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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16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625號聲明異議人 黄勝文上列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請(聲明異議)狀」之內容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故須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認檢察官指揮為不當者,始得聲明異議。經查聲請異議意旨所指之警方強制採尿之作為,並非檢察官關於刑之執行或其方法之執行指揮,自非聲明異議之對象,本件聲明異議,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瓊蘭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3-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