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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金訴字第 5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52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高沛姿指定辯護人 陳昭成律師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7513號、111年度偵字第8038號、111年度偵字第8702號、111年度偵字第11981號、111年度他字第1680號、111年度偵字第60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高沛姿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高沛姿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l 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1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罪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串證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 項第7 款羈押之原因,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1年6月29日起執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至111年9 月28 日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期間即將屆滿。

三、被告高沛姿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依法訊問後,因尚有證人楊振威、莊瑋婷尚未到庭接受交互詰問,且被告高沛姿及其辯護人仍有再度聲請傳訊證人莊睿騰到庭進行交互詰問之可能。而被告高沛姿於本案否認指揮犯罪組織及招募楊振威之犯行,不無勾串證人之可能,因而認為原裁定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原因、必要性迄今均仍存在,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本件訴訟程度、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若以命被告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延長羈押期間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李俊彬法 官 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昱潔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條例等
裁判日期:2022-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