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簡字第 223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223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忠錡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調偵字第1045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李忠錡犯侵占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一、二)。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爰審酌被告任意侵占他人機車,所為至無可取,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兼衡本次犯行所造成之財產損害(告訴人已將機車尋回,但被告尚積欠告訴人機車租金新臺幣1萬元),且迄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獲得其諒解,並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庭瑜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附件一:(除以下引用者外,餘均省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調偵字第1045號被 告 李忠錡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街00

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忠錡於民國111年11月9日20時41分許,在址設臺南市○區○○路000號明正機車行,承租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約定於111年11月10日20時41分止返還,每日租金為新臺幣(下同)400元,詎李忠錡未依約返還車輛,僅於111年11月15日匯款700元租金,其後並未支付任何租金,李忠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本案機車侵占入己,將車輛借予他人使用,並經警在高雄市區尋獲。嗣因明正機車行委由胡智丞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明正機車行委由胡智丞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忠錡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胡智丞於偵查中具結後之陳述大致相符,並有機車租賃契約書1份附卷可稽,足認其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檢 察 官 翁 逸 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 丁 銘 宇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二: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2年度偵字第1262號被 告 李忠錡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李忠錡於民國111年11月9日20時41分許,在址設臺南市○區○○路000號明正機車行,承租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約定於111年11月10日20時41分止返還,每日租金為新臺幣(下同)400元,詎李忠錡未依約返還車輛,僅於111年11月15日匯款700元租金,其後並未支付任何租金,李忠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本案機車侵占入己。嗣李忠錡於112年1月6日將上開車輛借予不知情之林文皇使用,並經警在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尋獲。案經明正機車行委由胡智丞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

(一)被告李忠錡之自白

(二)告訴代理人胡智丞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三)扣押筆錄、扣押目錄表、授權書、機車租賃契約書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

四、併辦理由:被告李忠錡前因侵占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於112年6月7日以112年度調偵字第1045號簡易判決處刑書提起公訴,現由鈞院審理中,本件與上開起訴案件事實同一,屬於實質上之同一案件,為前開起訴效力所及,應由鈞院併案處理。

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檢 察 官 張 家 芳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23-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