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438號聲 請 人 林久富即 受刑 人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執字第5801號執行命令執行指揮不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已申請再審(再審案號:112年度聲再字第90號)中,判決結果未定,懇請撤銷接續執行之執行指揮命令,待再審判決後再行執行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刑事訴訟法第430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其有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聲請再審,刻正由該院嚴股受理中,並已視訊進行過訊問,目前尚未有判決結果。聲請人固對原確定判決提出再審之聲請,然依上揭刑事訴訟法第430條之規定,聲請再審,並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執行檢察官否准聲請人有關停止接續執行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從而,聲請人聲明異議,請求裁定禁止檢察官本件之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諾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