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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金訴字第 110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110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佑臻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55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佑臻無罪。

判決要旨本院依照被告的辯解進行調查的結果,雖然無法百分之百確認被告所講的情形正確無誤。但是依照證據呈現的情形來判斷,被告的辯詞存在高度可能性。既然無法排除被告被冤枉的風險,根據無罪推定原則,本院理應判決被告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大略如下:

1.被告林佑臻可預見將自己之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將可能遭詐騙集團利用作為犯罪工具,竟基於縱有人以其金融機構帳戶實施財產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以提供一本帳戶可獲取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對價,於民國111年8月25日9時24分許,在臺南市北區附近之統一超商內,將其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之提款卡,寄交予詐騙集團成員所指定之人收受,並告知對方提款卡密碼,而容任他人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

2.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前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11年8月27日17時22分許,接續假冒網拍買家、服務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林昱婷佯稱:因無法購買賣場商品,請依指示協助操作網路郵局App認證云云,致林昱婷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7時56分許、18時許,以手機透過網路先後轉帳4萬9,985元、4萬9,988元至上開合庫帳戶內,而幫助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林昱婷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3.案經林昱婷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因此認為被告林佑臻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嫌」,提起公訴等語。

二、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我國的刑事訴訟採取嚴格證明原則,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都必須要證明到「沒有其他可能性」,可以達到「確信被告犯罪」的程度,法院才能作出有罪的決定。否則,基於無罪推定原則,都應該宣示無罪的判決。如果案件經過調查結果,認為被告的辯解的確有可能發生,也就是存在「被告犯罪以外的可能性」時,法院就必須判決被告無罪。因為刑事審判的第一個任務,就是避免無辜的人被國家冤枉。

三、檢察官依據以下的證據及主張,認為被告有罪:

1.證據清單:①被告林佑臻於警詢時及偵審中的供述(警卷第1至6頁,偵卷第15至17頁,本院卷第27至33、85至105頁)。

②告訴人林昱婷於警詢時的指述(警卷第7至9頁)、她所提出遭詐騙對話紀錄及手機轉帳擷圖(警卷第41至48頁)。

③被告提供其與詐騙集團間Line對話紀錄1份(警卷第14至41頁)。

④被告上開合庫帳戶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及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警卷第10至13頁)。

2.檢察官認為被告有罪的主張:①被告於偵查中辯稱說:對方說是一份偏門工作,需要我提

供帳戶提款卡、密碼給他們,我當時急需用錢,沒想那麼多就寄給對方等語。

②惟查,被告自承並未詢問對方所應徵工作之內容、公司名

稱,僅為5萬元對價而寄交帳戶提款卡給對方,是其所辯應徵工作乙節,尚難憑採。

③被告在對方提出兩種工作方案時,她其實已經思考到對方

可能帶來的危險性,而且聽聞過相關的新聞,她選擇對自己來說相對安全的第二種工作方式,就是把卡片寄送給別人使用就可以取得5萬元報酬,對被告來說她的不冒險就是自己沒有受到損失的風險。

④而且被告自己承認她知悉「存摺」不能輕易提供給別人,

可能被別人拿來利用存款、領錢,其實從本件的對話紀錄來看,一開始對方已經說只要提供帳戶給我們使用就可以,跟提供存摺是一樣的道理的。

⑤甚至被告知悉自己的帳戶成為警示帳戶後,也不太在意,

被告只在乎對方的約定報酬是否會提供給她,從整個對話紀錄及訊問內容,可以知道被告對於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事實上毫不在乎,只在意自己有無收到款項及有無造成自己人身安全的風險,所以被告顯然具有幫助詐欺的不確定故意等語。

四、被告林佑臻引用以下的證據及主張,認為她不成立犯罪:

1.被告引用「檢察官證據清單編號③被告提供其與詐騙集團間Line對話紀錄1份(警卷第14至41頁)」為佐證。

2.被告認為無罪的主張:①被告是因為真實姓名年籍都不詳的「嘉誠」(下稱「嘉誠」

)等詐騙集團成員,在網路張貼兼職文章,及提供通訊軟體Line的聯絡方式,被告信以為真,為賺取學費及生活費用,才與「嘉誠」聯繫應徵兼差。

②被告並依照「嘉誠」的指示,寄出被告合庫帳戶的提款卡(

含密碼)及新光銀行帳戶的提款卡(含密碼),被告也是受騙上當,主觀上並沒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的犯意。

③被告目前還是職業商工學校夜間部學生,涉世不深,做過打

工、超商及賣場員工的工作,被告在本件當時有思考過之後,認為「嘉誠」不是詐騙集團,也沒有想到「嘉誠」會把被告的合庫帳戶,當做詐騙告訴人匯入款項的人頭帳戶而不法使用等語。

五、本件證據呈現的客觀基本事實:

1.本件合庫帳戶資料是被告先前所申辦,被告因本件而將合庫帳戶的提款卡寄給「嘉誠」,並告知密碼:

被告承認本件合庫帳戶是被告先前所申辦使用,且被告依「嘉誠」指示於111年8月25日9時24分許,在臺南市北區附近的統一超商門市,將合庫帳戶的提款卡寄給「嘉誠」,並告知密碼(見檢察官證據清單①及③)。

2.本件合庫帳戶當時為詐騙集團成員所使用:告訴人林昱婷因詐騙集團成員的電話詐術所欺騙,致使匯款到被告合庫帳戶受害的事實,已經告訴人在警局具體說明(見警卷第7至9頁),並且提出遭詐騙對話紀錄及手機轉帳擷圖佐證(見警卷第41至48頁),而且本件合庫帳戶交易明細中,也顯示了相關匯款和款項提領的情形(見檢察官證據清單④,警卷第10至13頁)。因此,本件合庫銀行帳戶當時確實是被詐欺集團的成員用來騙取告訴人金錢的工具。

3.被告是為應徵兼職,而寄出帳戶資料給「嘉誠」使用:被告關於當時她是為兼職賺錢,才提供本件合庫帳戶的提款卡寄給「嘉誠」,並告知密碼的主張,有檢察官證據清單④被告與詐騙集團間Line對話紀錄1份為佐證(警卷第14至41頁,詳如附表),可以採信。

六、本院對證據的評價結果:

1.被告歷次接受警察、檢察官及法院詢(訊)問時,始終陳述她寄出本件合庫帳戶的提款卡給「嘉誠」(告知密碼),是為「兼職賺錢」等語(見警卷第1至6頁,偵卷第15至17頁,本院卷第27至33、85至105頁),前後一致,因此,憑此無法認為被告提供本件帳戶的提款卡(含密碼)的時候,心中已經存著該帳戶將供做不法使用的認知。

2.因而,本案關鍵在於「被告提供帳戶的提款卡(含密碼)給他人,有無該帳戶將會被詐騙集團供做不法使用的認知」,而不僅僅是「被告對此『有無能力』認知」的問題,並且本案必須證明被告對此認知,具有相當高度的認知可能性,才能認為被告成立犯罪。

3.又社會本來就存在各種社會活動,不能認為帳戶交給別人一定會被詐騙集團使用。況且每個人在交付帳戶時,心裡的認知或想法,也因每個人的心性、愚智、社會經驗、經濟能力、年齡而有不同。我們無法認為年紀剛滿18歲的被告,理論上、經驗上必然可以判斷帳戶可能會被詐騙集團使用。

4.再者,現今以求職為由進行詐騙之情況猖獗,部分民眾或因尋無工作以換取收入度日,往往為取得工作而順應對方要求,所以,被告如果為能順利尋得工作或兼職,而應對方之請求提出銀行帳戶資料,尚屬可能。

5.況且,本件被告於案發時剛滿18歲(93年間生),年紀很輕,目前仍是職業商工夜間部專三年級的學生,但休學中等情形,有被告於審理中的供述可知(見本院卷第32及102頁),又依照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陳述:我做過火鍋店的假日外場工讀生,也做過小吃店、速食店、超商及大賣場的員工等語(見本院卷第88頁),也有被告的勞保與就保查詢資料1份足以佐證(見本院卷第59至61頁),可見被告的社會閱歷不多,縱然具有一般智識程度與打工或全職經驗,然都不是與金融或犯罪偵查相關,而且尚非屬高學歷或具有豐富社會經驗之人,對於風險之預見能力及範圍本可能比較為狹隘。

6.其次,依據被告提出她與詐騙集團成員「嘉誠」於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內容的截圖(見檢察官證據清單③;警卷第14至41頁),主要部分摘錄如下: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內容附表:編號 對話日期 對話時間、人員及內容 ① 111年8月 24日 (週三)(以下均為111年) 22時07分起至22時47分許: ○(嘉誠)22時07分: 我們這邊主耍是做足球盤正水 幫娛樂城接對賭的金流來避稅的 我們這邊有兩種配合方式 一種配合住宿 5個工作日 15萬薪資起 可以先拿20000頭金 ○(被告):另一種呢? ○(嘉誠): 第二種是不配合住宿 薪資相對來講就會比較低一點 只能給到5萬給你 是沒有頭金拿的 你看一下你要配合哪一種呢 ○(被告)22時10分: 五個工作日五萬嗎?因為我目前10-21有正職工作 所以做你這邊可能要晚上半夜的時間了 我要第二種 你們可以嗎? ○(嘉誠)22時11分: 第二種不需要你過來 你只需要提供銀行卡片給我們使用即可 ○(被告)22時15分: 合庫的可以嗎 目前我合庫沒有在用 ○(嘉誠)22時16分: 有卡片嗎 ○(被告)22時16分: 有 但是沒有存摺 ○(嘉誠)22時16分: 不用存摺 那你現在拍傳身份證 正反面 卡片存補(有分行的那一頁) 我給你登記要地址 ○(被告): 好 阿我這張有凹到 不過能領錢 能用 卡片存補是什麼 ○(嘉誠): 今天郵寄 明天開始計算 下週1可以收到錢 ○(被告): 轉帳就行 明天寄給你嗎 ○(嘉誠): 明天郵寄要後天開始算 ○(嘉誠)22時19分: 那我和公司申請 把錢預留在你的卡片裡 給你郵回的時候 錢就在你的卡片裡 你附近郵7-11嗎 ○(被告): 有 ○(嘉誠): 你先拍傳我 我去和公司申請 ○(被告)22時20分將「被告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照片、 本件合庫帳戶提款卡正面照片」傳送給「嘉誠」。 ○(嘉誠)22時27分: 找一個盒子 用面紙填充起來 裝好卡片 避免損壞 把包裝卡片的盒子和代碼交給7-11的店員 就可以了 ○(嘉誠)22時29分: 這次合作後 來我們公司喝茶 1年可以做4期 如果你有多張卡 可以更多次 ○(被告): 你們公司在哪呀?搞不好沒有空能喝茶 ○(嘉誠)22時32分: 主要第一次合作 怕釣魚 之後 我可以上門去取你的卡片 ○(嘉誠)22時33分: 你寄好了 店員會給你一個小白單 拍傳給我 我給公司做好登記 明天收到你的卡片 就開始計算錢了 ○(嘉誠): 你是急用錢嗎 ○(被告): 30號要繳學費三萬多 現在還在煩惱 ○(嘉誠)22時38分起: 那你要抓緊寄 我可以保證你30號前 可以拿到5萬 ○(嘉誠)22時39分起: 說實話 這單我有賺你一些錢 公司給我不是5萬 我喜歡交朋友 這單完成 之後我帶你喝酒 ○(被告): 哈哈哈 我不喝酒的 沒關係 這單完成有五萬就行 而且我有男朋友 不適合 他跟我都不喜歡抽煙喝酒 ○(嘉誠): 那我就請你們兩個吃飯 ○(被告): 好哇 之後我再跟我男友說 先賺到要緊 ○(嘉誠)22時47分起: 放心 我剛剛說了 我可以保證你30號可以拿到5萬 ○(被告)23時34分起: 我明早八點寄 ② 8月25日 (週四) ○(被告)9時24分: 被告將「被告於統一超商寄出的郵件(內有本件合庫帳 戶提款卡)照片」傳送給「嘉誠」。 ○(被告)9時27分: (被告將自己的手機電話號碼傳送給「嘉誠」) ○(嘉誠)9時28分: 公司收到卡片會和你確定一些信息 ○(被告)10時54分: 有收到卡片嗎 ○(嘉誠)14時23分: 還沒有 ○(被告): 那30號拿的到嗎 ○(嘉誠): 我答應你的 沒有問題 ○(被告)14時25分: 好 謝謝你 你到時候看要不要面交 我不曉得你寄過來30能不能拿得到 ○(嘉誠)14時29分起: 今天或者明天是一定可以收到的 沒有完成 但是我們收到了卡片 我答應過你30號會給你 我個人可以先出 幫助你解決問題 ○(被告): 要給你我其他帳戶嗎 ○(嘉誠)14時34分: 看具體情況 是今天收到 還是明天收到 ③ 8月27日 (週六) ○(嘉誠)16時23分: 妹妹 公司收到你的卡片了 預計今晚驗證 沒問題就開始使用了 我就準備給你匯款了 我先給你匯款 避免你30號之前收不到 雖然違規 但是我答應你的我要做到 ○(被告)21時52分: 好 謝謝你 認真感謝 ○(嘉誠)23時24分: 妹妹在嗎 出現一些問題 你的卡有限制額度很低 公司只能給2萬佣金 因為你沒超過20歲 是銀行的限制 ○(被告)23時28分: 還是我寄給你另一張新光visa卡 一樣是兩萬嗎 ○(嘉誠)23時31分: 要驗證之後才能確定能不能有限制 應該是你年齡的原因 ○(被告)23時31分: 好 那我明天也寄給你 可以嗎 ○(嘉誠)23時31分: 新光的卡片可以拍攝我一下嗎 我給公司看下 ○(被告)23時32分: 被告將「被告之新光銀行提款卡正面照片」傳送給「嘉誠」。 ○(被告)23時34分: 因為我真的有三萬多的學費要繳 我待會可以拍給你證明 真的很需要那筆錢 ○(嘉誠)23時35分: 妹妹這樣 這樣卡郵寄了 可能30號才剛可以使用 還沒有到給你結算的時間 我個人在30號那天給你郵寄3萬 ○(被告)23時38分: 郵寄三萬 那我30號收得到嗎 ○(嘉誠): 就是匯款啦 ○(被告)23時39分: 好 那我明天寄 ○(嘉誠): 或者我開車過去給你現金都可以 ○(被告)23時40分: 好哇 不過三十號那天我有上班 可能要兩三點 或 者晚上九點才有時間見面了) ○(被告)23時41分: 被告將「就讀學校的111年度第1學期繳費單照片 (其上有被告個人資料)」傳送給「嘉誠」 ○(被告)23時41分: 你看 這是我的學費 ○(嘉誠)23時43分: 我先給你3萬 你自己有剩下的嗎 學費要3萬5欬 這樣妹妹 30號我給你匯款35000元 如果你這張卡片還是額度低 那麼只能在再郵寄一張 不過 我可以保障在30號給你3萬5保證你的交上學費 ○(被告)23時58分: 好 謝謝你 那我明天寄新光這張 早知道當初直接寄兩張就好 ○(嘉誠)23時59分: 具體你這張卡額度多少還不知道 只能是我們收到卡片以後才可以 ④ 8月28日 (週日) ○(被告)00時11分: 我一樣明天寄唷 ○(嘉誠)00時11分: 我在喝酒 明天早上可能爬不起來 和上次一樣 拍傳我 小白單 還有密碼 明天寄出就好 爭取在30號錢搞定這 一切 安啦 哥哥這裡盡力幫你解決 .... ○(被告)10時34分: 被告將「被告於統一超商寄出的郵件照片」傳送給「嘉誠」。 寄了喔 ⑤ 8月29日 (週一) ○(被告)15時37分: 為什麼我就中國信託的卡被鎖了 我去中國信託問 他說合庫鎖的 阿合庫那張在你那邊 ○(嘉誠)15時43分: 公司這邊合庫還在用 ○(被告): 但被鎖了你 看一下 因為昨晚有朋友要匯三千給我 也匯不進來我的中國信託帳戶 今天要匯一千也不能 ○(嘉誠): 這樣 你打電話給新光的銀行問下新光鎖沒鎖 ○(被告)15時46分: 你明天匯給我嗎? ○(嘉誠): 會給你 這不影響我給你的承諾 最好確定好了 如果星光的卡片 可以使用 晚上我就把合庫的卡片和錢 給你送過去 因為如果新光的卡片不能用了 我就明天給你3萬 送過去 我之前答應你的 ○(被告): 我問一下 她剛剛說是正常的 我新光卡是正常的 那我明天再去合庫問問 為什麼我中國信託被鎖 我剛剛直接打給新光分行的電話 他們比較容易接 ○(嘉誠)16時19分: 我晚上看下時間 去找公司要你的合庫卡片 但是如果合庫還再使用 暫時不能給你 昨天的時候 合庫還在使用中 ○(被告): 好 那如果合庫還在使用 看你要見面給錢 還是要匯款 匯款的話 我就先用我朋友的 因為我現在中國信託被鎖卡 ○(嘉誠)16時23分: 我稍後去公司 我現在在台南 可能晚一點去找你 ○(被告): 好我也在台南 ○(嘉誠): 但公司在台北啦 ○(被告): 哇塞 你這樣來回不會很累嗎 ○(嘉誠): 沒辦法 承諾過妳的事 ○(被告): 還是你卡片之後 再一起給我好了 不然你這樣跑台北 又跑回來台南跑 三趟餒 ○(嘉誠): 或者最晚 我明天10點給你送過去 主要是做我們這行業 很少用匯款 都是現金 因為明天就是30號 你需要用這 筆錢 ○(被告)16時28分: 你方便就好 不要太累 謝謝 ○(嘉誠)16時30分: 我先給你3萬 之後要看新光的額度是多少 剩餘的錢我會在卡片使用完後一起給你 這些都是我個人先給你預付的 公司不允許 之後你要幫我介紹一些需要用錢的朋友 這是哥哥對你的要求 ○(被告)16時35分: 我這邊的朋友也是18 沒有滿20的 ○(嘉誠)16時36分: 如果沒有滿20 金額少一些 這都沒差啦 這是哥哥對你的要求 ⑥ 8月30日 (週二) ○(嘉誠)04時06分: 不好意思 妹妹 我才忙完 明天我醒了 就給你送過去 ○(被告)07時29分: 好 ○(被告)17時15分: 你什麼時候來 我晚上有事情 ○(被告)18時36分: 在嗎 在忙嗎 ○(被告)20時15分: (嘉誠無應答) ○(被告)21時13分起至23時10分許: 可以不要搞失蹤嗎 我兩個卡都在你那耶 不要裝死 至少卡片還我 你再不理 我就要去群組說你是詐騙 還是不理嗎 至少還我卡片吧 現在是處理不好嗎 現在到底是怎樣啦 說好的 結果騙人 傻眼 啊我卡片有沒有要還也不說 (其中間有多通嘉誠無應答) ⑦ 8月31日 (週三) ○(被告)15時52分: (嘉誠無應答) ⑧ 9月8日 (週四) ○(被告)16時38分: 所以要還卡了沒 ○(被告)16時39分: (嘉誠無應答)

7.按照上開對話紀錄內容:

a.附表編號①部分顯示,其中有「(嘉誠)22時19分:那我和公司申請 把錢預留在你的卡片裡 給你郵回的時候 錢就在你的卡片裡」等語(見警卷第25頁)。

b.附表編號⑥及⑦部分,也都有被告要求「嘉誠」還回提款卡的訊息(見警卷第25、41頁)。

c.可見被告對於她所提供寄出的帳戶提款卡,仍要求對方歸還,並非漠不關心,不予聞問,沒有容任為不法犯罪使用或無所謂的輕率心態。

8.另依據上開對話紀錄內容:

a.附表編號①部分,顯示被告(22時20分)應「嘉誠」要求,將「被告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照片、本件合庫帳戶提款卡正面照片」傳送給「嘉誠」等情形(見警卷第25頁)。

b.附表編號③部分,顯示被告(23時41分)將「就讀學校的111年度第1學期繳費單照片(其上有被告個人資料)」傳送給「嘉誠」等情形(見警卷第34頁)。

c.承上,被告於短短數日內,接連寄出被告的合庫及新光帳戶的提款卡(含密碼),並且提示自己的身分證資料及學費單據給「嘉誠」知悉,使被告自己處於個人私密訊息暴露於「嘉誠」支配控制的不利情形下,參酌上開對話紀錄內容,顯然「嘉誠」是以假意關懷及一再保證給付薪資等一連串虛偽話術,鬆懈被告心防,騙取被告信賴,而被告為了賺取學費等生活費用,因此受到「嘉誠」該等話術的哄騙所誤導而錯信對方。

d.由此觀之,可見被告當時確實是受騙而相信「嘉誠」其人屬於合法公司,本件提供帳戶資料也是合法兼職工作,也信賴被告帳戶資料不會供做不法使用,而且,被告必須依照指示提供資料,該公司才可能給予兼職機會,否則如果被告對於「嘉誠」為詐騙集團成員之事,已有認識或預見,被告應不會隨意提供其本人之身分證正反面照片,甚至是學費繳費單,徒增自己之個人資料流落在外可能遭人非法利用的可能,所以被告關於她提供帳戶資料,並沒有將被詐騙集團供做不法使用的認知的辯解,應該可以採信。

9.另被告於審理中已對於她提供帳戶資料給「嘉誠」的行為提出相關解釋,無法而為被告不利的認定:

①被告稱:我那個時候沒有仔細問本件工作的內容,沒有去想

說那個偏門的工作內容是什麼,我想到的是類似股票投資那種需要帳戶去使用的那種,就像不是去用打工去賺的錢等語(本院卷第92頁)。

②被告又稱:那時「嘉誠」表示有兩種兼職方式,第一種是要

配合住宿5日,第二種不用住宿,我覺得住宿的那種可能有點危險,因為我看過有住宿被賣走的新聞,而且那時我有正職,也有男朋友,所以第二種的比較安全,比較適合,我就應徵第二種的等語(本院卷第94及95頁)。

③被告再稱:我寄出本件合庫帳戶的提款卡(告知密碼),那

時候沒有想到「嘉誠」是要用我的帳戶去詐騙的,我知道帳戶存摺不能隨便提供給別人,因為用存摺去銀行臨櫃可以領大筆的金額,這種才比較危險,但是提款卡可以提、存款的金額比較小,那時候沒有想到「嘉誠」是要用我的帳戶去詐騙的等語(本院卷第97及99頁)。

10.綜上,依照被告當時的智識、社會經驗,詐騙集團人員以提供帳戶的提款卡(含密碼)為幌子,讓急於謀求兼職機會以賺取學費的被告陷入圈套,而將帳戶提款卡(含密碼)寄給對方,被告應該也是遭該詐欺集團所詐騙,無法認為被告有何幫助「嘉誠」等詐騙集團成員犯罪,而具有幫助詐欺取財或幫助洗錢之故意,不能讓被告擔負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的罪責,也就是不能以客觀常人的智識經驗為基準,以事後審查的角度,直接推論被告必然具有相同警覺程度,而認為被告對構成犯罪的事實必定有預見,而且容任其發生。

七、綜上所述,檢察官舉出的證據,尚不足認被告主觀上有何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的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也沒有其他足資補強的積極證據,因此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基於「罪證有疑,唯利被告」的原則,應該做被告無罪的諭知。根據以上的說明,本院認為應該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的規定,判決被告無罪。

本案經檢察官周盟翔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佳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筱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23-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