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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附民字第 10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017號原 告 鄭智炫被 告 劉億上列被告因傷害致重傷害案件(111年度訴字第5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揭規定,爰將本案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茆怡文

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