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86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8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與A女(民國89年12月生,案發時為少年,真實姓名詳卷)前為情侶關係,甲○○明知A女於106年間為就讀高中、未滿18歲之少年,竟基於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犯意,於106年9月間之某日,在高雄市立三民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址設高雄市○○區○○路0000號)廁所內,以其持用之手機拍攝A女為其口交之性交行為影片。因認被告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罪嫌等語。
二、㈠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定有明文。㈡次按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於尚未設少年法院地區,則為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下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之;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於少年犯罪之刑事追訴及處罰,以依同法第27條第1項、第2項移送之案件為限,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款、第5條第2項、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65條第1項規定甚明。是少年犯罪原則上應由少年法院行使先議權,確保由少年法院實體審酌決定對少年應施以保護處分或刑事處分;必於少年法院裁定移送後,受移送之檢察官始能偵辦。㈢又檢察官受理一般刑事案件,發現被告於犯罪時未滿18歲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但被告已滿20歲者,應進行偵查,認應起訴者,應向少年法院提起公訴,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因此,倘檢察官進行偵查時,發現被告犯罪行為時未滿18歲,且目前尚未滿20歲者,自應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該管少年法院(庭)行使先議權。反之,假使被告犯罪時係未滿18歲之少年,但檢察官偵查時已年滿20歲者,則無需再移送少年法院(庭)踐行先議程序,若偵查結果認應起訴者,則應逕向少年法院(庭)提起公訴(最高法院107年度臺上字第108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106年行為時間,被告應為未滿18歲之少年,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參,另檢察官於111年間受理本案時被告已滿20歲,然依上開說明,仍應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章之規定進行偵查,於認應起訴時,則應向該管少年法院提起公訴,又倘法院為未設少年法院之地區,即應向法院少年法庭提起公訴,方為合法。然本件檢察官逕向本院刑事庭提起公訴,則其起訴程序顯然違背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之規定,就被告所犯之罪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四、被告另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罪嫌及刑法第235條第1項罪嫌部分,因被告行為時已年滿18歲,自應由本院另行處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林欣玲法 官 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郁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