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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聲保字第 2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21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育承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育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核准假釋(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2年11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94540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慧嵐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日期:2023-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