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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簡字第 419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419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旻蓁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47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旻蓁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旻蓁所為,係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又被告於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即於偵查中自白犯行,爰依刑法第172條規定,減輕其刑。本院審酌被告明知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其提供予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僅因唯恐遭牽連詐欺案件,竟基於未指定犯人誣告之犯意,謊報該等帳戶資料遺失,致不特定人受有刑事訴追之危險,且有害於司法偵查權之行使及發動,浪費司法及警政資源,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自承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警卷第5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171條第1項、第172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呂舒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玫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4750號被 告 陳旻蓁 女 4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旻蓁於民國112年10月6日,將其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以賣貨便寄送之方式,密碼以LINE傳送方式提供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上開帳戶於112年10月9日被通報詐欺帳戶,其知悉而上開帳戶之金融卡實際並未遺失,卻於112年10月12日,基於未指定犯人誣告之犯意,至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中派出所,向員警陳嘉駿謊稱上開銀行金融卡已於112年10月5日遺失,因為怕忘記密碼,所以將密碼記載上金融卡上的套子,接到銀行通知才知情等語,以此方式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未指定犯人涉嫌侵占遺失物等罪。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陳旻蓁在警察詢問及檢察官偵查時都承認上面的犯罪事實,且有被告於112年10月12日調查筆錄、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中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被告提供之對話紀錄、賣貨便單據、存摺封面影本、第一銀行警示簡訊及被告帳戶之165詐騙查詢資料等可以佐證,足以認定被告的自白與事實相符,其涉犯誣告的犯嫌,事證明確,請依法論科

二、被告陳旻蓁的行為,係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嫌。又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其所為未指定犯人誣告犯行,已於所誣告的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請依同法第172條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呂 舒 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朱 倖 儀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日期:202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