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9號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2號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4號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1號原 告 廖昭棋
趙美娥
陳佳敏
王憶鳳被 告 黃郁晴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77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潘明彥法 官 黃俊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 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