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23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洪佳豪上列受刑人因脫逃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洪佳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佳豪前因脫逃等案件,前經判決確定後,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113年2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茵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