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簡字第 414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414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文新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18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滿足己身私慾,公然裸露其生殖器而為猥褻犯行,不僅造成目擊過程之被害人心理上之恐懼及不適,更嚴重破壞社會秩序,行為實有不當;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不諱,態度尚可,暨兼衡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魏呈州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1877號被 告 甲○○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鄰○○○0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前係公眾得自由出入、共聞共見之場所,竟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於民國112年5月19日18時30分至3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上址後,將所著運動褲、內褲往下脫至大腿上方處,裸露並觸摸其生殖器,供他人得以觀覽,以此方式公然為猥褻之行為。嗣為乙○ 發現報警,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乙○ 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即證人乙○ 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照片4張、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14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檢 察 官 蘇 聖 涵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賴 炫 丞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裁判日期:2023-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