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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偵聲字第 1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偵聲字第18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文斐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鄭猷耀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1092號),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文斐應予撤銷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文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12年7月13日經本院裁定准予羈押在案,茲因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後段、第4項定有明文。經核聲請人上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被告業經檢察官於112年8月22日釋放(入監執行),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後段、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刑事強制處分庭 法 官 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佩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裁判日期:2023-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