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829號聲明異議人 陳林美霞(即受刑人母親)受 刑 人 陳治廷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詐欺取財等案件,不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750號、111年度執更字第1006字第1119096998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甲○○○為受刑人乙○○之母。受刑人因詐欺取財等案件,經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2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10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5月確定,嗣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7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送予執行。現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1006字第1119096998號函表需繳清犯罪所得新臺幣94萬9千元(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440號諭知沒收犯罪所得),為讓受刑人返家照顧重病長輩,且使受刑人早日出監工作,才有能力給付償金,聲請先准許聲明異議人繳納上開刑期之易科罰金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是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有聲明異議之適格。
三、經查:
1.受刑人前因詐欺取財等案件,經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2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10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5月確定,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7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送予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2.按滿18歲為成年,父母為未成年人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民法第12條、第1086條規定甚明。本件受刑人已為成年人,有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參。聲明異議人亦未指明受刑人有何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情形。是以,聲明異議人顯非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其就檢察官所為之執行指揮即非依法得聲明異議之人,其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本件聲明異議,於法尚有未合,且無從補正,應逕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