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72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連啓良
廖泳菖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王進輝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營偵字第1012號、111年度營偵字第1170號、111年度營偵字第1297號、111年度營偵字第151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A○○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辛○○犯如附表一編號三十四至編號三十八、編號四十至編號四十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三十四至編號三十八、編號四十至編號四十二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緩刑參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緣A○○因財務狀況欠佳,萌生以虛捏不實事故並偽造不實申請資料,佯以自己或他人之保險單所列保險事故發生,而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金之念,先於109年9月間某時,在其臺南市○○區○○街00號5樓之4住處,自行下載或掃描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下稱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收據、其他藥品費用單、急診護理過程紀錄、出院病歷摘要、急診病歷,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下稱新營分局當事人登記聯單),將之轉為電子檔空白格式;復委由不知情之刻印店,刻印如附表三編號7至18所示之「庚○○」章、「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職名章、「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服務組」橢圓戳章、「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證明用章」大、小方形章、「補發與原本無異」章、「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影印病歷專用章
(甲)」、「小隊長黃國原」職名章、「警員何忠誠」職名章、「黃國原」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橢圓戳章等,供隨時填入資料並蓋用,A○○進而為下列行為:
㈠A○○明知以罹病或發生車禍為由申請保險理賠,須確實有
生病就醫或發生車禍之事實,並檢附向醫療院所取得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單據向保險公司申請始得為之,其實際上並無生病或與人發生車禍住院治療之情形,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以其所捏造A○○本人有附表一編號1至4、6與7(編號7為編號6之補件,補提資料而為接續行為)、8、11、13、17、26、28至30、3
2、49、56「偽造事由」欄所載之不實罹病或車禍住院治療過程、「診斷證明書所載傷病」欄所載之不實疾病或傷勢,在其臺南市新營區住處內,以電腦、印表機將上開不實內容填入各該編號「檢附之不實文書」欄所示之文書,並在前述編號文書蓋印「偽造之印文」欄所示之印文,而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至4、6與7、8、11、13、17、26、28至30、32、49、56「檢附之不實文書」欄所示不實之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柳營奇美醫院收據或病歷相關資料,作為其本人有發生保險事故暨支出醫療費用之證明,並於附表一前揭編號所示之申領日期,填寫理賠申請書併檢附上開編號所示偽造之私文書,持向附表一前述編號所示之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而行使之(其中附表一編號6、7為接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各該遭冒用名義之機構或人員,及附表一前述編號保險公司對於保險理賠管理之正確性。
㈡A○○為以相同手段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金,同時強化其虛捏之
車禍事故發生之可信度,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以其所捏造A○○本人有附表一編號14至15、18至21、23至25、27、39、48「偽造事由」欄所載之不實車禍發生事實及住院治療過程、「診斷證明書所載傷病」欄所載之不實傷勢,在其臺南市新營區住處內,以電腦、印表機將上開不實內容填入各該編號「檢附之不實文書」欄所示之公文書及私文書,並在前述編號文書蓋印「偽造之印文」欄所示之印文,而偽造附表一編號14至15、18至21、23至25、27、39、48「檢附之不實文書」欄所示不實之新營分局當事人登記聯單、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柳營奇美醫院收據或相關病歷資料,作為其本人有發生保險事故暨支出醫療費用之證明,並於附表一前揭編號所示之申領日期,填寫理賠申請書併檢附上開編號所示偽造之公文書與私文書,持向附表一前述編號所示之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各該遭冒用名義之機構或人員,及附表一前述編號保險公司對於保險理賠管理之正確性。
㈢A○○為以相同手段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金,謀求以其不知情女
兒連○萱發生不實疾病或車禍為由向保險公司申請不實保險給付,明知其女兒為未滿18歲之少年,仍基於詐欺取財、對少年犯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以其所捏造連○萱有附表一編號5、9與10(編號10為編號9之補件,補提收據正本而為接續行為)、12、22、54「偽造事由」欄所載之不實罹病或意外受傷住院治療過程、「診斷證明書所載傷病」欄所載之不實疾病或傷勢,在其臺南市新營區住處內,以電腦、印表機將上開不實內容填入各該編號「檢附之不實文書」欄所示之文書,並在其中附表一編號5、9、12、22、54保險金申請書偽簽其女兒「連○萱」之署名各1枚,在附表一編號5、9及
10、12、22、54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柳營奇美醫院收據蓋印「偽造之印文」欄所示之印文,而偽造如附表一編號
5、9、12、22、54「檢附之不實文書」欄所示不實之保險金申請書,以及偽造如附表一編號5、9及10、12、22、54「檢附之不實文書」欄所示不實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柳營奇美醫院收據,作為連○萱有發生保險事故提出理賠申請暨支出醫療費用之證明,並於附表一前揭編號所示之申領日期,將上開偽造之私文書,持向附表一前述編號所示之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而行使之(其中附表一編號9、10為接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各該遭冒用名義之機構或人員,及附表一前述編號保險公司對於保險理賠管理之正確性。
㈣A○○為以相同手段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金,謀求以其不知情母
親己○○發生不實跌倒意外,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而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以所捏造其母己○○有附表一編號59「偽造事由」欄所載之不實跌倒意外而受傷住院治療過程、「診斷證明書所載傷病」欄所載之不實傷勢,在其臺南市新營區住處內,以電腦、印表機將上開不實內容填入附表一編號59「檢附之不實文書」欄所示之文書,並在保險金申請書上持不知情之己○○本人印章盜蓋「己○○」印文1枚並偽簽「己○○」署名1枚,復在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柳營奇美醫院收據蓋印「偽造之印文」欄所示之印文,而偽造如附表一編號59「檢附之不實文書」欄所示不實之保險金申請書、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柳營奇美醫院收據,作為己○○有發生保險事故提出理賠申請暨支出醫療費用之證明,並於附表一前揭編號所示之申領日期,將上開偽造之私文書,持向附表一前述編號所示之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各該遭冒用名義之機構或人員,及附表一前述編號保險公司對於保險理賠管理之正確性。
㈤A○○為以相同手段、以其母己○○名義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金,
同時強化其虛捏之車禍事故發生之可信度,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以所捏造其母己○○有附表一編號58、60「偽造事由」欄所載之不實車禍發生事實及住院治療過程、「診斷證明書所載傷病」欄所載之不實傷勢,在其臺南市新營區住處內,以電腦、印表機將上開不實內容填入各該編號「檢附之不實文書」欄所示之公文書及私文書,並在保險金申請書上持不知情之己○○本人印章盜蓋「己○○」印文1枚並偽簽「己○○」署名1枚,復在新營分局當事人登記聯單、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柳營奇美醫院收據蓋印「偽造之印文」欄所示之印文,而偽造如附表一編號58、60「檢附之不實文書」欄所示不實之保險金申請書、新營分局當事人登記聯單、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柳營奇美醫院收據,作為己○○有發生保險事故並提出保險申請暨支出醫療費用之證明,並於附表一前揭編號所示之申領日期,檢附上開編號所示偽造之公文書與私文書,持向附表一前述編號所示之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各該遭冒用名義之機構或人員,及附表一前述編號保險公司對於保險理賠管理之正確性。
㈥A○○以前述方式向各該保險公司提出申請後,致附表一編號1
至15、17、20、22、28、48、54、58保險公司承辦人陷於錯誤,誤信被保險人確實有發生保險事故且支出醫療費用,同意核付附表一上開編號「詐得金額」欄所示之款項,並均由A○○收領。至附表一編號18至19、21、23至27、29至30、32、39、49、56、59至60部分,則因保險公司察覺有異予以退件,A○○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給付之行為始未能得逞(各保險公司、偽造之傷病、不實之文書及簽名、蓋印之名稱與數量、詐欺得手金額、撥款日期等相關資料均詳如附表一所載)。
二、A○○於108年3月底某日,利用其擔任南北房屋新營店房屋仲介人員,取得屋主蔡儷芬委託該店銷售臺南市○○區○○街00巷0弄00號房屋而轉交鑰匙之機會,竊得蔡儷芬擺放上開處所包含庚○○申請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庚○○身分證正反面影本(A○○所涉竊盜未據起訴),並經A○○測試提款卡發現該帳戶之密碼為庚○○之出生日期,因各該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時,僅接受被保險人名義帳戶作為入款帳戶,而尋思以庚○○名義投保保險,再以相同手法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金,待保險金撥入庚○○合作金庫帳戶後,其即可提領花用。A○○遂未經庚○○同意(庚○○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就附表一編號31、43至45、47、50、52、55部分尚同時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僅附表一編號53無行使偽造公文書),先於附表二「偽造電磁紀錄時間」欄所載時間,以電腦連接網際網路至附表二各該保險公司網站,冒用「庚○○」名義辦理線上投保各該保險公司旅行平安險或健康意外險,並選擇庚○○上開合作金庫帳戶扣繳保費,而分別偽造庚○○欲向附表二各該保險公司投保之意思,並將上述投保資料傳送至各該保險公司網站,而偽造準私文書據以行使。A○○偽以「庚○○」名義辦理投保完畢後,以所捏造庚○○有附表一編號31、43至45、47、50、52、53、55「偽造事由」欄所載之不實車禍發生事實及住院治療過程、「診斷證明書所載傷病」欄所載之不實傷勢,在其臺南市新營區住處內,以電腦、印表機將上開不實內容填入各該編號「檢附之不實文書」欄所示之公文書及私文書(附表一編號53則僅有私文書),並在各該文書上蓋印或偽簽「偽造之印文」欄所示之印文或簽名,而偽造如附表一編號31、43至45、47、50、52、53、55「檢附之不實文書」欄所示不實之保險金申請書、病歷資料調閱及事故確認授權書、新營分局當事人登記聯單、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柳營奇美醫院收據,並在保險金申請書填載庚○○上開合作金庫帳戶作為撥款帳戶,作為庚○○有發生保險事故並提出保險申請暨支出醫療費用之證明,並於附表一前揭編號所示之申領日期,檢附附表一編號53所示之私文書、附表一編號31、43至45、47、50、52、55所示偽造之公文書與私文書,持向附表一前述編號所示之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各該遭冒用名義之機構或人員,及附表一前述編號保險公司對於保險理賠管理之正確性,致附表一編號31、50所示之保險公司承辦人,誤信庚○○發生保險事故且支出醫療費用,同意核付如附表一編號31、50款項,A○○即將上開款項提領花用。至附表一編號43至45、4
7、52、53、55部分,則因保險公司察覺有異予以退件,A○○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給付之行為始未能得逞(各保險公司、偽造之傷病、不實之文書及簽名、蓋印之名稱與數量、詐欺得手金額、撥款日期等相關資料均詳如附表一所載)。
三、A○○因感於僅以自身、直系血親作為被保險人,得向保險公司詐領之金額不足,遂分別向其友人辛○○、子○○、酉○○、地○○提議可以上開方式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給付,其會處理詐保所需相關文件,並向辛○○、子○○、酉○○表示待保險給付核給後,其等各自可取得七成保險給付,其餘三成保險給付則交與A○○做為報酬,就地○○部分A○○則未表示需支付報酬。A○○、辛○○即為下列行為:
㈠辛○○明知以發生車禍為由申請保險理賠必須確實有保險事故
發生,並檢附向醫療院所取得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單據、車禍發生資料向保險公司申請始得為之,其並未與人發生車禍且無住院治療之情形,因貪圖保險給付遂接受A○○之建議,辛○○、A○○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辛○○提供個人資料、保險給付入帳帳戶,委由A○○辦理投保旅行平安險,A○○投保完畢後,即以其所捏造之附表一編號36「偽造事由」欄所載之不實車禍與治療住院過程、「診斷證明書所載傷病」欄所載之不實傷勢,在其臺南市新營區住處內,以電腦、印表機將上開不實內容填入附表一編號36「檢附之不實文書」欄所示之文書,並在各該文書蓋印「偽造之印文」欄所示之印文,而偽造如附表一編號36辛○○「檢附之不實文書」欄所示不實之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柳營奇美醫院收據、新營分局當事人登記聯單,作為附表一編號36辛○○發生保險事故暨支出醫療費用之證明,並於前揭附表一編號36所示之申領日期,填寫理賠申請書併檢附上開編號所示偽造之私文書與公文書,持向附表一編號36所示之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而共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各該遭冒用名義之機構或人員,及附表一編號36所示之保險公司對於保險理賠管理之正確性。
㈡子○○、酉○○、地○○(以上三人均經本院另行判決確定)因貪
圖保險給付遂接受A○○之建議,A○○遂分別與子○○、酉○○、地○○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子○○、酉○○、地○○分別提供個人資料、保險給付入帳帳戶、各自原有之保險契約相關資料或委由A○○辦理投保旅行平安險,A○○於確認附表一編號16、33、46、51、61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係在有效狀態後,即以其所捏造之附表一編號16、33、46、51、61「偽造事由」欄所載之不實車禍與治療住院過程、「診斷證明書所載傷病」欄所載之不實傷勢,在其臺南市新營區住處內,以電腦、印表機將上開不實內容填入附表一上開編號「檢附之不實文書」欄所示之文書,並在各該文書蓋印「偽造之印文」欄所示之印文,而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6子○○、附表一編號33酉○○、附表一編號46、51、61地○○「檢附之不實文書」欄所示不實之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柳營奇美醫院收據、新營分局當事人登記聯單,作為附表一編號16子○○、附表一編號33酉○○、附表一編號46、51、61地○○發生保險事故暨支出醫療費用之證明,並於前揭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申領日期,填寫理賠申請書併檢附上開編號所示偽造之私文書與公文書,持向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之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而共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各該遭冒用名義之機構或人員,及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之保險公司對於保險理賠管理之正確性。
㈢A○○知悉地○○尚有其他保險可支付醫療給付,其明知地○○並無
因胃潰瘍而住院治療,仍建議地○○可向保險公司詐保,地○○因貪圖保險給付遂接受A○○之建議,A○○即與地○○(地○○此部分業經本院另行判決確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地○○提供個人資料、保險給付入帳帳戶、原有之保險契約資料與A○○,A○○於確認附表一編號57之保險契約係在有效狀態後,即以其所捏造之附表一編號57「偽造事由」欄所載之地○○罹患胃潰瘍與住院治療過程、「診斷證明書所載傷病」欄所載之不實病況,在其臺南市新營區住處內,以電腦、印表機將上開不實內容填入附表一編號57「檢附之不實文書」欄所示之文書,並在各該文書蓋印「偽造之印文」欄所示之印文,而偽造如附表一編號57地○○「檢附之不實文書」欄所示不實之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柳營奇美醫院收據,作為附表一編號57地○○發生保險事故暨支出醫療費用之證明,並於前揭附表一編號57所示之申領日期,填寫理賠申請書併檢附上開編號所示偽造之私文書,持向附表一編號57所示之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而共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各該遭冒用名義之機構或人員,及附表一編號57所示之保險公司對於保險理賠管理之正確性。
㈣附表一上開編號「參與詐領保險理賠行為人」欄所載之人員
,共同以前述方式向各該保險公司提出申請後,致附表一編號16、51、61保險公司承辦人陷於錯誤,誤信被保險人確實有發生保險事故且支出醫療費用,同意核付附表一上開編號「詐得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子○○並依約將其中三成款項交與A○○。至附表一編號33、36、46、57部分,則因保險公司察覺有異予以退件,其等共同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給付之行為始未能得逞(各參與人員、保險公司、偽造之傷病、不實之文書及蓋印之名稱與數量、詐欺得手金額、撥款日期等相關資料均詳如附表一所載)。
四、A○○復向辛○○提議其可與辛○○合作,由辛○○負責招攬他人作為被保險人共同詐保,A○○則負責處理詐保所需相關文件,待保險給付核給後,A○○取其中三成保險給付做為對價,並會支付辛○○每件新台幣(下同)5000元之報酬,辛○○認有利可圖,遂同意參與,而與A○○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辛○○將其有管道可捏造不實保險事故、偽造不實之申請資料,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給付乙事分別告知友人甲○○、天○○、癸○○、亥○○、宇○○、其妻黃○○(甲○○、天○○、癸○○、亥○○、黃○○部分業經本院另行判決確定;宇○○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結),並告知需支付實際偽造相關文件者部分保險給付做為報酬,其等知悉後即共同為下列行為:
㈠甲○○、天○○、黃○○、癸○○、亥○○均明知以車禍為由申請保險
理賠必須確實有保險事故發生,並檢附向醫療院所取得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單據、車禍資料向保險公司申請始得為之,其等並未與人發生車禍亦無住院治療之情形,因貪圖保險給付遂接受辛○○之建議,甲○○、天○○、黃○○、亥○○各自與辛○○、A○○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三人以上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癸○○則與辛○○、A○○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三人以上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癸○○附表一編號40未偽造新營分局當事人登記聯單),由甲○○、天○○、黃○○、癸○○、亥○○分別提供個人資料、保險給付入帳帳戶、各自原有之保險契約相關資料與辛○○,再由辛○○將渠等提供之上開資料轉交與A○○,若有尚未投保者,則同意委由辛○○轉知A○○辦理投保旅行平安險,A○○於確認附表一編號34、35、37、38、40、41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係在有效狀態後,即以其所捏造之附表一上開編號「偽造事由」欄所載之不實車禍與治療住院過程、「診斷證明書所載傷病」欄所載之不實傷勢,在其臺南市新營區住處內,以電腦、印表機將上開不實內容填入附表一上開編號「檢附之不實文書」欄所示之文書,並在個該文書蓋印「偽造之印文」欄所示之印文,而偽造如附表一編號34、37甲○○、附表一編號35天○○、附表一編號38黃○○、附表一編號40癸○○、附表一編號41亥○○「檢附之不實文書」欄所示不實之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柳營奇美醫院收據、新營分局當事人登記聯單,作為附表一編號34、37甲○○、附表一編號35天○○、附表一編號38黃○○、附表一編號40癸○○、附表一編號41亥○○發生保險事故暨支出醫療費用之證明,並於前揭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申領日期,填寫理賠申請書併檢附上開編號所示偽造之私文書與公文書(癸○○附表一編號40僅有私文書),持向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之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而共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各該遭冒用名義之機構或人員,及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之保險公司對於保險理賠管理之正確性。
㈡宇○○知悉辛○○有管道可偽造不實車禍資料向保險公司詐領保
險給付後,再將上情轉知友人戌○○,戌○○明知以車禍為由申請保險理賠必須確實有保險事故發生,並檢附向醫療院所取得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單據、車禍資料向保險公司申請始得為之,而戌○○並未與人發生車禍亦無住院治療之情形,因貪圖保險給付遂接受宇○○之建議,辛○○、A○○即與宇○○、戌○○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三人以上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戌○○提供個人資料、保險給付入帳帳戶、原有之保險契約相關資料與宇○○,再由宇○○將上開資料轉交與辛○○,辛○○續將該資料轉交與A○○,A○○於確認附表一編號42被保險人戌○○之保險契約仍有效後,即以其所捏造之附表一編號42「偽造事由」欄所載之不實車禍與治療住院過程、「診斷證明書所載傷病」欄所載之不實傷勢,在其臺南市新營區住處內,以電腦、印表機將上開不實內容填入附表一編號42「檢附之不實文書」欄所示之文書,並在各該文書蓋印「偽造之印文」欄所示之印文,而偽造如附表一編號42「檢附之不實文書」欄所示不實之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柳營奇美醫院收據、新營分局當事人登記聯單,作為附表一編號42戌○○發生保險事故暨支出醫療費用之證明,並於前揭附表一編號42所示之申領日期,填寫理賠申請書併檢附上開編號所示偽造之私文書與公文書,持向附表一編號42所示之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而共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各該遭冒用名義之機構或人員,及附表一編號42所示之保險公司對於保險理賠管理之正確性。
㈢附表一上開編號「參與詐領保險理賠行為人」欄所載之人員
,共同以前述方式向各該保險公司提出申請後,致附表一編號34、40保險公司承辦人陷於錯誤,誤信被保險人確實有發生保險事故且支出醫療費用,同意核付附表一上開編號「詐得金額」欄所示之款項,甲○○、癸○○並各自將其中五成、三成款項交與辛○○,再由辛○○將A○○指定之保險給付三成轉交與A○○。至附表一編號35、37、38、41、42部分,則因保險公司察覺有異予以退件,其等共同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給付之行為始未能得逞(各參與人員、保險公司、偽造之傷病、不實之文書及蓋印之名稱與數量、詐欺得手金額、撥款日期等相關資料均詳如附表一所載)。
五、嗣如附表一所示之保險公司發覺文件有異報警處理,經警於111年4月18日,持搜索票搜索A○○位在臺南市○○區○○街00號5樓之4住處,扣得如附表三編號1至24所示之物,而循線查悉全情。
六、案經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人壽)、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人壽)、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泰人壽)、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安產險)、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台產險)、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安東京海上產險)、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產險)、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人壽)、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庫人壽)、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保誠人壽)、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泰產險)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本件被告A○○、辛○○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等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A○○、被告辛○○與其辯護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
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認定本件犯罪事實之理由及證據:
一、關於犯罪事實一、二部分:㈠被告A○○就犯罪事實一㈠㈡以其個人名義、一㈢偽以其女兒連○萱
名義、一㈣㈤偽以其母親己○○名義,以附表一編號1至15、17至30、32、39、48至49、54、56、58至60所載之不實疾病或車禍與就診資料,佯以被保險人有發生保險事故,檢附附表一上開編號所載之不實文書,向各該保險公司詐領保險金,詐得款項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載等情,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四卷第5頁至第26頁、第377頁至第396頁、院一卷第191頁至第197頁、第403頁至第410頁、院三卷第191頁至第196頁、院五卷第498頁至第502頁);復就犯罪事實二部分,其因擔任房屋仲介,因客戶蔡儷芬委託南北房屋新營店售屋而取得鑰匙,持鑰匙進入蔡儷芬房屋內竊取包含庚○○合作金庫提款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等財物,並發現該提款卡係以庚○○生日作為密碼,遂佯以庚○○身分辦理附表二旅遊平安險類之網路投保,並以附表一編號31、43至45、47、50、52、53、55所載之不實車禍與就診資料,佯以庚○○有發生保險事故,檢附附表一上開編號所載之不實文書,向各該保險公司詐領保險金,詐得款項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載,得手款項均由A○○本人花用等情,亦於本院調查程序、審理時供述明確(院三卷第391頁至第392頁、院五卷第499頁至第502頁),上開各情復據證人蘇忠禮即中國人壽理賠人員、巳○○即中國人壽審核人員、申○○即全球人壽理賠人員、寅○○即新光人壽理賠調查人員、丙○○即宏泰人壽理賠人員、胡銀秤即三商美邦人壽理賠人員、丁○○即國泰人壽理賠調查人員、丑○○即富邦人壽理賠調查人員、陳嘉成即南山人壽法務人員、玄○○即新安東京產險理賠人員、午○○即華南產物理賠人員、王士銘即臺灣人壽理賠人員、戊○○即明台產險理賠人員、未○○即元大人壽理賠調查人員、壬○○即合庫人壽理賠人員、乙○○即泰安產險理賠人員、辰○○即和泰產險理賠人員、宙○○即保誠人壽理賠調查人員分別於警詢指述明確(警一卷第97頁至第100頁、第101頁至第104頁、第145頁至第149頁、第207頁至第211頁、第295頁至第298頁、第311頁至第314頁、第341頁至第344頁、警二卷第409頁至第417頁、第493頁至第495頁、第725頁至第729頁、第741頁至第743頁、第771頁至第775頁、偵二卷第203頁至第206頁、第207頁至第209頁、第211頁至第213頁、第215頁至第218頁、第219頁至第221頁、第223頁至第226頁),並有附表一各該編號「證據資料」欄所載之證據可資佐證,以及全球人壽製作之真偽詳細比對資料1份、國泰人壽出具之調查報告書1份、南山人壽製作之真偽詳細比對資料1份在卷可參(見警一卷第161至第167頁、第361頁至第407頁、警二卷第503頁至第509頁)。再者,員警於111年4月18日持搜索票搜索被告A○○住處,在其住處搜索扣得附表三編號2、編號3、編號7至編號24A○○用以偽造不實文書所使用之工具、印章,且該電腦內確實有其用來假造之樣本電子檔等情,亦有本院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查報告各1份、搜索照片5張,以及附表三編號2、編號3、編號7至編號24所載之扣押物可資佐證(見偵四卷第435頁至第441頁、偵五卷第129頁至第133頁),足證被告A○○有以其個人,偽以其女兒、母親、庚○○名義,向保險公司以不實之車禍或疾病、就醫支出資料詐欺取財行為,均堪以認定。
㈡至公訴意旨雖認犯罪事實二即附表一編號31、43至45、47、5
0、52、53、55部分,係被告A○○與同案被告庚○○所共犯,然同案被告庚○○否認其有參與,本院認此部分係被告A○○單獨所為,同案被告庚○○並不知情,理由說明如下:①同案被告庚○○堅詞否認其有參與本案犯行,供稱:我不認識A
○○,這個帳戶當初是因為我姐蔡儷芬在做老師,她做直銷不方便用她自己的名義,所以我姐帶我去開戶,開完就給她用,我也不記得當初我是設什麼密碼,不過我以前金融卡密碼大部分是用我生日當密碼,我是當天新營分局來公司帶我回去的時候,我在路上跟我姊姊聯絡,她才跟我說有被偷這件事,我的這些東西應該是被偷而被盜用,我對整件事情都不知道等語(見院一卷第339頁、院六卷第69頁至第71頁)。
而被告A○○就其以「庚○○」作為被保險人詐領保險金一事,於111年9月30日本院訊問程序供稱:之前我在做仲介,當初蔡儷芬有委託我們公司南北房屋新營店售屋,要賣的就是她被偷的房子,所以我才有她的鑰匙,但她委託時接洽的人不是我,我們也沒有見過面,當初我有去偷蔡儷芬房屋內的東西,裡頭有包含庚○○的東西,我在偵查時就有講庚○○不知情,但卻被認定我是在維護共犯,我為了可以交保,所以我後來只好說他知情,那時候我不敢承認東西是我偷的,因為我不想又多一條竊盜罪名。庚○○的提款卡我帶進去看守所了,我沒有偷到他的存摺,密碼我就去試他的生日,就試成功了,我也沒有考慮那麼多說他會不會去掛失重新辦一張之類的,我去辦的時候會先去看一下提款卡還有沒有作用,試試看還能不能進入提款機,如果對方報遺失,提款卡就會被機子退卡,我想說如果真的庚○○報遺失之後才出險,那錢就直接給庚○○了等語(見院三卷第389頁至第392頁);於本院112年2月2日審理時供稱:「(庚○○的部分,他是否知情?)他不知情;(為何會有他的提款卡及個人資料?)是我偷來的;(你在關於庚○○的部分,是以網路的方式,用庚○○的名義,向相關保險公司投保,是否如此?)對,就是保旅平險那一類的;(付款方式?)用庚○○的帳號去扣款,因為一定要用本人的帳戶才能扣款成功;(如何發現提款卡的密碼?)身分證的影本就跟提款卡夾在一起,我用他的生日去試,就試出來了;(是很早就試了還是其它?)我偷了之後並沒有在意它,是在用本案保險的時候才想說要拿這張提款卡試試看。」等語(見院五卷第499頁至第502頁),是被告A○○於本案訊問及審理程序時,均坦承其係因前往蔡儷芬住處行竊,始竊得同案被告庚○○合作金庫帳戶提款卡、身分證影本,因發現庚○○合作金庫帳戶提款卡密碼即為其生日,於本案起意詐領保險金時,遂以庚○○名義在網路上投保旅行平安險後,再偽造相關資料詐領保險金,被告庚○○並不知情等語,則同案被告庚○○就被告A○○偽造相關保險理賠資料詐領保險金行為是否知情而與之共犯,非無疑意。
②再同案被告庚○○姊姊蔡儷芬於108年4月1日發現其擺放在新營
區東大街住處之咖啡色大皮箱遭竊,該皮箱內有郵局、中國信託、國泰世華、臺灣銀行、合作金庫、第一銀行、土地銀行、富邦銀行、玉山銀行、華南銀行之存摺與提款卡,且其中國信託帳戶內款項於同年3月30日已遭盜領,嗣後於同年4月4日其上開遭竊之中國信託、富邦銀行、國泰世華銀行、郵局帳戶遭不明人士開通網路銀行,同年4月17日、18日有不明人士欲登入其台新銀行、郵局之網路銀行,且蔡儷芬另有玉山銀行信用卡於同年4月18日遭盜刷、聯邦銀行信用卡於同年4月18日遭盜刷,蔡儷芬因此先後於108年4月1日、同年月9日、同年月19日、同年月22日陸續前往警局報案,此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111年8月5日南市警營偵字第1110461727號函及檢送之蔡儷芬警詢筆錄4份、遭竊之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失竊地點現場照片6張、嫌疑人提領款項之提款機翻拍照片2張、道路監視器照片3張、行動銀行登入成功通知頁面截圖4張、銀行訊息翻拍照片4張、聯邦銀行信用卡盜刷明細1份等在卷可參(見院一卷第427頁至第469頁),而蔡儷芬上開住處遭竊一事,係早於108年4月間即發現並進行報案、由員警進行相關之採證,並且確實有款項遭盜領、信用卡遭盜刷,顯然並非蔡儷芬為本案而刻意前往警局報案表示庚○○合作金庫帳戶遭竊。而蔡儷芬上開報案時表示遭竊之財物,固未明確提及庚○○之合作金庫帳戶提款卡,就此節蔡儷芬於111年11月17日警詢證稱:我新營房子在遭竊之前,確實有委託房仲出售與代租,從107年開始就有委託,包含南北房屋新營店、永慶房屋、大家房屋、住商不動產,鑰匙有交給這些房仲業務,業務說這樣比較方便,我遭竊的物品,有包含我弟弟庚○○合作金庫的帳戶還有他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因為我要幫他參加傳銷公司,所以有保管他的這些東西,我108年4月間報案時,沒有提到遭竊的物品包含庚○○合庫帳戶,是因為我被偷的東西太多,我沒辦法完全記得等語(見院五卷第27頁至第29頁),並提出代理商為庚○○、入會日期為102年12月31日之立多多國際代理商列印資料1份(見院五卷第31頁)。而觀諸證人蔡儷芬108年4月間初始報案遭竊之銀行帳戶確實眾多,且其於108年4月1日報案時並未表示有遺失自身玉山銀行信用卡、聯邦銀行信用卡、台新銀行帳戶,嗣後因玉山銀行、聯邦銀行信用卡遭盜刷、台新銀行之網路銀行遭人試圖登入,始於同年4月19日、同年4月22日再度前往警局報案,顯然蔡儷芬確實因自身保管之帳戶眾多,對於遺失之物品並未清楚紀錄,始會需待銀行通知遭盜刷信用卡、遭登入網路銀行失敗,而再度前往報案告知另有其他信用卡或銀行帳戶遭竊。參以本院調閱同案被告庚○○之合作金庫帳戶交易資料,該帳戶於105年起至108年2月底為止,除利息外,僅有第一飛翔國際股份公司之獎金匯入,期間均無其他存、提款紀錄,至108年3月12日以金融卡提領7萬1千元後,該帳戶僅餘540元,於108年4月7日提領500元後,至110年4月底為止,均無任何銀行利息以外之款項存、提領紀錄,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營分行111年8月8日合金新營字第1110002636號函檢送之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可參(見院一卷第477頁至第483頁),而立多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稱為第一飛翔國際股份公司,亦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參(見院六卷第41頁),是庚○○上開合庫帳戶長期匯入獎金之對象,與證人蔡儷芬證述之傳銷公司相符,該帳戶確實長期作為傳銷公司匯入獎金使用,參以蔡儷芬歷次警詢筆錄記載之職業均為教師,則證人蔡儷芬因擔任教職關係不便以自身名義從事傳銷,得其弟庚○○同意後,由其弟提供身分證影本供其辦理開立傳銷帳戶、開立合作金庫帳戶並提供提款卡作為傳銷業務獎金匯入與提領,則蔡儷芬因此保管庚○○之身分證影本、傳銷公司獎金入帳之帳戶提款卡,尚與常理相符,且庚○○上開帳戶於108年3月底蔡儷芬住處遭竊後,至110年4月底此期間,僅有前述108年4月7日遭提領500元之款項提領紀錄,而長期未使用(於110年5月後始陸續有附表一前述編號保險公司之小額扣款,應係支付保險費),亦與一般帳戶遭竊而帳戶內款項已提領完畢後,長期均無人使用之狀況相符,是證人蔡儷芬證稱其108年3月底遭竊之物品當中,包含庚○○身分證影本及合作金庫帳戶提款卡等情,尚屬可信。故依照證人蔡儷芬上開住處於108年3月底遭竊且失竊之財物包含庚○○合庫帳戶提款卡及身分證影本,且其確實曾將住處鑰匙提供與被告A○○任職之南北房屋新營店人員等情觀之,足見被告A○○供稱其係因竊盜而持有同案被告庚○○合作金庫提款卡及身分證影本,因此冒用庚○○名義投保後再進行本案相關詐領保險給付事宜,實堪憑採。
③參以本院勘驗被告A○○扣案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在該行動電話
照片檔案中,有戶名為「蔡儷芬」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封面照片,以及在相同場景拍攝之筆記本照片,該筆記本上載有中國信託、富邦、國泰銀行等帳號及密碼,上開照片之拍攝時間為108年4月3日、同年月4日,有本院之勘驗筆錄以及勘驗截圖照片在卷可參(見院三卷第390頁至第391頁、第399頁至第403頁),而上開戶名為蔡儷芬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筆記本均為蔡儷芬108年間新營住處遭竊時遺失之物品,業據證人蔡儷芬於警詢證述明確(見院五卷第28頁至第29頁),是被告A○○於108年4月初即有上開蔡儷芬遭竊物品照片,亦堪以佐證被告A○○供承係其利用蔡儷芬委託其所任職之南北房屋銷售遭竊地點房屋,持蔡儷芬交與仲介之鑰匙開門入內竊取財物,竊得之物品包含庚○○合作金庫帳戶提款卡及身分證影本,其因發現庚○○提款卡密碼即為生日,因此使用該提款卡並以庚○○名義投保、詐保等情,應屬可信。
④再附表一編號31保險金申請書其上留存之聯絡電話為「00000
00000」、聯絡地址為「臺南市○○區○○街00號7樓之1」;附表一編號43以網路投保方式在保險要保書登打之聯絡電話、聯絡地址均與前述相同,而在保險金申請書上留存之聯絡電話、地址亦與前述相同;附表一編號44以網路投保方式登打之聯絡電話、聯絡地址均與前述相同(理賠申請書則未填載聯絡電話與地址);附表一編號45保險金申請書留存之聯絡電話、地址均與前述相同;附表一編號47以網路投保方式在保險要保書登打之聯絡電話、聯絡地址均與前述相同,在保險金申請書上留存之聯絡電話、地址亦與前述相同;附表一編號50、52理賠申請書留存之聯絡電話為「0000000000」,聯絡地址則與前述相同;附表一編號53以網路投保方式在保險要保書登打之聯絡電話為「0000000000」,聯絡地址與前述相同,保險金申請書留存之聯絡電話為「0000000000」,地址則與前述相同;附表一編號55保險金申請書留存之聯絡電話為「0000000000」,地址則與前述相同,有附表一上開編號證據欄所載各該保險金申請書或要保書在卷可參。而上開保險資料留存之聯絡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申請人分別為「己○○」即被告A○○之母、「黃錫聰」,有遠傳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見院二卷第173頁至第175頁)。而被告A○○實際住處為臺南市○○區○○街00號5樓之4,有其歷次筆錄自述之住所地址為憑,其復於本院供稱:庚○○那個地址是我編的,我們那裡沒有管理員,電話1支是我母親的,1支是我們仲介公司的靶機,用來貼小廣告,那支靶機是我在用、我在接聽的等語(見院一卷第193頁、院三卷第391頁)。而同案被告庚○○使用之行動電話為0000000000號,有其警詢筆錄自述之電話號碼、合作金庫帳戶開戶資料上留存之電話號碼,以及其嗣後帳戶結清時留存之電話號碼可參(見偵三卷第59頁、院一卷第479頁、院三卷第313頁),故本案以庚○○名義辦理之保險契約、保險理賠申請相關資料,所留存之聯絡電話僅與被告A○○有關,留存之地址亦為被告A○○住處再行編纂之其他樓層,若同案被告庚○○與被告A○○共同為本案以不實保險資料詐欺取財犯行,應無連初始之投保資料均填載不實地址、留存無法聯繫庚○○本人電話之必要。
再者,被告A○○於111年5月3日因本案羈押入法務部○○○○○○○○時,其交付之個人保管貴重物品,包含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合作金庫金融卡,有法務部○○○○○○○○111年10月6日南所總字第11100137960號函及檢附之合作金庫金融卡照片1張可參(見院四卷第29頁至第30頁);而觀諸上開金融卡照片,該金融卡尚標有「0000000000000」即庚○○合作金庫帳戶帳號,參以該VISA金融卡卡號持卡人為庚○○,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11年10月20日合金總卡字第1110031075號函可佐(見院四卷第247頁至第249頁),是被告A○○確實持有同案被告庚○○合作金庫帳戶兼具提款與刷卡功能之金融卡,並且作為個人物品於羈押時交與看守所保管。而同案被告庚○○若與被告A○○共同以不實資料向各該保險公司詐領保險給付,其合作金庫帳戶具有提款與刷卡功能之金融卡理應由庚○○自行保管使用,實無交由被告A○○持有之理,且依照被告A○○與本案其他共犯之犯罪模式,均係約定待保險公司支付款項至被保險人帳戶後,再由共犯按事先約定之成數轉交與被告A○○,並無直接將帳戶提款卡交與A○○之狀況。是本件保險契約、保險理賠申請書留存之地址為被告A○○編纂、聯繫電話則為A○○使用之門號,且被告A○○實際上持有同案被告庚○○合作金庫帳戶提款卡,其申請保險給付後,自得隨時提領該帳戶內款項,而保有其詐欺所得,亦堪以佐證被告A○○自承其竊取蔡儷芬住處時,一併竊得庚○○提款卡乙事,至堪憑採。況本院勘驗被告A○○搜索時扣得之OPPO行動電話內檔案時,其內拍攝日期為「9月19日11時25分」、拍攝地點為「新營區」之照片圖檔,為一般身分證樣式,其上之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與同案被告庚○○相符,然照片則為被告A○○本人照片、地址為前述被告A○○編纂之地址「臺南市○○區○○街00號7樓之1」,且該照片檔之「統一編號」欄位有明顯長型與底圖顏色未完全一致情形,有本院翻拍該行動電話內照片圖檔2張可參(見院三卷第404頁),該圖檔之庚○○身分證明顯係偽造。而A○○扣案之行動電話係員警於111年4月18日持搜索票前往被告A○○住處查扣,有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參(見偵四卷第435頁至第441頁),該偽造之身分證照片檔顯係於搜索前即已存在被告A○○行動電話中,而被告A○○於本院供承該身分證係其為了去郵局領取保險公司寄發之掛號信而偽造等語(見院三卷第391頁),若同案被告庚○○與被告A○○共同製造不實資料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給付,被告A○○理應直接通知同案被告庚○○配合前往領取保險公司相關資料即可,豈會需要偽造照片為「A○○」、地址為編纂之庚○○名義身分證?是被告A○○於本院供稱其係因竊盜而持有庚○○合作金庫提款卡及身分證影本,因此冒用庚○○名義投保後再進行本案相關詐領保險給付事宜,應與事實相符,同案被告庚○○供稱其對於本案完全不知情,應屬可信。
⑤至被告A○○雖於本院111年8月4日、同年9月19日準備程序供稱
:庚○○是辛○○找來的,他的資料是辛○○跟我講的,我並不認識庚○○,庚○○的個人基本資料是辛○○給我的,庚○○的存摺、提款卡並不在我這裡,我當初會說是撿到的原因,是因為庚○○透過辛○○拿5萬給我,要我把事情擔起來,之後還會每個月給我3000元,我在關的時候就寄匯票或拿現金等語(見院一卷第407頁至第408頁、院三卷第192頁至第193頁),而供稱同案被告庚○○係由辛○○邀約參與、由辛○○負責接洽,其並未持有庚○○提款卡云云。然同案被告辛○○於同年9月19日準備程序供稱:我不認識庚○○,對於被告A○○所述關於庚○○的部分我否認,這些事情我都不知道等語(見院三卷第193頁)。而本院為確認同案被告辛○○有無招攬庚○○、提供庚○○個人資料與A○○,因此於111年9月30日勘驗扣案A○○行動電話,惟於勘驗過程中發現被告A○○行動電話內有前述108年4月間拍攝之蔡儷芬遭竊國泰世華銀行存摺、筆記本照片檔,以及照片為A○○之不實庚○○身分證照片檔,被告A○○於勘驗過後始坦稱其有竊取蔡儷芬住處財物並偷得庚○○合作金庫提款卡及身分證影本,因怕再多一件竊盜始供稱係其撿到,並因認為其供稱庚○○不知情均遭認定維護共犯,為圖交保而改稱庚○○知情等語(見院三卷第391頁),是被告A○○上開111年8月4日、同年9月19日供稱庚○○係同案被告辛○○找來參與之共犯,除與同案被告辛○○所述不符外,亦與前述勘驗其行動電話所得之相關證據、庚○○合作金庫提款卡實際上由被告A○○持有並帶入看守所等證據並不吻合,應係其為圖交保又欲掩飾竊盜行為,而謊稱係由同案被告辛○○邀約庚○○參與,被告A○○上開111年8月4日、同年9月19日準備程序供述內容顯係捏造,尚難認為同案被告庚○○有共同參與附表一編號31、43至
45、47、50、52、53、55偽造不實資料詐領保險給付行為。⑥綜上所述,同案被告庚○○供稱其合作金庫帳戶初始即係開立
予其姐蔡儷芬作為傳銷工作使用,因此對於該帳戶狀況並不清楚,此帳戶提款卡及身分證影本應係其姐蔡儷芬住處108年間失竊時一併被偷走,其並未參與本案等情,應屬可信。本件公訴人所舉之證據方法,僅能證明被告A○○有以同案被告「庚○○」作為被保險人、偽造如附表一編號31、43、44、
45、47、50、52、53、55所載不實保險給付資料,向保險公司行使後詐領保險金之事實,惟並無證據證明同案被告庚○○有參與上開行為,難認同案被告庚○○對於被告A○○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此部分僅認定係被告A○○單獨所為,並非與同案被告庚○○共同犯罪,併予敘明。
二、關於犯罪事實三、四部分㈠被告A○○就犯罪事實三其有邀約友人辛○○、子○○、酉○○、地○○
分別與其共同詐保,由各該人員提供相關個人資料、保險給付入帳帳戶,再由A○○以附表一編號36、16、33、46、51、5
7、61所載之不實疾病或車禍與就診資料,佯以被保險人有發生保險事故,檢附附表一上開編號所載之不實文書,向各該保險公司詐領保險金,詐得款項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載,其中子○○有將得手款項三成交被告A○○等情,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字卷第5頁至第26頁、第377頁至第396頁、院一卷第191頁至第197頁、第403頁至第410頁、院三卷第191頁至第196頁);被告辛○○就犯罪事實三㈠部分,就其因A○○提議,而由A○○負責偽造相關資料,再由A○○以附表一編號36之不實車禍與就診資料,佯以其有發生保險事故,檢附附表一編號36之不實文書,共同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金等情,亦據被告辛○○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六卷第3頁至第7頁、第9頁至第11頁、第43頁至第52頁、院一卷第185頁至第188頁、院二卷第324頁、院六卷第141頁),其兩人之自白亦互核相符,就犯罪事實三㈡㈢被告A○○坦認之犯罪事實,則與同案被告子○○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同案被告酉○○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同案被告地○○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述均互核相符(子○○見偵三卷第459頁至第463頁、院一卷第306頁、院四卷第74頁至第75頁;酉○○見偵七卷第125頁至第129頁、第157頁至第159頁、院一卷第303頁至第307頁、院四卷第75頁;地○○見院四卷第109頁、第129頁至第130頁)。
㈡就犯罪事實四部分,被告A○○、辛○○就其等有共同謀議由辛○○
負責招攬他人作為被保險人共同詐保,A○○則負責處理詐保所需相關文件,待保險給付核給後,A○○取其中三成保險給付做為對價,辛○○遂招攬甲○○、天○○、黃○○、癸○○、亥○○、宇○○共同參與,宇○○則再邀約戌○○共同參與詐保,由各該人員提供相關個人資料、保險給付入帳帳戶,再由A○○以附表一編號34、35、37、38、40、41、42所載之不實疾病或車禍與就診資料,佯以被保險人有發生保險事故,檢附附表一上開編號所載之不實文書,向各該保險公司詐領保險金,詐得款項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載,其中甲○○、癸○○有依約定將報酬交與被告辛○○等情,亦據被告A○○、辛○○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出處同前),其等之自白核與同案被告甲○○、天○○、黃○○、癸○○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時之供述、被告亥○○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述、被告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互核相符(甲○○見偵三卷第327頁至第337頁、第349頁至第351頁、偵卷第399頁至第403頁、院一卷第315頁、院四卷第75頁至第76頁;天○○見偵七卷第5頁至第13頁、第45頁至第48頁、院一卷第315頁、院四卷第76頁;黃○○見偵七卷第163頁至第167頁、第195頁至第198頁、院一卷第324頁、院四卷第76頁至第77頁;癸○○見偵三卷第181頁至第186頁、第217頁至第221頁、院一卷第315頁、院四卷第77頁;亥○○見院一卷第315頁、院四卷第78頁;戌○○見院四卷第109頁、第128頁至第129頁)。
㈢被告A○○上開犯罪事實三、四之自白,被告辛○○上開犯罪事實
三㈠、四之自白,除分別與前述同案被告之供述相符外,並據證人陳嘉成(南山人壽)、王士銘(臺灣人壽)、丁○○(國泰人壽)、申○○(全球人壽)即各該保險公司人員於警詢指述明確(出處同前),並有如附表一上開編號「證據資料」欄所載之證據可資佐證,以及全球人壽製作之真偽詳細比對資料1份、國泰人壽出具之調查報告書1份、南山人壽製作之真偽詳細比對資料1份、本院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查報告各1份、搜索照片5張,以及附表三編號8至編號24所載之扣押物可資佐證(出處均詳如前述),被告A○○就附表一編號1
6、33至38、40至42、46、51、57、61部分,被告辛○○就附表一編號34至38、40至42部分,有與各該「參與詐欺保險理賠行為人」所載之對象,共同以不實之資料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給付等行為,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法律適用之說明:㈠刑法上所稱之公文書,係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即以
公務員為其製作之主體,且係本其職務而製作而言,至文書內容之為公法上關係抑為私法上關係,其製作之程式為法定程式,抑為意定程式,既冒用該機關名義作成,形式上足使人誤信為真正,縱未加蓋印信,其程式有欠缺,均所不計(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7122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A○○所製作之新營分局當事人登記聯單,形式上係以新營分局之名義開立,其上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之印文,並有填表人「警員何忠誠」、主管「小隊長黃國原」之職名章,該文書之內容係表彰交通事故之當事人基本資料,性質上自屬刑法上之公文書;其餘柳營奇美醫院之診斷證明書與收據、病歷資料、偽以連○萱、己○○、庚○○名義填載之理賠申請書、病歷資料調閱及事故確認授權書等,因與公務主體無涉,性質上則為私文書。
㈡【關於犯罪事實一㈢部分】: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罪之規定,係對被害人為少年之特殊要件予以加重處罰,乃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最高法院92年度第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且上開犯罪所侵害之社會法益中如兼具侵害個人生命身體法益之性質,亦有上開條文之適用(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01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害人連○萱為95年生,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被告於附表一編號5、9、12、22、54所載時間偽簽連○萱署名而偽造保險金申請書時,連○萱為14歲之少年,而被告A○○身為連○萱之父親,對於其女兒之年齡當知之甚詳,其此部分之行為,自屬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
㈢【關於犯罪事實二部分】
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刑法第220條定有明文。被告A○○冒用庚○○名義,在附表二各該保險公司網站辦理線上投保,虛偽在該等網站上填寫庚○○之基本資料,表彰庚○○本人向上開保險公司申請投保各該內容保險之意,自屬刑法第第220條第2項所指之準私文書。
二、罪名:㈠被告A○○部分:
①附表一編號1、2、3、4、6及7(6、7為接續)、8、10(與9
為接續)、11、13、17、28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
②附表一編號26、29、30、32、49、53、56、57、59所為,係
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③附表一編號5、9、12、22、54所為,均係犯同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診斷證明書與收據部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保險申請書部分)。④附表一編號14、15、16、20、31、48、50、51、58、61所為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
⑤附表一編號18、19、21、23、24、25、27、33、36、39、43
、44、45、46、47、52、55、60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⑥附表一編號34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
公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遂罪。
⑦附表一編號35、37、38、41、42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
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⑧附表一編號40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遂罪。⑨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1、43、44、45、47、50、52、53、55即
偽冒庚○○名義詐保部分,尚有在附表二所載之保險公司網站,偽以庚○○名義辦理網路線上投保,此部分行為尚均犯刑法210條、216條、第22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⑩再附表一編號7為編號6之資料補件、附表一編號10則為編號9
之資料補件,上開資料補件部分,與各該初始提出之申請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所為,各舉止間之獨立性薄弱,依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區隔,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分屬接續犯。㈡被告辛○○部分:①附表一編號36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
公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②附表一編號34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
公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遂罪。
③附表一編號35、37、38、41、42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
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④附表一編號40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遂罪。
三、共同正犯、間接正犯:㈠被告A○○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附表三編號7至編號12、
編號14至編號18印章,此部分偽造印章之行為均為間接正犯。㈡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
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乙、丙犯罪,雖乙、丙彼此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且共同正犯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34年度上字第862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335號、7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A○○雖與被告辛○○負責招攬之對象並無實際接觸,然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本即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此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另被告辛○○雖未實際負責偽造如附表一「檢附之不實文書」欄所載之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收據、新營分局當事人登記聯單,惟被告辛○○係負責提供自身、轉交他人保險資料、個資、保險給付入帳資料,以捏造不實之保險事故達到詐領保險給付之目的,係在共同犯罪意思聯絡下,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自應共同負責,故:
①被告A○○就附表一編號16、33、34、35、36、37、38、40、41
、42、46、51、57、61之行為,與附表一上開編號「參與詐領保險理賠行為人」欄所載之對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具有共同正犯關係。②被告辛○○就附表一編號34、35、36、37、38、40、41、42之
行為,與附表一上開編號「參與詐領保險理賠行為人」欄所載之對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具有共同正犯關係。
四、吸收關係:㈠被告A○○於附表二所載之保險公司網站上,各次不實填載庚○○
資料辦理投保之偽造準私文書行為,均分別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㈡被告A○○利用不知情刻印業者偽刻附表三編號7至編號12、編
號14至編號18印章,其偽造印章之行為,應為偽造私文書、偽造公文書之階段行為;被告A○○在各該文件上偽造其母己○○署名、盜蓋其母親己○○之印章、偽造其女兒連○萱署名、偽造庚○○署名與印文,其上開偽造署名、印文之行為,亦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
㈢被告A○○復在各該文件上偽造如附表一「偽造之印文或簽名」
欄所載之柳營奇美醫院與該院院長或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警員何忠誠、小隊長黃國原之印文,就附表一編號34、35、36、37、38、40、41、42部分被告辛○○與其共犯之,上開偽造印文行為係偽造私文書、偽造公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偽造公文書之行為復為各該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
五、接續犯關係:被告A○○在同一保險理賠案件中,其偽造構成相同罪名之私文書(即先後偽造同一被保險人之診斷證明書、病歷、收據或理賠申請書、病歷資料調閱及事故確認授權書,為多份私文書),被告辛○○就共犯A○○負責偽造構成相同罪名之私文書(即先後偽造同一被保險人之診斷證明書、收據),就同一保險理賠而言,其偽造私文書數次舉動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分別包括評價為一行為,均屬接續犯。
六、犯罪之競合、罪數:㈠被告A○○、辛○○在同一保險理賠案件中,被告A○○所犯行使偽
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成年人對少年故意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被告辛○○所犯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各係每次犯罪計畫之一部,均係為達到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給付之目的,部分構成要件行為並有重疊關係,依一般社會通念,上開各階段行為亦應包括評價為一行為,較為合理,其等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處斷。另被告A○○就偽以庚○○名義辦理附表二線上投保部分,其本即係為達到以不實之資料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給付之犯罪目的,因而先辦理線上投保,其各該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與嗣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應評價為擴大一行為之概念,以免刑罰過苛,是認此部分亦係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且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處斷。故:
①被告A○○就附表一編號1、2、3、4、6、8、11、13、17、26、
28、29、30、32、49、53、56、57、59部分,均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就附表一編號5、9、12、22、54部分,均從一重論以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並均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就附表一編號14、15、16、18、19、20、21、
23、24、25、27、31、33、36、39、43、44、45、46、47、
48、50、51、52、55、58、60、61所為均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就附表一編號34、40部分,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遂罪;就附表一編號35、37、38、41、42部分,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②被告辛○○就附表一編號36部分,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公文書
罪;就附表一編號34、40部分,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遂罪;就附表一編號35、37、38、41、42部分,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③被告A○○所犯上開59罪、被告辛○○所犯上開8罪,犯罪時間有異、行為對象不同,均應與分論併罰。
七、刑之加重、減輕:㈠累犯部分:
①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
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②查本件起訴書固記載「A○○前因毒品、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
法院各判處罪刑,並裁定定應執行刑確定,經入監執行後,甫於民國108年7月23日執行完畢。」,主張被告A○○本案犯行應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惟檢察官並未提出足以證明被告構成累犯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事項之證據資料而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參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尚不得遽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惟就被告上開前科紀錄,仍得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由。
㈡未遂部分:
①被告A○○就附表一編號26、29、30、32、49、53、56、57、59
之詐欺取財未遂;附表一編號18、19、21、23、24、25、27、33、36、39、43、44、45、46、47、52、55、60所為之詐欺取財未遂;附表一編號35、37、38、41、42所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部分,均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依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②被告辛○○就附表一編號36之詐欺取財未遂、附表一編號35、3
7、38、41、42所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部分,均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依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㈢刑法第59條部分:
①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故是否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自應就同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顯可憫恕之情狀,以為判斷(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9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刑法第55條定有明文。又依上開法條但書規定之精神,如從一重所犯罪名處斷時,所量定之宣告刑,自不得低於該重罪以外各罪法定最輕本刑中之最高者,此乃當然之解釋。考其對於量刑下限之規範意旨,係在避免刑罰輕重失衡之結果,此即學理上所稱之「封鎖作用」。換言之,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其目的在於防止過度評價刑事之犯罪行為,故於比較想像競合犯所涉各罪之法定刑輕重後,僅從一重罪處斷,而非逕予分論併罰,惟此時輕罪部分並非已被重罪吸收而不復存在,仍具有節制法院量刑之作用。是以法院於量刑時,倘可在輕罪之最輕本刑以下量定其宣告刑,恐與從重論處之想像競合規範目的有所扞格,而有評價不足之疑慮,致造成重罪輕罰之不合理現象。因此,基於衡平原則,此一輕罪之最低法定刑,在就重罪而為量刑時,即具有「封鎖作用」,亦即重罪之宣告刑,不得低於輕罪所規定之最低法定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6號判決意旨可參)。②經查,被告辛○○雖參與本案以不實之診斷證明書、收據或車
禍事故資料,著手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給付,所為雖非可取,然被告辛○○並非本案之主導者,亦非掌握偽造技術之核心人物,係在共犯A○○之建議下,始同意以其本人或招攬其他經濟不佳友人作為被保險人,其並非最初犯罪之起意與規劃者。而被告辛○○附表一編號36所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附表一編號34、40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遂罪,均係法定刑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不可謂為不重;另就附表一編號35、37、38、41、42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部分,雖適用未遂犯之規定減輕其刑,得判處6月以上有期徒刑,惟依刑法第55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則被告辛○○所犯較輕罪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所定最輕本刑為1年以上有期徒刑,依刑法第55條但書所揭示之「輕罪封鎖效用」,即不得科以輕罪即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所定最輕本刑1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故依照上開輕罪封鎖效用而為之最輕量刑仍屬1年以上有期徒刑。然本院考量前述被告辛○○之犯罪情狀,認就被告辛○○所犯之上開各罪,若各量處法定最低本刑即有期徒刑1年,均屬過度評價,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而有情輕法重之處,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爰就被告辛○○前述犯行,均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③至被告A○○部分,本院考量其為本案犯罪之主導者與規劃者,
並掌握全案偽造技術,整體犯罪件數高達59件,且並未賠償各保險公司損害,其犯罪情狀依照法定刑量處尚無情輕法重而有而顯可憫恕之情,自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八、其他說明部分㈠就犯罪事實一㈢即附表一編號5、9、12、22、54部分,公訴意
旨漏未斟酌被害人連○萱為未滿18歲之少年,應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項前段之適用,惟因其基本事實同一,且經本院告知該罪名(見院五卷第394頁)並命為辯論,無礙被告A○○訴訟防禦權之行使,爰就此部分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㈡另公訴意旨就犯罪事實二即附表一編號31、43、44、45、47
、50、52、53、55部分,漏未論及被告A○○尚有先為附表二佯以庚○○名義辦理線上投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事實,然此部分與檢察官起訴之附表一上開編號犯罪事實,有前述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與審理,而本院於審理時亦有告知被告A○○關於佯以庚○○名義辦理線上投保事實及所涉之法條,無礙被告A○○訴訟防禦權之行使。另就犯罪事實二被告在各該文件上偽簽「庚○○」姓名或蓋印「庚○○」印文,並以庚○○名義偽造保險理賠申請書、病歷資料調閱及事故確認授權書之行為,因與起訴之偽造私文書具有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㈢再附表一編號58部分,公訴意旨雖認此部分並未詐得款項而
屬未遂,然國泰世紀產物公司於110年10月6日即已支付保險理賠10萬元,此有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0日國產字第1111200460號函及檢附之理賠明細給付資料在卷可參(見院五卷第135頁至第137頁),故此部分自應認定被告A○○詐得該10萬元之保險給付而已既遂。又因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所謂變更法條,係指罪名之變更而言;若僅行為態樣有正犯、從犯之分,或既遂、未遂之分,即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此部分無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㈣另起訴書就被告A○○偽造之印文雖記載附表一編號1、2尚有「
林俊輝」印文1枚、編號10尚有「連○萱」印文1枚、編號28、30尚有「范文宙」印文1枚、編號31尚有「柳營奇美住院服務組」印文1枚,而上開各該偽造之文書其上並無前述印文,此部分應僅係起訴書誤載;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雖記載偽造之印文尚有「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黃國原、何忠誠」印文各1枚,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記載被告A○○該部分偽造之文書僅有「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及收據」,並未敘及有偽造「新營分局當事人登記聯單」(起訴書就此部分論罪亦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且被告A○○該次並未有偽造該登記聯單),上開關於「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黃國原、何忠誠」之記載亦明顯為誤載,均併與敘明。
㈤又起訴書就附表一偽造之私文書或印文數量有部分漏載,就
漏載部分因與起訴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逕以實際之數量認定審理。
九、科刑部分:㈠爰以被告A○○之行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A○○專科肄業之智
識程度、離婚並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目前從事種植玉米工作,需扶養母親與補貼女兒生活費用之生活狀況。被告非無謀生能力,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錢財,竟精心策劃主導本案,而以偽造不實之診斷證明書、收據、病歷或車禍事故資料,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給付,造成各該保險公司實際財產損失或損失之虞,破壞上開收據、診斷證明書、病歷、車禍資料之公信力,足生損害於該柳營奇美醫院及上開保險公司,以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對於道路交通事故管理之正確性及各該被冒名人,且被告A○○為本案之主導者,並掌握偽造技術之核心,其除以自己名義詐領保險理賠金外,更分別多次邀集其他友人作為共犯,或利用不知情之母親、女兒、庚○○等人名義詐領保險理賠,藉此獲取不法利得,總計偽造詐騙之件數高達59件,犯罪情節重大;兼衡其有違反電信法、施用毒品之素行紀錄,以及其坦承犯行,惟未能與各該保險公司達成調解或獲得保險公司之原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復考量被告A○○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行為態樣及侵害法益等,綜合斟酌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爰以被告辛○○之行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辛○○高職肄業,
已婚無子女,目前從事房屋仲介工作,月收入約3萬餘元,現與配偶、母親同住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被告因貪圖不法所得,而參與本案以不實之診斷證明書、收據或車禍事故資料,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給付,造成各該保險公司實際財產損失或損失之虞,破壞上開收據、診斷證明書、車禍事故資料之公信力,足生損害於該柳營奇美醫院及上開保險公司,以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對於道路交通事故管理之正確性及各該被冒名人,所為實非可取。惟念被告辛○○並非本案之主導者,亦非掌握偽造技術之核心人物,而在共犯A○○建議下,始參與或招攬他人共同參與本案之保險詐欺行為,其並非最初犯罪之起意與規劃者,並坦承犯行,亦與各該保險公司達成調解或獲得保險公司之原諒,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復考量被告辛○○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行為態樣及侵害法益等,綜合斟酌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十、緩刑部分㈠調解情形:
①被告辛○○就附表一編號34犯行,與同案被告甲○○併同與國泰
人壽達成調解,願意賠償國泰人壽4萬3291元,國泰人壽於被告付款後願意原諒被告給予緩刑之機會,而被告辛○○業已賠付上開款項(同案被告甲○○另賠償4萬3300元,並已賠付完畢),有本院111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576號調解筆錄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1紙在卷可參(見院卷二第65頁至第66頁、第169頁)。
②被告辛○○就附表一編號40犯行,與同案被告癸○○併同與臺灣
人壽達成調解,願意與同案被告癸○○連帶賠償臺灣人壽公司9萬6011元,告訴人願意於被告支付款項後原諒被告給予緩刑之機會,而被告辛○○已賠償臺灣人壽2萬8711元(同案被告癸○○則賠償6萬7300元並已支付完畢),有本院111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690號調解筆錄、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各1份在卷可參(見院卷三第85頁至第87頁、第287頁)。
③被告辛○○就附表一編號35、36、37、38、41部分(即詐欺未
遂、加重詐欺未遂),與同案被告甲○○、天○○、黃○○、亥○○均併同與臺灣人壽達成調解,臺灣人壽願意原諒上開被告給予緩刑之機會,亦有前述本院111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690號調解筆錄可參。另就附表一編號42部分(加重詐欺未遂),被告辛○○雖未與全球人壽進行調解,惟同案被告宇○○、戌○○均與全球人壽達成調解,亦有本院111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653號調解筆錄可參(見院卷三第17頁至第18頁),而被告辛○○就附表一編號42之犯行,實際上並無任何犯罪所得。㈡再被告辛○○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066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6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經入監服刑後,於103年1月14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於104年1月14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是被告辛○○前因故意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被告辛○○並非本案主導者,其雖因一時失慮違犯上開犯行,惟犯後坦承犯行,已知悔悟;且與主要之保險公司業經調解成立,有如前述,被告辛○○已積極面對其應負之責任及賠償事宜,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分別宣告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勵自新。
肆、沒收部分: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219條所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以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為限,盜用他人真印章所蓋之印文,並非偽造印章之印文,不在該條所定必須沒收之列,自不得據該條文予以沒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56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行為人偽造之文書,既已交付於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行為人所有,除偽造文書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予以沒收外,依刑法38條第2項規定,即不得再對各該文書諭知沒收。查:
①被告A○○附表一編號58、59、60各該理賠申請書上「己○○」印
文,被告A○○係持其母親真正之印章,未經同意擅自盜用,業據被告A○○於本院供述明確(見院五卷第499頁至第500頁),因其上之「己○○」印文既屬真正,即非刑法第219條所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義務沒收之偽造印文,此部分自均不予宣告沒收。
②又本件附表一「檢附之不實文書」欄所載偽造之文書,已由
被告A○○持以向附表一所載之保險公司行使,已非屬被告A○○、辛○○或共犯所有,參諸前揭說明,上開文書均不予宣告沒收,然上開文書上如附表一「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簽名、印文,除前述附表一編號58、59、60「己○○」印文外,其餘仍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分別隨同被告A○○、辛○○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均予宣告沒收之。
③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至12、14至18之印章,均屬於被告A○○,
且為其委請不知情刻印業者偽造,業據被告A○○於本院供承在卷(見院五卷第499頁至第501頁),此部分自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另附表三編號13、19至24則屬於被告A○○,並供其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亦據其供承明確,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附表三其餘扣案物品因與本案無關,或不屬於被告A○○、辛○○所有,均不予宣告沒收。
二、關於犯罪所得部分: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實際合法發還,是指因犯罪而生民事或公法請求權已經被實現、履行之情形而言,不以發還扣押物予原權利人為限,其他如財產犯罪,行為人已依和解條件履行賠償損害之情形,亦屬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7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沒收犯罪所得,本質上是一種準不當得利的衡平措施,藉由沒收犯罪所得以回復犯罪發生前之合法財產秩序狀態。因刑事不法行為而取得被害人財產,該財產一旦回歸被害人,就已充分達到排除不法利得,並重新回復到合法財產秩序的立法目的。共同正犯中一人或數人事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全部賠付,而求償或沒收擇一實現,同樣可滿足「排除犯罪不法利得」之規範目的,如已優先保障被害人之求償權且已實際取得,就等同「合法發還被害人」之情形,不應再對未參與和解賠付之其他共同正犯宣告沒收或追徵。否則,一概宣告沒收,日後判決確定後,檢察官為沒收之執行時,因被害人已完全受償,不得再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請求發還檢察官執行追徵之上開所得,國家反而因行為人不法犯罪,坐享犯罪所得;或共同正犯中已賠償之人基於民事內部關係,向未賠償之人請求,對後者形同雙重剝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2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附表一編號16共犯子○○與被告A○○共同詐得113530元、附表一
編號51、61共犯地○○與被告A○○共同詐得141097元、90892元,共犯子○○、地○○均與各該保險公司成立調解,並已全數賠償完畢,有本院111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593號調解筆錄、南山人壽公司陳報狀及檢送之子○○匯款申請書、本院111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577號、第690號調解筆錄各1份、地○○提出之存款憑證2份在卷可參(見院卷二第149頁、第187頁至第191頁、第119頁至第120頁、院卷三第85頁至第87頁、第69頁至第71頁),附表一編號16、51、61部分既已由其他共同正犯將全部犯罪所得返還被害保險公司,揆諸上開說明,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自無庸再對被告A○○就此部分諭知沒收。
㈡附表一編號34共犯甲○○與被告辛○○、A○○共同詐得81500元,
被告辛○○賠付國泰人壽4萬3291元、同案被告甲○○賠付4萬3300元,上開款項均已賠償完畢,有本院111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576號調解筆錄、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甲○○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各1份在卷可參(見院卷二第65頁至第66頁、第169頁、院卷四第91頁);附表一編號40共犯癸○○與被告辛○○、A○○共同詐得9萬6011元,被告辛○○賠償臺灣人壽2萬8711元,同案被告癸○○賠償6萬7300元,並均已支付完畢,有本院111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690號調解筆錄、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癸○○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各1份在卷可參(見院卷三第85頁至第87頁、第285頁、院卷四第82頁),上開附表一編號34、40之款項既均已賠償被害保險公司,依前述說明,自無庸再對被告辛○○、A○○就此部分諭知沒收。
㈢其餘附表一編號1、2、3、4、5、6及7、8、9及10、11、12、
13、14、15、17、20、22、28、31、48、50、54、58各該「詐得金額」欄所示之款項,為被告A○○各該次犯罪所得,且均未償還各該被害保險公司,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是本案被告所犯各罪,經宣告多數沒收,依法應併執行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粟威穆提起公訴,檢察官羅瑞昌、卯○○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茵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附表一編號 參與詐領保險理賠之行為人 ⒈申請保險金日期 ⒉被害保險公司 ①保單號碼 ②險種 診斷證明書所載之傷病 偽造事由 申請時檢附之不實文書 偽造之印文或簽名 ①保險公司付款日 ②詐得金額(新臺幣) 主文 被保險人 佐證之證據資料 1 A○○ ⒈109年9月15日 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Z000000000 ②人壽保險 ⒈蜂窩性組織炎 ⒉第二類糖尿病 ⒊骨髓炎 A○○因蜂窩性組織炎傷口二次感染併發骨髓炎,於109年8月24日13時20分至急診就診,並安排住院治療,實施排膿清創手術,於109年9月14日出院。合計住院22日。 A○○之109年9月14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①109年9月17日 ②67500元 A○○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扣案附表三編號八至編號十四、編號十九至編號二十四所載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 0000000)0紙 左揭住院收據上之「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①南山人壽保險契約資料明細1份(警二卷第499至第501頁) ②南山人壽調查「A○○偽造文書案」資料1份(警二卷第503至第509頁) ③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壽保險要保書1份、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3份(警二卷第511頁至第537頁) ④109年9月15日南山人壽保險金申請書1紙(警二卷第565頁) ⑤A○○之109年9月14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警二卷第567頁) ⑥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 0000000)0紙(警一卷第229頁) ⑦南山人壽保險金審核暨給付明細1份(警二卷第569頁至第571頁) ⑧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營分行111年9月14日合金新營字第1110003055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A○○109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份(院三卷第177頁至第179頁) ⑨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4月8日(111)奇柳醫字第0461號函暨所附之A○○病情摘要1份(偵四卷第433頁) 2 A○○ ⒈109年9月18日 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0000000000 ②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⒈蜂窩性組織炎 ⒉第二類糖尿病 ⒊骨髓炎 A○○因蜂窩性組織炎傷口二次感染併發骨髓炎,於109年8月24日13時20分至急診就診,並安排住院治療,實施排膿清創手術,於109年9月14日出院。合計住院22日。 A○○之109年9月14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①109年9月26日 ②52875元 A○○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扣案附表三編號八至編號十四、編號十九至編號二十四所載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 0000000)0紙 左揭住院收據上之「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①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要保書(新契約編號:AHE000-00000-0000)0份(警一卷第215頁至第221頁) ②新光人壽理賠受理單(理賠案號:AXXZ000000000000F)1紙(警一卷第223頁) ③109年9月18日新光人壽理賠申請書1紙(警一卷第225頁) ④109年9月14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警一卷第227頁) ⑤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 0000000)0紙(警一卷第229頁) 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營分行111年9月14日合金新營字第1110003055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A○○109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份(院三卷第177、180頁) ⑦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4月8日(111)奇柳醫字第0461號函暨所附之A○○病情摘要1份(偵四卷第433頁) 3 A○○ ⒈109年10月12日 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0000000000 ②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⒈第二類糖尿病 ⒉腸胃炎 A○○因左揭病症,於109年10月3日15時44分至急診室就診,並安排住院治療。於109年10月12日出院。合計住院10日。 A○○之109年10月12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①109年10月16日 ②24000元 A○○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扣案附表三編號八至編號十四、編號十九至編號二十四所載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 0000000)0紙 左揭住院收據上之「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①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要保書(新契約編號:AHE000-00000-0000)0份(警一卷第215至第221頁) ②新光人壽理賠受理單(理賠案號:AXXZ0000000000000)0紙(警一卷第231頁) ③109年10月12日新光人壽理賠申請書1紙(警一卷第233頁) ④A○○之109年10月12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警一卷第235頁) ⑤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 0000000)0紙(警一卷第237頁) 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營分行111年9月14日合金新營字第1110003055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A○○109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份(院三卷第177、180頁) ⑦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4月8日(111)奇柳醫字第0461號函暨所附之A○○病情摘要1份(偵四卷第433頁) 4 A○○ ⒈109年10月13日 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Z000000000 ②人壽保險 ⒈第二類糖尿病 ⒉腸胃炎 A○○因左揭病症於109年10月3日15時44分至急診室就診,並安排住院治療,於109年10月12日出院。合計住院10日。 A○○之109年10月12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①109年10月15日 ②30000元 A○○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扣案附表三編號八至編號十四、編號十九至編號二十四所載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 0000000)0紙 左揭住院收據上之「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①南山人壽保險契約資料明細1份(警二卷第499至第501頁) ②南山人壽調查「A○○偽造文書案」資料1份(警二卷第503至第509頁) ③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壽保險要保書1份、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3份(警二卷第511頁至第537頁) ④109年10月13日南山人壽保險金申請書1紙(警二卷第573頁) ⑤A○○之109年10月12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警二卷第575頁) ⑥南山人壽保險金審核暨給付明細1份(警二卷第577頁至第579頁) ⑦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 0000000)0紙(警一卷第237頁) ⑧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營分行111年9月14日合金新營字第1110003055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A○○109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份(院三卷第177、180頁) ⑨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4月8日(111)奇柳醫字第0461號函暨所附之A○○病情摘要1份(偵四卷第433頁) 5 A○○ ⒈109年10月27日 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Z000000000-0 ②健康意外險 清創手術 連○萱因不小心踩到鐵釘,於109年10月13日10時44分至急診室就診,右腳腳底實施鐵釘拔除,並施予傷口清創手術治療,於109年10月13日20時16分出院。 109年10月27日富邦人壽個人保險理賠保險金申請書1紙 左揭申請書上之「連○萱」簽名1枚 ①109年11月4日 ②129268元 A○○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玖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及簽名、扣案附表三編號八至編號十四、編號十九至編號二十四所載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玖仟貳佰陸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連○萱 連○萱之109年10月13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柳營奇美醫院急診收據(NO.B 0000000)0紙 左揭急診收據上之「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蜂窩性組織炎 連○萱因右腳腳底傷口感染,引發蜂窩性組織炎,於109年10月15日15時23分至急診室就診,並安排住院治療,施予傷口切開引流、排膿手術治療,於109年10月24日出院,共計住院10天。 連○萱之109年10月24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 0000000)0紙 左揭住院收據上之「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①109年10月27日富邦人壽個人保險理賠保險金申請書1紙(警二卷第441頁) ②連○萱之109年10月13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警二卷第443頁) ③柳營奇美醫院急診收據(NO.B 0000000)0紙(警二卷第447頁) ④連○萱之109年10月24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警二卷第445頁) ⑤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 0000000)0紙(警二卷第449頁) 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1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23185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A○○109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1份(院二卷第277頁、第423頁) ⑦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4月8日(111)奇柳醫字第0461號函暨所附之連○萱病情摘要1份(偵四卷第347頁) 6 A○○ ⒈109年12月22日 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Z000000000 ②人壽保險 清創手術 A○○因在儲藏室踩到鐵釘,於109年12月8日10時44分至急診室就診,右腳腳底實施鐵打拔除,並施予傷口清創手術治療,於109年12月8日20時16分出院。 A○○之109年12月8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①109年12月24日 ②39000元 A○○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左揭及本表編號七「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扣案附表三編號八至編號十四、編號十九至編號二十四所載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肆仟參佰肆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 柳營奇美醫院急診收據(NO.0000000)0紙 左揭住院收據上之「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⒈蜂窩性組織炎 ⒉糖尿病 A○○因右腳腳底傷口感染,引發蜂窩性組織炎,於109年12月11日15時23分至急診室就診,並安排住院治療,施予傷口切開引流、排膿手術治療,於109年12月22日出院,共計住院12天。 A○○之109年12月22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0000000)0紙 左揭住院收據上之「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①南山人壽保險契約資料明細1份(警二卷第499至第501頁) ②南山人壽調查「A○○偽造文書案」資料1份(警二卷第503至第509頁) ③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壽保險要保書1份、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3份(警二卷第511頁至第537頁) ④109年12月22日南山人壽保險金申請書1紙(警二卷第581頁) ⑤A○○之109年12月8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警二卷第583頁) ⑥柳營奇美醫院急診收據(NO.0000000)0紙(警二卷第587頁) ⑦A○○之109年12月22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警二卷第585頁) ⑧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0000000)0紙(警二卷第589頁) ⑨南山人壽保險金審核暨給付明細1份(警二卷第591頁至第593頁) ⑩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營分行111年9月14日合金新營字第1110003055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A○○109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份(院三卷第177、180頁) ⑪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4月8日(111)奇柳醫字第0461號函暨所附之A○○病情摘要1份(偵四卷第433頁) 7 A○○ ⒈109年12月22日後某日補件 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Z000000000 ②人壽保險 ⒈蜂窩性組織炎 ⒉糖尿病 A○○於109年12月8日上午9時40分在儲藏室踩到鐵釘。因右腳腳底傷口感染,引發蜂窩性組織炎,於109年12月11日15時23分至急診室就診,並安排住院治療,施予傷口切開引流、排膿手術治療,於109年12月22日出院,共計住院12天。 A○○之109年12月22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109年12月22日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①109年12月30日 ②55342元 與編號六為接續犯 A○○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0000000)0紙 左揭住院收據上之「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①南山人壽保險契約資料明細1份(警二卷第499至第501頁) ②南山人壽調查「A○○偽造文書案」資料1份(警二卷第503至第509頁) ③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壽保險要保書1份、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3份(警二卷第511頁至第537頁) ④109年12月22日南山人壽保險金申請書1紙(警二卷第595頁) ⑤A○○之109年12月22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警二卷第597頁) ⑥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0000000)0紙(警二卷第599頁) ⑦南山人壽保險金審核暨給付明細1份(警二卷第601頁至第603頁) ⑧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營分行111年9月14日合金新營字第1110003055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A○○109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份(院三卷第177、180頁) ⑨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4月8日(111)奇柳醫字第0461號函暨所附之A○○病情摘要1份(偵四卷第433頁) 8 A○○ ⒈110年1月13日 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0000000000 ②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支氣管炎 A○○因支氣管炎,於109年12月10日14時41分至急診室就診,並安排住院治療。於109年12月25日出院,合計住院16日。 A○○之109年12月25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①110年1月15日 ②80625元 A○○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扣案附表三編號八至編號十四、編號十九至編號二十四所載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零陸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0000000)0紙 左揭住院收據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服務組」橢圓形圖章之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⒈支氣管炎 ⒉第二類糖尿病 A○○因哮喘發作,且血糖指數過高,於109年12月27日10時35分至急診室就診,並安排住院治療,於110年01月12日出院。合計住院17日。 A○○之110年1月12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0000000)0紙 左揭住院收據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服務組」橢圓形圖章之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①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要保書(新契約編號:AHE000-00000-0000)0份(警一卷第215至第221頁) ②新光人壽理賠受理單(理賠案號:AXXZ000000000000B)1紙(警一卷第239頁) ③110年1月13日新光人壽理賠申請書1紙(警一卷第241頁) ④A○○之109年12月25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警一卷第243頁) ⑤A○○之110年1月12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警一卷第245頁) ⑥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0000000)0紙(警一卷第247頁) ⑦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0000000)0紙(警一卷第249頁) ⑧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營分行111年9月14日合金新營字第1110003055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A○○109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份(院三卷第177、180頁) ⑨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4月8日(111)奇柳醫字第0461號函暨所附之A○○病情摘要1份(偵四卷第433頁) 9 A○○ ⒈110年1月26日 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Z000000000-0 ②健康意外險 支氣管炎 連○萱因支氣管炎,於110年1月18日10時24分至急診室就診,並安排住院治療。於110年1月25日出院。合計住院8日。 110年1月26日富邦人壽個人保險理賠保險金申請書1紙 左揭申請書上之「連○萱」簽名1枚 ①110年1月29日 ②66000元 A○○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玖月,左揭及本表編號十「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及簽名、扣案附表三編號八至編號十四、編號十九至編號二十四所載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零柒佰玖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連○萱 連○萱之110年1月25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 左揭住院收據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服務組」橢圓形圖章之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①110年1月26日富邦人壽個人保險理賠保險金申請書1紙(警二卷第451頁) ②連○萱之110年1月25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警二卷第453頁) ③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警二卷第455頁) ④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1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23185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A○○109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1份(院二卷第277頁、第450頁) ⑤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4月8日(111)奇柳醫字第0461號函暨所附之連○萱病情摘要1份(偵四卷第347頁) 10 A○○ ⒈110年2月1日 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Z000000000-0 ②健康意外險 支氣管炎 連○萱因支氣管炎,於110年1月18日10時24分至急診室就診,並安排住院治療。於110年1月25日出院。合計住院8日。 110年2月1日富邦人壽個人保險理賠保險金申請書1紙 無 ①110年2月8日 ②44792元 與編號九為接續犯 連○萱 連○萱之110年1月25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 左揭住院收據上之「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柳營奇美醫院其他藥品費用收據(NO.B0000000)0紙 左揭藥品費用收據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服務組」橢圓形圖章之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 左揭住院收據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服務組」橢圓形圖章之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①110年2月1日富邦人壽個人保險理賠保險金申請書1紙(警二卷第459頁) ②連○萱之110年1月25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警二卷第461頁) ③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警二卷第463頁至第465頁) ④柳營奇美醫院其他藥品費用收據(NO.B0000000)0紙(警二卷第467頁) ⑤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警二卷第469頁) 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1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23185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A○○109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1份(院二卷第277頁、第456頁) ⑦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4月8日(111)奇柳醫字第0461號函暨所附之連○萱病情摘要1份(偵四卷第347頁) 11 A○○ ⒈110年2月8日 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Z000000000 ②人壽保險 ⒈支氣管炎 ⒉第二類糖尿病 A○○因哮喘發作,且血糖指數過高,於110年2月1日10時35分至急診室就診,並安排住院治療,於110年2月8日出院。合計住院8日。 A○○之110年2月8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①110年2月17日 ②73642元 A○○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扣案附表三編號八至編號十四、編號十九至編號二十四所載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參仟陸佰肆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 左揭住院收據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服務組」橢圓形圖章之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①南山人壽保險契約資料明細1份(警二卷第499至第501頁) ②南山人壽調查「A○○偽造文書案」資料1份(警二卷第503至第509頁) ③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壽保險要保書1份、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3份(警二卷第511頁至第537頁) ④110年2月8日南山人壽保險金申請書1紙(警二卷第605頁) ⑤A○○之110年2月8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警二卷第607頁) ⑥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警二卷第609頁) ⑦南山人壽保險金審核暨給付明細1份(警二卷第611頁至第613頁) ⑧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營分行111年9月14日合金新營字第1110003055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A○○109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份(院卷三第177、181頁) ⑨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4月8日(111)奇柳醫字第0461號函暨所附之A○○病情摘要1份(偵四卷第433頁) 12 A○○ ⒈110年2月19日 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Z000000000-0 ②健康意外險 清創縫合手術 連○萱因騎電動腳踏車,意外摔落堤防。由救護車於110年2月10日14時24分送至急診室就診,身體多處擦挫傷及撕裂傷,安排住院治療,實施清創手術及縫合手術,施以注射抗生素療程。於110年2月19日出院,合計住院10日。 110年2月19日富邦人壽個人保險理賠保險金申請書1紙 左揭申請書上之「連○萱」簽名1枚 ①110年2月24日 ②167013元 A○○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玖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及簽名、扣案附表三編號八至編號十四、編號十九至編號二十四所載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陸萬柒仟零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連○萱 連○萱之110年2月19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 左揭住院收據上之「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①110年2月19日富邦人壽個人保險理賠保險金申請書1紙(警二卷第473頁) ②連○萱之110年2月19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警二卷第475頁) ③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警二卷第477頁) ④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1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23185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A○○109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1份(院二卷第277頁、第470頁) ⑤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4月8日(111)奇柳醫字第0461號函暨所附之連○萱病情摘要1份(偵四卷第347頁) 13 A○○ ⒈110年3月5日 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Z000000000 ②人壽保險 清創縫合手術 A○○因於金華路與人擦撞,由救護車於110年2月27日14時24分送至急診室就診,身體多處擦挫傷及撕裂傷,安排住院治療,實施清創手術及縫合手術,施以注射抗生素療程。於110年3月4日出院。合計住院6日。 A○○之110年3月4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①110年3月9日 ②101588元 A○○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扣案附表三編號八至編號十四、編號十九至編號二十四所載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壹仟伍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 左揭住院收據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服務組」橢圓形圖章之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①南山人壽保險契約資料明細1份(警二卷第499至第501頁) ②南山人壽調查「A○○偽造文書案」資料1份(警二卷第503至第509頁) ③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壽保險要保書1份、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3份(警二卷第511頁至第537頁) ④110年3月5日南山人壽保險金申請書1紙(警二卷第615頁) ⑤A○○之110年3月4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警二卷第617頁) ⑥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警二卷第619頁) ⑦南山人壽保險金審核暨給付明細1份(警二卷第621頁至第623頁) ⑧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營分行111年9月14日合金新營字第1110003055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A○○109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份(院三卷第177、181頁) ⑨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4月8日(111)奇柳醫字第0461號函暨所附之A○○病情摘要1份(偵四卷第433頁) 14 A○○ ⒈110年3月15日 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0000000000 ②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⒈清創縫合手術 ⒉糖尿病 A○○於110年2月7日發生意外車禍。由救護車於同日14時24分送至急診室就診,左腿骨折,身體多處擦挫傷及撕裂傷,安棑住院治療,實施清創手術及縫合手術,施以注射抗生素療程。於110年3月15日出院。合計住院37日。 A○○之110年3月15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①110年3月18日 ②102750元 A○○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扣案附表三編號八至編號二十四所載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貳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 左揭住院收據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服務組」橢圓形圖章之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110年2月7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 左揭登記聯單上之「警員何忠誠」印文1枚、「小隊長黃國原」印文1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橢圓形圖章之印文1枚 ①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要保書(新契約編號:AHE000-00000-0000)0份(警一卷第215至第221頁) ②新光人壽理賠受理單(理賠案號:AXXZ000000000000C)1紙(警一卷第251頁) ③110年3月15日新光人壽理賠申請書1紙(警一卷第253頁) ④110年3月15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警一卷第255頁) ⑤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警一卷第257頁) ⑥110年2月7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警一卷第259頁) ⑦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1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23185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A○○109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1份(院二卷第277頁、第489頁) ⑧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4月8日(111)奇柳醫字第0461號函暨所附之A○○病情摘要1份(偵四卷第433頁) 15 A○○ ⒈110年3月24日 ⒉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00000000000 ②醫療險 清創縫合手術 A○○於110年3月15日於民權路因意外與人擦撞,由救護車於同日14時30分送至急診室就診,左腿骨折,身體多處擦挫傷及撕裂傷,安排住院治療,實施清創手術及縫合手術,施以注射抗生素療程。於110年3月22日出院。合計住院8日。 A○○之110年3月22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①110年3月29日 ②100000元 A○○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扣案附表三編號八至編號二十四所載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 「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110年3月15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 左揭登記聯單上之「警員何忠誠」印文1枚、「小隊長黃國原」印文1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橢圓形圖章之印文1枚 ①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調查「A○○偽造文書案」資料1份(警一卷第151頁至第171頁) ②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傷害保險網路投保專用要保書(保單號碼:00000000000)0份(警一卷第173頁) ③110年3月24日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1份(警一卷第175頁) ④全球人壽壽險審核三聯單(理賠編號:110TN0000000)、立案明細、契約狀況摘表、理賠紀錄摘要表各1 份(警一卷第177頁至第185頁) ⑤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警一卷第187頁) ⑥A○○之110年3月22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警一卷第189頁) ⑦110年3月15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警一卷第193頁) ⑧110年3月22日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處櫃檯文件收件憑證1紙(警一卷第195頁) 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1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23185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A○○109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1份(院二卷第277頁、第499頁) ⑩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4月8日(111)奇柳醫字第0461號函暨所附之A○○病情摘要1份(偵四卷第433頁) 16 A○○ 子○○ ⒈110年3月31日 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Z000000000 ②人身保險 1.清創縫合手術 2.擦傷挫傷 子○○於台南市延平路和新進路口因意外與車子擦撞,由救護車於110年3月23日14時18分送至急診室就診,身體多處擦挫傷及撕裂傷,安排住院治療,實施清創手術及縫合手術,施以注射抗生素療程。子○○右臂擦傷,右大腿傷口長12.5公分,深1.8公分,於右大腿實施清創縫合手術,身體多處擦傷處和挫傷處,施予清創治療。於110年3月30日出院,合計住院8天。 子○○之110年3月30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①110年4月7日 ②113530元 A○○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扣案附表三編號八至編號二十四所載之物均沒收。 子○○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1紙 左揭住院收據上之「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110年3月23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 左揭登記聯單上之「警員何忠誠」印文1枚、「小隊長黃國原」印文1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橢圓形圖章之印文1枚 ①南山人壽保險契約資料明細1份(警二卷第499至第501頁) ②南山人壽調查「A○○偽造文書案」資料1份(警二卷第503至第509頁) ③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險要保書1份、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2份(警二卷第663頁至第683頁) ④110年3月31日南山人壽保險金申請書1紙(警二卷第685頁) ⑤子○○之110年3月30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警二卷第687頁) ⑥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1紙(警二卷第689頁) ⑦110年3月23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警二卷第691頁) ⑧南山人壽保險金審核暨給付明細1份(警二卷第693頁至第697頁) 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26日儲字第1110280712號函函送存簿儲金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子○○之歷史交易清單1份(院卷二第255至第257頁) ⑩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4月8日(111)奇柳醫字第0461號函暨所附之子○○病情摘要1份(偵 三卷第427頁) 17 A○○ ⒈110年4月5日 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Z000000000 ②人壽保險 第二類糖尿病 A○○因頭暈,無力,於110年3月29日10時35分至急診室就診,測得血糖指數高達688,安排住院治療,於110年4月5日出院,合計住院8日。 A○○之110年4月5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①110年4月8日 ②66440元 A○○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扣案附表三編號八至編號十四、編號十九至編號二十四所載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 左揭住院收據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服務組」橢圓形圖章之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①南山人壽保險契約資料明細1份(警二卷第499至第501頁) ②南山人壽調查「A○○偽造文書案」資料1份(警二卷第503至第509頁) ③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壽保險要保書1份、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3份(警二卷第511頁至第537頁) ④110年4月5日南山人壽保險金申請書1紙(警二卷第625頁) ⑤A○○之110年4月5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警二卷第627頁) ⑥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警二卷第629頁) ⑦南山人壽保險金審核暨給付明細1份(警二卷第631頁至第633頁) ⑧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1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23185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A○○109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1份(院二卷第277頁、第510頁) ⑨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4月8日(111)奇柳醫字第0461號函暨所附之A○○病情摘要1份(偵四卷第433頁) 18 A○○ ⒈110年4月7日 ⒉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TW014457 ②旅行平安險 ⒈清創縫合手術 ⒉擦傷挫傷 A○○於臺南市新營區中正路天鵝湖前因意外車禍與人擦撞。由救護車於110年3月30日14時18分送至急診室就診,身體多處擦挫傷及撕裂傷,安排住院治療,實施清創手術及縫合手術,施以注射抗生素療程。A○○右大腿割傷,右大腿傷口長12.5公分,深3公分,於右大腿實施縫合手術,身體多處擦傷處和挫傷處,施予清創治療,於110年4月6日出院,合計住院8天。 A○○之110年4月6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未遂 A○○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扣案附表三編號八至編號二十四所載之物均沒收。 A○○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 左揭住院收據上之「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110年3月30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 左揭登記聯單上之「警員何忠誠」印文1枚、「小隊長黃國原」印文1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橢圓形圖章之印文1枚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0年3月30日急診病歷、急診護理過程紀錄、110年4月6日出院病歷摘要各1份 左揭病歷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影印病歷專用章(甲)」印文6枚 ①110年4月6日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金申請書1紙(警一卷第317頁) ②A○○之110年4月6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警一卷第323頁) ③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警一卷第321頁) ④110年3月30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警一卷第325頁) ⑤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0年3月30日急診病歷、急診護理過程紀錄、110年4月6日出院病歷摘要各1份(警一卷第327頁至第339頁) 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4月8日(111)奇柳醫字第0461號函暨所附之A○○病情摘要1份(偵四卷第433頁) 19 A○○ ⒈110年4月6日 ⒉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ETA0000000 ②旅行平安險 ⒈清創縫合手術 ⒉擦傷挫傷 A○○於110年3月30日於新營天鵝湖遊玩時,租借機車與人擦撞。由救護車於同日14時18分送至急診室就診,身體多處擦挫傷及撕裂傷,安排住院治療,實施清創手術及縫合手術,施以注射抗生素療程。A○○右大腿割傷,右大腿傷口長12.5公分,深3公分,於右大腿實施縫合手術,身體多處擦傷處和挫傷處,施以清創治療,於110年4月6日出院,合計住院8天。 A○○之110年4月6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未遂 A○○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扣案附表三編號八至編號二十四所載之物均沒收。 A○○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 左揭住院收據上之「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110年3月30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 左揭登記聯單上之「警員何忠誠」印文1枚、「小隊長黃國原」印文1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橢圓形圖章之印文1枚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0年3月30日急診病歷、急診護理過程紀錄、110年4月6日出院病歷摘要各1份 左揭病歷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影印病歷專用章(甲)」印文7枚 ①110年4月6日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1紙(警一卷第109頁) ②中國人壽保單查詢頁面截圖3張(警一卷第111至第115頁) ③A○○之110年4月6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警一卷第123頁) ④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警一卷第121頁) ⑤110年3月30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警一卷第125頁) ⑥110年4月26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小隊長陳勝鴻職務報告暨檢附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份(警一卷第127至第129頁) ⑦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0年3月30日急診病歷、急診護理過程紀錄、110年4月6日出院病歷摘要各1份(警一卷第131至第143頁) ⑧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4月8日(111)奇柳醫字第0461號函暨所附之A○○病情摘要1份(偵四卷第433頁) 20 A○○ ⒈110年4月11日 ⒉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50YI288330 ②旅行平安險 ⒈清創縫合手術 ⒉擦傷挫傷 A○○於110年4月2日14時許因租借電動機車遊玩,在天鵝湖前與人擦撞。由救護車於同日14時18分送至急診室就診,身體多處擦挫傷,右大腿割傷,安排住院治療。A○○右大腿傷口長8公分,深1.5公分,施予縫合手術,身體擦挫傷處實施清創治療,於110年4月6日出院,合計住院5天。 A○○之110年4月6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①110年4月22日 ②91534元 A○○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扣案附表三編號八至編號二十四所載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壹仟伍佰參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 110年4月2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 左揭登記聯單上之「警員何忠誠」印文1枚、「小隊長黃國原」印文1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橢圓形圖章之印文1枚 ①台灣人壽保單明細1紙(警二卷第779頁) ②台灣人壽110年4月22日保險金理賠通知書1紙(警二卷第781頁) ③110年4月11日台灣人壽旅平險保險金申請書1紙(警二卷第783頁) ④A○○之110年4月6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警二卷第787頁) ⑤110年4月2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警二卷第789頁) 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1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23185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A○○109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1份(院二卷第277頁、第516頁) ⑦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4月8日(111)奇柳醫字第0461號函暨所附之A○○病情摘要1份(偵四卷第433頁) 21 A○○ ⒈110年4月6日 (起訴書誤載為110年4月16日) ⒉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0000000000 ②旅行平安險 ⒈清創縫合手術 ⒉擦傷挫傷 A○○因意外車禍由救護車於110年4月2日14時18分送至急診室就診,身體多處擦挫傷,右大腿割傷,安排住院治療。A○○右大腿傷口長8公分,深1.5公分,施予縫合手術,身體擦挫傷處實施清創治療,於110年4月6日出院,合計住院5天。 A○○之110年4月6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未遂 A○○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扣案附表三編號八至編號二十四所載之物均沒收。 A○○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 左揭住院收據上之「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110年4月2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 左揭登記聯單上之「警員何忠誠」印文1枚、「小隊長黃國原」印文1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橢圓形圖章之印文1枚 ①宏泰人壽旅行平安保險要保書(網路投保專用)1紙(警一卷第301頁) ②110年4月6日宏泰人壽理賠申請書(警一卷第303頁) ③A○○之110年4月6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警一卷第305頁) ④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警一卷第309頁) ⑤110年4月2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警一卷第307頁) 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4月8日(111)奇柳醫字第0461號函暨所附之A○○病情摘要1份(偵四卷第433頁) 22 A○○ ⒈110年4月19日 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Z000000000-0 ②健康意外險 急性肺炎 連○萱因發燒、咳嗽於110年4月12日10時35分至急診室就診,診斷為急性肺炎,安排住院治療,採取抗生素療程,輔於氧氣治療及姿位引流將痰液棑出。於110年4月19日出院。合計住院8日。 110年4月19日富邦人壽個人保險理賠保險金申請書1紙 左揭申請書上之「連○萱」簽名1枚 ①110年4月22日 ②103147元 A○○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玖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及簽名、扣案附表三編號八至編號十四、編號十九至編號二十四所載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參仟壹佰肆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連○萱 連○萱之110年4月19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 左揭住院收據上之「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①110年4月19日富邦人壽個人保險理賠保險金申請書1紙(警二卷第481頁) ②連○萱之110年4月19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警二卷第483頁) ③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警二卷第485頁) ④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1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23185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A○○109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1份(院二卷第277頁、第516頁) ⑤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4月8日(111)奇柳醫字第0461號函暨所附之連○萱病情摘要1份(偵四卷第347頁) 23 A○○ ⒈110年4月19日 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0000000000 ②旅行平安險 ⒈清創縫合手術 ⒉擦傷、挫傷 A○○於臺南市新營區中正路天鵝湖前,因騎電動車遊玩時與他人騎乘之機車擦撞。由救護車於110年4月6日送至急診室就診,身體多處擦挫傷及撕裂傷;安排住院治療,實施清創手術及縫合手術,施以注射抗生素療程。A○○右大腿割傷,右大腿傷口長12.55公分,深3公分,於右大腿實施縫合手術,身體多處擦傷處和挫傷處,施予清創治療,於110年4月13日出院,合計住院8天。 A○○之110年4月13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未遂 A○○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扣案附表三編號八至編號二十四所載之物均沒收。 A○○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 左揭住院收據上之「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110年4月6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 左揭登記聯單上之「警員何忠誠」印文1枚、「小隊長黃國原」印文1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橢圓形圖章之印文1枚 ①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1份(警一卷第347頁至第349頁) ②A○○之110年4月13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警一卷第351頁) ③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警一卷第353頁) ④110年4月6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警一卷第355頁) ⑤110年5月7日國泰人壽投保旅行平安保險保戶訪問說明書、調查報告書1份(警一卷第357頁至第407頁) 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4月8日(111)奇柳醫字第0461號函暨所附之A○○病情摘要1份(偵四卷第433頁) 24 A○○ ⒈110年4月23日 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0000000000 ②旅行平安險 ⒈清創縫合手術 ⒉擦傷、挫傷 A○○於臺南市新營區中正路天鵝湖前,因騎電動車遊玩時與他人騎乘之機車擦撞。由救護車於110年4月9日14時18分送至急診室就診,身體多處擦挫傷及撕裂傷,安排住院治療,實施清創手術及縫合手術,施以注射抗生素療程。A○○右大腿割傷,右大腿傷口長12.5公分,深3公分,於右大腿實施縫合手術,身體多處擦傷處和挫傷處,施予清創治療,於110年4月16日出院,合計住院8天。 A○○之110年4月16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未遂 A○○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扣案附表三編號八至編號二十四所載之物均沒收。 A○○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 左揭住院收據上之「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110年4月9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 左揭登記聯單上之「警員何忠誠」印文1枚、「小隊長黃國原」印文1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橢圓形圖章之印文1枚 ①富邦人壽旅行平安保險投保明細1紙(警二卷第421頁) ②110年4月22日富邦人壽團體保險理賠保險金申請書1紙(警二卷第423頁) ③110年4月9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警二卷第427頁) ④A○○之110年4月16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警二卷第429頁) ⑤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警二卷第431頁) ⑥富邦人壽110年5月11日事故確認訪問報告書1份(警二卷第435至第439頁) ⑦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4月8日(111)奇柳醫字第0461號函暨所附之A○○病情摘要1份(偵四卷第433頁) 25 A○○ ⒈110年4月23日 ⒉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000000000000 ②旅行綜合保險 ⒈清創縫合手術 ⒉擦傷挫傷 A○○於110年4月15日13時50分許在台南市新營區天鵝湖遊戲區前騎電動車與人擦撞。由救護車於同日14時13分送至急診室就診,身體多處擦挫傷及撕裂傷,安排住院治療,實施清創手術及縫合手術,施以注射坑生素療程。A○○右大腿割傷,右大腿傷口長12.5公分,深3公分,於右大腿實施縫合手術,身體多處擦傷處和挫傷處,施予清創治療。於110年4月22日出院,合計住院8天。 A○○之110年4月22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未遂 A○○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扣案附表三編號八至編號二十四所載之物均沒收。 A○○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 左揭住院收據上之「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110年4月15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 左揭登記聯單上之「警員何忠誠」印文1枚、「小隊長黃國原」印文1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橢圓形圖章之印文1枚 ①110年4月23日泰安產物保險旅行平安險保險金申請書1紙(偵四卷第217頁) ②110年4月15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偵四卷第219頁) ③A○○之110年4月22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偵四卷第221頁) ④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偵四卷第223頁) ⑤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4月8日(111)奇柳醫字第0461號函暨所附之A○○病情摘要1份(偵四卷第433頁) 26 A○○ ⒈110年4月26日 ⒉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0010TAG00668 ②旅行綜合保險 1.清創縫合手術 2.擦傷挫傷 A○○於110年4月17日15時許在台南市新營區中正路天鵝湖前騎電動機車時,與他人相撞。由救護車於同日14時18分送至急診室就診,身體多處擦挫傷及撕裂傷,安排住院治療,實施清創手術及縫合手術,施以注射抗生素療程。A○○右大腿割傷,右大腿傷口長15公分,深4公分,於右大腿實施縫合手術,身體多處擦傷處和挫傷處,施予清創治療,於110年4月24日出院,合計住院8天。 A○○之110年4月19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未遂 A○○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扣案附表三編號八至編號十四、編號十九至編號二十四所載之物均沒收。 A○○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 左揭住院收據上之「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①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旅遊綜合保險要保書1份(偵四卷第309頁) ②110年4月26日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旅行平安險保險金申請書1紙(偵四卷第311頁) ③A○○之110年4月24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偵四卷第313頁) ④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偵四卷第315頁) ⑤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4月8日(111)奇柳醫字第0461號函暨所附之A○○病情摘要1份(偵四卷第433頁) 27 A○○ ⒈110年4月27日 ⒉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00010TR00000000 ②旅行綜合保險 1.清創縫合手術 2.擦傷挫傷 A○○於天鵝湖前騎電動機車遊玩時,與人發生擦撞,由救護車於110年4月12日14時18分送至急診室就診,身體多處擦挫傷及撕裂傷,安排住院治療,實施清創手術及縫合手術,施以注射抗生素療程。A○○右大腿割傷,右大腿傷口長12.5公分,深3公分,於右大腿實施縫合手術,身體多處擦傷處和挫傷處,施予清創治療,於110年4月19日出院,合計住院8天。 A○○之110年4月19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未遂 A○○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扣案附表三編號八至編號二十四所載之物均沒收。 A○○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 左揭住院收據上之「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110年4月12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 左揭登記聯單上之「警員何忠誠」印文1枚、「小隊長黃國原」印文1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橢圓形圖章之印文1枚 ①110年4月27日新安東京海上產險旅行綜合保險理賠申請書1紙(警二卷第731頁) ②110年4月12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警二卷第733頁) ③A○○之110年4月19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警二卷第735頁) ④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警二卷第737頁) ⑤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29日理賠照會函1紙(警二卷第739頁) 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4月8日(111)奇柳醫字第0461號函暨所附之A○○病情摘要1份(偵四卷第433頁) 28 A○○ ⒈110年4月29日 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0000000000 ②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第二類糖尿病 A○○因頭暈、全身痠痛、視線模糊,於108年6月7日10時35分至急診室就診,測得血糖數值765,安排住院,於108年6月27日出院,共計住院21天。 A○○之108年6月27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①110年5月7日 ②89250元 A○○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扣案附表三編號八至編號十四、編號十九至編號二十四所載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玖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1紙 無 急性肺炎 A○○因急性肺炎,於108年12月5日16時30分至急診室就診,並安排住院治療,於108年12月10日出院,共計住院6天。 A○○之108年12月10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1紙 無 ①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要保書(新契約編號:AHE000-00000-0000)0份(警一卷第215至第221頁) ②新光人壽理賠受理單(理賠案號:AXXZ000000000000T)1紙(警一卷第261頁) ③110年4月29日新光人壽理賠申請書1紙(警一卷第263頁) ④A○○之108年6月27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警一卷第265頁) ⑤A○○之108年12月10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警一卷第267頁) ⑥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2紙(警一卷第269頁、第271頁) ⑦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1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23185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A○○109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1份(院二卷第277頁、第524頁) ⑧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4月8日(111)奇柳醫字第0461號函暨所附之A○○病情摘要1份(偵四卷第433頁) 29 A○○ ⒈110年4月29日 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0000000000 ②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開放性骨折 A○○因意外從2樓跌落,手腳骨折,於108年7月7日13時6分至急診室就診,右手及右腳開放性骨折,安排住院治療,實施開放性復位術,於108年7月25日出院,共計住院19天。 A○○之108年7月11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未遂 A○○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扣案附表三編號八至編號十四、編號十九至編號二十四所載之物均沒收。 A○○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1紙 無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08年7月7日至同年月25日急診護理過程紀錄、108年7月25日出院病歷摘要、108年7月7日急診病歷各1份 左揭病歷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7枚、「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影印病歷專用章(甲)」印文8枚 ①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要保書(新契約編號:AHE000-00000-0000)0份(警一卷第215至第221頁) ②新光人壽理賠受理單(理賠案號:Z000000000000000H)1紙(警一卷第273頁) ③110年4月29日新光人壽理賠申請書1紙(警一卷第275頁) ④108年7月11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警一卷第277頁) ⑤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1紙(警一卷第279頁) 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08年7月7日至同年月25日急診護理過程紀錄、108年7月25日出院病歷摘要、108年7月7日急診病歷各1份(警一卷第281頁至第293頁) ⑦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4月8日(111)奇柳醫字第0461號函暨所附之A○○病情摘要1份(偵四卷第433頁) 30 A○○ ⒈110年5月6日 ⒉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00000000000 ②醫療險 ⒈鐵釘拔除手術 ⒉清創治療 A○○因意外踩到鐵釘,於110年4月26日10時44分至急診室就診,右腳腳底實施鐵釘拔除手術,並施予傷口清創清潔治療,於110年4月26日20時16分出院。 A○○之110年4月26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未遂 A○○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扣案附表三編號八至編號十四、編號十九至編號二十四所載之物均沒收。 A○○ 柳營奇美醫院急診收據(NO.B0000000)0紙 左揭住院收據上之「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蜂窩性組織炎 A○○因右腳腳底傷口感染,引發蜂窩性组織炎,於110年4月29日15時23分至急診室就診,並安排住院治療,施予傷口切開引流、排膿手術治療,於110年5月4日出院,共計住院6天。 A○○之110年5月4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 左揭住院收據上之「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①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調查「A○○偽造文書案」資料1份(警一卷第151頁至第171頁) ②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傷害保險網路投保專用要保書(保單號碼:00000000000)0份(警一卷第173頁) ③110年5月6日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1份(警一卷第197頁) ④A○○之110年4月26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警一卷第201頁) ⑤柳營奇美醫院急診收據(NO.B0000000)0紙(警一卷第199頁上方) ⑥A○○之110年5月4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警一卷第203頁) ⑦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警一卷第199頁下方) ⑧110年5月6日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處櫃檯文件收件憑證1紙(警一卷第205頁) ⑨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4月8日(111)奇柳醫字第0461號函暨所附之A○○病情摘要1份(偵四卷第433頁) 31 A○○ ⒈110年5月10日 ⒉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50YI297150 ②旅行平安險 ⒈清創縫合手術 ⒉擦傷挫傷 庚○○於110年5月5日13時50分在天鵝湖騎電動車遊玩時,遭逆向行駛 之機車撞上。由救護車於同日14時18分送至急診室就診,身體多處擦挫傷及撕裂傷,安排住院治療,實施清創手術及縫合手術,施以注射抗生素療程。庚○○右大腿割傷,右大腿傷口長12.5公分,深3公分, 於右大腿實施縫合手術,身體多處擦傷處和挫傷處,施予清創治療,於110年5月9日出院,合計住院5天。 庚○○之110年5月9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①110年5月24日 ②92533元 A○○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及簽名、扣案附表三編號七至編號二十四所載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貳仟伍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 左揭住院收據上之「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110年5月5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 左揭登記聯單上之「警員何忠誠」印文1枚、「小隊長黃國原」印文1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橢圓形圖章之印文1枚 110年5月10日臺灣人壽團體險/旅平險保險金申請書1紙 左揭申請書上「庚○○」簽名1枚 110年5月10日簽立與臺灣人壽之病歷資料調閱及事故確認授權書1紙 左揭授權書上「庚○○」簽名1枚 ①台灣人壽保單明細1紙(警二卷第779頁) ②台灣人壽110年5月21日保險金理賠通知書1紙(警二卷第791頁) ③110年5月10日台灣人壽旅平險保險金申請書、病歷資料調閱及事故確認授權書各1紙(警二卷第793頁、795頁) ④庚○○之110年5月9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警二卷第797頁) ⑤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警二卷第801頁) ⑥110年5月5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警二卷第799頁) ⑦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營分行111年8月8日合金新營字第1110002636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庚○○之開戶基本資料及105年1月1日至111年7月8日之帳戶明細各1份(院一卷第477頁至第483頁) ⑧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4月8日(111)奇柳醫字第0461號函暨所附之庚○○病情摘要1份(偵三卷第83頁至第85頁) ⑨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9月27日(111)奇柳醫字第1337號函(院三卷第319頁) 32 A○○ ⒈110年5月10日 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Z000000000 ②人壽保險 第二類糖尿病 A○○因頭暈、全身痠痛、視線模糊,於108年6月7日10時35分至急診室就診,測得血糖數值765,安排住院,於108年6月11日出院,共計住院5天。 A○○之108年6月11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未遂 A○○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扣案附表三編號八至編號十四、編號十九至編號二十四所載之物均沒收。 A○○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 左揭住院收據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服務組」橢圓形圖章之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急性肺炎 A○○因咳嗽、發燒,於108年8月10日16時30分至急診室就診,並安排住院治療,於108年8月13日出院,共計住院4天。 A○○之108年8月13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 左揭住院收據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服務組」橢圓形圖章之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①南山人壽保險契約資料明細1份(警二卷第499至第501頁) ②南山人壽調查「A○○偽造文書案」資料1份(警二卷第503至第509頁) ③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壽保險要保書1份、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3份(警二卷第511頁至第537頁) ④110年5月12日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照會單1紙(警二卷第635頁) ⑤110年5月10日南山人壽保險金申請書1紙(警二卷第637頁) ⑥A○○之108年6月11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警二卷第639頁) ⑦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警二卷第643頁) ⑧A○○之108年8月13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警二卷第641頁) ⑨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警二卷第645頁) ⑩南山人壽保險金審核暨給付明細1份(警二卷第647頁至第649頁) ⑪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4月8日(111)奇柳醫字第0461號函暨所附之A○○病情摘要1份(偵四卷第433頁) 33 A○○ 酉○○ ⒈110年5月11日 ⒉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50YI296830 ②旅行平安險 1.清創縫合手術 2.擦傷挫傷 酉○○於110年5月3日14時許至文化中心騎電動車遊玩時遭逆向行駛之機車撞上。由救護車於同日14時18分送至急診室就診,身體多處擦挫傷及撕裂傷,安排住院治療,實施清創手術及縫合手術,施以注射抗生素療程。酉○○右大腿割傷,右大腿傷口長12.5公分,深3公分,於右大腿實施縫合手術,身體多處擦傷處和挫傷處,施予清創治療,於110年5月8日出院,合計住院8天。 酉○○之110年5月8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未遂 A○○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扣案附表三編號八至編號二十四所載之物均沒收。 酉○○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 左揭住院收據上之「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110年5月3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 左揭登記聯單上之「警員何忠誠」印文1枚、「小隊長黃國原」印文1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橢圓形圖章之印文1枚 ①台灣人壽保單明細1紙(警二卷第779頁) ②110年5月11日台灣人壽旅平險保險金申請書1紙(警二卷第859頁) ③酉○○之110年5月8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警二卷第865頁) ④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警二卷第863頁) ⑤110年5月3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警二卷第861頁) 34 A○○ 辛○○ 甲○○ ⒈110年5月12日 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0000000000 ②意外險 ⒈清創縫合手術 ⒉擦傷挫傷 甲○○於新營文化中心前與他人騎乘之機車擦撞。由救護車於110年5月1日14時18分送至急診室就診,身體多處擦挫傷及撕裂傷,安排住院治療,實施清創手術及縫合手術,施以注射抗生素療程。甲○○右大腿割傷,右大腿傷口長12.5公分,深3公分,於右大腿實施縫合手術,身體多處擦傷處和挫傷處,施予清創治療,於110年5月10日出院,合計住院10天。 甲○○之110年5月10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①110年5月17日 ②8150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扣案附表三編號八至編號二十四所載之物均沒收。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沒收。 甲○○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 左揭住院收據上之「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110年5月1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 左揭登記聯單上之「警員何忠誠」印文1枚、「小隊長黃國原」印文1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橢圓形圖章之印文1枚 ①110年5月12日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1紙(偵三卷第367至第369頁) ②甲○○之110年5月10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偵三卷第371頁) ③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偵三卷第373頁) ④110年5月1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偵三卷第375頁) ⑤京城商業銀行中埔分行111年8月29日(111)京城埔分字第0070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甲○○110年5月1日至110年5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1份(院卷三第27頁至第29頁) ⑥辛○○與A○○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34張(偵四卷第33頁至第49頁) ⑦甲○○與辛○○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4張、存簿內頁翻拍照片2張(偵三卷第359頁至第363頁) ⑧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4月8日(111)奇柳醫字第0461號函暨所附之甲○○病情摘要1份(偵 三卷第387頁) 35 A○○ 辛○○ 天○○ ⒈110年5月14日 ⒉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50YI297940 ②旅行平安險 1.清創縫合手術 2.擦傷挫傷 天○○於110年5月9日14時許至文化中心騎電動車遊玩時遭逆向行駛之機車撞上。由救護車於同日14時18分送至急診室就診,身體多處擦挫傷及撕裂傷,安排住院治療,實施清創手術及縫合手術,施以注射抗生素療程。天○○右大腿割傷,右大腿傷口長12.5公分,深3公分,於右大腿實施縫合手術,身體多處擦傷處和挫傷處,施予清創治療,於110年5月14日出院,合計住院6天。 天○○之110年5月14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未遂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扣案附表三編號八至編號二十四所載之物均沒收。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沒收。 天○○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 左揭住院收據上之「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110年5月12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 左揭登記聯單上之「警員何忠誠」印文1枚、「小隊長黃國原」印文1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橢圓形圖章之印文1枚 ①台灣人壽保單明細1紙(警二卷第779頁) ②110年5月14日台灣人壽旅平險保險金申請書1紙(警二卷第849頁) ③天○○之110年5月14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警二卷第853頁) ④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0000000)0紙(警二卷第855頁) ⑤110年5月9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警二卷第851頁) ⑥辛○○與A○○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34張(偵四卷第33頁至第49頁) ⑦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4月8日(111)奇柳醫字第0461號函暨所附之天○○病情摘要1份(偵 七卷第41頁) 36 A○○ 辛○○ ⒈110年5月14日 ⒉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50YI297880 ②旅行平安險 1.清創縫合手術 2.擦傷挫傷 辛○○於110年5月9日14時許至文化中心騎電動車遊玩時,遭逆向行駛之機車擦撞。由救護車於同日14時18分送至急診室就診,身體多處擦挫傷及撕裂傷,安排住院治療,實施清創手術及縫合手術,施以注射抗生素療程。辛○○右大腿割傷,右大腿傷口長12. 5公分,深3公分,於右大腿實施縫合手術,身體多處擦傷處和挫傷處,施予清創治療,於110年5月14日出院,合計住院6天。 辛○○之110年5月14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未遂 A○○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扣案附表三編號八至編號二十四所載之物均沒收。 辛○○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沒收。 辛○○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 左揭住院收據上之「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110年5月9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 左揭登記聯單上之「警員何忠誠」印文1枚、「小隊長黃國原」印文1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橢圓形圖章之印文1枚 ①台灣人壽保單明細1紙(警二卷第779頁) ②110年5月14日台灣人壽旅平險保險金申請書1紙(警二卷第869頁) ③辛○○之110年5月14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警二卷第873頁) ④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0000000)0紙(警二卷第875頁) ⑤110年5月9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警二卷第871頁) 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4月8日(111)奇柳醫字第0461號函暨所附之辛○○病情摘要1份(偵六卷第27頁至第29頁) 37 A○○ 辛○○ 甲○○ ⒈110年5月17日 ⒉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50YI298270 ②旅行平安險 1.清創縫合手術 2.擦傷挫傷 甲○○於110年5月12日14時許至文化中心騎電動車遊玩時,遭機車撞擊。由救護車於同日14時18分送至急診室就診,身體多處擦挫傷及撕裂傷,安排住院治療,實施清創手術及縫合手術,施以注射抗生素療程。病患右大腿割傷,右大腿傷口長12.5公分,深3公分,於右大腿實施縫合手術,身體多處擦傷處和挫傷處,施予清創治療,於110年5月17日出院,合計住院6天。 甲○○之110年5月17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未遂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扣案附表三編號八至編號二十四所載之物均沒收。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沒收。 甲○○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 左揭住院收據上之「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110年5月12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 左揭登記聯單上之「警員何忠誠」印文1枚、「小隊長黃國原」印文1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橢圓形圖章之印文1枚 ①台灣人壽保單明細1紙(警二卷第779頁) ②110年5月17日台灣人壽旅平險保險金申請書1紙(警二卷第879頁) ③甲○○之110年5月17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警二卷第883頁) ④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警二卷第885頁) ⑤110年5月12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警二卷第881頁) ⑥辛○○與A○○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34張(偵四卷第33頁至第49頁) ⑦甲○○與辛○○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4張、存簿內頁翻拍照片2張(偵三卷第359頁至第363頁) ⑧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4月8日(111)奇柳醫字第0461號函暨所附之甲○○病情摘要1份(偵 三卷第387頁) 38 A○○ 辛○○ 黃○○ ⒈110年5月17日 ⒉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50YI298240 ②旅行平安險 1.清創縫合手術 2.擦傷挫傷 黃○○於110年5月12日14時許與家人至文化中心騎電動車遊玩時,遭逆向行駛之機車撞擊。由救護車於同日14時18分送至急診室就診,身體多處擦挫傷及撕裂傷,安排住院治療,實施清創手術及縫合手術,施以注射抗生素療程。黃○○右大腿割傷,右大腿傷口長12.5公分,深3公分,於右大腿實施縫合手術,身體多處擦傷處和挫傷處,施予清創治療,於110年5月17日出院,合計住院6天。 黃○○之110年5月17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未遂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扣案附表三編號八至編號二十四所載之物均沒收。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沒收。 黃○○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 左揭住院收據上之「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110年5月12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 左揭登記聯單上之「警員何忠誠」印文1枚、「小隊長黃國原」印文1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橢圓形圖章之印文1枚 ①台灣人壽保單明細1紙(警二卷第779頁) ②110年5月17日台灣人壽旅平險保險金申請書1紙(警二卷第839頁) ③黃○○之110年5月17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警二卷第843頁) ④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警二卷第845頁) ⑤110年5月12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警二卷第841頁) ⑥辛○○與A○○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34張(偵四卷第33頁至第49頁) ⑦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4月8日(111)奇柳醫字第0461號函暨所附之黃○○病情摘要1份(偵 七卷第185頁) 39 A○○ ⒈110年5月20日 ⒉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0010IT0A0297 ②旅行平安保險 1.清創縫合手術 2.擦傷挫傷 A○○於臺南市新營區某自行車道騎電動自行車遊玩時,遭機車逆向撞擊。由救護車於110年4月25日17時18分送至急診室就診,身體多處擦挫傷及撕裂傷,安排住院治療,實施清創手術及縫合手術,施以注射抗生素療程。A○○右大腿割傷,右大腿傷口長15公分,深4公分,於右大腿實施縫合手術,身體多處擦傷處和挫傷處,施予清創治療,於110年4月29日出院,合計住院5天。 A○○之110年4月29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未遂 A○○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扣案附表三編號八至編號二十四所載之物均沒收。 A○○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 左揭住院收據上之「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110年4月25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 左揭登記聯單上之「警員何忠誠」印文1枚、「小隊長黃國原」印文1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橢圓形圖章之印文1枚 ①A○○之華南產物旅行綜合保險要保書1紙(警二卷第745頁) ②A○○之保險通報查詢結果1紙(警二卷第747頁) ③事故人A○○承保及理賠紀錄1紙(警二卷第749頁) ④110年5月20日華南保險保險金申請書1紙(警二卷第751頁) ⑤110年4月25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警二卷第753頁) ⑥110年6月18日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照會聯繫單1紙(警二卷第755頁) ⑦A○○之110年4月29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警二卷第757頁) ⑧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警二卷第759頁) ⑨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4月8日(111)奇柳醫字第0461號函暨所附之A○○病情摘要1份(偵四卷第433頁) 40 A○○ 辛○○ 癸○○ ⒈110年5月20日 ⒉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50YI298780 ②旅行平安險 1.清創縫合 手術 2.擦傷挫傷 癸○○於110年5月14日14時許在文化中心前騎電動車遊玩時遭機車撞擊。由救護車於同日14時18分送至急診室就診,身體多處擦挫傷及撕裂傷,安排住院治療,實施清創手術及縫合手術,施以注射抗生素療程。病患右大腿割傷,右大腿傷口長10公分,深2公分,於右大腿實施縫合手術,身體多處擦傷處和挫傷處,施予清創治療,於110年5月19日出院,合計住院6天。 癸○○之110年5月19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①110年5月27日 ②96011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扣案附表三編號八至編號十四、編號十九至編號二十四所載之物均沒收。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沒收。 癸○○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 左揭住院收據上之「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①台灣人壽保單明細1紙(警二卷第779頁) ②台灣人壽110年5月27日保險金理賠通知書1紙(警二卷第813頁) ③110年5月20日台灣人壽旅平險保險金申請書1紙(警二卷第815頁) ④癸○○之110年5月19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警二卷第817頁) ⑤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警二卷第819頁) 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111年9月2日南營字第1111800552號函檢送柳營郵局存簿儲金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癸○○110年5月1日至110年5月31日止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份(院卷三第33頁至第39頁) ⑦辛○○與A○○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34張(偵四卷第33頁至第49頁) ⑧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4月8日(111)奇柳醫字第0461號函暨所附之癸○○病情摘要1份(偵 三卷第197頁) 41 A○○ 辛○○ 亥○○ ⒈110年5月20日 ⒉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50YI298740 ②旅行平安險 1.清創縫合手術 2.擦傷挫傷 亥○○於110年5月14日14時許,在文化中心騎電動車遊玩時遭機車撞擊。由救護車於同14時18分送至急診室就診,身體多處擦挫傷及撕裂傷,安排住院治療,實施清創手術及縫合手術,施以注射抗生素療程。亥○○右大腿割傷,右大腿傷口長10公分,深2公分,於右大腿實施縫合手術,身體多處擦傷處和挫傷處,施予清創治療,於110年5月19日出院,合計住院6天。 亥○○之110年5月19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未遂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扣案附表三編號八至編號二十四所載之物均沒收。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沒收。 亥○○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 左揭住院收據上之「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110年5月14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 左揭登記聯單上之「警員何忠誠」印文1枚、「小隊長黃國原」印文1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橢圓形圖章之印文1枚 ①台灣人壽保單明細1紙(警二卷第779頁) ②110年5月20日台灣人壽旅平險保險金申請書1紙(警二卷第821頁) ③亥○○之110年5月19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警二卷第823頁) ④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警二卷第827頁) ⑤110年6月7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警二卷第825頁) ⑥辛○○與A○○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34張(偵四卷第33頁至第49頁) ⑦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4月8日(111)奇柳醫字第0461號函暨所附之亥○○病情摘要1份(偵七卷第81頁) 42 A○○ 辛○○ 宇○○ 戌○○ ⒈110年5月26日 ⒉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DP012646 ②醫療險 ⒈清創縫合手術 ⒉擦傷挫傷 戌○○於110年5月13日某時騎電動車經過文化中心時,遭逆向行駛之機車撞擊。由救護車於同日14時18分送至急診室就診,身體多處擦挫傷及撕裂傷,安排住院治療,實施清創手術縫合手術,施以注射抗生素療程。戌○○右大腿割傷,右大腿傷口長10公分,深3公分,於右大腿實施縫合手術,身體多處擦傷處和挫傷處,施予清創治療,於110年5月24日出院,合計住院12天。 戌○○之110年5月24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未遂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扣案附表三編號八至編號二十四所載之物均沒收。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沒收。 戌○○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紙 左揭住院收據上之「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110年5月13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 左揭登記聯單上之「警員何忠誠」印文1枚、「小隊長黃國原」印文1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橢圓形圖章之印文1枚 ①110年5月26日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1份(偵三卷第27頁) ②戌○○之110年5月24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偵三卷第33頁) ③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000000)0紙(偵三卷第31頁) ④110年5月13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偵三卷第29頁) ⑤全球人壽保險公司理賠申請紀錄1紙(偵三卷第35頁) ⑥辛○○與A○○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張(偵三卷第39頁至第41頁) 43 A○○ ⒈110年6月15日 ⒉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TA00000000 ②旅行平安險 1.清創縫合手街 2.擦傷挫傷 庚○○於110年5月31日在自行車步道遊玩時遭機車撞擊。由救護車於同日17時18分送至急診室就診,身體多處擦挫傷及撕裂傷,安排住院治療,實施清創手術及縫合手術,施予注射抗生素療程。庚○○右大腿內侧割傷,傷口長10公分,深3公分,於右大腿實施縫合手術,身體多處擦傷處和挫傷處,施予清創治療,於110年6月5日出院,合計住院6天。 庚○○之110年6月5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未遂 A○○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及簽名、扣案附表三編號七至編號二十四所載之物均沒收。 庚○○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 左揭住院收據上之「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110年5月31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 左揭登記聯單上之「警員何忠誠」印文1枚、「小隊長黃國原」印文1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橢圓形圖章之印文1枚 110年6月15日元大人壽保險金申請書1紙 左揭申請書上「庚○○」簽名1枚 ①元大人壽Fun心旅遊平安保險要保書(網路投保專用)1份(偵三卷第95頁) ②110年6月15日元大人壽保險金申請書1紙(偵三卷第97頁) ③庚○○之110年6月5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偵三卷第99頁) ④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偵三卷第101頁) ⑤110年5月31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偵三卷第103頁) 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4月8日(111)奇柳醫字第0461號函暨所附之庚○○病情摘要1份(偵三卷第83頁至第85頁) ⑦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9月27日(111)奇柳醫字第1337號函(院三卷第319頁) 44 A○○ ⒈110年6月23日 ⒉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ETA0000000 ②旅行平安險 1.清創縫合手術 2.擦傷挫傷 庚○○於110年6月16日在新營人行步道散步遊玩時遭機車撞擊。由救護車於同日17時18分送至急診室就診,身體多處擦挫傷及撕裂傷,安排住院治療,實施清創手術及縫合手術,施予注射抗生素療程。庚○○右腿外側側撕裂傷,傷口長10公分,深3公分,於右大腿實施縫合手術,身體多處擦傷處和挫傷處,施予清創治療,於110年6月21日出院,合計住院6天。 庚○○之110年6月21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未遂 A○○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及簽名、扣案附表三編號七至編號二十四所載之物均沒收。 庚○○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 左揭住院收據上之「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110年6月16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 左揭登記聯單上之「警員何忠誠」印文1枚、「小隊長黃國原」印文1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橢圓形圖章之印文1枚 110年6月23日中國人壽理賠申請書1紙 左揭申請書其上「庚○○」簽名1枚 ①中國人壽保單保險資料查詢1份(偵三卷第105至第107頁) ②110年6月23日中國人壽理賠申請書1紙(偵三卷第109頁) ③庚○○之110年6月21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偵三卷第111頁) ④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偵三卷第113頁) ⑤110年6月16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偵三卷第115頁) 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4月8日(111)奇柳醫字第0461號函暨所附之庚○○病情摘要1份(偵三卷第83頁至第85頁) ⑦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9月27日(111)奇柳醫字第1337號函(院三卷第319頁) 45 A○○ ⒈110年6月24日 ⒉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50YI299830 ②旅行平安險 ⒈縫合手術 ⒉擦傷挫傷 ⒊清創 庚○○於110年6月7日下午某時在行人步道遊玩時遭機車撞擊。由救護車於同日17時18分送至急診室就診,身體多處擦挫傷及撕裂傷,安排住院治療,實施清創手術及縫合手術,施予注射抗生素療程。庚○○右腿外側側撕裂傷,傷口長10公分,深3公分,於右大腿實施縫合手術,身體多處擦傷處和挫傷處,施予清創治療,於110年6月12日出院,合計住院6天。 庚○○之110年6月12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未遂 A○○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及簽名、扣案附表三編號七至編號二十四所載之物均沒收。 庚○○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 左揭住院收據上之「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110年6月7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 左揭登記聯單上之「警員何忠誠」印文1枚、「小隊長黃國原」印文1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橢圓形圖章之印文1枚 110年6月24日臺灣人壽旅平險保險金申請書1份 左揭申請書上「庚○○」簽名1枚 110年6月24日病歷資料調閱及事故確認授權書1紙 左揭授權書上「庚○○」簽名1枚 ①台灣人壽保單明細1紙(警二卷第779頁) ②110年6月24日台灣人壽旅平險保險金申請書、病歷資料調閱及事故確認授權書各1紙(警二卷第803頁、第805頁) ③庚○○之110年6月12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警二卷第807頁) ④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警二卷第811頁) ⑤110年6月7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警二卷第809頁) 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4月8日(111)奇柳醫字第0461號函暨所附之庚○○病情摘要1份(偵三卷第83頁至第85頁) ⑦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9月27日(111)奇柳醫字第1337號函(院三卷第319頁) 46 A○○ 地○○ ⒈110年6月24日 ⒉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50YI300260 ②旅行平安險 1.清創縫合手術 2.擦傷挫傷 地○○於110年6月18日下午某時在天鵝湖遊玩時遭車輛擦撞。由救護車於同日17時18分送至急診室就診,身體多處擦挫傷及撕裂傷,安排住院治療,實施清創手術及縫合手術,施予注射抗生素療程。地○○右腿外側側撕裂傷,傷口長10公分,深3公分,於右大腿縫合手術,身體多處擦傷處和挫傷處,施予清創治療,於110年6月23日出院,合計住院6天。 地○○之110年6月23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未遂 A○○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扣案附表三編號八至編號二十四所載之物均沒收。 地○○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 左揭住院收據上之「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110年6月18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 左揭登記聯單上之「警員何忠誠」印文1枚、「小隊長黃國原」印文1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橢圓形圖章之印文1枚 ①台灣人壽保單明細1紙(警二卷第779頁) ②110年6月24日台灣人壽旅平險保險金申請書1紙(警二卷第829頁) ③地○○之110年6月23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警二卷第831頁) ④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警二卷第835頁) ⑤110年6月18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警二卷第833頁) 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4月8日(111)奇柳醫字第0461號函暨所附之地○○病情摘要1份(偵三卷第83頁至第85頁) ⑦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9月27日(111)奇柳醫字第1337號函(院三卷第319頁) 47 A○○ ⒈110年6月29日 ⒉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0010IT0A0406 ②旅行平安保險 ⒈縫合手術 ⒉擦傷挫傷 ⒊清創 庚○○於110年6月21日在某行人步道遊玩散步時遭機車撞擊。由救護車於同日17時18分送至急診室就診,身體多處擦挫傷及撕裂傷,安排住院治療,實施清創手術及縫合手術,施予注射抗生素療程。庚○○右腿外側側撕裂傷,傷口長10公分,深3公分,於右大腿實施縫合手術,身體多處擦傷處和挫傷處,施予清創治療。於110年6月26日出院,合計住院6天。 庚○○之110年6月26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未遂 A○○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及簽名、扣案附表三編號七至編號二十四所載之物均沒收。 庚○○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 左揭住院收據上之「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110年6月21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 左揭登記聯單上之「警員何忠誠」印文1枚、「小隊長黃國原」印文1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橢圓形圖章之印文1枚 110年6月29日華南保險保險金申請書1紙 左揭申請書上「庚○○」簽名1枚 ①庚○○之華南產物旅行綜合保險要保書1紙(警二卷第761頁) ②110年6月29日華南保險保險金申請書1紙(警二卷第763頁) ③庚○○之110年6月26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警二卷第764頁) ④110年6月21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警二卷第765頁) ⑤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警二卷第769頁) 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4月8日(111)奇柳醫字第0461號函暨所附之庚○○病情摘要1份(偵三卷第83頁至第85頁) ⑦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9月27日(111)奇柳醫字第1337號函(院三卷第319頁) 48 A○○ ⒈110年7月5日 ⒉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不詳 ②人壽保險 1. 縫合手術 2. 擦傷挫傷 3. 清創 A○○於110年6月30日15時許在新營某行人步道散步遊玩時遭機車撞擊。由救護車於同日17時18分送至急診室就診,身體多處擦挫傷及撕裂傷,安排住院治療,實施清創手術及縫合手術,施予注射抗生素療程。A○○右腿外側側撕裂傷,傷口長10公分,深3公分,於右大腿實施縫合手術,身體多處擦傷處和挫傷處,施予清創治療,於110年7月5日出院,合計住院6天。 A○○之110年7月5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①110年7月12日 ②95628元 A○○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扣案附表三編號八至編號二十四所載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伍仟陸佰貳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 左揭住院收據上之「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110年6月30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 左揭登記聯單上之「警員何忠誠」印文1枚、「小隊長黃國原」印文1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橢圓形圖章之印文1枚 ①110年7月5日國泰產險傷害險、健康險暨旅綜險理賠申請書1紙(偵四卷第317頁) ②A○○之110年7月5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偵四卷第321頁) ③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偵四卷第323頁) ④110年6月30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偵四卷第319頁) ⑤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1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23185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A○○109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1份(院二卷第277頁、第547頁) 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4月8日(111)奇柳醫字第0461號函暨所附之A○○病情摘要1份(偵四卷第433頁) 49 A○○ ⒈110年7月7日 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Z000000000 ②人壽保險 ⒈蜂窩性組織炎 ⒉糖尿病 A○○背部因意外被隱翅蟲叮咬,導致紅腫疼痛,於110年6月25日10時23分至急診室就診,確診為蜂窩性組織炎,安排住院治療,施予傷口切開引流、排膿手術治療,注射胰島素調整血糖,於110年7月5日出院,共計住院11天。 A○○之110年7月5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未遂 A○○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扣案附表三編號八至編號十四、編號十九至編號二十四所載之物均沒收。 A○○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 左揭住院收據上之「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①南山人壽保險契約資料明細1份(警二卷第499至第501頁) ②南山人壽調查「A○○偽造文書案」資料1份(警二卷第503至第509頁) ③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壽保險要保書1份、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3份(警二卷第511頁至第537頁) ④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6日110南壽中字第Z000000000號函(警二卷第651頁) ⑤110年7月7日南山人壽保險金申請書1紙(警二卷第653頁) ⑥A○○之110年7月5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警二卷第655頁) ⑦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警二卷第657頁) ⑧南山人壽保險金審核暨給付明細1份(警二卷第659頁至第661頁) ⑨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4月8日(111)奇柳醫字第0461號函暨所附之A○○病情摘要1份(偵四卷第433頁) 50 A○○ ⒈110年7月9日 ⒉國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150110TDK013748 ②健康意外險 1.縫合手術 2.擦傷挫傷 3.清創 庚○○於110年6月30日16時50分在新營鐵路行人步道遊玩散步時遭機車撞擊。由救護車於同日17時18分送至急診室就診,身體多處擦挫傷及撕裂傷,安排住院治療,實施清創手術及縫合手術,施予注射抗生素療程。其古腿外側側撕裂傷,傷口長10公分,深3公分,於右大腿實施縫合手術,身體多處擦傷處和挫傷處,施予清創治療,於110年7月5日出院,合計住院6天。 庚○○之110年7月5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①110年7月15日 ②96308元 A○○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及簽名、扣案附表三編號七至編號二十四所載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陸仟參佰零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1紙 左揭住院收據上之「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110年6月30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 左揭登記聯單上之「警員何忠誠」印文1枚、「小隊長黃國原」印文1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橢圓形圖章之印文1枚 110年7月9日國泰產險傷害險、健康險暨旅綜險理賠申請書1紙 左揭申請書上「庚○○」簽名1枚、「庚○○」印文1枚 ①110年7月9日國泰產險傷害險、健康險暨旅綜險理賠申請書1紙(偵三卷第153頁) ②庚○○之110年7月5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偵三卷第157頁) ③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1紙(偵三卷第159頁) ④110年6月30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偵三卷第155頁)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營分行111年8月8日合金新營字第1110002636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庚○○之開戶基本資料及105年1月1日至111年7月8日之帳戶明細各1份(院一卷第477頁至第483頁) 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4月8日(111)奇柳醫字第0461號函暨所附之庚○○病情摘要1份(偵三卷第83頁至第85頁) ⑦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9月27日(111)奇柳醫字第1337號函(院三卷第319頁) 51 A○○ 地○○ ⒈110年7月9日 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不詳 ②健康意外險 ⒈清創縫合手術 ⒉擦傷挫傷 地○○於110年6月30日在新營行人步道散步時遭機車撞擊。由救護車於同日17時18分送至急診室就診,身體多處擦挫傷及撕裂傷,安排住院治療,實施清創手術及縫合手術,施予注射抗生素療程。地○○右大腿上側撕裂傷,傷口長10公分,深3公分,於右大腿實施縫合手銜,身體多處擦傷處和挫傷處,施予清創治療。於110年7月5日出院,合計住院6天。 地○○之110年7月5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①110年7月13日 ②141097元 A○○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扣案附表三編號八至編號二十四所載之物均沒收。 地○○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 左揭住院收據上之「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110年7月3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 左揭登記聯單上之「警員何忠誠」印文1枚、「小隊長黃國原」印文1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橢圓形圖章之印文1枚 ①110年7月9日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1紙(偵三卷第249至第251頁) ②地○○之110年7月5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偵三卷第253頁) ③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偵三卷第255頁) ④110年6月30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偵三卷第257頁) 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111年5月18日南營字第1110000586號函檢送新營新進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地○○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五卷第229頁至第234頁) 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4月8日(111)奇柳醫字第0461號函暨所附之地○○病情摘要1份(偵三卷第83頁至第85頁) ⑦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9月27日(111)奇柳醫字第1337號函(院三卷第319頁) 52 A○○ ⒈110年7月12日 ⒉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TT0000000 ②健康意外險 1.縫合手術 2.擦傷挫傷 3.清創 庚○○於110年7月3日17時許在新營行人步道遊玩散步時遭機車撞擊。由救護車於同日17時18分送至急診室就診,身體多處擦挫傷及撕裂傷,安排住院治療,實施清創手術及縫合手術,施予注射抗生素療程。庚○○右腿外側側撕裂傷,傷口長10公分,深3公分,於右大腿實施縫合手術,身體多處擦傷處和挫傷處,施予清創治療,於110年7月7日出院,合計住院5天。 庚○○之110年7月7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未遂 A○○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及簽名、扣案附表三編號七至編號二十四所載之物均沒收。 庚○○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 左揭住院收據上之「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110年7月3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 左揭登記聯單上之「警員何忠誠」印文1枚、「小隊長黃國原」印文1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橢圓形圖章之印文1枚 110年7月12日合作金庫人壽理賠申請書1紙 左揭申請書上「庚○○」簽名1枚 ①110年7月12日合作金庫人壽理賠申請書1紙(偵三卷第135頁) ②庚○○之110年7月7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偵三卷第139頁) ③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偵三卷第141頁) ④110年7月3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偵三卷第137頁) ⑤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4月8日(111)奇柳醫字第0461號函暨所附之庚○○病情摘要1份(偵三卷第83頁至第85頁) 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9月27日(111)奇柳醫字第1337號函(院三卷第319頁) 53 A○○ ⒈110年7月19日 ⒉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00000000 0000000000 ②旅行平安險 1.縫合手術 2.擦傷挫傷 3.清創 庚○○於110年7月6日16時許在新營行人步道6公里處遊玩散步時遭機車撞擊。由救護車於同日17時18分送至急診室就診,身體多處擦挫傷及撕裂傷,安排住院治療,實施清創手術及縫合手術,施予注射抗生素療程。庚○○右腿外側側撕裂傷,傷口長10公分,深3公分,於右大腿實施縫合手術,身體多處擦傷處和挫傷處,施予清創治療,於110年7月10日出院,合計住院5天。 庚○○之110年7月10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未遂 A○○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及簽名、扣案附表三編號七至編號二十四所載之物均沒收。 庚○○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 左揭住院收據上之「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110年7月19日保誠人壽理賠保險金申請書1份 左揭申請書上「庚○○」簽名1枚 ①保誠人壽旅行平安保險網路投保專用要保書1份(偵三卷第143至第145頁) ②110年7月19日保誠人壽理賠保險金申請書1份(偵三卷第147頁) ③庚○○之110年7月10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偵三卷第149頁) ④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偵三卷第151頁) ⑤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4月8日(111)奇柳醫字第0461號函暨所附之庚○○病情摘要1份(偵三卷第83頁至第85頁) 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9月27日(111)奇柳醫字第1337號函(院三卷第319頁) 54 A○○ ⒈110年8月11日 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Z000000000-0 ②健康意外險 急性肺炎 連○萱因發燒、咳嗽於110年8月4日10時35分至急診室就診,診斷為急性肺炎,安排住院治療,採取抗生素療程,輔於氧氣治療及姿位引流將痰液棑出。於110年8月11日出院。合計住院8日。 110年8月11日富邦人壽個人保險理賠保險金申請書1紙 左揭申請書上之「連○萱」簽名1枚 ①110年8月17日 ②110147元 A○○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玖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及簽名、扣案附表三編號八至編號十四、編號十九至編號二十四所載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零壹佰肆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連○萱 連○萱之110年8月11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 左揭住院收據上之「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①110年8月11日富邦人壽個人保險理賠保險金申請書1紙(警二卷第487頁) ②連○萱之110年8月11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警二卷第489頁) ③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警二卷第491頁) ④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1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23185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A○○109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1份(院二卷第277頁、第571頁) ⑤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4月8日(111)奇柳醫字第0461號函暨所附之連○萱病情摘要1份(偵四卷第347頁) 55 A○○ ⒈110年9月5日 ⒉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ED-000-00000000-00-IPA ②健康意外險 1.縫合手術 2.擦傷挫傷 3.清創 庚○○於110年8月25日16時50分在新營區行人步道遊玩散步時,遭逆向行駛之機車撞擊。由救護車於同日17時18分送至急診室就診,身體多處擦挫傷及撕裂傷,安排住院治療,實施清創手術、縫合手術,右腿內側撕裂傷,傷口長10公分,深3公分,發炎未感染,清洗傷口。於右大腿實施縫合手術,身體多處擦傷處和挫傷處,施予清創治療。於110年8月30日出院,合計住院6天。 庚○○之110年8月30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未遂 A○○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及簽名、扣案附表三編號七至編號二十四所載之物均沒收。 庚○○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 左揭住院收據上之「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110年8月25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 左揭登記聯單上之「警員何忠誠」印文1枚、「小隊長黃國原」印文1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橢圓形圖章之印文1枚 110年9月5日和泰產險傷害暨健康險理賠申請書1紙 左揭申請書上「庚○○」簽名2枚、「庚○○」印文2枚 ①110年9月5日和泰產險傷害暨健康險理賠申請書1紙(偵三卷第161頁) ②庚○○之110年8月30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偵三卷第165頁) ③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偵三卷第167至第169頁) ④110年8月25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偵三卷第163頁) ⑤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4月8日(111)奇柳醫字第0461號函暨所附之庚○○病情摘要1份(偵三卷第83頁至第85頁) 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9月27日(111)奇柳醫字第1337號函(院三卷第319頁) 56 A○○ ⒈110年9月8日 ⒉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0000000000 0 ②健康意外險 蜂窩性組織炎 A○○因意外於玉米田裡遭蚊蟲咬傷,背部紅腫疼痛,於110年9月1日10時44分至急診室就診,確診為蜂窩性組織炎,安掛住院治療,施予傷口切開引流、擠壓排膿手術治療,於110年9月6日出院,共計住院6天。 A○○之110年9月6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未遂 A○○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扣案附表三編號八至編號十四、編號十九至編號二十四所載之物均沒收。 A○○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 左揭住院收據上之「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①110年9月8日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1紙(偵四卷第337頁) ②A○○之110年9月6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偵四卷第339頁) ③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偵四卷第341頁) ④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4月8日(111)奇柳醫字第0461號函暨所附之A○○病情摘要1份(偵四卷第433頁) 57 A○○ 地○○ ⒈110年9月29日 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0000000000 ②健康意外險 胃潰瘍 地○○因胃潰瘍,於110年9月21日17時18分至急診室就診,安排住院治療,於110年9月27日出院,共計住院7天。 地○○之110年9月27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未遂 A○○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扣案附表三編號八至編號十四、編號十九至編號二十四所載之物均沒收。 地○○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 左揭住院收據上之「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①110年9月29日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1紙(偵三卷第259至第261頁) ②地○○之110年9月27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偵三卷第263頁) ③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偵三卷第265頁) ④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4月8日(111)奇柳醫字第0461號函暨所附之地○○病情摘要1份(偵三卷第83頁至第85頁) ⑤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9月27日(111)奇柳醫字第1337號函(院三卷第319頁) 58 A○○ ⒈110年9月30日 ⒉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150110TDK016657 ②健康意外險 ⒈創傷性骨折 ⒉擦傷 己○○於110年9月21日17時許在鐵路行人步道散步遊玩時,遭逆向行駛之機車撞擊。由救護車於同日17時30分送至急診室就診,身體多處擦挫傷及撕裂傷,肋骨骨折,安排住院治療,於110年9月27日出院,合計住院7天。 110年9月30日國泰產險傷害險、健康險暨旅綜險理賠申請書1紙 左揭申請書上之「己○○」簽名、印文各1枚 ①110年10月06日 ②100000元 A○○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己○○」簽名壹枚、「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壹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壹枚、「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壹枚、「警員何忠誠」印文壹枚、「小隊長黃國原」印文壹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橢圓形圖章之印文壹枚、扣案附表三編號八至編號二十四所載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己○○ 己○○之110年9月27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1紙 左揭住院收據上之「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110年9月21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 左揭登記聯單上之「警員何忠誠」印文1枚、「小隊長黃國原」印文1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橢圓形圖章之印文1枚 ①110年9月30日國泰產險傷害險、健康險暨旅綜險理賠申請書1紙(偵四卷第369頁) ②己○○之110年9月27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偵四卷第371頁) ③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1紙(偵四卷第375頁) ④110年9月21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偵四卷第373頁) ⑤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0日國產字第1111200460號函檢送己○○保險理賠明細(院五卷第135頁至第137頁) 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4月8日(111)奇柳醫字第0461號函暨所附之己○○病情摘要1份(偵四卷第345、349頁) 59 A○○ ⒈110年11月8日 ⒉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0010TAG01649 ②旅行平安險 左側下端大腿骨折 己○○於110年10月30日前往新營乳牛的家遊玩時,在新營糖廠五分車乘車處候車時不小心跌倒。由救護車於同日17時45分送至急診室就診,安排住院開刀治療,於10月31日行鋼釘、鋼板內固定手術,於11月8日辦理出院,合計住院10天,照恢復行動以前建議至機構專人照顧,專人照顧2個月,復徤及休養6個月。 110年11月8日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旅行平安險保險金申請書1紙 左揭申請書上之「己○○」簽名、印文各1枚 未遂 A○○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己○○」簽名壹枚、「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壹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壹枚、「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壹枚、扣案附表三編號八至編號十四、編號十九至編號二十四所載之物均沒收。 己○○ 己○○之110年11月8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 左揭住院收據上之「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①110年11月8日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旅行平安險保險金申請書1紙(偵四卷第351頁) ②己○○之110年11月8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偵四卷第353頁) ③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偵四卷第355頁) ④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4月8日(111)奇柳醫字第0461號函暨所附之己○○病情摘要1份(偵四卷第345、349頁) 60 A○○ ⒈110年12月6日 ⒉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ETA0000000 ②人壽保險 I.左侧下端大腿骨折 己○○於110年11月10日從新營乳牛的家坐五分車回到新營糖廠時,突遭一輛機車撞擊。由救護車於同日17時45分送至急診室就診,安排住院開刀治療,於11月11日行鋼釘,鋼板內固定手術,於11月18日辦理出院,合計住院9天,轉至營新醫院短期照顧中心,照恢復行動以前建議至機構專人照顧,專人照顧2個月,復徤及休養6個月。 110年12月6日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1紙 左揭申請書上之「己○○」簽名、印文各1枚 未遂 A○○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己○○」簽名壹枚、「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壹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壹枚、「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壹枚、「警員何忠誠」印文壹枚、「小隊長黃國原」印文壹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橢圓形圖章之印文壹枚、扣案附表三編號八至編號二十四所載之物均沒收。 己○○ 己○○之110年11月18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 左揭住院收據上之「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110年11月10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 左揭登記聯單上之「警員何忠誠」印文1枚、「小隊長黃國原」印文1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橢圓形圖章之印文1枚 ①中國人壽保單查詢頁面截圖2張(偵四卷第357至第359頁) ②110年12月6日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1紙(偵四卷第361頁) ③己○○之110年11月18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偵四卷第363頁) ④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NO.B0000000)0紙(偵四卷第365頁) ⑤110年11月10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偵四卷第367頁) 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4月8日(111)奇柳醫字第0461號函暨所附之己○○病情摘要1份(偵四卷第345、349頁) 61 A○○ 地○○ ⒈110年12月9日 ⒉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150110TDK023322 ②健康意外險 ⒈清創縫合手術 ⒉擦傷挫傷 地○○於110年12月4日14時許帶小孩子在文化中心親子遊戲區遊玩時遭機車撞擊。由救護車於同日14時18分送至急診室就診,身體多處擦挫傷及撕裂傷,安排住院治療,實施清創手術縫合手術,施以注射抗生素療程。地○○右大腿割傷,右大腿傷口長7公分,深3公分,於右大腿實施縫合手術,身體多處擦傷處和挫傷處,施予清創治療。於110年12月9日出院,合計住院6天,建議每日清潔傷口2次,避免感染。 地○○之110年12月9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左揭診斷證明書上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印文1枚、「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印文1枚 ①110年12月14日 ②90892元 A○○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左揭「偽造之印文或簽名」欄所載偽造之印文、扣案附表三編號八至編號二十四所載之物均沒收。 地○○ 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1紙 左揭住院收據上之「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印文1枚 110年12月4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 左揭登記聯單上之「警員何忠誠」印文1枚、「小隊長黃國原」印文1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橢圓形圖章之印文1枚 ①110年12月9日國泰產險傷害險、健康險暨旅綜險理賠申請書1紙(偵三卷第267頁) ②地○○之110年12月9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偵三卷第271頁) ③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收據1紙(偵三卷第273頁) ④110年12月4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偵三卷第269頁) 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111年5月18日南營字第1110000586號函檢送新營新進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地○○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份(偵五卷第229頁至第234頁) ⑥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4月8日(111)奇柳醫字第0461號函暨所附之地○○病情摘要1份(偵三卷第83頁至第85頁) ⑦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1年9月27日(111)奇柳醫字第1337號函(院三卷第319頁)附表二編號 對應附表一編號 偽造電磁紀錄時間 保險公司 保單號碼、險種、投保金額 保險期間 1 31 110年5月3日(保險於同日自庚○○合作金庫帳戶扣款32元)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人壽e 路保旅行平安保險傷害醫療保險 ①50YI297150 ②旅行平安險 ③死亡100萬元,傷害10萬元。 110年5月4日至同年5月6日 2 43 110年5月29日10時(保險於同日自庚○○合作金庫帳戶扣款29元)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元大人壽FUN心遊旅行平安保險 ①TA00000000 ②旅行平安險 ③死亡100萬元 110年5月30日0時起2日 3 44 110年6月15日9時許(保險於同日自庚○○合作金庫帳戶扣款33元)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ETA0000000 ②旅行平安險 ③100萬元 110年6月15日11時至同年月17日11時 4 45 110年6月6日(保險於同日自庚○○合作金庫帳戶扣款32元)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50YI299830 ②旅行平安險 ③不詳 包含110年6月7日 5 47 110年6月19日12時47分(保險於同日自庚○○合作金庫帳戶扣款68元)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南產物旅行綜合保險 ①0010IT0A0406 ②旅行平安保險 ③旅行平安險200萬元附加傷害醫療險給付10萬元 110年6月20日0時至同年月22日0時 6 50 110年6月28日(保險於同日自庚○○合作金庫帳戶扣款83元) 國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150110TDK013748 ②健康意外險 ③不詳 包含110年6月30日 7 52 110年7月1日(保險於同日自庚○○合作金庫帳戶扣款35元) 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TT0000000 ②健康意外險 ③意外險100萬元,傷害醫療實支實付10萬元。 110年7月2日0時起2日 8 53 110年7月5日(保險於同日自庚○○合作金庫帳戶扣款25元)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誠人壽旅行平安保險 ①000000000000000000 ②旅行平安險 ③身故或全殘100萬元,傷害醫療保險1.5萬元 110年7月6日0時起2日 9 55 110年7月28日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ED-000-00000000-00-IPA ②健康意外險 ③意外重大傷殘身故200萬元,意外傷害醫療實支實付10萬元 包含110年8月25日附表三: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連啟良」印章 1個 2 「己○○」印章(木質) 1個 3 「己○○」印章(紅色) 1個 4 「連○萱」印章 1個 5 「翁玉惠」印章 1個 6 「地○○」印章 1個 7 「庚○○」印章 1個 8 「柳營奇美醫院院長黃順賢」職名章 1個 9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住院服務組」橢圓章 1個 10 「柳營奇美醫院收費章」方形章 1個 11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證明用章」方形章(大) 1個 12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證明用章」方形章(小) 1個 13 「補發與原本無異」長形印章 1個 14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影印病歷專用章(甲)」方形章 1個 15 「小隊長黃國原」職名章 1個 16 「黃國原」木頭章 1個 17 「警員何忠誠」職名章 1個 18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橢圓章 1個 19 印台(一紅、一雙色) 2個 20 OPPO A74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 1支 21 Galaxy J7 Pro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22 電腦主機 1臺 23 HP雷射印表機(彩色、HP Smart Tank500) 1臺 24 EPSON LQ-680C點陣式印表機 1臺 25 毒品吸食器玻璃球 1個 26 毒品殘渣袋 1只附錄:卷宗代號說明【警卷】 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南市警營偵字第1100438400號(一)刑案偵查卷宗(警一卷)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南市警營偵字第1100438400號(二)刑案偵查卷宗(警二卷) 【偵卷】 1.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營他字第304號偵查卷宗(他字卷) 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警聲搜字第406號(一)偵查卷宗(偵一卷) 3.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警聲搜字第406號(二)偵查卷宗(偵二卷) 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營偵字第1012號(一)偵查卷宗(偵三卷) 5.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營偵字第1012號(二)偵查卷宗(偵四卷) 6.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營偵字第1012號(三)偵查卷宗(偵五卷) 7.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營偵字第1170號偵查卷宗(偵六卷) 8.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營偵字第1297號偵查卷宗(偵七卷) 9.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營偵字第1511號偵查卷宗(偵八卷) 【院卷】 1.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24號(卷一)刑事卷宗(院一卷) 2.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24號(卷二)刑事卷宗(院二卷) 3.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24號(卷三)刑事卷宗(院三卷) 4.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24號(卷四)刑事卷宗(院四卷) 5.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24號(卷五)刑事卷宗(院五卷) 6.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24號(卷六)刑事卷宗(院六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