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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單聲沒字第 33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33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永義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陳永義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7117號為緩起訴處分,嗣依職權送請再議,再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4521號駁回再議確定,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被告陳永義上開詐得之款項總計新臺幣(下同)28,80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於供承在卷,其中14,400元業經被告陳永義主動交付查扣,有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各1份在卷可參(111年度贓保字第151號),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其餘未扣案之款項14,4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沒收,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本件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呈州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2年度聲沒字第720號被 告 陳永義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載有明文。

二、被告陳永義明知其於附表所示之刷卡時間,並未經由大吉旅行社(址設臺南市○區○○路00號)及大右旅行社(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安排旅遊行程,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附表所示刷卡日期,由陳永義持銀行發行之國民旅遊卡,在大吉旅行社、大右旅行社內使用刷卡機繳納旅遊費用。復由大吉旅行社及大右旅行社不知情員工鍵入陳永義使用之信用卡卡號、消費金額、交易日期等資料,傳送至交通部觀光局委託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建置之「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檢核系統」,供前開公務員申領國民旅遊強制休假補助,待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撥款附表所示金額至大吉旅行社、大右旅行社所設銀行帳戶後,再由蔡金娟指示大吉旅行社及大右旅行社不知情員工提出附表所示款項,各次將其中新臺幣(下同)1萬4400元交予陳永義,足以生損害於交通部觀光局對於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資料管理之正確性。陳永義再使用網際網路服務,下載列印「上開機關所屬公務人員符合報領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申請表」,在申請表上分別蓋章確認,向所屬機關請領強制休假補助費,該機關之會計人員因而陷於錯誤,依據陳永義所提出之申請表,撥款至陳永義所設立之帳戶供繳納信用卡費用,足以生損害於其任職機關對於國民旅遊卡強制休假消費核銷文書審核及金額之正確性。而被告所涉詐欺等犯行,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711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又扣案之1萬4400元款項及剩餘未扣案之1萬4400元款項,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沒收。

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徐 書 翰附表編號 刷卡時間 刷卡地點 刷卡金額 備註 1 106年5月10日 大吉旅行社 1萬6000元 陳永義獲得1萬4400元, 2 109年11月11日 大右旅行社 1萬6000元 陳永義獲得1萬4400元,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裁判日期:2023-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