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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易字第 107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078號

112年度易字第134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泓翔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304號、第12225號、第13111號、第18934號、第19719號、第22367號、第2186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庚○○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沒收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庚○○前於民國93年間因強盜強制性交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5年度聲字第6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復於95年因強盜強制性交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確定。嗣上開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再經同院以99年度聲減字第87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18年10月確定,而於110年4月2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並於111年7月16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庚○○猶不知悔改,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己○○等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案經己○○、癸○○、乙○○、甲○○○、壬○○、丁○○、戊○○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永康分局、第五分局、歸仁分局、新化分局報告,楊以甄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第三分局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本件被告庚○○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宜為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之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記載「證據名稱」),合先敘明。

三、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㈠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己○○、癸○○、乙○○、甲○○○、壬○○、丁○○、戊○○

、楊以甄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即被害人辛○○、陳秀桂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NGAINAH、朱振祿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卷附監視器光碟1片、現場暨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8張、監

視器光碟1片、現場暨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7張、扣案物照片4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贓物認領保管單2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監視器光碟1片、現場暨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張、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號現場照片8張、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現場照片6張、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9張、查獲照片1張、車牌號碼0000-00租賃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辨識系統翻拍照片各1紙、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 張、查獲照片2張、租賃契約書、駕照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紙、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8張、現場照片6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監視器光碟1片、現場暨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2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汽車出租單、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各1紙、監視器光碟1片、警卷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2張、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張。

四、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5至11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就附表編號3、4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就附表編號2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被告所犯上開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科刑及執行完畢之前科紀錄,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認關於刑法第47條之累犯應一律加重其刑之規定應於2年內修正,於修正前,宜由法院依上開解釋意旨,於個案中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而被告本次所犯之罪與前案為相同性質之罪,被告未因前開犯罪科刑執行完畢而受有警惕,復又於5年內再犯本件之罪,足認其對於法敵對意識並未因前開科刑執行完畢而減弱,且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故仍認本案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之必要,而均依法予以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年盛力壯,四肢健全,不思以正途取財,反欲不勞而獲,於短時間內為多次竊盜犯行,影響他人居住安寧及財物安全甚鉅,顯見其法治概念薄弱,且被告有多項犯罪前科紀錄,素行不佳,惟於犯罪後就上開犯行坦承不諱,足見尚知悔悟,兼衡自陳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入監前在哥哥開桶仔雞店工作,已婚,有1名子女,入監前跟媽媽、太太、小孩同住,現因竊盜、毒品執行中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宣告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被告於準備程序中主張自己有精神障礙,請求送精神鑑定,以確定是否有刑法第19條規定之適用,經本院委請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就被告行為時之精神狀況進行精神鑑定,鑑定結果認為被告雖有「安非他命使用障礙症」,但其為本案行為時,並未受精神障礙影響,其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以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皆未達顯著減低,此有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113年1月25日嘉南司字第1130000916號函及後附之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是以被告行為時之精神狀況並無刑法第19條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五、沒收:被告所竊得如附表編號1、4至11所示物品,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等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芳綾提起公訴,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侯儀偵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時 間 (民國) 地 點 竊 得 財 物 (新臺幣) 竊 取 手 法 宣 告 刑 1 己○○ (提告) 112年1月7日0時21分至0時32分許間某時 臺南市○區○○○○街00號5樓之1 藍色側背包1個、黑色後背包2個、棕色短皮夾1個、現金1,500元、健保卡、郵局金融卡各1張 以放置在己○○左列住處屋外鞋櫃抽屜內之鑰匙打開大門,侵入己○○左列住處內而竊取左列之物得手。 庚○○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藍色側背包壹個、黑色後背包貳個、棕色短皮夾 壹個、現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健保卡 、郵局金融卡各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辛○○ (未告) 112年1月7日6時31分許 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左列地點,以放置在辛○○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方置物箱之遙控器打開大門,侵入辛○○左列住處著手行竊之際,適為其外勞NGAINAH(中文名:安妮)返家發現而未遂。 庚○○犯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3 112年1月7日6時42分許 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門口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部(已發還) 庚○○因竊盜未遂罪嫌遭發覺欲逃離,見辛○○所有,停放在左列地點前之左列機車鑰匙未拔,遂以該鑰匙發動電門而竊取得手逃逸離去。 庚○○犯竊盜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4 癸○○ (提告) 112年3月13日23時15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B1 工具袋1袋、腰帶1條、老虎鉗1把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左列地點,徒手翻開癸○○停放於左列地點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置物箱蓋,而竊取左列之物得手。 庚○○犯竊盜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工具袋壹袋、腰帶壹條、老虎鉗壹把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乙○○ (提告) 112年2月27日6時16分許至6時30分間某時 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號 金雞母雕像1個(價值3,600元) 搭乘車牌號碼000-0000白牌計程車至左列地點,徒手開啟未上鎖之大門,侵入乙○○左列住處內而竊取左列之物得手。 庚○○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金雞母雕像壹個沒收,於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甲○○○ (提告) 112年2月27日6時16分許至6時30分間某時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1樓 七星牌及峰牌硬盒香菸各1條、黑色外套1件、耳環1只、現金4,000元 搭乘車牌號碼000-0000白牌計程車至左列地點,徒手開啟未上鎖之大門,侵入甲○○○左列住處內而竊取左列之物得手。 庚○○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七星牌及峰牌硬盒香菸各 壹條、黑色外套 壹件、耳環壹只 、現金新臺幣肆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壬○○ (提告) 112年2月27日6時16分許至6時30分間某時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3樓 佛牌3塊、項鍊2條(價值共1萬6,000元) 搭乘車牌號碼000-0000白牌計程車至左列地點,徒手開啟未上鎖之大門,侵入壬○○左列住處內而竊取左列之物得手。 庚○○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佛牌參塊 、項鍊貳條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丁○○ (提告) 112年5月29日11時14分許 臺南市○○區○○○街00號3樓之3 黑色長夾1只(內有中華郵政金融卡1張、台灣銀行金融卡1張、中國信託VISA卡1張、LINE PAY卡1張、身分證1張、自然人憑證1張、現金200元)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租賃小客車至左列地點,徒手開啟未上鎖之大門,侵入丁○○左列住處內而竊取左列之物得手。 庚○○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黑色長夾壹只(內有中華郵政金融卡壹張 、台灣銀行金融卡壹張、中國信託VISA卡壹張、LINE PAY卡壹張 、身分證壹張、自然人憑證壹張、現金新臺幣貳佰元)均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戊○○ (提告) 112年5月27日8時9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之1 土黃色皮夾1只(內有身分證、健保卡、悠遊卡、現金1萬6900元)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租賃小客車至左列地點,徒手開啟未上鎖之大門,侵入戊○○左列住處內而竊取左列之物得手。 庚○○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土黃色皮夾壹只(內有身分證、健保卡、悠遊卡各壹張、現金壹萬陸仟玖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陳秀桂 (未告) 112年5月27日6時51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 黑色斜背包1個(內有身分證、健保卡、台新銀行信用卡、陽信銀行信用卡、iPHONE 11手機1支、零錢包1個、現金1萬5,000元)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至左列地點,徒手開啟未上鎖之大門,侵入陳秀桂左列住處內而竊取左列之物得手。 庚○○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黑色斜背包壹個(內有身分證、健保卡、台新銀行信用卡、陽信銀行信用卡各壹張、iPHONE 11手機壹支、零錢包壹個、現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楊以甄 (提告) 112年5月29日0時3分至0時30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獎盃1個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租賃小客車至左列地點,徒手開啟未上鎖之大門,侵入楊以甄左列住處內而竊取左列之物得手。 庚○○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獎盃壹個沒收,於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4-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