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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72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2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瑞仁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瑞仁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陳瑞仁因家暴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款、第2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1年7月1日起執行羈押3月在案。

㈡、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並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固於審理時坦承犯行,然被告所涉殺人未遂、放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住宅罪,均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基於人性畏罪天性,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又被告於本案犯行前,曾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1707號、109年度簡上字第59號判決拘役20日、30日確定,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且於本案審理時仍表示其因告訴人等提告家暴遭判刑,告訴人等又不願出錢讓其易科罰金,其因而入獄執行,很生氣等語(本院卷第285頁),且據告訴人洪鳳珠偵訊時表示:被告根本不怕保護令,還拿菜刀要殺我,案發前還一直跟蹤我等語,足認為被告對告訴人等仍多有不滿,有反覆實行相同犯行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另本院權衡被告涉犯之罪刑重大,以及本案對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影響、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本案尚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對被告自由權利侵害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措施替代,故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㈢、綜上所述,本案仍有前述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存在,爰依法裁定被告自111年10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鄭銘仁法 官 茆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薛雯庭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等
裁判日期:2022-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