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毒聲字第25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曹家盛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強制戒治(112年度聲戒字第13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陸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955號裁定送法務部○○○○○○○○0○○○○○○○○○)執行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有該所民國112年5月3日南所衛字第11200042710號函送之評估標準紀錄表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規定,聲請裁定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等語。
二、按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乙○○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95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有該裁定書1份在卷可稽。又被告經送觀察勒戒後,經綜合判斷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亦有臺南看守所112年5月3日南所衛字第11200042710號函暨所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1份在卷足佐,經本院核閱無誤,是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戒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施茜雯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