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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聲簡再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簡再字第8號聲 請 人即受判決人 李政忠上列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104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敘述理由,係指具體表明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而言;所稱證據,係指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倘僅泛言有法定再審事由,而未敘明具體情形,或所述具體情形,顯與法定再審事由不相適合,或未提出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均應認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李政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104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附具原確定判決之繕本,亦未具體敘明究竟有何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421條所列舉之再審原因及具體事實,且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自難認聲請人完備聲請再審之程序規定,惟屬得補正之事項,本院乃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補正再審之具體理由、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或釋明請求本院調取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上開本院裁定正本由本院囑託監所後,已於112年11月24日囑託送達,由聲請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收受上開裁定後,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又本件聲請既有前述程序不合法之處,本院認顯無通知聲請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柏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日期:2023-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