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594號聲 請 人 張原誠 男 (民國00年00月0日生)即 受刑 人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張原誠因強制性交案件,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執助未字第1179號之9(應為1179號之1的誤載)執行命令執行指揮不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案件,於領取執行指揮書時已表明因尚有案件在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中,請求暫緩執行,且受刑人在宜蘭監獄有宿怨,因此請求撤銷原執行命令,准予暫緩執行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受刑人之聲請意旨以觀,應是認為執行檢察官未准其暫停執行之聲請,而令其入獄執行之執行指揮有不當,故提出本件聲明異議。然查,經本院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調閱本案執行卷,遍查全卷並無受刑人所稱聲請暫緩執行之任何文件或筆錄,受刑人所犯強制性交罪既已判決確定,則檢察官核發執行指揮書命令受刑人入監執行,並無任何違法或不當,受刑人片面以尚有案件在法院審理中以及與監獄有宿怨云云,而自認檢察官應該給予暫緩執行,本即無理由。況且,本件既無受刑人所稱聲請暫緩執行之情形,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即無不當,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諾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