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004號聲 請 人 蕭傑全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即 被 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犯竊盜案件(112年度易字第1531號),聲請裁定限制住居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坦承竊盜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核其犯罪手法、不法所得利益及社會損害性、犯罪情節尚屬輕微,倘率以羈押手段,嚴重剝奪聲請人人身自由,有違比例原則,應無羈押必要。聲請人無力具保,聲請限制住居或責付。又聲請人之配偶患有心臟病等疾病,聲請人擔心配偶之身體狀況無人照顧,故請求限制住居或責付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又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6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被告之身分具狀聲請限制住居停止羈押,其程序尚無不符,合先敘明。
三、被告蕭傑全因加重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四、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320條、321條之竊盜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五、查本件被告固已坦承全部竊盜犯行,惟被告除犯本案3件加重竊盜犯行外,另被告供承尚有1件與他人共同竊盜案件在偵查中,而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確有1件112年偵字第26620號案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從而,被告涉犯多件竊盜案件無疑,顯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事實,可認有相當理由為此預防犯罪之羈押程序有其必要性,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綜上,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聲請人請求准予以限制住居停止被告之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歐慧琪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