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2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簡維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含包裝袋壹個,大麻驗餘淨重20.78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維德所涉運輸第二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等罪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8月21日,以112年度偵字第243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該案所查扣之大麻1包,經送鑑定之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有法務部調查局111年12月7日調科壹字第11123214790號鑑定書在卷可參,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禁止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大麻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簡維德所涉運輸第二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等罪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8月21日,以112年度偵字第243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而前開案件中扣案糖果1包,經鑑定結果確檢出大麻成分(驗餘淨重20.78公克)乙節,復有111年12月7日調科壹字第11123214790號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存卷可考(見他字卷第17頁),是上開扣案物品核屬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扣案大麻之包裝袋1只,因原係供包裝上開大麻糖果之用,縱於檢測時將其內含大麻糖果取出,勢仍有微量大麻成分之物沾附其上無法析離,該包裝袋自應與上開大麻一併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歐慧琪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