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657號聲 請 人 黃秀鑾送達代收人 蔡秉澄相 對 人 蘇怡成即蘇明章之繼承人男
蘇怡仁即蘇明章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日所為之110年度刑全字第11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向命假扣押之法院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黃秀鑾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蘇明章所為假扣押,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日以110年度刑全字第1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惟嗣後債務人蘇明章因死亡,經本院以110年度交易字第1044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全案案卷核閱無誤。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歐慧琪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