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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3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38號聲 請 人 蔡啓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蔡志銘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7號),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7號偽造文書案件之已歿被害人蔡辛秀之直系親屬,為此聲請刑事訴訟資訊獲知開啟等語。

二、按「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被害人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被害人,經法院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同。」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前開注意事項第2點之說明,若非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被害人,需經法院審酌案件之社會矚目性、被害權益重大性、侵害持續性等因素,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始能聲請。次按「被害人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透過本平台提供第七點之案件資訊。但被害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被訴偽造文書案件,現由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17號案件(下稱本案)審理中。聲請人雖為本案之已歿被害人蔡辛秀之直系親屬,然被告甲○○所涉罪名非屬「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類型,該案情節亦不具有社會矚目性、被害權益重大性、侵害持續性等因素。從而,聲請人聲請資訊獲知開啟,於法未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俊宏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裁判日期:2023-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