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侵附民字第3號原 告 A女兼法定代理人 B男被 告 郭春宏上列被告因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1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欣玲法 官 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淳涵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