之學員名單,推廣教育中心主任張承晋、休閒管理系主任郭勝豐則配合辦理提供可逕行登錄之學分班名單,再由王仁偉將名單交與註冊組,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而被告陳國偉應係在教務長鄭端耀之指示下,配合辦理登錄為學籍生事宜,而非自行決定將學分班學員登錄為學籍生,即堪認定。被告陳國偉辯稱其並未參與本案,顯不可採。㈥再本件公訴意旨固認康寧大學董事長鈕廷莊就本案亦為三人

以上加重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之共同正犯。而關於104學年度部分,同案被告金榮勇於110年11月4日檢事官詢問時供稱學分班學員轉學籍生一事,應該鈕廷莊有這樣裁示等語(見偵二卷第101頁),參佐前述證人蔡智恆、許佳安於調詢時均證稱在金榮勇擔任校長期間,確實曾由董事長鈕廷莊在招生會議中裁示直接將學分班轉為學籍生,金榮勇亦同意此處理方式,就同案被告金榮勇擔任校長即本案附表一104學年度部分,應確實係因董事長鈕廷莊曾同意採行此種直接將學分班學員登錄為學籍生之方式提高註冊率,同案被告金榮勇因此指示教務處等相關單位辦理,就104學年度部分鈕廷莊應為本案共犯。而就105學年度、106學年度即校長黃宜純任內部分,因被告黃宜純否認有參與本案,而未曾供稱有接獲董事長鈕廷莊指示將學分班學員直接登錄為學籍生,被告陳國偉、鄭端耀亦否認參與本案,而未指稱有接獲董事長鈕廷莊指示,同案被告郭勝豐、張承晋、王仁偉雖均坦承犯行,然同案被告郭勝豐、張承晋亦未證稱就105學年度黃宜純擔任校長期間,其等參與配合將學分班學員直接轉為學籍生事宜係因董事長鈕廷莊有為裁示,同案被告王仁偉固於110年12月16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我們是因為招生壓力,基層人員都是迫於無奈受管理階層指示,尤其是董事長鈕廷莊也會找我們基層要求以任何可行的方式提高招生率,包含用學分班轉成學籍班的方式等語(見偵一卷第157頁),惟被告王仁偉上開陳述之內容,係指104學年度同案被告金榮勇擔任校長期間,抑或包含105學年度、106學年度被告黃宜純擔任校長期間,尚不明確,而校長為一般學校事務之決策者,本案將學分班學員未經公開招考程序,而逕行直接登錄為學籍生此情,實屬校長即可決定之事務,參以本案相關公文亦無經由董事長鈕廷莊簽核之資料,故就被告黃宜純擔任校長之105學年度、106學年度期間,董事長鈕廷莊有無參與本案將學分班逕行登錄為學籍生乙事,尚乏相關具體證據證明,故就105學年度、106學年度部分,尚難認鈕廷莊同為共犯,併與敘明。㈦本案康寧大學學分班學員未經正常招生程序,即在該學年度

註冊學籍生統計截止日前,直接在該校學籍系統內登錄為學籍生,並於該學年度上傳教育部大專院校學生基本資料庫,其中104學年度即附表一部分,係由董事長鈕廷莊、校長金榮勇裁示以此方式辦理,由教務長鄭端耀直接指示招生組王仁偉與註冊組人員辦理註冊系統登錄學籍所需程序,進修推廣處張承晋、休管系主任郭勝豐則配合提供可直接登錄為學籍生之學分班名單;105學年度即附表二、三、四部分,係由校長黃宜純裁示以相同方式辦理,教務長鄭端耀直接指示招生組副組長王仁偉、註冊組副組長陳國偉辦理註冊系統登錄學籍所需程序,進修推廣處處長張承晋、休管系主任郭勝豐則配合提供可直接登錄為學籍生之學分班名單,且將附表一之一原104學年度非法登錄之學籍生資料,於105學年度仍登錄為學籍生,均上傳至教育部大專院校學生基本資料庫;於106學年度時,校長黃宜純與王仁偉則未更動原不實之學籍資料,將附表二之一、三之一實際上屬學分班之人員,於106學年度再度以該校學籍生身分,上傳教育部大專院校學生基本資料庫,應堪認定。而教育部之各類學雜費減免均針對具有學籍且在臺設有戶籍之我國在學學生,在符合各類減免規定及經濟條件限制下,始得申請減免或補助,且同一教育階段及各類減免僅能擇優且擇一申請,學分班學員非具有學籍之學生,其資格不符,不得辦理等情,有教育部108年7月9日臺高教㈠字第1080095879號函在卷可參(調一卷第435頁至第436頁),而該校學分班學員許燕明、連惠雅、林宸羽、林葆慧以學籍生名義,在各該學年度向教育部申請之學雜費補助金額,如附表一與一之一、附表三與三之一、附表四各該編號所載,亦有林宸羽、林葆慧之教育部大專校院學生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台列印資料截圖2張、康寧大學104-106學雜費減免疑義電子郵件1份、康寧大學112年10月17日康大推廣字第1120733471號函檢附之許燕明105學年度繳費證明單2份、連惠雅105學年度與106學年度繳費證明單共4份(調二卷第427頁、調一卷第459頁、本院卷一第417至第420頁、第450頁至第453頁)在卷可參,被告黃宜純、鄭端耀、陳國偉就上開人員有以學籍生身分申請學雜費補助亦不爭執,被告黃宜純、鄭端耀、陳國偉等人上開行為之動機固係提高康寧大學學籍生之註冊率,然上開學分班學員實質上不具有學籍生身分,因其等違法將學分班學員虛偽登載學籍後,致上開學員形式上具有學籍生身分,而許燕明、連惠雅、林宸羽、林葆慧因形式上具學籍生身分且為身心障礙者子女,一般學員對於教育部提供之學雜費減免補助要件未有清楚概念,於提出申請時,該校負責辦理申請學雜費減免補助程序人員(依他字卷第235頁新生手冊內容,105學年度按正常程序註冊之學籍生係由學務處課外活動組負責辦理),於教育部開放學雜費減免補助申請時間,即會按學籍生之補助申請流程,登入教育部助學整合平台,以上開人員為學籍生之身分辦理申請,將會造成教育部承辦人員誤以為該等學分班學員確實具有學籍生身分,而同意核給學雜費減免與補助,此為被告黃宜純、鄭端耀、陳國偉等人在辦理不實之學籍生資料登載時,即已知悉之學籍生學雜費減免補助流程,被告黃宜純、鄭端耀、陳國偉就其等逕將未合法取得學籍之人登錄取得學籍後,該等學分班學員即可以學籍生具身心障礙補助身分取得減免學雜費補助此情,自在被告黃宜純、鄭端耀、陳國偉原可預見之範圍內,被告黃宜純、鄭端耀、陳國偉本案行為雖並非為自身牟取不法所得,然對於造成第三人即前述實際上為學分班學員獲得學籍生補助,自有不確定故意,即堪認定,從而,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㈧另被告黃宜純之辯護人申請傳喚證人蔡智恆、許佳安、鈕大

旻,欲證明被告黃宜純並未指示上開證人進行違法將學分班學員直接登錄為學籍生。然證人蔡智恆擔任康寧大學教務長、許佳安擔任招生組副組長期間,康寧大學之校長為被告金榮勇,並非被告黃宜純,被告黃宜純當無指示金榮勇擔任校長期間之教務長蔡智恆、招生組副組長許佳安,在黃宜純擔任校長期間辦理本案之理;又本件公訴意旨並未主張鈕大旻有參與本案行為,而鈕大旻雖有以秘書室身分簽擬有關105年8月29日簽呈、105年10月19日之簽呈,然各該簽呈表彰之意涵業經本院說明如前,實無再行傳喚證人鈕大旻之必要。又被告鄭端耀之辯護人復聲請傳喚證人許佳安,欲證明被告鄭端耀身為主秘時參與該次董事長鈕廷莊裁示將學分班直接轉為學籍生會議之狀況,以及鄭端耀並未專注會議內容。然證人許佳安前於調詢及偵查中均已就該次會議情形為證述,且被告鄭端耀對於其有參與該次會議並不爭執,而證人許佳安對於被告鄭端耀有無專注於會議,此種牽涉被告鄭端耀內心主觀想法部分實難窺知,被告鄭端耀及辯護人請求為上開證人之傳喚,核無必要,併此指明。

四、論罪科刑:㈠被告黃宜純、鄭端耀、陳國偉行為後,刑法第215條於108年1

2月27日修正生效,惟此次修正,僅係將相關刑法分則條文中之罰金刑依原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之罰金刑提高標準加以通盤換算後之結果,實質上不生有利或不利被告之影響,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而無新舊法比較問題。㈡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

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電磁紀錄,係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而言。查被告黃宜純就105學年度與106學年度、被告鄭端耀就104學年度與105學年度、被告陳國偉就105學年度,實際上為學分班學員並未合法取得康寧大學學籍之人,以本案分工方式逕行將學分班學員登錄該校學籍系統,以表彰各該附表所示之人業經合法錄取而取得學籍,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之準文書,且分別足生損害於康寧大學、教育部對學籍管理之正確性。繼由對相關補助規定要件不瞭解之許燕明、連惠雅、林宸羽、林葆慧提出學雜費補助申請後,由康寧大學承辦人員將上開形式上為學籍生且具有身心障礙子女身分人員,向教育部申請學雜費減免補助,致教育部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撥如各該附表所示之款項。是核被告鄭端耀就犯罪事實三(附表一)即104學年度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黃宜純、鄭端耀、陳國偉就犯罪事實四(附表一之一、二、三、四)即105學年度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黃宜純就犯罪事實五(附表二之一、三之一)即106學年度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㈢再公訴意旨雖認就106學年度詐欺取財部分,被告黃宜純所涉

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惟依前述,康寧大學董事長鈕廷莊就此部分有無下達指示參與而為共犯,證據尚有不足,參佐106學年度部分並非將新開設之學分班逕行登錄為學籍生,而係將原105學年度違法登錄之學籍生,於106學年度仍登錄為學籍生,並使其中連惠雅得以學籍生身分申請補助,此部分與前述105學年度其中表二、三、四均係在該校正常註冊截止後,將新開班之學分班學員直接以電腦登錄在校內學籍註冊系統,會牽涉其他提供新設之學分班名單以及註冊登錄人員狀況不同,且檢察官亦僅認被告黃宜純與同案被告王仁偉涉犯106學年度之犯行,故就106學年度部分之共犯應僅有被告黃宜純與同案被告王仁偉,此部分自不足以認定被告黃宜純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行為,起訴法條尚有未洽,惟其基本社會事實仍屬相同,爰予變更起訴法條如前。㈣被告鄭端耀就犯罪事實三即附表一104學年度部分,與康寧大

學董事長鈕廷莊、同案被告金榮勇、郭勝豐、張承晋、王仁偉以及某註冊組人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黃宜純、鄭端耀、陳國偉就犯罪事實四即附表一之

一、二、三、四105學年度部分,與同案被告郭勝豐、張承晋、王仁偉以及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黃宜純就犯罪事實五即附表二之一、三之一106學年度部分,與同案被告王仁偉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㈤被告鄭端耀就犯罪事實三、四,被告黃宜純就犯罪事實四、

五,被告陳國偉就犯罪事實四共同在業務準文書為不實之登載,於各該學年度上傳教育部大專院校學生基本資料庫,上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黃宜純就犯罪事實五即106學年度部分,係利用不知情之註冊組人員將附表二之一、附表三之一學分班學生資料,仍登錄在康寧大學教務處之學籍系統嗣後上傳,係間接正犯。又被告鄭端耀、黃宜純、陳國偉就本案詐欺取財部分,係利用不知情負責辦理學雜費補助申請業務人員,將僅具有學分班身分人員,辦理教育部相關學雜費減免補助程序,亦均係間接正犯。

㈥再犯罪事實四即105學年度學籍生註冊資料上傳教育部大專院

校學生基本資料庫之時間,為105年11月3日、同年11月4日,係本於使該學年度學生取得學籍之單一目的而為,且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之法益同一,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而成立一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再就105學年度部分,以學籍生名義向教育部詐取減免學雜費補助款雖包含許燕明、連惠雅、林宸羽、林葆慧,然此部分均係利用康寧大學校內不知情之行政人員先行登入教育部助學整合平台,再列印清冊後一次向教育部提出申請,被告鄭端耀、黃宜純、陳國偉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加重詐欺取財罪,應各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㈦又被告鄭端耀就104學年度、被告鄭端耀、黃宜純與陳國偉就

105學年度、被告黃宜純就106學年度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行,各該學年度之目的均係為提高註冊率而將學分班學員直接登錄為學籍生,並得讓各該形式上符合補助規定學員向教育部申請減免學雜費補助,已如前述,是被告鄭端耀、黃宜純、陳國偉於各該學年度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與不實登載之學籍生於該學年度向教育部詐取學雜費補助款,雖在自然意義上並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係以有不實之登載始能完成申請減免學雜費補助,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以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虞,而與人民之法律感情未相契合,是於牽連犯廢除後,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認此情形以評價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是被告鄭端耀所犯104學年度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與104學年度第1、2學期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黃宜純、鄭端耀、陳國偉所犯105學年度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與105學年度第1、2學期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黃宜純所犯106學年度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與106學年度第1、2學期共同詐欺取財罪,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二罪名,應各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鄭端耀104學年度)、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黃宜純、鄭端耀、陳國偉105學年度)、詐欺取財罪(被告黃宜純106學年度)處斷。

㈧被告黃宜純於105學年度、106學年度,先後所犯之加重詐欺

取財與一般詐欺取財行為,被告鄭端耀於104學年度與105學年度先後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行為,係於不同學年度所為,且各不同學年度向教育部詐取之減免學雜費補助款之犯罪時間不同,行為亦可分,可見其等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

㈨刑法第59條部分:

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故是否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自應就同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顯可憫恕之情狀,以為判斷(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9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陳國偉共犯本案105學年度犯行,所為雖非可取,然被告陳國偉並非本案之主導、決策者,應係聽從校長黃宜純、教務長鄭端耀之指示配合辦理不實之學籍登記,其主觀惡性應較被告黃宜純、鄭端耀為低,而其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係法定刑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不可謂為不重,若量處法定最低本刑即有期徒刑1年,應屬過度評價,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而有情輕法重之處,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爰就被告陳國偉本案犯行,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㈩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鄭端耀擔任康寧大學教

務長、黃宜純擔任校長、陳國偉擔任註冊組副組長,在教育界任職本應秉持誠信,以發展特色科系此類正當方式提昇教育品質,進而提高學生就讀意願增加註冊率,因面臨招生不足之窘境,竟未經公開招考程序即直接將學分班學員逕行登錄學籍,違反大學、研究所公開招考程序之公平、公開原則,並就部分形式上符合補助要件之學員,於登錄學籍後向教育部詐取減免學雜費,影響修習學分不應獲得教育補助之原則,所為實不可取;暨被告鄭端耀、黃宜純、陳國偉與同案被告等人就本件犯行分工之方式,兼衡①被告鄭端耀自陳博士畢業,子女均已成年,現已退休,主要在美國照顧母親;②被告黃宜純自陳博士畢業,子女均已成年,現在臺中科技大學擔任教職,需扶養母親;③被告陳國偉自陳博士畢業,無小孩、現在康寧大學擔任教職工作,需扶養父母等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暨其等犯後均否認犯罪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項至第3項所示之刑,並就被告黃宜純所犯之普通詐欺罪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被告鄭端耀所處之刑,因合於數罪併罰之規定,爰審酌被

告鄭端耀本案所犯雖係不同學年度,但犯罪手段、目的相同,其犯罪期間、次數、所侵害之法益及刑法效果之邊際遞減關係等因素,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沒收部分: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且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本件沒收與否之判斷,即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規定。另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鄭端耀雖將附表一、一之一、二、三、四,被告黃宜純將附表一之一、二、二之一、三、三之一、四,被告陳國偉將附表一之一、二、三、四未合法取得學籍之人逕行登錄學籍系統而取得學籍,並以許燕明附表一、一之一、連惠雅附表三、三之一、林宸羽、林葆慧等人附表四康寧大學學籍生之身分,向教育部詐得補助款,然各該補助款並非直接匯入被告鄭端耀、黃宜純、陳國偉等人帳戶,應係由教育部支付與康寧大學,尚無證據足證被告鄭端耀、黃宜純、陳國偉就本案犯行有所得,自無庸諭知沒收。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陳國偉於104年11月至000年0月間擔任康寧大學教務處註冊組副組長,陳國偉明知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因未經公開、合法之入學招生程序錄取,非屬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縱學員具有身心障礙或為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不得申請學雜費減免,仍與鈕廷莊、金榮勇、鄭端耀、王仁偉共同基於加重詐欺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金榮勇、鄭端耀指示張承晋、郭勝豐提供附表一學分班學員基本資料予王仁偉、陳國偉,未經合法、公開考試之招生程序,逕於104學年度開始時將附表一學分班學員登錄於康寧大學學籍系統變更為正式學籍之碩士班學生(詳如附表一),而在業務文書上為不實之登載,使之均具有正式學籍,並使不知情之具有身心障礙人士子女補助資格之學員許燕明,以正式學籍生之名義,簽署不實之學費減免申請書,向教育部行使以申請學雜費補助,使不知情之教育部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核銷補助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致生損害於教育部及康寧大學關於學籍管理及學雜費補助之正確性,而認被告陳國偉就附表一即104學年度部分,亦涉嫌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證明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07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陳國偉就104學年度學分班逕行轉為學籍生乙事亦有參與,無非係以同案被告王仁偉、張承晋之供述,以及前述附表一「北高雄、南高雄休管所碩士學分班」104年11月2日「承辦單位:進修推廣處、承辦人:張哲裕」之簽核紀錄列印資料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陳國偉堅稱:我是104年11月1日開始擔任註冊組副組長,附表一的簽呈我是在105年1月11日簽辦,當時104學年度報給教育部的學籍生資料都已結束,一般學籍生人數資料統計是在10月15日前截止,附表一的資料實際上非其擔任註冊組副組長期間事宜等為辯。經查:㈠被告陳國偉於104年11月1日起至106年1月31日止擔任康寧大

學教務處註冊組副組長,附表一之北高雄、南高雄休管系學分班學員,確實於104學年度未經公開招考程序,逕行轉為學籍生等情,業如前述,而就康寧大學違法將學分班學員逕行登錄為學籍生之流程,同案被告王仁偉於本院證稱:康寧大學針對招生會召開招生委員會和招生策進委員會,主席都是當時的校長,招生委員會是針對學生報名、放榜、最低錄取分數等招生相關業務,招生策進委員會是與招生相關的策略會議,一般碩士專班、碩士在職專班招生流程是依據簡章內容報名後考試,會公告報名期間,考完試我們會統計成績,接著提報到招生委員會,委員會會訂最低錄取分數,我們就會知道正備取名額,錄取學生名單確認後將這些名單給註冊組,包含錄取名單跟學生報名時所填的基本資料,註冊組會將學生編學號,照理要將註冊相關表單寄給學生,也會定報到時間,報到時間確定後我們會問註冊組該生有無報到,後續是否有缺額,註冊組會統計已繳交註冊費或報名相關表單等提供招生組,我們才會知道每個系所報到情形、名額多少、報到幾人、缺額多少,正常管道的學籍生名單大概9月底就會交給註冊組,每年註冊報到的各個系所人數要報給教育部,截止日期固定是10月15日,把學分班學生直接轉為學籍生,通常是要報部了才趕快用這個方式把名單補起來,如果名額已經確定就沒辦法再用這種方式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08頁至第128頁);同案被告金榮勇於本院證稱:在康寧大學一般上半年5月到8月是最旺季,到10月15日就截止,因為要報教育部,過了10月15日教務處幾乎是半休息狀態,因為不需要招生了,招生是下個學年度,就是這個學年度從8月1日開始至明年的7月31日,但是到了10月15日報了務育部後一切塵埃落定,那時大家是休息養生階段,等2月份再開始學測、基測、統測等,又開始是教務處的招生等語(見本院卷三第60頁);同案被告張承晋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學分班直接轉成學籍生一開始一定是由教務處招生組去蒐集這些可以轉成學籍生名單,再交給教務處註冊組去組織跟登錄學籍,再將名單交給教務長、校長看,他們也都會催我們每年10月15日要報部,要我們能補趕快補,意思就是提供學分班名單轉為學籍生的缺額,不然會因為招生人數不夠,明年教育部會給我們減招等語(見他三卷第363頁)。而各大專院校需向教育部申報實際註冊人數,本即應會有統一之計算日期,此為公平計算各校註冊率之固定基準,則依同案被告王仁偉、金榮勇、張承晋之證述與供述,104學年度至106學年度教育部就學籍生之統計,得申報之實際註冊人數應係指該學年度10月15日(含當日)已完成註冊之在學學生為填報基準,即在該學年度10月15日填入各校學籍生註冊系統之學生,始能作為該學年度上傳教育部大專院校學生基本基資庫之之註冊學生(按查詢最新教育部大專院校學生基本基資庫,其公告之學籍查驗產出資料係調查時間為112年10月15日具備正式學籍之本國籍學生,資料統計時間仍為10月15日),則附表一北高雄、南高雄休管系學分班學員資料,應係在該學年度統計基準日104年10月15日前,即已由被告金榮勇、董事長鈕廷莊裁示,由鄭端耀、張承晋、郭勝豐、王仁偉共同分工,取得附表一學分班學員名單後交與註冊組人員登打至康寧大學學籍生註冊系統內,始能作為104學年度之註冊人數統計,並非在被告陳國偉104年11月1日擔任註冊組副組長之後進行,自難認被告陳國偉有參與附表一104學年度學分班學員違法登記為學籍生之行為。

㈡再附表一北高雄、南高雄休管系學分班學員資料,依教育部1

09年9月24日臺教技(三)字第109014403號函覆資料,上傳時間雖均為104年12月2日,然該批資料均係在104年10月15日(含當日)前即已登打至康寧大學學籍生註冊系統裡,嗣後再行上傳至教育部大專院校學生基本資料庫。參佐前述,證人張鎮瓘簽請之「有關104學年度高雄學分班學員先入學籍一案」簽呈,被告陳國偉實際提出簽辦意見之時間為105年1月11日,顯係在附表一學分班學員已登錄為學籍生並上傳教育部大專院校學生基本資料庫之後,故依照被告陳國偉任職註冊組副組長時間、審閱公文之簽辦時間,均不足以證明被告陳國偉有參與附表一南高雄、北高雄休管系學分班,逕行登錄為學籍生,並藉此辦理學籍生之學費補助。從而,被告陳國偉辯稱其並未參與附表一104學年度之犯行,尚屬可採。

㈢綜上所述,附表一學分班學員雖於104學年度,未經公開招考

程序即違法登錄為學籍生,並以學籍生身分申請教育部補助,然此部分犯行應係前述104學年度之共犯所為,本件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認定被告陳國偉有此部分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以證明被告陳國偉有公訴意旨所指關於104學年度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揆諸首揭說明,要屬不能證明被告陳國偉此部分犯罪,就上開104學年度部分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書翰提起公訴,檢察官張芳綾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陳鈺雯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茵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104學年度休閒管理系碩士學分班(南高雄、北高雄) 編號 實際就讀班別 姓名 上傳學籍時間 教育部學籍登錄 身分與詐領金額 1 (南高雄)休閒管理系碩士學分班 許燕明 104學年度 (104年12月02日) 餐飲管理系碩士班(104學年度1年級) 以中度身心障礙人士子女身份於104學年度第1、2學期共申請補助62,240元(依高教司109年6月4日電子郵件與康寧大學函覆之許燕明105學年度繳費單計算而得;見調查卷一第459頁、本院卷一第419頁至第420頁) 2 吳妮容 餐飲管理系碩士班(104學年度1年級) 3 張孟孝 餐飲管理系碩士班(104學年度1年級) 4 陳嘉芬 餐飲管理系碩士班(104學年度1年級) 5 吳寀琳 餐飲管理系碩士班(104學年度1年級) 6 王又生 餐飲管理系碩士班(104學年度1年級) 7 (北高雄)休閒管理系碩士學分班 康家綺 休閒管理系碩士在職專班(104學年度1年級) 8 姜鉄成 休閒管理系碩士在職專班(104學年度1年級) 9 管惠玲 休閒管理系碩士在職專班(104學年度1年級) 10 張華玲 休閒管理系碩士在職專班(104學年度1年級) 11 吳雅雯 休閒管理系碩士在職專班(104學年度1年級) 12 林寬鴻 休閒管理系碩士在職專班(104學年度1年級)

附表一之一:

105學年度休閒管理系碩士學分班(南高雄、北高雄) 編號 實際就讀班別 姓名 上傳學籍時間 教育部學籍登錄 身分與詐領金額 1 (南高雄)休閒管理系碩士學分班 許燕明 105學年度 (105年11月03日) 休閒管理系碩士班(105學年度1年級) 以中度身心障礙人士子女身份於105學年度第1、2學期共申請補助62,240元(依康寧大學函覆之許燕明105學年度繳費單,見本院卷一第419頁至第420頁) 餐飲管理系碩士班(104學年度3年級) 2 吳妮容 休閒管理系碩士在職專班(105學年度1年級) 餐飲管理系碩士班(104學年度3年級) 3 張孟孝 休閒管理系碩士班(105學年度1年級) 餐飲管理系碩士班(104學年度4年級) 4 吳寀琳 休閒管理系碩士在職專班(105學年度1年級) 餐飲管理系碩士班(104學年度3年級) 5 王又生 休閒管理系碩士班(105學年度1年級) 餐飲管理系碩士班(104學年度3年級) 6 (北高雄)休閒管理系碩士學分班 康家綺 休閒管理系碩士在職專班(104學年度3年級) 7 姜鉄成 休閒管理系碩士在職專班(104學年度3年級) 8 管惠玲 休閒管理系碩士在職專班(104學年度3年級) 9 張華玲 休閒管理系碩士在職專班(104學年度3年級) 10 吳雅雯 休閒管理系碩士在職專班(104學年度3年級) 11 林寬鴻 休閒管理系碩士在職專班(104學年度3年級)

附表二:

105學年度休閒管理系碩士學分班(北高雄) 編號 實際就讀班別 姓名 上傳學籍時間 教育部學籍登錄 身分與詐領金額 1 (北高雄)休閒管理系碩士學分班 侯貴霜 105學年度 (105年11月03日) 休閒管理系碩士班(105學年度1年級) 2 陳佳吟 休閒管理系碩士班(105學年度1年級) 3 林恩巧 休閒管理系碩士班(105學年度1年級) 4 陳松敏 休閒管理系碩士班(105學年度1年級) 5 張秀嫚 休閒管理系碩士班(105學年度1年級) 6 王武郎 休閒管理系碩士在職專班(105學年度1年級)

表二之一:

106學年度休閒管理系碩士學分班(北高雄) 編號 實際就讀班別 姓名 上傳學籍時間 教育部學籍登錄 身分與詐領金額 1 (北高雄)休閒管理系碩士學分班 侯貴霜 106學年度 (106年12月08日) 休閒管理系碩士班(105學年度2年級) 2 陳佳吟 休閒管理系碩士班(105學年度2年級) 3 林恩巧 休閒管理系碩士班(105學年度2年級) 4 陳松敏 休閒管理系碩士班(105學年度2年級) 5 張秀嫚 休閒管理系碩士班(105學年度2年級)

附表三:

105學年度餐飲管理系碩士學分班(嘉義班) 編號 實際就讀班別 姓名 上傳學籍時間 教育部學籍登錄 身分與詐領金額 1 嘉義餐飲管理系碩士學分班 連惠雅 105學年度 (105年11月03日) 餐飲管理系碩士班(105學年度1年級) 以重度身障人士子女身份於105年學年度第1、第2學期共申請補助89,127元(依康寧大學函覆之連惠雅繳費單計算,見本院卷一第450頁至第451頁) 2 吳月枝 餐飲管理系碩士班(105學年度1年級)

附表三之一:

106學年度餐飲管理系碩士學分班(嘉義班) 編號 實際就讀班別 姓名 上傳學籍時間 教育部學籍登錄 身分與詐領金額 1 嘉義餐飲管理系碩士學分班 連惠雅 106學年度 (106年12月08日) 餐飲管理系碩士班(105學年度2年級) 以重度身障人士子女身份於106年學年度第1、第2學期共申請補助89,127元(依康寧大學函覆之連惠雅繳費單計算,見本院卷一第452頁至第453頁) 2 吳月枝 餐飲管理系碩士班(105學年度2年級)

附表四:

105學年度餐飲管理系學士學分班(永康班) 編號 實際就讀班別 姓名 上傳學籍時間 教育部學籍登錄 身分與詐領金額 1 餐飲管理系學士學分班 施佳宏 105學年度 (105年11月04日) 休閒管理學系進修學士班(105學年度1年級) 2 吳峙彣 休閒管理學系進修學士班(105學年度1年級) 3 江良德 休閒管理學系進修學士班(105學年度1年級) 4 洪醒民 休閒管理學系進修學士班(105學年度1年級) 5 林佾駗 休閒管理學系進修學士班(105學年度1年級) 6 翁秀娟 休閒管理學系進修學士班(105學年度1年級) 7 溫修煌 休閒管理學系進 修學士班(105學年度1年級) 8 吳宸濬 休閒管理學系進修學士班(105學年度1年級) 9 謝榮全 休閒管理學系進修學士班(105學年度1年級) 10 林宸羽 休閒管理學系進修學士班(105學年度1年級) 以中度身障人士子女身份於105年學年度第1學期、第2學期各申請補助11,936元、18,899元共30,835元(依教育部大專院校學生助學系統整合平台申請減免紀錄截圖,見調二卷第427頁) 11 机欣黛 休閒管理學系進修學士班(105學年度1年級) 12 林葆慧 休閒管理學系進 修學士班(105學年度1年級) 以重度身障人士子女身份於105年學年度第2學期申請27,156元(依教育部大專院校學生助學系統整合平台申請減免紀錄截圖,見調二卷第427頁) 13 洪清德 休閒管理學系進修學士班(105學年度1年級) 14 周仁捷 休閒管理學系進修學士班(105學年度1年級) 15 洪宗延 休閒管理學系進修學士班(105學年度1年級) 16 蔡淑芬 休閒管理學系進修學士班(105學年度1年級)

附件:卷目索引

一、調一卷:證據卷一 二、調二卷:證據卷二 三、他一卷:臺南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1343號卷一 四、他二卷:臺南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1343號卷二 五、他三卷:臺南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1343號卷三 六、他四卷:臺南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1343號卷四 七、他五卷:臺南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1343號卷五 八、偵一卷:臺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21194號 九、 偵二卷:臺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669號 十、本院卷:111年度訴字第1396號刑事卷宗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4-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