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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簡上字第 25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簡上字第250號上 訴 人 黃子宬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即 被 告選任辯護人 吳啓源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41號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書案號:109年度偵字第14119號、第18049號、110年度偵字第13315號、第13316號、第16152號),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黃子宬論以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共10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除起訴書附表18編號9之保育類等級應更正為2級外,其餘均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就刑之適用未充分審酌被告犯後態度良善,且無前科紀錄,加諸過往品格亦善等情,量刑過重,且未予緩刑宣告,尚有未洽:㈠被告業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已自白,並未矯飾其詞,混淆檢警偵辦案件,坦然面對犯行,犯後態度實屬良善;㈡被告並無任何前科紀錄,觀以本件被告犯行多為係將保育類動物買入而自己供養,雖法治觀念薄弱而一時致罹刑典,確屬不該,惟被告並未有任意棄養而造成他人生命危害或生態平衡失衡之情,此無非僅係被告擁有一顆熱愛豢養動物之心所致,難謂頑劣;㈢被告交易之人主要僅陳進財,並未使保育類野生動物大量流入市面造成紊亂,對於社會甚至是環境生態所生影響亦非嚴峻,客觀情節並非重大;㈣揆諸被告過往品格,被告長達7年有餘在小港區○○里辦公室擔任志工服務,謂社會無私奉獻一己之力,顯見被告素行良善。復衡被告為中低收入戶,原判決未加以詳察被告經濟負擔能力,徒以原審重刑量處,致被告縱使得易科罰金,亦須負擔高達42萬元之罰金始得免入監服刑,此無異形同變相強令被告入監服刑,已失現代刑法強調多元矯治之功能;㈤觀以原判決量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2月,若以易科罰金金額計算,高達42萬元之罰金金額,與本件被告不法所得約6萬餘元之程度,顯失平衡,有違刑罰比例原則難謂無違反罪責原則,而於法有違,實有撤銷而重新從輕量刑之必要;㈥被告並無前科,為對社會有所貢獻之人,雖一時法治觀念偏差,然並非毫無教化可能之人,且因有母親、2名幼子尚待扶養,若令被告入監服刑或課以實質上被告無法負擔,致無法易科罰金之刑度,將無異強令被告入監服刑,實非緩刑制度或是現代刑法強調多元矯治觀念之法旨所樂見。為此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而重新從輕量刑,並諭知附條件之緩刑等語。

三、經查:㈠被告坦承犯行,且有起訴書附表18備註欄內之各項證據可佐

,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黃子宬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之犯行已堪認定。

㈡按量刑之輕重及緩刑之宣告,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

量之事項,茍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則不得遽指為違法;又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法院對於下級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度臺上字第6696號判例及85年度臺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⑴原審以「欠缺保育觀念,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僅因個

人興趣而非法買入、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或促成交易保育類野生動物,毫無珍惜動物之生命,動輒將保育類動物置入紙盒託『空軍一號』運送、或餵養能力不佳,常導致保育類野生動物死亡之情況,徒增遺憾!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考量各被告違法買入、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數量、次數、獲得報酬數額等情節(如附表所示),並兼衡被告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及其他一切情狀」後,始量處被告各罪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得易科罰金)。是以,原審就被告之犯後態度、素行、獲得報酬數額等情節,並兼衡被告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及其他一切情狀,均已審酌後,始量處被告各罪之刑度,並無被告上訴意旨所稱:「原判決就刑之適用未充分審酌被告犯後態度良善,且無前科紀錄,加諸過往品格亦善等情」之情事。

⑵本件被告共犯10次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其法定

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審就被告所犯各罪均量處最低刑之有期徒刑6月,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換算下來被告所犯每一件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僅量處有期徒刑1.4月,且得以易科罰金。原審對於被告所犯各罪均量處法定最低刑度,定應執行刑亦僅定1年2月,僅占合併全部宣告刑之百分之23,實在是不能說量刑過重。

⑶關於緩刑宣告部分,原審判決對於是否給予緩刑宣告,除

要符合宣告緩刑之要件,尚有犯罪情節的考慮。從原審判決所宣告緩刑的被告犯罪情節以觀,違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的次數在5次以下,認為犯罪情節尚屬輕微,給予緩刑之宣告,犯罪情節超過5次的,則縱使符合緩刑條件,亦不給予緩刑之宣告。本件被告共有10次的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行,其犯罪情節誠屬嚴重,對於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干預,亦屬重大,確實沒有給予緩刑宣告之餘地。

㈢至於被告所提出有關他擔任志工的證明、中低收入戶的證

明均係在原審判決後始提出,可認為與本件犯行無涉,況且這些屬於行為人素行、家庭經濟狀況,早就在原審判決量刑時加以審酌,是以,被告再度執此事由,要求法院審酌後給予緩刑之宣告,並非有理。

四、綜上所述,被告犯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共10罪,事證已明確,原審分別量處各罪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其認事用法俱無不當,量刑亦稱妥適。被告徒以原審量刑過重以及未給予緩刑宣告為由提起之上訴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銘瑩提起公訴,檢察官白覲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蕭雅毓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諾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24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維新 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路00號居臺南市○○區○○路000 巷00號00樓之

0 (指定送達)選任辯護人 林錫恩律師被 告 詹俊明 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許坤楠 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街00號陳致倫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街00○00號居00-0000000/0000000000黃世佑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縣○○鄉○○村○○路00號之0(

○○○○○○○○○○)居○○市○○區○○路00巷00號0樓居○○縣○○鄉○○村○○路0段000號(

退信-遷移不明)田逸帆 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路0段00巷0號居○○市○○區○○路00巷0號廖漢澄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縣○○鎮○○○路0巷0○0號居○○市○○區○○路00號00樓(指定送

達)選任辯護人 田杰弘律師被 告 歐陽春進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市區○○路000○0號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薛琮翰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路000巷00號選任辯護人 麥玉煒律師被 告 蘇宗聖 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街000號0樓之0劉國慶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張世淵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縣○○鄉○○巷00○00號張毓智 男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縣○○鎮○○路00○0號陳進財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街000巷0號選任辯護人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王紹雲律師被 告 王宇弘 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路00號居○○市○○區○○路00巷00號0樓(指

定送達)劉國來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號林笙銘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路000巷000號0樓之0

0黃子宬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街00號陳智源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0號居臺南市○○區○○○0○0號仝博丞 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路000號王祈榮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街00號居臺南市○區○○路00號謝正強 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街00巷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4119號、109年度偵字第18049號、110年度偵字第13315號、110年度偵字第13316號、110年度偵字第16152號),因被告等均自白犯罪(110年度訴字第982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陳維新犯如附表1所示之罪,共23罪,各處如附表1「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詹俊明犯如附表2所示之罪,共15罪,各處如附表2「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許坤楠犯如附表3所示之罪,共5罪,各處如附表3「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陳致倫犯如附表4所示之罪,共2罪,各處如附表4「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黃世佑犯如附表5所示之罪,處如附表5「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田逸帆犯如附表6所示之罪,處如附表6「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廖漢澄犯如附表7所示之罪,處如附表7「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歐陽春進犯如附表8所示之罪,共8罪,各處如附表8「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薛琮翰犯如附表9所示之罪,共2罪,各處如附表9「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蘇宗聖犯如附表10所示之罪,共2罪,各處如附表10「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劉國慶犯如附表11所示之罪,共2罪,各處如附表11「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張世淵犯如附表12所示之罪,共4罪,各處如附表12「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

張毓智犯如附表13所示之罪,處如附表13「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陳進財犯如附表14所示之罪,共22罪,各處如附表14「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宇弘犯如附表15所示之罪,共2罪,各處如附表15「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劉國來犯如附表16所示之罪,處如附表16「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林笙銘犯如附表17所示之罪,共2罪,各處如附表17「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黃子宬犯如附表18所示之罪,共10罪,各處如附表18「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智源犯如附表19所示之罪,處如附表19「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仝博丞犯如附表20所示之罪,處如附表20「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王祈榮犯如附表21所示之罪,共10罪,各處如附表21「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謝正強犯如附表22、附表23所示之罪,共11罪,各處如附表22、23「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之犯罪事實、證據,除起訴書附表1編號3交易時間更正為「106年4月3日」、編號6交易時間更正為「106年7月15日」;附表2編號15買方支付金額更正為「2800元」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維新等21人(除張世淵外)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

㈠、被告陳維新所為附表1編號1至22,均係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所為附表1編號23,係犯同法第42條第1項第1款之非法騷擾保育類野生動物罪。

㈡、被告詹俊明所為附表2編號1至15,均係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

㈢、被告許坤楠所為附表3編號1至4,均係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所為附表3編號5,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幫助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

㈣、被告陳致倫所為附表4編號1,係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所為附表4編號2,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幫助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

㈤、被告黃世佑所為附表5編號1,係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

㈥、被告田逸帆所為附表6編號1,係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

㈦、被告廖漢澄所為附表7編號1,係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

㈧、被告歐陽春進所為附表8編號1至8,均係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

㈨、被告薛琮翰所為附表9編號1至2,均係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

㈩、被告蘇宗聖所為附表10編號1至2,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幫助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

、被告劉國慶所為附表11編號1至2,均係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

、被告張世淵所為附表12編號1至2,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幫助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所為編號3至4,均係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

、被告張毓智所為附表13編號1,係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

、被告陳進財所為附表14編號1至22,均係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

、被告王宇弘所為附表15編號1至2,均係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

、被告劉國來所為附表16編號1,係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

、被告林笙銘所為附表17編號1至2,均係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

、被告黃子宬所為附表18編號1至10,均係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

、被告陳智源所為附表19編號1,係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

、被告仝博丞所為附表20編號1,係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

、被告王祈榮所為附表21編號1至10,均係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

、被告謝正強所為附表22編號1至4所為,均係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所為附表23編號1至7所為,均係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

三、又被告許坤楠附表3編號5、被告陳致倫附表4編號2、被告蘇宗聖附表10編號1至2、被告張世淵附表12編號1至2所為,均係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並未實際參與非法購買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四、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適用:查被告詹俊明附表2編號1、被告謝正強附表22編號1、附表23編號1所為,犯罪時間(均為92年、93年間)均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之罪並無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情形,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條件,爰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刑期至二分之一。

五、被告陳維新附表1編號1至23、被告詹俊明附表2編號1至15、被告許坤楠附表3編號1至4、被告陳致倫附表4編號1至2、被告歐陽春進附表8編號1至8、被告薛琮翰附表9編號1至2、被告蘇宗聖附表10編號1至2、被告劉國慶附表11編號1至2、被告張世淵附表12編號1至4、被告陳進財附表14編號1至22、被告王宇弘附表15編號1至2、被告林笙銘附表17編號1至2、被告黃子宬附表18編號1至10、被告王祈榮附表21編號1至10、被告謝正強附表22編號1至4、被告謝正強附表23編號1至7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六、爰審酌被告陳維新、詹俊明、許坤楠、陳致倫、黃世佑、田逸帆、廖漢澄、歐陽春進、薛琮翰、蘇宗聖、劉國慶、張世淵、張毓智、陳進財、王宇弘、劉國來、林笙銘、黃子宬、陳智源、仝博丞、謝正強等人欠缺保育觀念,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僅因個人興趣而非法買入、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或促成交易保育類野生動物,毫無珍惜動物之生命,動輒將保育類動物置入紙盒託「空軍一號」運送、或餵養能力不佳,常導致保育類野生動物死亡之情況,徒增遺憾!被告陳維新非法騷擾保育類野生動物;被告王祈榮、謝正強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所為實有不當,惟其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考量各被告違法買入、販售、仲介及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數量、次數、獲得報酬數額等情節(如附表所示),並兼衡被告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及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被告詹俊明、謝正強部分易刑標準之說明(新舊法比較):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亦有明定。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為新舊法比較。

㈡、茲查,被告詹俊明所為附表2編號1、被告謝正強所為附表22編號1及附表23編號1,均於95年7月1日前所犯,而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自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同條但書規定「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後規定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刑法第41條經94年2月2日(同年7月1日施行)、98年1月21日(同年9月1日施行)、98年12月30日等數次修正;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除刑法第41條第1項有所修正外,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於95年4月28日修正,並自同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現已廢止),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100元、200元、300元,即新臺幣300元、600元、900元折算1日。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係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經比較修正前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廢止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等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廢止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等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按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於合併定執行刑時,如就易刑標準數判決有所不同時,應為受刑人之利益,而擇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適用之。本件被告詹俊明所犯附表2、謝正強所犯附表22及附表33所示各罪之易刑標準不同,依上開說明,應為有利於被告之利益,而擇銀元3百元即新臺幣9百元折算1日為定應執行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八、緩刑: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再,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刑法第76條定有明文。此種情形,即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相同(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56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查被告仝博丞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64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於107年11月19日確定,緩刑未經撤銷,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揆諸前開說明,被告仝博丞即屬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許坤楠、陳致倫、黃世佑、田逸帆、廖漢澄、薛琮翰、蘇宗聖、劉國慶、張世淵、張毓智、王宇弘、劉國來、林笙銘及仝博丞等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陳智源前因犯罪受有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等人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念其等係因一時失慮而觸法,經此科刑教訓,當知所警惕,本院認尚無對惡性非重之被告等人施以短期自由刑之必要,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均諭知緩刑2年,又衡量被告等人犯罪情節,實不宜無條件給予緩刑宣告,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等人須向國庫分別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以啟自新。

九、沒收:

㈠、按「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41條、第42條或第43條第3項之罪,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得沒收之;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及供犯罪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沒收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雖定有明文,惟刑法有關沒收部分之條文業於104年12月17日修正,於104年12月30日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又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亦即105年7月1日前已施行之特別刑法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自105年7月1日起不再適用。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之規定係83年10月29日訂定,於105年7月1日以後並未修法,則揆諸上開說明,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關於沒收之規定,自105年7月1日起即不再適用,準此,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中有關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及供犯罪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之沒收與否,即應回歸適用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

㈡、扣案附表24編號2、10至17、19至20、22至26、28、34至36、40至42、45至47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陳維新、詹俊銘、許坤楠、陳致倫、歐陽春進、陳智源、蘇宗聖、劉國慶、張世淵、張毓智、陳進財、王祈榮、黃世佑、廖漢澄、謝正強、林笙銘、劉國來、黃子宬等人所有,供其等附表號1至5、7至8、10至14、16至19、21至23犯行,聯繫、匯款、記錄、買賣交易及獵捕野生動物之用,為犯罪所用之物,有被告陳維新、詹俊銘、許坤楠、陳致倫、歐陽春進、陳智源、蘇宗聖、劉國慶、張世淵、張毓智、陳進財、王祈榮、黃世佑、廖漢澄、謝正強、林笙銘、劉國來、黃子宬等人警詢、偵訊時供述等在卷可參,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沒收。

至附表24編號44為被告黃子宬之妻張那綺所有,本院衡酌該物非屬違禁物,價值亦屬非鉅,認對之宣告沒收尚乏刑法上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附表24編號1、3至9、18、21、2

7、29至33、37至39、43、48、49,雖為被告陳維新、蘇宗聖、黃子宬、王祈榮、謝正強所有,然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聯,爰不予宣告沒收。被告王祈榮持以附表21編號1至6、8至10、被告謝正強持以附表22編號1至4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之抓雞網子、刀子並未扣案,本院衡酌該物非屬違禁物,價值亦屬非鉅,復無證據證明現仍存在,認對之宣告沒收尚乏刑法上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

㈢、查被告陳維新、詹俊明、歐陽春進、張世淵、陳進財、王宇弘、劉國來、黃子宬、陳智源、謝正強等人於偵訊時自承非法賣出如附表1編號3、5、7、8、9、11、18至22;附表2編號4、6、8、10、12、13、15;附表8編號2、4、6、8;附表12編號4;附表14編號5、7、12、14、16、17、19、22;附表15編號2;附表16編號1;附表18編號1、3、6、8;附表19編號1;附表23編號1至3所示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分別獲得上開附表所示之報酬,此既為其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應諭知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且宣告多數沒收,併執行之。

㈣、至如附表1編號13;附表11編號1、2;附表18編號9、10;附表21編號1至6所示之物(原扣押在案,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分別責付臺南市政府農業局、高雄市政府農業局收容),雖均屬保育類野生動物,惟非被告陳維新、劉國慶、王祈榮、黃子宬犯罪所用之物、亦非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而應由主管機關依動物保護法第52條第2項規定沒入處理,一併敘明。

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第41條第1項第1款、第42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95年7月1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十一、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鸝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24條第1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

二、違反第35條第1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具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條件,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二、違反第 1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三、違反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使用禁止之方式,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2條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附表1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宣告刑,含沒收、追徵) 備註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附表1編號1 陳維新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10、46、47所示之物均沒收。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附表1編號2 陳維新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10、46、47所示之物均沒收。 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附表1編號3 陳維新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2、10、46、47所示之物均沒收。 4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附表1編號4 陳維新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10、46、47所示之物均沒收。 5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附表1編號5 陳維新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2、10、46、47所示之物均沒收。 6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附表1編號6 陳維新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10、46、47所示之物均沒收。 7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附表1編號7 陳維新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2、10、46、47所示之物均沒收。 1.陳維新販賣予許坤楠黑翅鳶雛鳥1窩(數量不詳),每隻2000元。 2.據陳維新於109年9月2日偵查時供稱:「一窩是3到4隻我忘了」等語(見109年度偵字第14119號卷㈡第547頁)。 3.採取最有利 於被告計算, 以3隻計算。 8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附表1編號8 陳維新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2、10、46、47所示之物均沒收。 9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附表1編號9 陳維新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2、10、46、47所示之物均沒收。 10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附表1編號10 陳維新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10、46、47所示之物均沒收。 1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附表1編號11 陳維新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2、10、46、47所示之物均沒收。 1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附表1編號12 陳維新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10、46、47所示之物均沒收。 1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附表1編號13 陳維新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10、46、47所示之物均沒收。 14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附表1編號14 陳維新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10、46、47所示之物均沒收。 15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附表1編號15 陳維新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10、46、47所示之物均沒收。 16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附表1編號16 陳維新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10、46、47所示之物均沒收。 17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附表1編號17 陳維新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10、46、47所示之物均沒收。 18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附表1編號18 陳維新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2、10、46、47所示之物均沒收。 19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附表1編號19 陳維新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2、10、46、47所示之物均沒收。 20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附表1編號20 陳維新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2、10、46、47所示之物均沒收。 2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附表1編號21 陳維新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2、10、46、47所示之物均沒收。 2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附表1編號22 陳維新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2、10、46、47所示之物均沒收。 2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 陳維新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非法騷擾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10、46、47所示之物均沒收。附表2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宣告刑,含沒收、追徵) 備註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及附表2編號1 詹俊明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及附表2編號2 詹俊明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 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及附表2編號3 詹俊明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 4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及附表2編號4 詹俊明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 1.每隻2000元或2500元不等。 2.採取最有利 於被告計算, 以2000元計算。 5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及附表2編號5 詹俊明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 6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及附表2編號6 詹俊明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 1.每隻2000或2500元不等。 2.採取最有利 於被告計算, 以2000元計算。 7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及附表2編號7 詹俊明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 8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及附表2編號8 詹俊明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 1.每隻2000或2500元不等。 2.採取最有利 於被告計算, 以2000元計算。 9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及附表2編號9 詹俊明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 10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及附表2編號10 詹俊明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 1.每隻2000或2500元不等。 2.採取最有利 於被告計算, 以2000元計算。 1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及附表2編號11 詹俊明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 1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及附表2編號12 詹俊明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 1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及附表2編號13 詹俊明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 14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及附表2編號14 詹俊明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 15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及附表2編號15 詹俊明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附表3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宣告刑,含沒收、追徵) 備註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㈣及附表3編號1 許坤楠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㈣及附表3編號2 許坤楠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㈣及附表3編號3 許坤楠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4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㈣及附表3編號4 許坤楠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5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㈣及附表3編號5 許坤楠幫助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附表4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宣告刑,含沒收、追徵) 備註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㈤及附表4編號1 陳致倫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13所示之物沒收。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㈤及附表4編號2 陳致倫幫助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13所示之物沒收。附表5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宣告刑,含沒收、追徵) 備註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㈥及附表5編號1 黃世佑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34、35所示之物沒收。附表6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宣告刑,含沒收、追徵) 備註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㈦及附表6編號1 田逸帆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7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宣告刑,含沒收、追徵) 備註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㈧及附表7編號1 廖漢澄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36所示之物沒收。附表8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宣告刑,含沒收、追徵) 備註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㈨及附表8編號1 歐陽春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14、15所示之物沒收。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㈨及附表8編號2 歐陽春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14、15所示之物沒收。 1.每隻1000或1500元不等。 2.採取最有利 於被告計算, 以1000元計算。 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㈨及附表8編號3 歐陽春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14、15所示之物沒收。 4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㈨及附表8編號4 歐陽春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14、15所示之物沒收。 1.每隻1000或1500元不等。 2.採取最有利 於被告計算, 以1000元計算。 5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㈨及附表8編號5 歐陽春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14、15所示之物沒收。 6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㈨及附表8編號6 歐陽春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14、15所示之物沒收。 1.歐陽春進販賣予陳維新黑翅鳶雛鳥1窩(數量不詳),每隻1000或1500元等。2.據歐陽春進於109年9月25日偵查時供稱:「一窩有時3隻有時4隻,時間太久我不記得」等語(見109年度偵字第18049號卷㈠第387頁)。 3.採取最有利 於被告計算, 以3隻計算。 7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㈨及附表8編號7 歐陽春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14、15所示之物沒收。 8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㈨及附表8編號8 歐陽春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14、15所示之物沒收。附表9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宣告刑,含沒收、追徵) 備註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㈩及附表9編號1 薛琮翰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㈩及附表9編號2 薛琮翰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10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宣告刑,含沒收、追徵) 備註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0編號1 蘇宗聖幫助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17所示之物沒收。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0編號2 蘇宗聖幫助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17所示之物沒收。附表11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宣告刑,含沒收、追徵) 備註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1編號1 劉國慶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19所示之物沒收。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1編號2 劉國慶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19所示之物沒收。附表12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宣告刑,含沒收、追徵) 備註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2編號1 張世淵幫助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2所示之物沒收。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2編號2 張世淵幫助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2所示之物沒收。 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2編號3 張世淵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2所示之物沒收。 4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2編號4 張世淵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20、22所示之物沒收。附表13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宣告刑,含沒收、追徵) 備註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3編號1 張毓智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3所示之物沒收。附表14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宣告刑,含沒收、追徵) 備註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4編號1 陳進財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4至26所示之物沒收。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4編號2 陳進財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4至26所示之物沒收。 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4編號3 陳進財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4至26所示之物沒收。 4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4編號4 陳進財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4至26所示之物沒收。 5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4編號5 陳進財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24至26所示之物沒收。 6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4編號6 陳進財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4至26所示之物沒收。 7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4編號7 陳進財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24至26所示之物沒收。 8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4編號8 陳進財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4至26所示之物沒收。 9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4編號9 陳進財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4至26所示之物沒收。 10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4編號10 陳進財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4至26所示之物沒收。 1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4編號11 陳進財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4至26所示之物沒收。 1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4編號12 陳進財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24至26所示之物沒收。 1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4編號13 陳進財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4至26所示之物沒收。 14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4編號14 陳進財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24至26所示之物沒收。 15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4編號15 陳進財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4至26所示之物沒收。 16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4編號16 陳進財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4至26所示之物沒收。 陳進財109年9月26日偵查時稱:「陳維新表示黑鳶不是母的,寄還予陳進財,陳進財將16500元退還予陳維新。」等語(見109年度偵字第18049號卷㈠第244至245頁);陳維新109年9月2日偵查時稱:「收到黑鳶後發現毛有破損,所以又把黑鳶寄還給陳昱勳(即陳進財),陳昱勳(即陳進財)又把錢寄還給我」等語(見109年度偵字第14119號卷㈡第551頁);故本次無報酬。 17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4編號17 陳進財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24至26所示之物沒收。 18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4編號18 陳進財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4至26所示之物沒收。 19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4編號19 陳進財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24至26所示之物沒收。 20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4編號20 陳進財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4至26所示之物沒收。 2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4編號21 陳進財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4至26所示之物沒收。 2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4編號22 陳進財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24至26所示之物沒收。附表15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宣告刑,含沒收、追徵) 備註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5編號1 王宇弘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5編號2 王宇弘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16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宣告刑,含沒收、追徵) 備註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6編號1 劉國來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42所示之物沒收。附表17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宣告刑,含沒收、追徵) 備註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7編號1 林笙銘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41所示之物沒收。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7編號2 林笙銘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41所示之物沒收。附表18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宣告刑,含沒收、追徵) 備註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8編號1 黃子宬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45所示之物沒收。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8編號2 黃子宬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45所示之物沒收。 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8編號3 黃子宬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45所示之物沒收。 1.1000或2000元不等。 2.採取最有利 於被告計算, 以1000元計算。 4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8編號4 黃子宬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45所示之物沒收。 5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8編號5 黃子宬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45所示之物沒收。 6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8編號6 黃子宬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45所示之物沒收。 7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8編號7 黃子宬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45所示之物沒收。 8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8編號8 黃子宬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45所示之物沒收。 9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8編號9 黃子宬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45所示之物沒收。 10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8編號10 黃子宬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45所示之物沒收。附表19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宣告刑,含沒收、追徵) 備註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9編號1 陳智源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16所示之物沒收。附表20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宣告刑,含沒收、追徵) 備註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20編號1 仝博丞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21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宣告刑,含沒收、追徵) 備註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21編號1 王祈榮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21編號2 王祈榮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21編號3 王祈榮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21編號4 王祈榮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21編號5 王祈榮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21編號6 王祈榮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21編號7 王祈榮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8所示之物沒收。 8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21編號8 王祈榮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21編號9 王祈榮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21編號10 王祈榮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22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宣告刑,含沒收、追徵) 備註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22編號1 謝正強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22編號2 謝正強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22編號3 謝正強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22編號4 謝正強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23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宣告刑,含沒收、追徵) 備註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23編號1 謝正強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40所示之物沒收。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23編號2 謝正強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40所示之物沒收。 1.謝正強於109年11月17日偵查時稱:「104、105年間有賣詹俊明一窩領角鴞鶵鳥,那窩大概4到6隻」(見109年度偵字第14119號卷㈤第572頁)。 2.採取最有利 於被告計算, 以4隻計算。 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23編號3 謝正強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40所示之物沒收。 4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23編號4 謝正強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40所示之物沒收。 5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23編號5 謝正強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40所示之物沒收。 6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23編號6 謝正強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40所示之物沒收。 7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23編號7 謝正強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40所示之物沒收。附表24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1 陳維新電腦桌面存儲照片 1張 陳維新 2 陳維新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含SIM卡1張) 1支 陳維新 3 陳維新使用電腦主機 1台 陳維新 4 訓鷹背帶 1個 陳維新 5 訓鷹假餌 1副 陳維新 6 鷹帽 1包 陳維新 7 GPS箱 1箱 陳維新 8 靶紙 1包 陳維新 9 MSI筆記型電腦 1台 陳維新 10 記錄卡 1包 陳維新 11 VIVO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2張) 1支 詹俊銘 12 手機(含電源線) (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張) 1支 許坤楠 13 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陳致倫 14 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張) 1支 歐陽春進 15 筆記本 1本 歐陽春進 16 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含SIM卡1張) 1支 陳智源 17 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蘇宗聖 18 輸入合法證明 1張 蘇宗聖 19 IPHONE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劉國慶 20 合庫存摺 1本 張世淵 21 崁頂農會存摺 1本 羅惠珍 22 realme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張世淵 23 IPHONE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張) 1支 張毓智 24 SAMSUNG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含SIM卡1張) 1支 陳進財 25 SAMSUNG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張) 1支 陳進財 26 存摺 1本 陳進財 27 IPHONE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王祈榮 28 彈弓 1支 王祈榮 29 鷹類產製品 2支 王祈榮 30 穿山甲產製品 1包 王祈榮 31 捕獸夾 4支 王祈榮 32 槍把 1支 王祈榮 33 子彈帶 2條 王祈榮 34 SAMSUNG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2張) 1支 黃世佑 35 華南銀行存摺 1本 黃世佑 36 IPHONE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廖漢澄 37 郵局存摺 2本 謝正強 38 彰化銀行存摺 1本 謝正強 39 渣打銀行存摺 1本 謝正強 40 SONY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張) 1支 謝正強 41 小米白色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林笙銘 42 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張) 1支 劉國來 43 彰銀存摺 1本 黃子宬 44 郵局存摺 1本 張那綺 45 HUAWEI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黃子宬 46 鷹箱外出籠 1箱 陳維新 47 鷹箱 1箱 陳維新 48 空氣槍子彈 7盒 王祈榮 49 非制式彈殼 1顆 王祈榮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14119號

第18049號110年度偵字第13315號

第13316號第16152號被 告 陳維新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0樓之0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林錫恩律師

魏志勝律師(已解除委任)被 告 詹俊明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許坤楠 男 00 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致倫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世佑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縣○○鄉○○村○○路0段000號居○○市○○區○○路00巷00號0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田逸帆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段00巷0號居○○市○○區○○路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廖漢澄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縣○○鎮○○○路0巷0○0號居○○市○○區○○路00號00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歐陽春進 男 00 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市區○○路000○0號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麥玉煒律師被 告 薛琮翰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麥玉煒律師被 告 蘇宗聖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0樓之0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劉國慶 男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世淵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縣○○鄉○○巷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毓智 男 0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縣○○鎮○○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進財 男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洪梅芬律師(已解除委任)

涂欣成律師李政儒律師王紹雲律師被 告 王宇弘 男 00 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劉國來 男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段000巷00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笙銘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0 樓之00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子宬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智源 男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號居臺南市○○區○○里○○○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仝博丞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祈榮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街00號居臺南市○區○○里○○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謝正強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維新、詹俊明、許坤楠、陳致倫、黃世佑、田逸帆、廖漢澄、歐陽春進、薛琮翰、蘇宗聖、劉國慶、張世淵、張毓智、陳進財、王宇弘、劉國來、林笙銘、黃子宬、陳智源、仝博丞、王祈榮、謝正強等22人均明知領角鴞(學名:Otus lettia)、黑翅鳶(學名:Elanuscaeruleus)、黃嘴角鴞(學名:Otus spilocephalus)、褐林鴞(學名:Strix leptogrammica)、黑鳶(學名:Milvus migrans)、紅隼(學名:Falco tinnunculus)、石虎(學名:Prionailurus bengalensiseuptilurus)、環頸雉(學名:Phasianus colchicus)、射紋陸龜(學名:Astrochelys radiata)、鳳頭蒼鷹(學名Accipiter trivirgatus)、褐鷹鴞(學名Ninox japonica)、長耳鴞(學名Asio otus)、大冠鷲(學名Spilornis cheela)、短耳鴞(學名:Asio flammeus)、臺灣藍鵲(學名:Urocissacaerulea)、黃山雀(學名:Macholophus holsti)及遊隼(學名Falco peregrinus)、澤鵟(學名:Circus aeruginosus)、臺灣畫眉(學名:Garrulax taewanus)、青背山雀(學名:Parus monticolus)、赤腹山雀(學名:Parus varius)、東方蜂鷹(蜂鷹,學名Pernis ptilorhynchus)、普通狨(學名Callithrix jacchu)等野生動物分別係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條第2項公告之瀕臨絕種(第1級)、珍貴稀有(第2級)及其他應予保護(第3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依同法第18、35條規定,其族群量未逾越環境容許量,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任意騷擾、獵捕、宰殺、買賣。詎渠等竟分別為下列之犯行:

㈠陳維新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基於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

犯意,於民國104年間某日,委由張世淵(陳維新手機內LINE暱稱:「張圓(阿淵)」)與真實姓名不詳綽號「林仔」之賣家聯繫後,由張世淵先前往屏東地區,以新臺幣(下同)2萬5000元之價格,向綽號「林仔」之男子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黑鳶1隻,嗣張世淵再將黑鳶攜回臺南市某處交予陳維新,及向陳維新收取價金2萬5000元;於106年3月至7月間,在址設臺南市○市區○○路000○0號之「○○鳥園」,以每隻1000元至1500元不等之價格,3次向歐陽春進(陳維新手機內LINE暱稱:「○○鳥園」)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黑翅鳶各數隻;於106年12月4日,以4000元之價格,向張世淵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紅隼1隻;於108年8月23日,以1萬6500元之價格,向陳進財(陳維新手機內LINE暱稱:「陳昱勳」)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黑鳶1隻;於108年4至9月間,以每隻4萬5000元至6萬元不等之價格,向王宇弘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射紋陸龜5隻;於109年4、5月間,在臺南市北區公園南路某統一便利超商前、詹俊明(陳維新手機內LINE暱稱:「老家寵物」)位於臺南市○○路○段000巷00號之住處、臺南市永康區鹽行夜市等處,以每隻2000元至2500元不等之價格,4次向詹俊明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領角鴞各數隻。另於106年3至7月間,在臺南市○○區○○○○○○○○○○○○市○○區○○路000巷000弄000號陳維新所經營「○○商行」(登記地址: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之2)之實際營業處所(下稱:「○○商行廠房」)等地,以每隻2000元之價格,3次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黑翅鳶各數隻予許坤楠(臉書Messenger暱稱:「OOOOOOO OOO」,陳維新手機內LINE暱稱:「羽飛人境」,陳致倫手機內LINE暱稱:「KN」);於000年0月間,以每隻2300元之價格,經由張世淵居間聯繫交易後,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黑翅鳶1隻予張毓智;於106年12月21日及000年0月間某日,在○○商行廠房內,以每隻1000元之價格,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黃嘴角鴞、領角鴞各1隻予薛琮翰(陳維新手機內LINE暱稱:「小薛~鷹匠」);於109年2月及5月間,在○○商行廠房內,以每隻3500元之價格,各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領角鴞1隻予洪傳智、陸玉靜夫婦(洪傳智、陸玉靜2人所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罪嫌部分,另案提起公訴);於109年4月18日上午某時,在○○商行廠房內,以每隻3000元之價格,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領角鴞5隻予許坤楠(4人團購,許坤楠購買1隻,田逸帆購買2隻、陳致倫購買1隻、黃世佑購買1隻);於109年5月11日20時許,經由許坤楠、陳致倫居間聯繫交易後,在臺南市永康區崑山國小對面之統一超商前,以每隻3500元之價格,販售交付保育類野生動物領角鴞2隻予陳致倫(嗣再由陳致倫將領角鴞轉交予實際買家廖漢澄);於109年4月6日,經由蘇宗聖之介紹聯繫,在○○商行廠房內,以每隻1萬元(黑鳶)、2500元(領角鴞)之價格,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黑鳶、領角鴞各1隻予劉國慶(陳維新手機內LINE暱稱:

「慶順肉舖」)。(陳維新上揭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交易時間、地點、價格、內容、方式,均詳如附表1所載)㈡陳維新於107年間某日,收受由陳智源所無償交付,由不詳之

人在臺南市新化山區所捕獲之第一級保育類野生動物石虎1隻後,明知石虎之族群量未逾越環境容許量,竟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基於非法騷擾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意,將該石虎以鐵籠關養在其所經營之○○商行廠房(臺南市永康區大灣路942巷371弄116號)內,而以此方式騷擾、限制應自然生活於野外山林間之保育類野生動物之自由活動,嗣於109年5、6月間某日,始再將之載往不詳地點自行野放。

㈢詹俊明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基於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

犯意,於92、93年間,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之住處,以1500元之價格,向謝正強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鳳頭蒼鷹1隻;於104年間起至109年4、5月間止,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之住處或在臺南市永康區永大夜市其所擺設之動物攤位上,以每隻600元之價格,6次向謝正強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領角鴞各數隻;於109年5、6月間,在臺南市安南區土城夜市其所擺設之動物攤位上,以1500元之價格,向劉國來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鳳頭蒼鷹1隻;另於109年4、5月間,在臺南市北區公園南路某統一超商前、其上址海安路住處及臺南市永康區鹽行夜市其所擺設之動物攤位上等處,以每隻2000元或2500元之價格,4次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領角鴞數隻予陳維新;於109年4、5月間,在臺南市歸仁區歸仁夜市其所擺設之動物攤位上,以每隻1500元之價格,2次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領角鴞各1隻予林笙銘(臉書Messenger暱稱:「林建銘」);於109年6、7月間,在其上址海安路住處,經由蘇宗聖之仲介,以每隻3000元之價格,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鳳頭蒼鷹1隻予劉國慶。(詹俊明上揭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交易時間、地點、價格、內容、方式,均詳如附表2所載)㈣許坤楠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基於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

犯意,於106年3月16日起至同年0月00日間,在臺南市仁德區公所對面之麥當勞速食店前及陳維新之○○商行廠房內等處,以每隻2,000元之價格,3次向陳維新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黑翅鳶各數隻;於109年4月18日上午某時,在陳維新之○○商行廠房內,以每隻3000元之價格,與網路群組友人田逸帆(LINE暱稱:「TT」)、陳致倫(LINE暱稱:「Y2K」、「Y2」)、黃世佑(LINE暱稱:「魚迷」)共同向陳維新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領角鴞5隻(4人團購,許坤楠購買1隻,田逸帆購買2隻,陳致倫購買1隻,黃世佑購買1隻);於000年0月間,經由陳致倫得知網路群組友人廖漢澄(LINE暱稱:「胡海峰」)有意購買領角鴞後,即基於幫助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意,居間聯繫賣家陳維新,並向廖漢澄預收買賣價金1萬2000元及協調由陳致倫先領取領角鴞代養後,再通知陳致倫於109年5月11日20時許,前往臺南市永康區崑山國小對面之統一超商前與陳維新面交收取領角鴞2隻。陳致倫取得領角鴞2隻後先將之取回其位於臺南市○○區○○街00之00號之住處代養數日(許坤楠此部分另給付陳致倫代養費2000元),嗣再於同年月17日,在國道1號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下之肯德基速食店前將領角鴞2隻交付予廖漢澄。(許坤楠上揭買賣、幫助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交易時間、地點、價格、內容、方式,均詳如附表3所載)㈤陳致倫於109年4月18日前某日,知悉網路群組友人許坤楠欲

購買保育類野生動物領角鴞後,基於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意,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委請許坤楠併向賣家訂購保育類野生動物領角鴞1隻,嗣許坤楠於109年4月18日上午某時,在陳維新之○○商行廠房內向陳維新購入領角鴞5隻後(4人團購,許坤楠購買1隻,田逸帆購買2隻,陳致倫購買1隻,黃世佑購買1隻),再將之帶往陳致倫住處供陳致倫從中挑選2隻(含陳致倫自購1隻及網路群組友人黃世佑訂購1隻),陳致倫則交付現金6500元予許坤楠(含自購及為黃世佑代墊之款項),嗣陳致倫再將其中1隻持往永康交流道旁之空軍一號遊覽車站,寄交至桃園中壢站予黃世佑收受;於109年5月11前某日,得知網路群組友人廖漢澄有意購買領角鴞後,遂委由許坤楠與賣家聯繫,嗣再依許坤楠指示,於109年5月11日20時許,前往臺南市永康區崑山國小對面之統一便利超商前與陳維新面交收取領角鴞2隻,陳致倫取得領角鴞2隻後先將之取回住處代養數日(許坤楠此部分另給付陳致倫代養費2000元),嗣再於同年月17日,在國道1號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下之肯德基速食店前將領角鴞2隻交付予廖漢澄。(陳致倫上揭買賣、幫助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交易時間、地點、價格、內容、方式,均詳如附表4所載)㈥黃世佑於109年4月18日前某日,知悉網路群組友人許坤楠欲

購買保育類野生動物領角鴞後,基於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意,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委請許坤楠併向賣家訂購保育類野生動物領角鴞1隻,並匯交4000元價金予陳致倫委由陳致倫先代為領取領角鴞,嗣許坤楠於109年4月18日上午某時,在陳維新之○○商行廠房內向陳維新購入領角鴞5隻後(4人團購,許坤楠購買1隻,田逸帆購買2隻,陳致倫購買1隻,黃世佑購買1隻),將之帶往陳致倫住處供陳致倫從中挑選2隻(含陳致倫自購1隻及黃世佑訂購1隻),陳致倫則交付現金6500元予許坤楠,嗣陳致倫再將其中1隻持往永康交流道旁之空軍一號遊覽車站,寄交至桃園中壢站予黃世佑。(黃世佑上揭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交易時間、地點、價格、內容、方式,詳如附表5所載)㈦田逸帆於109年4月18日前某日,知悉網路群組友人許坤楠欲

購買保育類野生動物領角鴞後,基於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意,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委請許坤楠併向賣家訂購保育類野生動物領角鴞2隻,並匯交7000元價金予許坤楠,嗣許坤楠於109年4月18日上午某時,在陳維新之○○商行廠房內向陳維新購入領角鴞5隻後(4人團購,許坤楠購買1隻,田逸帆購買2隻,陳致倫購買1隻,黃世佑購買1隻),田逸帆再前往許坤楠位於高雄市○○區○○○街00號之住處領取2隻。(田逸帆上揭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交易時間、地點、價格、內容、方式,均詳如附表6所載)㈧廖漢澄於109年5月11日前某日,因知悉網路群組友人有管道

購買保育類野生動物領角鴞,遂委請網路群組友人陳致倫、許坤楠與賣家聯繫購買領角鴞2隻,嗣廖漢澄先匯款1萬2000元至許坤楠之帳戶後,陳致倫再依許坤楠指示,於109年5月11日20時許,前往臺南市永康區崑山國小對面之統一便利超商前與陳維新面交收取領角鴞2隻,陳致倫取得領角鴞2隻後先將之取回住處代養數日(許坤楠此部分另給付陳致倫代養費2000元),嗣再於同年月17日,在國道1號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下之肯德基速食店前將領角鴞2隻交付予廖漢澄。(廖漢澄上揭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交易時間、地點、價格、內容、方式,詳如附表7所載)㈨歐陽春進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基於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

之犯意,於106年3月至7月間,在其所經營址設臺南市○市區○○路000○0號之「○○鳥園」內,以每隻800元之價格,3次向不詳越南籍男子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黑翅鳶數隻;於000年0月間,在上址○○鳥園內,以3500元之價格,向不詳之人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大冠鷲1隻;另於106年3月至7月間,在上址○○鳥園內,以每隻1000元至1500元不等之價格,3次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黑翅鳶數隻予陳維新;於000年0月間,在上址○○鳥園內,以3500元之價格,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大冠鷲1隻予黃子宬。(歐陽春進上揭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交易時間、地點、價格、內容、方式,均詳如附表8所載)㈩薛琮翰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基於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

犯意,於000年00月00日間,在陳維新經營之○○商行廠房內,以1000元之價格,向陳維新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黃嘴角鴞1隻;另於000年0月間某日,在陳維新經營之○○商行廠房內,以1000元之價格,向陳維新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領角鴞1隻。(薛琮翰上揭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交易時間、地點、價格、內容、方式,均詳如附表9所載)蘇宗聖於109年4月6日前某日,因知悉友人劉國慶有意購買保

育類野生動物黑鳶及領角鴞後,遂居間與賣家聯繫交易,嗣於109年4月6日,蘇宗聖再攜同劉國慶共同前往陳維新所經營之○○商行廠房內,由劉國慶分別以1萬元、2500元之價格,向陳維新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黑鳶及領角鴞各1隻;於109年5、6月間,因知悉友人劉國慶有意購買保育類野生動物鳳頭蒼鷹後,遂居間與賣家聯繫交易,嗣於同年6、7月間某日,蘇宗聖先前往詹俊明位於○○路之住處,以2800元之價格向詹俊明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鳳頭蒼鷹1隻後,再於翌日下午在其住處內將之交付予劉國慶,及向劉國慶收取價金2800元。(蘇宗聖上揭幫助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交易時間、地點、價格、內容、方式,均詳如附表10所載)劉國慶於109年4月6日前某日,因知悉友人蘇宗聖有管道購買

保育類野生動物黑鳶、領角鴞,遂委請蘇宗聖與賣家聯繫購買黑鳶及領角鴞各1隻,嗣於109年4月6日,蘇宗聖即攜同劉國慶共同前往陳維新所經營之○○商行廠房內,由劉國慶分別以1萬元、2500元之價格,向陳維新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黑鳶及領角鴞各1隻;同年5、6月間,劉國慶復有意購買保育類野生動物鳳頭蒼鷹,遂再委請蘇宗聖聯繫賣家,嗣於109年6、7月間某日,蘇宗聖先前往詹俊明位於○○路之住處,以2800元之價格向詹俊明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鳳頭蒼鷹1隻後,再於翌日下午在其住處將之交付予劉國慶,及向劉國慶收取價金2800元。(劉國慶上揭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交易時間、地點、價格、內容、方式,均詳如附表11所載)張世淵於104年間,因知悉友人陳維新有意購買保育類野生動

物黑鳶,遂居間與真實姓名不詳綽號「林仔」之賣家聯繫交易,嗣張世淵先前往屏東地區,以2萬5000元之價格向綽號「林仔」之男子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黑鳶1隻後,再將之攜回臺南市交付予陳維新,並向陳維新收取價金2萬5000元;於000年0月間,因知悉友人張毓智有意購買保育類野生動物黑翅鳶,遂居間與賣家陳維新聯繫交易,嗣張世淵通知張毓智匯交價金2300元予陳維新後,陳維新再將保育類野生動物黑翅鳶1隻以空軍一號遊覽車寄送至高雄予張毓智收受;於106年間,在高雄市崁頂焚化爐附近之農田,以每隻2500元之價格,向不詳之友人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紅隼3隻;於106年12月4日,與陳維新談妥2500元之價格後,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紅隼1隻予陳維新(惟陳維新因遲延付款致張世淵心生不滿,故最後匯款4000元作為補償)。(張世淵上揭買賣、幫助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交易時間、地點、價格、內容、方式,均詳如附表12所載)張毓智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基於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

犯意,經由張世淵之居間聯繫後,於000年0月間,以2300元之價格,向陳維新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黑翅鳶1隻。(張毓智上揭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交易時間、地點、價格、內容、方式,詳如附表13所載)陳進財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基於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

犯意,於99年9至12月間,以6萬7000元之價格,向陳智源(LINE暱稱:「大摳源」)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澤鵟1隻;於106年10至12月間,以3100元之價格,向林志成(LINE暱稱:

「紅喉高雄」,所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罪嫌部分,另案移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短耳鴞1隻;於106年、107年間,分別向李國雄(LINE暱稱:「金山藍鵲」,所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罪嫌部分,另案移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偵辦)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臺灣藍鵲2隻、1隻;於107年10月中旬某日,以2400元之價格,向簡芳男(所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罪嫌部分,另案移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辦)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褐鷹鴞2隻;於107年4月23日起至000年0月間止,以1000元至1萬8000元不等之價格,分別向黃子宬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黑鳶1隻、1隻、鳳頭蒼鷹1隻、大冠鷲1隻;於107年11月7日、108年3月8日、000年00月間,經由張承祐(LINE暱稱:「承」,所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罪嫌部分,另案移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偵辦)之居間聯繫,以2萬5000元至4萬元不等之價格,3次分別向年籍不詳名為「吳俊明」之男子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遊隼各1隻;於108年8月10日至20日間,以3000元之價格,向不詳之人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黑鳶1隻;於108年11、12月間,以4000元之價格,向翁振嘉(LINE暱稱:「翁民族」,所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罪嫌部分,另案移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偵辦)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黃山雀2隻;另於107年10月26日,以4000元之價格,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褐鷹鴞2隻予黃子宬;於107年12月2日,以7000元之價格,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長耳鴞1隻予黃子宬;於108年8月28日,以2萬3000元之價格,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遊隼1隻予黃子宬;於108年11月18日,以3萬6000元之價格,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遊隼1隻予陳增開(所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罪嫌部分,另案移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偵辦);於108年8月23日,以1萬6500元之價格,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黑鳶1隻予陳維新;於000年0月間,以1萬元之價格,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黑鳶1隻予郭存中(所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罪嫌部分,另案移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辦);於109年7月4日,以4000元之價格,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黃山雀2隻予連俊明(所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罪嫌部分,另案移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偵辦);於000年0月間,以1萬5000元之價格,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大冠鷲1隻予賴志峰(LINE暱稱:「Kevin512」,所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罪嫌部分,另案移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偵辦)。(陳進財上揭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交易時間、地點、價格、內容、方式,均詳如附表14所載)王宇弘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基於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

犯意,於108年4月前之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以每隻3萬5000元至4萬元不等之價格,向網路上某不詳賣家,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射紋陸龜5隻;嗣於000年0月間,復再以21萬元之價格,將前揭射紋陸龜5隻販售予陳維新。(王宇弘上揭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交易時間、地點、價格、內容、方式,均詳如附表15所載)劉國來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基於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

犯意,於109年5、6月間,在臺南市安南區土城夜市詹俊明所擺設之動物攤位上,以1500元之價格,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鳳頭蒼鷹1隻予詹俊明。(劉國來上揭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交易時間、地點、價格、內容、方式,詳如附表16所載)林笙銘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許可,基於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

物領角鴞之犯意,於109年4、5月間,在臺南市歸仁區歸仁夜市詹俊明所擺設之動物攤位上,以每隻1500元之價格,2次向詹俊明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領角鴞各1隻。(林笙銘上揭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交易時間、地點、價格、內容、方式,詳如附表17所載)黃子宬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基於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

犯意,於107年4月23日起至000年0月間止,以1000元至1萬8000元不等之價格,分別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黑鳶1隻、1隻、鳳頭蒼鷹1隻、大冠鷲1隻予陳進財;另於107年10月26日,以4000元之價格,向陳進財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褐鷹鴞2隻;於107年12月2日,以7000元之價格,向陳進財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長耳鴞1隻;於108年8月28日,以2萬3000元之價格,向陳進財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遊隼1隻;於000年0月間,向歐陽春進財入保育類野生動物大冠鷲1隻;於107年間,分別在高雄市某處,以金太陽鸚鵡1對,與不詳之人互易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臺灣畫眉4隻,及以硯科類鳥類1對,與不詳之人互易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青背山雀、赤腹山雀各1隻。(黃子宬上揭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交易時間、地點、價格、內容、方式,均詳如附表18所載)陳智源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基於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

犯意,於99年9月至12月間,在基隆市基金路與武隆街交叉口附近,以6萬7000元之價格,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澤鵟1隻予陳進財。(陳智源上揭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交易時間、地點、價格、內容、方式,詳如附表19所載)仝博丞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基於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

犯意,經由友人鄭志忠居間聯繫賣家郭存中後(鄭志忠、郭存中所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罪嫌部分,另案移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辦),於109年9月26日,以21萬元之價格,在臺北市○○區○○路0段0號0樓鄭志忠之住處,向郭存中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普通狨1對。(仝博丞上揭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交易時間、地點、價格、內容、方式,詳如附表20所載)王祈榮明知遊隼、黑鳶、東方蜂鷹(蜂鷹)、環頸雉、松雀

鷹、鳳頭蒼鷹之族群量未逾越環境容許量,竟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基於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意,在其父王水波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號土地上(其上有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里00○0號之養雞場),以抓雞網子及彈弓等器具,分別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遊隼4隻、黑鳶1隻、東方蜂鷹1隻、環頸雉2隻、松雀鷹1隻、鳳頭蒼鷹1隻。(王祈榮上揭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時間、地點、內容、方式,均詳如附表21所載)謝正強明知鳳頭蒼鷹、領角鴞之族群量未逾越環境容許量,

竟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基於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意,於92、93年間至109年間,在其所有坐落臺南市玉井區及官田區之果園內,以刀子砍下竹子上鳥窩之方式,分別獵捕鳳頭蒼鷹1次、獵捕領角鴞3次(謝正強上揭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時間、地點、內容、方式,均詳如附表22所載);嗣再基於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意,於92、93年間,在詹俊明上址○○路住處,以1500元之價格,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鳳頭蒼鷹1隻予詹俊明;於104年間起至109年4、5月間止,在詹俊明上址○○路住處及詹俊明在臺南市永康區永大夜市所擺設之動物攤位上,以每隻600元之價格,6次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領角鴞各數隻予詹俊明。(謝正強上揭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交易時間、地點、價格、內容、方式,均詳如附表23所載)

二、嗣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調查官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分別於:㈠於109年6月18日,前往另案被告洪傳智、陸玉靜位於臺南市○區○○路00號之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保育類野生動物領角鴞2隻;㈡於109年7月31日,前往陳維新位於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0樓之0之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保育類野生動物射紋陸龜5隻;㈢於109年9月25日,前往劉國慶位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黑鳶1隻、領角鴞1隻、鳳頭蒼鷹1隻;㈣於109年9月25日,前往王祈榮父親王水波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號土地暨其上建物(臺南市○○區○○里0000號)執行搜索,當場扣得保育類野生動物遊隼4隻、東方蜂鷹1隻及黑鳶1隻;㈤於109年11月17日,前往黃子宬位於高雄市○○區○○00街00號之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臺灣畫眉4隻、赤腹山雀1隻、青背山雀1隻等物,始而循線查獲上情(上開扣案之保育類野生動物,業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分別責付臺南市政府農業局【扣案㈠至㈣部分】、高雄市政府農業局【扣案㈤部分】依法收容評估是否野放或為適當之處理)。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移送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臺南查緝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01、被告陳維新於調查官詢問中(下稱:調詢)、本署偵查中及法院羈押審理庭中之自白及證言

02、被告詹俊明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證言

03、被告許坤楠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證言

04、被告陳致倫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證言

05、被告黃世佑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證言

06、被告田逸帆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證言

07、被告廖漢澄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08、被告歐陽春進於調詢、本署偵查中及法院羈押審理庭中之自白及證言

09、被告薛琮翰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證言

10、被告蘇宗聖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證言

11、被告劉國慶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證言

12、被告張世淵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證言

13、被告張毓智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證言

14、被告陳進財於調詢、本署偵查中及法院羈押審理庭中之自白及證言

15、被告王宇弘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證言

16、被告劉國來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證言

17、被告林笙銘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證言

18、被告黃子宬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證言

19、被告陳智源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證言

20、被告仝博丞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證言

21、被告王祈榮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證言

22、被告謝正強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證言

23、另案被告洪傳智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證言

24、另案被告陸玉靜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證言

25、另案被告林志成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證言

26、另案被告李國雄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證言

27、另案被告簡芳男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證言

28、另案被告張承佑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證言

29、另案被告陳增開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證言

30、另案被告郭存中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證言

31、另案被告翁振嘉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證言

32、另案被告連俊明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證言

33、另案被告賴志峰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證言

34、另案被告鄭志忠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證言

35、證人黃郁珊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言

36、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責付保管單影本

37、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修正規定節錄資料

38、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中心109年6月18日編號109132物種鑑定書暨照片(另案被告洪傳智住處扣案動物)、109年8月3日編號109171物種鑑定書暨照片(陳維新民族路住處扣案動物)、109年9月10日編號109214物種鑑定書暨照片(陳維新手機通訊軟體對話內翻拍照片)、109年9月30日編號109232物種鑑定書暨照片(王祈榮、劉國慶住處扣案動物)、109年12月9日編號109301物種鑑定書暨照片(黃子宬住處扣案動物)

3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日中信銀字第OOOOOOOOOOOOOOO號函(陳維新帳戶)、110年2月24日中信銀字000000000000000號函(仝博丞帳戶)、110年3月9日中信銀字第OOOOOOOOOOOOOOO號函(黃郁珊、吳宗諺帳戶)、110年5月11日中信銀字第OOOOOOOOOOOOOOO號函(王宇弘父親王勝平帳戶)、第一商業銀行龍潭分行110年5月10日一龍潭字第OOOOO號函(王宇弘帳戶)、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18日營清字第OOOOOOOOOO號函(許坤楠帳戶)、109年10月15日營清字第OOOOOOOOOO號函(黃世佑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潮州分行109年9月9日合金潮州字第OOOOOOOOOO號函(張世淵帳戶)、109年9月17日合金潮州字第OOOOOOOOOO號函(張毓智胞妹張琬琳帳戶)、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5月10日玉山個(集)字第OOOOOOOOOO號函(田逸帆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月2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12736號函(鄭志忠帳戶)、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109年9月9日基一信字第3106號函(陳進財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7日儲字第OOOOOOOOOO號函(陳致倫帳戶)、109年10月16日儲字第OOOOOOOOOO號函(黃子宬配偶張那綺、陳智源配偶葉懿漫、張承祐、翁振嘉母親陳秋蘭帳戶帳戶)、109年12月15日儲字第OOOOOOOOOO號函(林志成兒子林建銘帳戶)、大埤鄉農會109年10月8日埤農信字第OOOOOOOOOO號函(賴志峰帳戶)、臺灣銀行太保分行109年10月20日太保營密字第OOOOOOOOOOO號函(連俊明帳戶)及附件節錄各1份

40、陳增開108年11月18日於第一商業銀行關西分行臨櫃現金匯款單影本1份

41、陳維新與許坤楠、蘇宗聖、薛琮翰、劉國慶、陳進財、張世淵、王祈榮等人間之LINE、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各1份

42、陳進財與黃子宬及陳增開LINE、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各1份

43、陳致倫與許坤楠、廖漢澄及黃世佑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陳致倫手機內「フクロウ」(中文名稱:貓頭鷹)及「Gree

n Ants 飼育」LINE群組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各1份

44、詹俊明與林笙銘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

4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9475、12563、22745、23612、24697、30097號起訴書資料1份(本案被告廖漢澄與證人黃郁珊於該案中為同案被告)、廖漢澄二等親資料1份

二、所犯法條:㈠核被告陳維新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即附表1編號1至22),

所為均係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

㈡核被告陳維新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所為係違反野生動物保

育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而犯同法第42條第1項第1款之非法騷擾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

㈢核被告詹俊明就犯罪事實一、㈢部分(即附表2編號1至15),

所為均係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

㈣核被告許坤楠就犯罪事實一、㈣中之附表3編號1至4部分,所

為均係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另就犯罪事實一、㈣中之附表3編號5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幫助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

㈤核被告陳致倫就犯罪事實一、㈤中之附表4編號1部分,所為係

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另就犯罪事實一、㈤中之附表4編號2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幫助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

㈥核被告黃世佑就犯罪事實一、㈥部分(即附表5),所為係違

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

㈦核被告田逸帆就犯罪事實一、㈦部分(即附表6),所為係違

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㈧核被告廖漢澄就犯罪事實一、㈧部分(即附表7),所為係違

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

㈨核被告歐陽春進就犯罪事實一、㈨部分(即附表8),所為均

係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

㈩核被告薛琮翰就犯罪事實一、㈩部分(即附表9),所為均係

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

核被告蘇宗聖就犯罪事實一、部分(即附表10),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30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幫助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核被告劉國慶就犯罪事實一、部分(即附表11),所為均係

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

核被告張世淵就犯罪事實一、中之附表12編號1、2部分,所

為係犯刑法第30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幫助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就犯罪事實一、中之附表12編號3、4部分,所為係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

核被告張毓智就犯罪事實一、部分(即附表13),所為係違

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

核被告陳進財就犯罪事實一、部分(即附表14),所為均係

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核被告王宇弘就犯罪事實一、部分(即附表15),所為均係

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

核被告劉國來就犯罪事實一、部分(即附表16),所為係違

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

核被告林笙銘就犯罪事實一、部分(即附表17),所為均係

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

核被告黃子宬就犯罪事實一、部分(即附表18),所為均係

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

核被告陳智源就犯罪事實一、部分(即附表19),所為係違

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

核被告仝博丞就犯罪事實一、部分(即附表20),所為係違

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

核被告王祈榮就犯罪事實一、部分(即附表21),所為均係

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之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

核被告謝正強就犯罪事實一、中之附表22部分,所為均係違

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之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被告謝正強就犯罪事實一、中之附表23部分,所為均係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

三、請審酌被告陳維新、詹俊明、許坤楠、陳致倫、黃世佑、田逸帆、歐陽春進、薛琮翰、蘇宗聖、劉國慶、張世淵、張毓智、陳進財、王宇弘、劉國來、林笙銘、黃子宬、陳智源、仝博丞、王祈榮、謝正強等21人於偵查中均自白不諱,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堪認渠等應有悔意,如渠等於審理中亦坦認犯行,請酌情從輕量處適當之刑;至被告廖漢澄於調詢、偵查中則均飾詞狡賴,未見悔意,建請酌情從重量刑,以資儆懲。末以扣案如犯罪事實二所載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均係被告等人因犯罪所得之物,惟現均已責付交由主管機關收容評估是否野放或為適當之處理,已達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目的,爰不聲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檢察官 黃 銘 瑩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張 純 綺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 百 50 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

二、違反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具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條件,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二、違反第 1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三、違反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使用禁止之方式,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金;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具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條件,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二、違反第 1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裁判日期:2023-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