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99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靖妮選任辯護人 陳映青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1053號、第23676號、第2488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原案號:111年度易字第1449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黃靖妮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附表3相關單據欄位中「翻拍」均應予刪除;及就證據部分增列「被告黃靖妮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附件附表1所示行動電話SIM卡予詐騙集團成員,作為詐騙集團申設詐騙被害人財物之一卡通帳戶認證使用,僅係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在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之犯意參與,或被告有參與詐騙被害人或領取被害人匯入款項等詐欺取財之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之情形下,應認被告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三、被告以一交付附件附表1所示3張SIM卡予詐騙集團成員之行為,供詐騙集團成員分別對如附件附表3所示之被害人詐欺取財犯行,係以一幫助行為幫助正犯即詐騙集團成員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構成幫助犯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四、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五、爰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但其提供自己申辦之門號SIM卡3張供行為不法之人使用,助長詐欺犯罪風氣;考量被告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餐飲業、未婚、無親屬需扶養之家庭生活狀況,兼衡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害及被告已經與附件附表3所示被害人均達成和解,如數賠付其等遭詐欺之款項(相關單據見本院易字卷第185至203頁)、最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僅因一時疏失致罹刑典,惡性不深,又被告犯案時年僅20歲、為聽障人士,可認因思慮未周而涉案,又其除本案外,並未涉其他與詐騙集團有關案件,且已與附件附表3所示被害人均達成和解並履行,犯後態度益佳,堪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日後自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對被告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
七、又被告本案雖有犯罪所得新臺幣3千元,但被告所賠付與各被害人之金額遠超於上開犯罪所得,可認被告已經未實際保有犯罪所得,如果再予沒收,顯然過苛,故不予就本案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併此指明。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九、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羅瑞昌提起公訴,檢察官黃信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怡蓁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30條第1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1053號111年度偵字第23676號111年度偵字第24884號被 告 黃靖妮 女 2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段000巷00弄
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陳映青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靖妮明知不法犯罪集團慣以人頭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並藉以掩飾犯行及躲避追緝,且可預見向其取得所申辦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之陌生人,可以該SIM卡作為不法使用,然於民國111年6月2日前某日,在臉書社群網站瀏覽詐欺集團成員所張貼之透過申辦新門號換取現金之訊息,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亦不違背其本意之犯意,而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真實姓名不詳,自稱「林店長」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交易,並約定價金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復於111年6月2日,黃靖妮與「林店長」相約在高雄市之數電信門市碰面,黃靖妮即申辦如附表1所示之電話門號後,將如附表1所示之門號SIM卡交予「林店長」。而「林店長」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如附表1所示之門號SIM卡後,即向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註冊申請如附表2所示之一卡通MONEY會員電支帳戶(下稱一卡通帳戶),並以如附表1所示之門號進行簡訊認證,再於如附表3所示之時間,向敖正鳳、陳家新、陳佳徽、葉芝妤、范祐傑、鍾澧奇、陳思儒、邱正譽、楊崇嘉、吳珮琪、吳思蓓、林于茜、劉杰翰(下稱敖正鳳13人)施以如附表3所示之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將如附表3所示之款項匯入一卡通帳戶。嗣敖正鳳13人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敖正鳳13人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黃靖妮於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於111年6月2日,確實申辦如附表1所示之門號,並將前開門號SIM卡交予「林店長」,只是「林店長」沒有依約給付報酬等語。 ㈡ 告訴人敖正鳳於警詢之指訴 告訴人敖正鳳指稱遭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如附表3所示之詐術,而將如附表3所示之款項,匯入如附表3所示之一卡通帳戶等情。 ㈢ 告訴人陳家新於警詢之指訴 告訴人陳家新指稱遭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如附表3所示之詐術,而將如附表3所示之款項,匯入如附表3所示之一卡通帳戶等情。 ㈣ 告訴人陳佳徽於警詢之指訴 告訴人陳佳徽指稱遭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如附表3所示之詐術,而將如附表3所示之款項,匯入如附表3所示之一卡通帳戶等情。 ㈤ 告訴人葉芝妤於警詢之指訴 告訴人葉芝妤指稱遭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如附表3所示之詐術,而將如附表3所示之款項,匯入如附表3所示之一卡通帳戶等情。 ㈥ 告訴人范祐傑於警詢之指訴 告訴人范祐傑指稱遭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如附表3所示之詐術,而將如附表3所示之款項,匯入如附表3所示之一卡通帳戶等情。 ㈦ 告訴人鍾澧奇於警詢之指訴 告訴人鍾澧奇指稱遭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如附表3所示之詐術,而將如附表3所示之款項,匯入如附表3所示之一卡通帳戶等情。 ㈧ 告訴人陳思儒於警詢之指訴 告訴人陳思儒指稱遭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如附表3所示之詐術,而將如附表3所示之款項,匯入如附表3所示之一卡通帳戶等情。 ㈨ 告訴人邱正譽於警詢之指訴 告訴人邱正譽指稱遭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如附表3所示之詐術,而將如附表3所示之款項,匯入如附表3所示之一卡通帳戶等情。 ㈩ 告訴人楊崇嘉於警詢之指訴 告訴人楊崇嘉指稱遭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如附表3所示之詐術,而將如附表3所示之款項,匯入如附表3所示之一卡通帳戶等情。 告訴人吳珮琪於警詢之指訴 告訴人吳珮琪指稱遭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如附表3所示之詐術,而將如附表3所示之款項,匯入如附表3所示之一卡通帳戶等情。 告訴人吳思蓓於警詢之指訴 告訴人吳思蓓指稱遭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如附表3所示之詐術,而將如附表3所示之款項,匯入如附表3所示之一卡通帳戶等情。 告訴人林于茜於警詢之指訴 告訴人林于茜指稱遭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如附表3所示之詐術,而將如附表3所示之款項,匯入如附表3所示之一卡通帳戶等情。 告訴人劉杰翰於警詢之指訴 告訴人劉杰翰指稱遭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如附表3所示之詐術,而將如附表3所示之款項,匯入如附表3所示之一卡通帳戶等情。 通聯調閱查詢單及一卡通會員資料3份 證明: 1.如附表1所示之門號乃以被告名義申辦之事實。 2.如附表2所示之一卡通帳戶乃以如附表1所示之門號認證註冊之事實。 1.告訴人陳家新、陳佳徽、葉芝妤、范祐傑、鍾澧奇、陳思儒、邱正譽、楊崇嘉、吳珮琪、吳思蓓、林于茜、劉杰翰提供之對話紀錄各1份 2.如附表所示之匯款單據各1份 3.一卡通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表3份 證明: 1.如附表1所示之門號乃以被告名義申辦之事實。 2.如附表2所示之一卡通帳戶乃以如附表1所示之門號認證註冊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檢察官 羅 瑞 昌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 耿 瑨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
編號 電信公司 門號號碼 申請時間 1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111年6月2日 2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111年6月2日 3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111年6月2日附表2:一卡通資料編號 電支帳戶 認證門號 註冊時間 註冊名義人 備註 1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6月3日 黃國維 下簡稱「電支帳戶A」 2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6月3日 胡爾善 下簡稱「電支帳戶B」 3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6月3日 郭柔纖 下簡稱「電支帳戶C」附表3: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扣除手續費) 匯入帳戶 相關單據 案號 ㈠ 敖正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日9時21分前某時,在臉書社團刊登販售除濕機之不實訊息,致敖正鳳瀏覽後陷於錯誤,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購買,並依指示轉出款項。嗣敖正鳳遲未收到商品,始悉受騙。 111年6月3日23時19分 3,500元 電支帳戶A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 111年度偵字第21053號 ㈡ 陳家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4日8時前某時,盜用陳家新友人之臉書帳號,並在臉書網站刊登販售家電之不實訊息,致陳家新瀏覽後陷於錯誤,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購買,並依指示轉出款項。嗣陳家新遲未收到商品,始悉受騙。 111年6月4日11時50分 30,000元 電支帳戶A 翻拍網路銀行活存明細1份 111年度偵字第21053號 ㈢ 陳佳徽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4日前某日,在臉書網站刊登販售滑板車之不實訊息,致陳佳徽瀏覽後陷於錯誤,透過臉書網站聯繫購買,並依指示轉出款項。嗣陳佳徽遲未收到商品,始悉受騙。 111年6月4日14時51分 700元 電支帳戶A 翻拍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通知1紙 111年度偵字第21053號 ㈣ 葉芝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4日16時前某時,在臉書社團刊登販售SWITCH之不實訊息,致葉芝妤瀏覽後陷於錯誤,透過臉書網站聯繫購買,並依指示轉出款項。嗣葉芝妤遲未收到商品,始悉受騙。 111年6月4日17時46分 4,000元 電支帳戶A 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1份 111年度偵字第21053號 ㈤ 范祐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5日14時前某時,在臉書網站刊登販售IPAD之不實訊息,致范祐傑瀏覽後陷於錯誤,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購買,並依指示轉出款項。嗣范祐傑遲未收到商品,始悉受騙。 111年6月5日14時45分 12,000元 電支帳戶A 翻拍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頁面1紙 111年度偵字第21053號 ㈥ 鍾澧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3日9時前某時,在臉書網站刊登販售物品之不實訊息,致鍾澧奇瀏覽後陷於錯誤,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購買,並依指示轉出款項。嗣鍾澧奇遲未收到商品,始悉受騙。 111年6月3日19時48分 2,000元 電支帳戶B 翻拍網路銀行交易成功頁面1紙 111年度偵字第23676號 ㈦ 陳思儒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日19時11分前某時,在臉書社團刊登販售除濕機之不實訊息,致陳思儒瀏覽後陷於錯誤,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購買,並依指示轉出款項。嗣陳思儒遲未收到商品,始悉受騙。 111年6月3日20時8分 3,100元 電支帳戶B 翻拍網路銀行轉帳成功頁面1紙 111年度偵字第23676號 ㈧ 邱正譽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3日20時前某時,在臉書社團刊登販售空氣清淨機之不實訊息,致邱正譽瀏覽後陷於錯誤,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購買,並依指示轉出款項。嗣邱正譽遲未收到商品,始悉受騙。 111年6月3日20時32分 2,000元 電支帳戶B 翻拍網路銀行交易頁面1紙 111年度偵字第23676號 ㈨ 楊崇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3日20時54分前某時,在臉書社團刊登販售除濕機之不實訊息,致楊崇嘉瀏覽後陷於錯誤,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購買,並依指示轉出款項。嗣楊崇嘉遲未收到商品,始悉受騙。 111年6月3日20時54分 5,500元 電支帳戶B 翻拍網路銀行交易頁面1紙 111年度偵字第23676號 ㈩ 吳珮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3日10時16分前某時,在臉書社團刊登販售2手書之不實訊息,致吳珮琪瀏覽後陷於錯誤,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購買,並依指示轉出款項。嗣吳珮琪遲未收到商品,始悉受騙。 111年6月3日15時22分 6,000元 電支帳戶C 翻拍網路銀行立即轉帳交易成功頁面1紙 111年度偵字第24884號 吳思蓓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3日15時49分前某時,在臉書網站刊登販售貓砂機之不實訊息,致吳思蓓瀏覽後陷於錯誤,透過臉書網站聯繫購買,並依指示轉出款項。嗣吳思蓓收到耳機1組,因聯繫對方無著,始悉受騙。 111年6月3日15時49分 3,800元 電支帳戶C 翻拍網路銀行交易成功頁面1紙 111年度偵字第24884號 林于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3日16時31分前某時,在臉書網站刊登販售家電之不實訊息,致林于茜瀏覽後陷於錯誤,透過臉書網站聯繫購買,並依指示轉出款項。嗣林于茜遲未收到商品,始悉受騙。 111年6月3日16時37分 3,000元 電支帳戶C 翻拍網路銀行臺幣轉帳交易成功頁面2紙 111年度偵字第24884號 111年6月3日16時43分 2,000元 劉杰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3日16時21分前某時,在臉書網站刊登販售空拍機之不實訊息,致劉杰翰瀏覽後陷於錯誤,透過臉書網站聯繫購買,並依指示轉出款項。嗣劉杰翰遲未收到商品,始悉受騙。 111年6月3日16時43分 4,000元 電支帳戶C 翻拍網路銀行交易成功頁面1紙 111年度偵字第2488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