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178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敏禾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醫偵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前因疾病不能到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裁定停止審判在案。茲因被告已於同年4月10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1紙在卷可稽,則被告已無從到庭,本件前開停止審判原因業已消滅,本院自應繼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