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763號聲 請 人 夏駿軒代 理 人 蔡宜均律師相 對 人 鄭昭陽
宏日發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李莊淑溶住○○市○○區○○路00巷00弄0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所為之一一一年度刑全字第九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向命假扣押之法院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鄭昭陽及宏日發股份有限公司為假扣押,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以111年度刑全字第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全案案卷核閱無誤。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姝妤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