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839號原 告 林奕佐送達代收人 許俐婷被 告 陳來結
趙致綸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案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調偵字第129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訴之聲明:
1.被告陳來結應給付原告新臺幣000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被告趙致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000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3.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略稱:被告陳來結、被告趙致綸於民國109年4月至9月間,分別對原告恫稱有一名為「黑仔」之人意欲對原告不利,要求原告交付金錢予被告2人方能擺平此事,原告見被告2人言之鑿鑿,煞有其事,遭恐嚇取財因而心生畏懼,分別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調偵字第1294號」起訴書所示時間及地點(詳附表;告訴人即本件原告),交付金錢給被告2人,總計原告交付被告陳來結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原告交付被告趙致綸0000000元。案經原告提出告訴後,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調偵字第1294號偵查認為被告2人涉有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嫌而起訴,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79條、第197條第2項等規定,請求被告2人賠償損害、返還金錢等語。
附表:
編號 行為人 恐嚇時間 恐嚇地點 恐嚇方式 交付金錢之時地、金額 1 被告陳來結 109年4月下旬某日 臺南市民生、康樂街鴻運電子遊戲場附近 向告訴人恫稱:交付20萬元予被告陳來結,否則渠朋友要斷告訴人腳筋等語 109年4月27日7時許,在臺南市中西區健康路與金華路口之85度C,交付20萬元 2 被告陳來結 109年5月3日 臺南市中西區健康路與金華路口之85度C 向告訴人恫稱:渠朋友跟蹤告訴人一段時間,因被告陳來結斷渠朋友好事,告訴人需交付100萬元予被告陳來結作為補償等語 109年5月5日7、8時許,在臺南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超商台南康樂一店,交付100萬元 3 被告趙致綸 109年5月中旬 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鴻運電子遊戲場 向告訴人恫稱:因有去找被告陳來結談被告陳來結拿走告訴人100多萬元的事,引起被告陳來結朋友不滿,差點被他們槍斃,需拿出400萬元擺平此事等語 109年6月20日14時許,在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街和健康三街交叉口之小北百貨空地,交付300萬元 4 被告陳來結 109年6月23日前某日 不詳地點 向告訴人恫稱:因渠朋友本來要求400萬元,告訴人已拿300萬予被告趙致綸,還剩下100萬元,先交付50萬元等語 109年6月23日14時許,在臺南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超商台南康樂一店,交付50萬元 5 被告陳來結 109年9月23日 在臺南市○○區○○街000號台南康樂一店 向告訴人恫稱:交付200萬元,就會跟告訴人說誰要綁告訴人,且捐出100萬元予天公廟,另外渠朋友可能開始動作等語 109年9月23日,在臺南市○○區○○街000號台南康樂一店,交付6萬元
乙、被告方面:被告2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法院為前提,否則即難認為適法,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2人涉嫌恐嚇取財而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之訴,於「民國111年9月13日」繫屬於本院,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章戳1枚為憑,然經查詢分案記錄,被告2人現尚無被訴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2份附卷可參,故原告於未有刑事訴訟案件繫屬前即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說明,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於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本無須徵收裁判費,且屬法院職權事項,本院無庸就此另為准駁。
四、至於本件原告之訴雖經本院以程序駁回,惟如前揭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後,原告仍可依法向繫屬之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