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原金簡上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雅靜輔 佐 人 楊良寶選任辯護人 湯巧綺律師
王奐淳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8月17日112年度金簡字第334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6843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明知將金融帳戶交與他人使用,可能幫助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用,竟基於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2月27日,在臺南市新市區統一超商新市門市,將其所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而容任他人使用其帳戶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乙○○上開帳戶資料後,即與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洗錢、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12年3月2日16時5分許起,佯稱為糖罐子Candy Box客服人員、台新銀行客服人員撥打甲○○之電話,誆稱其購買商品遭客服誤植會扣款新臺幣(下同)1萬1,880元,須依指示操作ATM取消云云,致甲○○陷於錯誤,於112年3月2日22時13分許、20分許、21分許、23分許、112年3月3日0時22分許、24分許,分別匯款2萬6,123元、9,987元、9,988元、3,989元、4萬9,983元、4萬9,982元至乙○○上開帳戶內,旋遭提領殆盡。嗣甲○○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揭犯行,係以被告乙○○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及自白、被告乙○○提供之對話紀錄資料1份、告訴人甲○○於警詢時之指述、告訴人甲○○所提供之存摺影本、手機翻拍照片各1份、被告所有之上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等證據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不爭執起訴書所載之客觀事實,但否認其有幫助洗錢、幫助詐欺之犯意等語。又辯護意旨復主張:被告的認知能力及智力較一般人低,平均在1000人之中為最後一人,有醫院的鑑定報告可佐,被告無法判斷要求其提供提款卡、密碼者為詐欺集團之人,則被告在智識認知與常人有異之狀況下,在網路上尋找家庭代工之工作,實難認被告有預見將金融帳戶交與他人,係可供人詐欺及隱匿、掩飾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不確定故意等語(本院卷第251至252頁)。
五、本院之判斷:
(一)查被告於112年2月27日,在臺南市新市區統一超商新市門市,將其所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寄交並告知他人,嗣告訴人甲○○受詐騙而匯款至被告之彰化銀行帳戶內,並隨即遭提領一空等情,固為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坦認且不爭執(偵卷第19-21頁、原金簡上卷第101-107、127-143頁),並經告訴人甲○○於警詢中之證述明確(警卷第21-32頁),且有被告提供與「吳宛怡」之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1份(警卷第7-19頁)、被告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警卷第36-38頁)、被告提供與「陳曉曉」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併警卷第11-12頁)、被告提供與「吳宛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代工協議書、金融卡、寄送包裹照片1份(併警卷第13-24頁)、告訴人甲○○提供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1份(警卷第55-60頁)、告訴人甲○○提供之手機翻拍照片1份(警卷第61-78頁)、告訴人甲○○提供之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79-80頁)、告訴人甲○○提供之Richart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81頁)等在卷可佐,堪認屬實,先予敘明。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如無此種故意,而係基於其他原因,因而助成他人犯罪之結果者,自難以幫助犯論(參見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022號、85年度台上字第270號、88年度台上字第5848號判決意旨)。復按目前治安機關積極查緝利用人頭帳戶詐欺取財之犯罪方式,詐欺集團不易價購取得人頭帳戶,遂多改以詐騙手法取得人頭帳戶,並蓄意拖延被害人等候回覆時間或趁被害人未及警覺發現前,以之充為臨時人頭帳戶而供詐欺取財或洗錢之短暫使用者,時有所聞。故交付金融機構帳戶而遭用於詐取財物之人是否成立幫助詐欺取財罪,既因存在上揭受騙而交付帳戶之可能,則基於無罪推定及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就提供帳戶者是否確係基於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而為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自應審慎認定。倘交付帳戶者可能係遭詐騙所致,或其最終取得者所使用之目的已脫離提供者原意或可得認識之範圍,而為提供者所不知或無法防範時,在此情形,就幫助犯罪故意之認定,如仍無法確信提供帳戶者係出於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所為,而有合理懷疑存在時,即應為有利行為人之認定,以免逸脫無罪推定原則。查公訴人所舉之上揭證據僅足以證明被告確有提供彰化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給他人,及嗣有詐騙集團之成員利用被告上開帳戶詐取被害人款項,但被告是否確有幫助該詐騙集團成員犯詐欺取財或洗錢罪之確定或不確定故意,尚待研求。
(三)本院委託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為被告作精神鑑定,鑑定,鑑定結果認為:「楊員自小學習力不佳,求學階段成績落於中後段,國小四年級以上數學幾乎不及格;汽機車駕照皆考數次才通過;難自行找到工作,高職畢業後至楊父朋友工廠做車燈零件打磨之重複性工作,迄今約十年,在遵循圖像指示下,工作表現尚可。在家人給予充足協助(如陪同、提供指示等)下,日常生活適應功能如通勤、金錢管理等,尚無明顯困難。但較複雜的事務,如教養小孩,至金融機構辦理事務,均有缺損。佐以鑑定時之觀察、日常生活功能評估與測驗結果,推測楊員智力約落在輕度智能不足的程度(全量表智商55-69)。案發當時,楊員對於寄出提款卡之風險認識較單純,而為了得到工作貼補家用即依照對方指示寄出提款卡,推估楊員輕度之智能不足,影響其判斷與預知風險能力,楊員無明顯犯案意圖,行為時,未有顯著精神障礙之情形,然楊員之學業、工作及日常生活適應皆需旁人協助使得完成,自小學業表現低落,於精神鑑定當下亦表現稍弱之語言理解與表達能力,其智力推估落入輕度智能不足,對於事物的理解、評估風險的能力稍弱於常人。」,有該醫院113年4月15日成附醫精神字第1130007357號函檢附精神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原金簡上卷第209-221頁)。經由以上被告的行為後的心智與精神鑑定結果,可知被告的智力約落在輕度智能不足,對於事物的理解、評估風險的能力稍弱於常人。所以,不能以一般健全成年人的標準,來判斷或檢視被告的行為及認知。
(四)本院參酌上開鑑定為專業精神科醫師實施,鑑定過程並未採用明顯悖於醫學常規方式,鑑定結論亦詳細說明判斷之理由與依據,自應採認。是依上揭鑑定結果被告之智能狀況觀之,被告智力推估落入輕度智能不足,對於事物的理解、評估風險的能力稍弱於常人,被告提供帳戶資料給代工業者之情狀,雖有別於一般合法提供就職程序而與常理不合,但實不能以客觀合理之智識經驗為基準,要求輕度智能不足之被告面對此一特殊情境免受詐騙,其依被告行為時智識程度,難認其交付帳戶提款卡及提供密碼予他人時,具有該等帳戶恐遭詐騙集團利用收贓之預見可能性。
(五)公訴意旨認:依據被告與「吳宛怡」對話紀錄,被告有聽說提款卡被盜用的事情,被告也說「自己也會怕怕的」,被告也有提到「隱藏版的詐欺集團」等語,可見被告對於他把帳戶交出去可能被不法使用是有認識的,而且被告本件只要寄出提款卡,就可以有5,000元的補助金,工作及報酬顯然不合理,依照被告的精神鑑定報告,被告仍有相當辨識能力,對於這種不合常情的徵求金融帳戶狀況,被告應該可以預見可能被詐騙集團做不法使用,被告仍然交付他的帳戶,可見被告有容任他的帳戶被不法使用的犯意等語。惟查:
1.依如附表所示之對話內容,「吳宛怡」係假扮為從事家庭代工之老闆娘要求被告提供帳戶,關於補助金的部分,「吳宛怡」係稱:「收到卡片跟材料的時候,卡片裡面都會留有5000塊在裡面的」,被告主觀上認為是應徵家庭代工,因其信任「吳宛怡」的說明,進而應「吳宛怡」要求提供金融卡實名登記購買材料,並告知「吳宛怡」其姓名、地址、電話,至於補助金的部分,係等待卡片、材料寄到的時候,金融卡內始有補助金。
2.被告為應謀職需求及申辦補助金,在對方要求下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給對方,此舉固與一般社會常情有違,然被告當時處於經濟狀況不佳,而急於謀職維生之弱勢情況下,復為一輕度智能不足人士,學識較低,社會經驗有限,思慮淺薄,如要求被告具有區別真正合法提供工作業者或偽冒者之能力,且有充分、完全之判斷能力及一般理性正常人應有之辨識能力,實屬過苛。是其在當時情境之下,因其心智狀況及思慮欠週而降低危機意識及警覺性,致有將其帳戶之提款卡等物交付他人之疏失,此雖輕率及不足,但難謂其意在甘冒被查獲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罪之風險,致有主觀上預見其行為將因而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及洗錢罪,而有預見其行為將因而幫助他人犯上述罪名之不確定故意存在。
3.故公訴意旨以一般人於常態下經冷靜、理性思考後均可預見交付提款卡與密碼予他人,將導致幫助他人犯罪之社會一般常情或本案謀職情節異狀等事由,資為判斷被告確有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及洗錢罪之確定或不確定故意之標準,而非依被告之心智狀況,當時所處情境、交付之原因及其生活經驗、社會歷練等綜合判斷,恐有臆測之嫌。是上開認定被告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罪之理由,應不足資為被告不利之依據。
(六)另被告固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表示:「(販賣帳戶給不詳之人涉及幫助詐欺、洗錢,是否認罪?)認罪」等語(偵卷第21頁),惟酌其於檢察事務官詢問中之答辯內容,並未明確完整記載被告承認有預見對方可能犯罪,且在不能排除犯罪可能性的情況下,仍願意幫助犯罪之意思,則被告是否確實坦認其有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洗錢之確定或不確定故意,仍屬可疑,故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為「認罪」之表示,仍缺乏其他足資補強其有不確定故意之證據,且可能係因其智能障礙而未理解坦承犯罪意義之情形下所為,無從據以為不利於被告認定之基礎,併予敘明。
(七)綜上,本案尚無法排除被告因誤信「吳宛怡」係合法代工業者,而寄出其帳戶之提款卡,並告知密碼之可能性,自難僅憑告訴人遭詐騙後將款項匯入被告之帳戶,旋遭不詳人提領一空,即對被告遽論以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罪責。
六、綜上所述,本案檢察官所舉之證據,經綜合評價,僅足以證明被告所有之上開彰化銀行帳戶,遭人作為詐騙告訴人之犯罪工具,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於交付上開彰化銀行帳戶資料時,主觀上對於該帳戶可能被用為詐欺犯罪之工具乙節有所認識,且容認其發生亦不違背本意。本案檢察官認被告涉嫌前揭犯行所憑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確有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主觀犯意,揆諸前揭法條、判決意旨之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原審未予詳察,遽為被告有罪之判決,容有未洽,被告提起上訴否認犯罪,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自為被告第一審無罪的諭知,以昭審慎。
七、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8723號案件固以同一案件為由移送本院併辦。惟本案原起訴部分由本院為無罪判決,業如前述,則上開檢察官聲請併案審理部分,本院無從併予審究,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附此敘明。
八、末按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另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第452條所明定,是地方法院對被告為簡易判決處刑後,經提起上訴,而地方法院合議庭認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者,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準用第369條第2項之規定意旨,應由該地方法院合議庭撤銷簡易判決,逕依通常程序審判。此所為判決,應屬於第一審判決,檢察官仍得依通常上訴程序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從而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仍得於法定期間內,向管轄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文俐提起公訴,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法 官 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怡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附表:被告與「吳宛怡」之對話紀錄內容日期 內容 2月26日 番茄:闆娘你好我是在抖音看到代工的。 吳宛怡:你好,我們是正規的代工公司有政府備案的,我們代工很簡單,有不懂的可以問我,我也都會教你的,我先帶你瞭解一下。 番茄:聽說要寄卡片給您。 吳宛怡:嘿對,第一次登記材料跟申請補助都會用到卡片喔,卡片裡面不需要有錢,材料費是公司出的,只有第一次登記需要,之後接單就不再需要。只是公司會先匯款幾千塊的材料費到你的戶頭上,然後用你的卡片去廠商那邊購買材料,留下購買記錄,防止跑單而已。 番茄:可是很多代工都騙人,卡片寄去沒有回來的。 吳宛怡:我也會拍傳我的個人雙證件給你做一個擔保,確保合約的真實合法性,確保你的卡片在公司期間不會出現任何問題,有問題你隨時都可以去警局提告我。 番茄:我有朋友就是這樣寄出去卡片變成人家倒用了。 吳宛怡:你覺得情況不對,身分證也在你手裡,你隨時都可以去掛失補辦拿回你的卡片,畢竟卡片裡面沒有錢,你也沒有損失的。 我們只是簡單的登記而已,而且我們有正規的合約保障我們,我有可以傳我的證件給你,你可以存檔,出現任何問題都可以去警局提告我。 這個是我的雙證件,你可以先存檔一下沒關係。 番茄:你好年輕。 吳宛怡:在你寄出之後,我會本人手持證件,拍傳給你,證明這個證件是我本人在使用的,這樣你能相信我了嗎? 番茄:我可以考慮一下嗎? 吳宛怡:是的,這個其實你也不用考慮啦,我們是從711的交貨便寄出的。 貨態在路上也是要走兩天的,對吧? 你就讓貨態去走,你要是到時候覺得不合適,那我們就不取件,讓包裹原路退回去就可以了,這樣你也不用擔心的不是嗎? 番茄:我懂,讓我考慮一下。 吳宛怡:好的。我們現在的包裝內容是貼標籤包裝,貼好一張的薪水是0.4元,叫貨以單計算,一單數量為6000張(一單大概2400元)第一次做工需要考核你的做工效率,只會安排一單先做。每一單交貨期限為半個月,在工期限內隨時做完隨時交貨,期內準時完成有額外獎金1000元獎金,獎金部分由廠商核算完收送時間會直接撥款到你的戶頭。 番茄:我心裡還是怕怕的。 吳宛怡:不會啦,這個是基本資料而已啦,沒關係的。 番茄:好。好的,現在方便麻煩你把。名字:乙○○;電話:0000000000;賴的ID:al988520;收貨地址:台南市○市區○○里0000號。 吳宛怡:好的好的。你加入我們之後,我就是你的代工負責人喔。代工方面有任何事情我都會親自幫你負責到底的。 麻煩你把要寄到公司登記的卡片拍傳給我一下,我跟你核對一下帳號。 番茄:真的吼,不要騙我。 吳宛怡:不會的,你相信我。 (傳送身分證背面照片一張)這是我的身分證背面。 番茄:好的。 吳宛怡:這樣相信我了吧。你要是再不信,你也可以打語音給我,確定一下我的性別哈哈。 番茄:因為被騙怕了,現在詐騙集團那麼多。 吳宛怡:都嘛抓光光了,哪有就那麼多詐騙。 番茄:真的隱藏版的詐騙集團。之前我也被騙,上了好幾趟的法院。 吳宛怡:現在你都可以直接找到我了,我幹嘛要騙你的對不對? 2月27日 番茄:現在要馬上寄嗎?為什麽會問這個呢? 吳宛怡:不是啦,是因為我們有一個補助金的事情啦,就是說公司也沒有囤貨,也是要向廠商購買材料的,如果走公家帳戶的話,是要納稅的,納稅的錢差不多也要5000了。那公司還不如拿這5000來給代工做福利。 你現在有做登記,也是可以領取5000的補助金的,就是說,你現在卡片寄出的時候是沒有錢的狀態對吧。收到卡片跟材料的時候,卡片裡面都會留有5000塊在裡面的。 番茄:真的嗎? 吳宛怡:你收到的時候你就知道了,你放心。是白送的,又不會讓你歸還,你放心好了。 番茄:嗯,我就相信你。 吳宛怡:公司會把材料費匯到你的戶頭,用你的戶頭去廠商那邊購買材料,留下購買記錄而已。材料費也是公司承擔的,這個你放心。 番茄:我以為還要自己付錢。 吳宛怡:沒有沒有,你寄出的卡片裡面又沒有錢,怎麼會讓你付呢? 你本身來做代工就是要賺錢的,怎麼會還沒賺到錢就讓你先出錢的道理對吧? 番茄:我能晚上在去7-11寄嗎? 我想問說卡片跟貨什麼時候會一起來? 吳宛怡:因為貨態就要走兩天了對吧。 番茄:嗯。 吳宛怡:收到之後材料部會去安排登記的,登記時間2-3天而已,不會很久的。登記好當天出貨的。 番茄:那我可以順便留我朋友的電話,他可以幫我收貨。 吳宛怡:好的,那等下你傳給我。 直接跟店員說你要寄件,店員就會幫你用了。 番茄:我弄好了。 吳宛怡:好,那好你先回家,稍等我傳合約給你。 番茄:嗯。希望能讓我另外一筆的收入。 吳宛怡:肯定會。 番茄:因為我要養兩個小孩真的肩膀很重。 吳宛怡:一個人帶確實很辛苦很累。媽祖保佑。 番茄:所以我才選擇在外面工作。謝謝你。 之前就是想找代工,結果我朋友被騙了,卡片一去不回頭。 吳宛怡:(傳送良順包裝企業社代工協議書照片一張)這個是合約,你核對一下呦。 番茄:對,我可以儲存。 吳宛怡:可以啊。 番茄:那我把另外一個手機號碼給妳。 吳宛怡:我的雙證件你也可以存檔的。 番茄:要出貨的時間在告知我一下。如果貨做好了,怎麼送回給妳呢? 吳宛怡:你跟我講就好了。 番茄:嗯嗯。貨來了我要拍照給你看嗎?要馬上做完嗎? 吳宛怡:出貨隔天開始計算時間的喔。對了還要麻煩一下把卡片的密碼告訴我一下,購買材料要用到喔。 番茄:770124。 吳宛怡:好的,都沒錯的話那我就上報了呦,然後我的上班時間是早上9點半到晚上7點半,這個時間段你如果有不懂的你都可隨時聯絡我呦。 番茄:好的。 3月1日 番茄:如果有收到卡片,跟我說一下。 吳宛怡:(包裹配送到達門市之擷圖照片一張)今天包裹已經到達門市了。 番茄:好的,謝謝。 吳宛怡:材料部收到你的包裹登記的時候我會跟你說的。 番茄:我擔心。 吳宛怡:安啦,有任何問題都可以問我的。 番茄:嗯嗯。 3月4日 番茄:闆娘你在嗎? 那個介紹你給我的那個女生怎麼都把抖音的影片刪掉了。(傳送問號貼圖) 不會連你也消失吧?你在嗎?在嗎?你會不會也騙了我?(傳送哭泣貼圖)不回我了嗎? (無人接聽) (您已取消通話) 為什麼不接電話?不要這樣騙我,我這是一個單身媽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