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8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 人 陳志宏即 被 告選任辯護人 江鎬佑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802號、第16438號、第16439號、第16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志宏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志宏已坦承犯行,爰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以利家人探望等語。
二、聲請人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於民國111年7月14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因被告現已坦承犯行,相關事證亦屬完備,難認尚有勾串證人及湮滅證據之虞,無再予禁止接見、通信必要,此部分限制應予解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瓊蘭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