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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交易字第 8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交易字第8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志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軍偵字第17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陳志忠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述: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志忠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陳志忠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

告於肇事後犯罪未經發覺前,即向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之員警坦承為肇事人而自首犯行,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警卷第33頁),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營業小客車,轉彎

時未讓直行車先行,肇致本案事故,使告訴人吳億珊因而受傷,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斟酌被告有調解意願,然因與告訴人就賠償金額無共識,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並考量被告前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41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參以被告之過失情節(肇事主因,告訴人所乘車輛為肇事次因)、告訴人之傷勢情形;兼衡被告自陳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已婚,職業為計程車司機,家庭經濟狀況普通(本院卷第4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錢鴻明提起公訴,檢察官王鈺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冠盈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軍偵字第170號被 告 陳志忠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志忠於民國111年2月2日3時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之營業小客車,沿臺南市中西區西門路內側車道自北向南方向行駛,至西門路與民權路口處,欲左轉彎民權路,其理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行駛至交岔路口時,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貿然左轉,適張國豪騎乘車牌號碼為000-000號之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吳億珊)沿西門路自南往北方向直行至該路口,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見狀閃避不及而與陳志忠所駕駛之營業小客車發生碰撞,張國豪及吳億珊均人車倒地,張國豪因而受有四肢多處擦挫傷之傷害(業已和解,未據告訴);吳億珊則因而受有左側脛骨幹骨折、左側腿部小腿脛神經損傷、左側腿部小腿皮層感覺神經損傷、左側阿基里斯跟腱斷裂、左側小腿後肌群及肌腱斷裂、左側足部踝部及足部區位姆長屈肌和肌腱斷裂、左側腿部後脛動脈損傷、牙齒斷裂及脫位等傷害。

二、案經吳億珊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志忠於警詢中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吳億珊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照片25張、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1張及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1份附卷可稽,足認其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之罪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檢 察 官 錢 鴻 明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葉 安 慶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23-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