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26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敦祐選任辯護人 許龍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8831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審理(111年度易字第1338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蔡敦祐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證據部分並補充:被告蔡敦祐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蔡敦祐持有附表編號二4包愷他命所為,係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㈡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持有毒品行為,其持有之繼續
,為行為之繼續,而非狀態之繼續;亦即一經持有該條例所規定之毒品,其犯罪即已成立,但其完結須繼續至持有行為終了時為止,是被告一經持有毒品,罪即成立,至其為警查獲而持有行為終了時,應僅以一罪論處。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之素行,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無視國家禁令,竟為供己施用而持有本案毒品,固屬可議,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持有毒品數量、時間之久暫、其犯罪所生之潛在危害,又卷內查無其持有之毒品有流通更生其他犯罪情形,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暨其自陳高中畢業,家裡有父母親,現從事銷售真空包裝機和維修,未婚無子女,不用扶養父母親之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
三、關於沒收部分: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毒品依其成癮性、濫
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並就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不同品項之毒品等行為,分別定其處罰。至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故未設處罰之規定,僅就施用或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科以刑罰。惟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 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 項中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中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持有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四級毒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又同條例第19條第1項所定「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係指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是尚不得援用此項規定為第三、四毒品之沒收依據(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28號、98年度台上字第6117號等判決參照)。㈡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確屬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且檢驗前總純質淨重共計48.178公克,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所查獲第三級毒品之沒收,固無特別規定,然該持有第三級毒品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查獲之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而盛裝附表編號2所示第三級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三級毒品,同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於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須再諭知沒收。
㈢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既無法定其純質淨重,即無證據證
明被告持有此部分毒品,同時亦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罪,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此為另供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之用,揆諸前開說明,爰不另諭知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六、本案雖經本股法官核發搜索票而查獲,惟該搜索票搜索對象為案外人李國銓(警卷第11頁),並非被告,被告僅係當時在場之人,故本案核無違反法院組織法第14-1條第2項之規定,附此敘明。
本案經檢察官許家彰提起公訴,檢察官莊士嶔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詩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8831號被 告 蔡敦祐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敦祐明知愷他命(Ketamine,俗稱K他命)及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戊酮(Dipentylon)業經公告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非法持有,為圖己施用,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1年7月23日晚間7時前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對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頭」購買6包含有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戊酮之咖啡包及愷他命4包而非法持有之。嗣蔡敦祐於111年7月23日晚間7時許,經警徵得蔡敦祐之同意,在臺南市○○區○○○街00號對其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車執行搜索,扣得含有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戊酮之咖啡包6包(驗前毛重共計22.064公克)、愷他命4包(檢驗前總純質淨重共計48.178公克)。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敦祐於偵查時坦承不諱,且有含有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戊酮之咖啡包6包、愷他命4包扣案可佐,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初步檢驗報告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持有第三級毒品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扣案含有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戊酮之咖啡包6包(驗前毛重共計22.064公克)、愷他命4包(檢驗前總純質淨重共計48.178公克)請依法宣告沒收。又扣案之K盤1個有盛裝愷他命,因無法完全與毒品析離,亦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至移送意旨雖認被告上揭持有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戊酮及愷他命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嫌等語。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決先例可資參照。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行為,辯稱:扣案之毒品是自己要施用等語。經查,被告於上揭時、地為警查獲後所採集之尿液經檢驗,呈愷他命陽性反應,有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1份在卷可稽,則被告所辯為供己施用而購入上開毒品之情,尚非全然不可採信。再者,本案並未查得有何證人證述曾向被告購買毒品或有監聽譯文顯示被告有販賣毒品之行為,亦未查獲被告記載販毒之帳冊或其他與販賣相關之器具,實無從排除被告持有毒品之行為係為供己施用之可能,自難逕以被告持有逾量毒品之事實,即遽推論被告主觀係出於販賣之意圖,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犯行,揆諸上開說明,應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惟此部分如構成犯罪,與上揭請起訴部分為相同社會事實,應為上開起訴事實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檢察官 許 家 彰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 寅 政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1 毒品咖啡包 6包 經檢視均為紅色沖泡飲品包裝,檢驗前總毛重約22.065公克,取樣2.372公克鑑定用罄,均檢出第三級毒品Dipentylone(bk-DMBDP)成分,檢驗後總毛重約19.693公克。(均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8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440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2 愷他命 4包 經檢視均為白色結晶外觀, 檢驗前總淨重約57.183公克,取樣0.077公克鑑定用罄,均檢出第三級毒品Ketamine成分,純度約78.35%至85.10%,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8.178公克,檢驗後總淨重約57.106公克。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