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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聲自字第 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自字第26號聲 請 人 葉孟璇代 理 人 何家仰律師被 告 蕭皇棋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112年度上聲議字第1765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137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法院認為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葉孟璇(下稱聲請人)以被告蕭皇棋涉犯妨害名譽罪嫌,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112年度偵字第23137號),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下稱高檢署臺南分署)檢察長以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再議處分(112年度上聲議字第1765號)。嗣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0月4日收受該駁回再議處分書後,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於法定期間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視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程序為合法,先予敘明。

二、告訴意旨略以:被告蕭皇棋基於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月14日23時許,在其臺南市○○區○○○○段000號住處,以電腦設備聯結網際網路登入網路遊戲「RO仙境傳說」後,以暱稱「璇寶墮掉的嬰靈」角色公開廣播「墮胎仔」、「已知3個備胎一個墮胎」、「時間管理大師」、「網路約泡」等訊息,足以毀損告訴人葉孟璇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嫌。

三、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意旨略以:㈠按「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

内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258-1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137號不起訴處分書)及原駁回再議之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12年度上聲議字第1765號)認「被告與聲請人均以化名參與『RO仙境傳說』遊戲,非以真名人,因雙方均屬化名而非本名,故無法對他人真實身分之名譽造成任何影響,若將網路虛擬世界中之言論,帶回真實世界,並動辄以誹謗刑責相加,將產生網路遊戲之寒蟬效應;聲請人縱為『RO仙境傳說』之代言人,乃其仍以『璇寶』為遊戲中之化名,顯見聲請人深知自己係以虛擬身分為『RO仙境傳說』代言,只要聲請人持續維持化名身分,即無任何真實身分之名譽將受損。苟聲請人欲以真實身分示人,即應考慮是否仍應為『RO仙境傳說』之遊戲代言,以免限縮他人於遊戲中之虛擬空間;被告無直接就聲請人真實姓名為指涉,即難不當連結為聲請人本人,而應維持被告所稱之自我嘲諷。」云云,認再議無理由,而為駁回再議之處分,惟查:

⒈「餓小璇」係告訴人之藝名,「璇寶」乃基於此藝名而來之

小名,已可連結特定為告訴人本人,告訴人於遊戲中之暱稱(或化名)乃「Whispert」,原駁回再議之處分書以「璇寶」乃告訴人於遊戲中之化名,其認定事實顯有違誤:

⑴「餓小璇」係告訴人於臉書、IG所開設帳號所使用之名稱,

亦為告訴人之「藝名」,告訴人以該名稱經營直播、業配甚至代言等工作事業,此自告訴人於警詢提出告訴時所提出之證據,以及再證1至再證3,以及再證5,均有告訴人葉孟璇本人之肖像均可證明(聲證1,即再證1至再證3),「餓小璇」顯然可以連結至真實世界之告訴人本人。

⑵另外,「璇寶」乃基於「餓小璇」之名稱所產生之小名,亦

可連結至真實世界之告訴人,此自再證5於告訴人以「餓小璇」之藝名擔任直播賽評時,聊天室帳號暱稱billy7481:「請問璇寶這次直播怎麼沒開掛?真有臉當賽評777」可知,「璇寶」乃得以用以特定「餓小璇」,亦得特定至告訴人之肖像(聲證2,即再證5),其得特定至告訴人應認無庸置疑。

⑶再者,告訴人於遊戲中之化名乃「Whispert」,並非「璇寶

」或「餓小璇」,故原再議駁回處分稱被告誹謗所指涉之「璇寳」或「餓小璇」乃告訴人於遊戲中之化名,其認定事實顯然謬誤,被告所誹謗指涉之對象乃告訴人之藝名「餓小璇」或「璇寶」,此皆得以直接連結至告訴人本人,原再議駁回處分不察,竟爾逕基於「璇寶」乃告訴人遊戲中之化名,而認定被告不成立誹謗之論述,應認顯無理由。

⒉被告蕭皇祺以【璇寶墮掉的嬰靈】為暱稱於遊戲公開廣播,

所嘲諷誹謗之對象乃告訴人藝名「餓小璇」,以及該「藝名」而來之小名「璇寶」,此自告訴人於所提起告訴時所提呈之直播影像,一望即知,顯非自嘲,原再議駁回處分與原不起訴處分均未察,顯有調查不備之違法:

⑴被告蕭皇棋以【璇寶堕掉的嬰靈】為暱稱於遊戲公開廣播,

其所嘲諷誹謗之對象乃告訴人藝名「餓小璇」,以及該「藝名」而來之小名「璇寶」,惟為促進訴訟,原先直播影像為20分鐘,爰附上5分鐘内之直播影像(聲證3),供鈞院參酌(此直播影像乃自告訴人原先所提呈之原影片之21 00:12:05開始節錄)並將與本案相關之發言内容一併文字節錄如下:時間軸 發言暱稱 發言内容 00:00:00 影凌 墮仔 00:00:00 誰的愛阿 墮落仔 00:00:00 還活著嗎 小玄開墮! 00:00:09 璇寶墮掉的嬰靈 墮落仔 00:00:10 生命線 墮是甚麼梗 00:00:14 誰的愛阿 墮墮墮 00:00:25 別整天低收省錢拿去改GTR 墮是什麼梗 00:00:31 寧寧籽 想聽 00:00:35 璇寶墮掉的嬰靈 整天當時間管理大師 網路上約泡 現實又有男友 很牛B欸 00:00:43 誰的愛阿 舒服過後的梗 00:00:58 還活著嗎 沒辦法讓他堕 00:01:14 又大又硬的盾 素啦 給我素 00:01:15 誰的愛阿 沒辦法讓他墮 00:01:19 火拳世界 我有摳逼你有得摳嗎 00:01:20 墨貳 我沒什麼想說的 但我只覺得 玄寶好大…… 00:01:20 璇寶墮掉的嬰靈 我都叫嬰靈了 你要怎麼認識我 請你觀落陰 00:01:41 別整天低收省錢拿去改GTR 那我先去借個紅巾 00:02:02 誰的愛阿 聽說很多玩RO的人都有舒服到 00:02:14 阿程的M死了想念她嗎 聽說俄X璇484墮X胎?? 00:02:28 璇寶墮掉的嬰靈 記得幫我找一眉道長幫我做法 00:02:37 誰的愛阿 殺人好舒服 00:02:40 還活著嗎 墮啥胎 00:02:44 培羅娜 你是要講墮小胎? 00:02:49 別整天低收省錢拿去改GTR 他只會你說這個穴沒用救了 00:02:58 寧寧籽 幾胎 00:03:06 誰的愛阿 備胎 00:03:15 還活著嗎 大神假胎死腹中 00:03:23 還活著嗎 用告的看會不會起死回生 00:03:26 璇寶墮掉的嬰靈 已知3個備胎 一個墮胎 00:03:30 影凌 孝子們喊在 00:03:34 又大又硬的盾 工具人就工具人啥騎士團 00:03:49 誰的愛阿 工具人怎沒幫忙奶妹喊聲 00:03:52 荒 工具人在蒐證了 加班好辛苦 00:04:00 牽著你們走 我可以報名準堕胎嗎 00:04:01 還活著嗎 被墮的會情緒勒索別人嗎 00:04:05 又大又硬的盾 素 00:04:08 我老婆說你好棒 工具人只是工具人 怎麼可能 知道 00:04:15 璇寶墮掉的嬰靈 可以幫我求一個(未知數 沒有 被抓出來的備胎嗎

⑵自上開節錄之言行觀之,RO仙境傳說斯時之聊天頻道宛如大

型網路霸凌公審現場,對告訴人葉孟璇(藝名:餓小璇;小名:璇寶)極盡侮辱、誹謗之能事,尤以被告與其他暱稱如「阿程的M死了想念她嗎」、「誰的愛阿」、「還活著嗎」與「別整天低收省錢拿去改GTR」合唱雙簧。

⑶自暱稱「還活著嗎」:「小玄開墮」後,被告蕭皇棋對於他

人詢問「墮是什麼梗」,予以回應「整天當時間管理大師網路上約泡現實又有男友 很牛B欸」,其中就「小玄開墮」,顯然可特定為指涉告訴人之藝名:「餓小璇」。⑷無獨有偶,於暱稱「阿程的M死了想念她嗎」:「聽說餓X璇

484墮X胎??」,被告蕭皇棋回應「已知3個備胎一個墮胎」甚至稱「可以幫我求一個(未知數沒有被抓出來的備貽嗎」,其中「餓X璇」顯然係可特定為告訴人之藝名「餓小璇」。⑸由是可知,被告所指謫的對象顯然係指向告訴人,將告訴人

形塑成私生活不檢點之女性,乃意圖散布於眾,並傳述足使告訴人名譽受損之事,應認該當刑法第310條之罪,情節重大,法不能容,應予嚴懲,且其所為之評論,除其並非真實且涉及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者外,該評論盡係對女性貞操之羞辱發言,難認係刑法第311條第3款之「適當之評論」,自難依刑法第311條第3款脫免刑責。原不起訴處分與原再議駁回處分均未就影片之事實詳加調查,逕認被告無直接就告訴

人之真實姓名為指涉,即難不當連結為告訴人本人,而維持被告所稱之自我嘲諷,其調查難認完備,亦與事實不符,顯不適法。

⑹矧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3064號刑事簡易判決

「被告上開辱罵告訴人之用語,屬高度貶抑告訴人之人格,有嘲諷、輕視、使人難堪之意,客觀上足以使一般人對告訴人之名譽產生負面評價,足使告訴人之人格評價因而生敗損之危險。再者,觀諸告訴人所提出之臉書社團貼文及相關留言截圖(見109年度他字第725號卷第13至36頁、109年度他字第4598號卷第43至119頁),被告發表上開貼文前,與該社團成員間已有多次以「426」、「破麻」、「樂天派」等文字指射告訴人,已足使不特定人於瀏覽社團內貼文及留言後,極易將被告貼文內容與告訴人連結,而認定被 告係針對告訴人發表上開貼文甚明,縱使上開貼文内容並未指名道姓,仍無礙本案之認定,核其性質自已符合刑法第309條第1項所稱之『公然侮辱』構成要件。」之判決意旨,縱認(假設句)被告蕭皇棋未指名道姓之情況下,其所為之言論,亦足以毁損告訴人之名譽,原再議駁回理由之見解應認有誤,併此說明。

⒊原再議駁回處分稱「聲請人縱為『RO仙境傳說』之代言 人,乃

其仍以『璇寶』為遊戲中之化名,顯見聲請人深知自己係以虛擬身分為『RO仙境傳說』代言,只要聲請人持續維持化名身分,即無任何真實身分之名譽將受損。苟聲請人欲以真實身分示人,即應考慮是否仍應為『RO仙境傳說』之遊戲代言,以免限縮他人於遊戲中之虛擬空間」云云,僅保障被告之言論自由,顯然無視告訴人之名譽權與工作權,其法律見解與司法實務有所齟齬外,亦有違憲之虞:⑴按「人民之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 理、

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及促進各種政治與社 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健全發展不可或缺 之機制(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參照),受憲法第11 條明文保障。其保障之內容,包括主觀意見之表達及客 觀真實之陳述(司法院釋字第577號解釋參照)。【50】 人民之名譽權,係保障個人之人格、品行於社會生活中 之人格整體評價,不受惡意貶抑、減損之權利,乃以人 性尊嚴為核心之人格權之一環,其旨在維護個人主體 性、自我價值及人格之完整,並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 要,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參 照)。【51】以上兩種權利,應受憲法無分軒輊之保 障,國家原則上均應給予其最大限度之保障。惟人民因 言論表達而損及他人之名譽時,同受憲法保障之言論自 由與名譽權即發生衝突,國家對此首須致力於調和兩種 憲法基本權保障要求;難以兼顧時,即須依權利衝突之 態樣,就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保障及限制,為適當之利 益衡量與決定,俾使兩者之憲法保障能獲致合理均衡, 以符比例原則之要求。至於利益衡量之標準,則應充分 考量首揭言論自由於民主社會之各種功能與重要意義, 以及個人名譽權受侵犯之方式、程度與範圍。【52】言 論依其内容屬性與傳播方式,對公共事務之資訊提供、 意見溝通與討論之助益與貢獻自有不同。因此,於名譽 權與言論自由間為個案利益衡量時,應特別考量言論對 公益論辯之貢獻度。

一般而言,言論内容涉及公共事務 而與公共利益有關者,通常有助於民主社會之公意形 成、公共事務之認知、溝通與討論,其對公益論辯之貢 獻度較高;而言論内容涉及私人生活領域之事務者,其 對公益論辯之貢獻度則較低。惟事實性言論因具資訊提 供性質,且客觀上有真偽、對錯之分,如表意人所為事 實性言論,並未提供佐證依據,僅屬單純宣稱者,即使 言論内容涉及公共事務而與公共利益有關,因言論接收 者難以判斷其可信度,此種事實性言論之公益論辯貢獻 度亦不高。言論之公益論辯貢獻度愈高,通常言論自由 受保障之程度應愈高,而言論所指述者之名譽權保障程 度即應相對退讓。反之,言論之公益論辯貢獻度愈低, 通常言論所指述者之名譽權保障程度即愈高。【53】」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理由意旨,可資參照。

⑵按司法實務見解中,以「藝名」為指謫對象,經法院認為足

以特定,並以誹徬罪、公然侮辱罪相繩者眾,如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83號刑事判決:「為邱復生產下金孫Makiyo竟成棄婦有苦難言」(本名:川島末樹代,藝名:Makiyo)(聲證4);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258號刑事判決:

「波神巧巧嘿咻染病忍痛墮胎」(本名:王騴之,藝名:巧巧)(聲證5);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43號刑事判決:「在標題『保時捷男原來有女友,雞排妹(即鄭釆勻,原名鄭家純)新戀情遇亂流』且附有影片之報導文字下方,留言『破格渣某一天到晚談性,欠幹』」(聲證6)。上開實務見解均乃係針對藝名之誹謗或公然侮辱,並均認成立誹謗罪或公然侮辱者,亦可資參照。

⑶查本件告訴人葉孟璇之藝名:「餓小璇」與「璇寶」, 經被

告蕭皇棋與其他行為人以合唱雙簧之方式,於「RO仙境傳說」以各種貶抑告訴人之貞操之言論,將告訴人形塑成私生活不檢點,甚至人盡可夫之女性,此對女性貞操之羞辱發言,難認有任何公益論辯貢獻度,按上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理由,就被告之言論自由與告訴人之名譽權之基本權衡突,應以言論所指述者之名譽權為較高程度之保障,至臻灼著。矧司法實務上,藝人以其藝名被指謫而提告誹謗、公然侮辱而成罪者眾,本案亦應一併適用,不應差別對待,自是當然。

⑷詎料原再議駁回處分誤「璇寶」乃告訴人於遊戲中之化 名

,並認「聲請人縱為『RO仙境傳說』之代言人,乃其 仍以『璇寶』為遊戲中之化名,顯見聲請人深知自己係 以虛擬身分為『RO仙境傳說』代言,只要聲請人持續維 持化名身分,即無任何真實身分之名譽將受損。」云 云,其意旨乃認為若告訴人係以真實身分代言,即有名 譽受損之可能。本件告訴人係以真實身分代言,「餓小 璇」乃告訴人之藝名,亦得藉此連結至告訴人之肖像與 本人,原再議駁回處分誤認事實,前已述及。故佐以原 再議駁回處分之上開理由說明,本件告訴人係以真實身 分為代言,並於遊戲中以真實身分「餓小璇」、「璇 寶」被誹謗、辱罵,應認被告之行為足使告訴人名譽受 損,亦至臻顯灼。

⑸更有甚者,於告訴人以真實身分代言,原再議駁回處分 不

思保障告訴人之名譽權與工作權,竟認「苟聲請人欲 以真實身分示人,即應考慮是否仍應為『R0仙境傳說』 之遊戲代言,以免限縮他人於遊戲中之虛擬空間。」其 法律見解顯然與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理由大 相逕庭,對女性的羞辱、無公益論辯貢獻度之發言,竟 然給予高度之保障,甚至還檢討被害者,形同要求被害 者:

「怕名譽受損的話,那你就放棄接這個工作啊」之 見解,要求正者向不正者屈服,甚至要求被害人自行放 棄工作權,著實令人膽跳心驚,法律見解亦有違憲之 虞,原再議駁回處分書如此之見解,亦無怪乎被告得肆 無忌憚、目無王法的四處宣傳檢警吃案(聲證7,即原再 證15),告訴人於此實難甘服。⒋再議駁回處分為求結案過於草率,調查顯然不備,審查過程粗製濫造,其理由具重大明顯之瑕疵:

⑴末查原再議駁回處分於第3頁為「於臉書中發表言論,但 都

是根據貓喵公司公告及媒體(自由時報)報導,且屬攸關事涉4萬註冊玩家權益,係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被告主觀上認該事件確為真實,始於個人臉書網頁中轉貼已發布之新聞內容為真實,且屬可受公評之事,與刑法加重誹謗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而為不起訴處分。」之論述,惟本案顯然與貓喵公司無關,此段理由顯係自他處拼湊而來,因何出現於本案,實不得而知。⑵告訴人於112年10月3日收受原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移審通

知,於112年10月4日即收受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之再議駁回處分,且該處分之作成日期乃112年10月2日,其速度之快,如司法實務所罕見,連告訴人於收受再議移審通知之當天所寄出補充再議理由狀,完全無用武之地,僅能於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結案後收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函送通知(聲證8),徒呼負負,令人咋舌。矧原再議駁回處分之審查過程粗製濫造,其理由具重大明顯之瑕疵,實至罄竹難書之程度,應認違法,告訴人向鈞院聲請准許自訴,除係為保障自己之權益外,亦難視司法之威信遭如此之踐踏。

㈡綜上所陳,被告蕭皇祺顯有涉犯刑事不法之實據,原檢察署

檢察官之偵查程序顯未完備,所為不起訴處分書與再議駁回之理由亦有違法,認事用法應有違誤云云。

四、按刑事訴訟法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制度,其目的無非係對於檢察官起訴裁量有所制衡,除貫徹檢察機關內部檢察一體之原則所含有之內部監督機制外,另宜有檢察機關以外之監督機制,由法院保有最終審查權而介入審查,提供告訴人多一層救濟途徑,以促使檢察官對於不起訴處分為最慎重之篩選,審慎運用其不起訴裁量權。是法院僅係就檢察機關之處分是否合法、適當予以審究。且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雖如同自訴人提起自訴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序,然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制度既係在監督是否存有檢察官本應提起公訴之案件,反擇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之情,是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之前提,仍必須以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亦即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並審酌聲請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是否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有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決定應否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又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4項雖規定法院審查是否准許提起自訴案件時「得為必要之調查」,揆諸前開說明,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制度仍屬「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可就告訴人所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應依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判斷是否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否則將使法院身兼檢察官之角色,而有回復糾問制度之疑慮,已與本次修法所闡明之立法精神不符,違背刑事訴訟制度最核心之控訴原則。

五、聲請人所提上開告訴,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3137號為不起訴處分,嗣因聲請人不服而提起再議,經高檢署臺南分署檢察長以112年度上聲議字第1765號駁回再議而維持原偵查結果,不起訴處分及再議駁回處分理由略以:

㈠不起訴處分意旨:被告蕭皇棋固坦承於上揭時間在上開網路遊

戲廣播上開內容等情,惟堅決否認有何妨害名譽犯行,辯稱:我沒有侮辱告訴人葉孟璇,我跟她根本沒有仇恨及糾紛。我只是針對自己使用角色暱稱「璇寶墮掉的嬰靈」自我的嘲諷,不是在侮辱葉孟璇,我不知道葉孟璇會認為這些訊息是在說她等語。經查:被告於上開網路遊戲發表張貼上開內容訊息等情,業據被告坦認明確,核與告訴人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網路遊戲翻拍照片在卷可考,此事實固堪認定。惟觀諸告訴人所提出之網路遊戲畫面翻拍照片,並未見被告有何指明告訴人,或可資識別其所指係告訴人之情形,且所發表內容亦未敘明告訴人姓名或其他可識別之資訊,則被告張貼之上開內容,實難謂有使告訴人名譽受損之情事。本件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有何妨害名譽犯行,是本於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刑事證據原則,自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尚難遽認被告有妨害名譽犯行。綜上說明,本件既查無被告有告訴及報告意旨所訴犯行之積極證據,業如前述,自難僅憑告訴人片面指訴,即遽以該罪對被告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何犯行,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判決先例要旨,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㈡再議駁回意旨:⒈被告與聲請人均以化名隨機組隊參與「RO仙境傳說」遊戲,而

非以真名示人,乃因網路具有虛擬化之功能,參與遊戲之人以化名方式與他隊對打,難免於遊戲過程中有言語過激之反應,乃此亦屬遊戲一環。且只要雙方均仍保持化名狀態,縱或雙方有言論上之攻詰,因雙方均屬化名而非本名,故並無法對他人真實身分之名譽造成任何影響,此即網路虛擬世界之本質。

⒉況網路遊戲雖要求會員以真實身分申請帳號,但並不要求以真

實身分參與遊戲,而容許以代號、化名或暱稱對戰及發言,乃保障遊戲一方,可在想像之虛擬世界中,以較自由之言論暢所欲言,以達到遊戲抒發情緒之效用,而參與遊戲者亦均知此一特性,茍將網路虛擬世界中之言論,又帶回真實世界,並動輒以誹謗刑責相加,即有違此一特性,而將產生網路遊戲之寒蟬效應。

⒊本案聲請人縱為「RO仙境傳說」之代言人,乃其仍以「璇 寶

」為遊戲中之化名,顯見聲請人深知自己係以虛擬身分 為「RO仙境傳說」代言,故只要聲請人持續維持化名身分 ,即無任何真實身分之名譽將受損。茍聲請人欲以真實身分示人,即應考慮是否仍應為「RO仙境傳說」之遊戲代言,以免限縮他人於遊戲中之虛擬空間。

⒋至被告以暱稱「璇寶墮掉的嬰靈」角色公開廣播「墮胎仔 」

、「已知3個備胎一個墮胎」、「時間管理大師」、 「網路約泡」等訊息,被告既無直接就聲請人真實姓名為指涉,即難不當聯結為聲請人本人,而應維持被告所稱之自我嘲諷,縱有損名譽亦僅損及被告本人之名譽。

⒌末被告有無如再議意旨所稱對聲請人持續以言論誹謗、嘲 諷

、污辱聲請人,或吹噓與聲請人電愛及散布聲請人會傳 裸露照片給被告之不實訊息而涉有騷擾聲請人情節,因非 聲請人原告訴範圍,自非再議程序所得審究。茍聲請人欲 追究此一騷擾行為之刑責,自應另行檢具事證重為告訴, 併此敘明。從而,聲請人仍執陳詞任意指摘尚無足採。

六、本件理由除援引原不起訴處分意旨、原再議駁回處分意旨外,補充如下:聲請人雖以其藝名「餓小璇」足以特定其個人真實身分,然被告暱稱「璇寶墮掉的嬰靈」並未直接指涉「餓小璇」,雖聲請人主張「璇寶」係基於其藝名「餓小璇」而來之小名,然聲請人所提出之社群網站首頁、網路新聞內容(聲證1)均僅以「餓小璇」指稱聲請人,「璇寶」之稱呼僅在直播留言中出現1次(聲證2),難認「璇寶」係廣泛眾所周知用以指稱聲請人之名稱,難以認定被告使用「璇寶墮掉的嬰靈」係用以指稱聲請人。

七、綜上,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理由,尚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之情事,本院認本案依偵查時所顯現之證據資料,並無足以動搖原偵查結果之事實認定,而得據以裁定准許提起自訴之事由存在,聲請人猶執前詞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指摘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聲請之理由不當,復未能提出原偵查卷內有何其他之確切證據足以影響原偵查結果,以供本院調查參酌,揆諸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鄭燕璘法 官 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秋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裁判日期:202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