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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1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3號被 告 洪雅倫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王裕鈞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24號),聲請裁定解除限制住居,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洪雅倫准予解除限制住居。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雅倫前經檢察官羈押,惟經法院訊問後,已無羈押必要,裁定被告限制住居於彰化縣○○鄉○○路000號,惟本案經檢察官起訴後,被告均有遵期到庭,已無限制住居之必要,為此聲請准予解除限制住居等情。

二、查本件被告係因涉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111年7月29日以111年度聲羈字第239號裁定被告限制住居於彰化縣○○鄉○○路000號,對被告限制住居等情,業據本院查明屬實,並有刑事裁定1份。嗣本件經檢察官起訴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期間尚能遵期到庭,若將被告解除限制住居,應無審判或執行之困難,故認已無繼續限制住居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蔡盈貞

法 官 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鸝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裁判日期:2023-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