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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國審重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元平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鄭婷婷律師(法扶律師)

林泓帆律師(法扶律師)謝育錚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257、10855號),並經辯護人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元平准予解除禁止接見及通信。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業經刑事一審判決,證人均交互詰問完畢,實無串證之可能,還請依法解除被告王元平之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二、經查,本案相關證據均經調查完畢,並於民國113年6月21日辯論終結,且國民法官法庭已於113年6月25日宣判,是認已無繼續禁止被告王元平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解除其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國民法官專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鄧希賢法 官 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翊學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
裁判日期:2024-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