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68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宥葳選任辯護人 呂維凱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339號、111年度偵字第9340號、111年度偵字第25989號、112年度偵字第108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李宥葳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共參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事 實
一、李宥葳(原名:李彥廷)於民國105年9月28日起至108年7月3日止,擔任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派出所警員,於108年7月3日起至110年8月11日止,擔任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派出所警員,現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派出所(110年11月15日迄今)警員,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職司戶口查察、刑事案件調查及人犯解送等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可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車籍資料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具體措施,且各警察機關人員除執行犯罪偵查、治安維護、交通管理或其他依法令規定執掌必要範圍之情形,不得任意查詢他人之年籍資料、犯罪前科、車籍等資訊,而上開資料因涉及隱私,及與監理機關事務有關,均屬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消息,亦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規範之個人資料,不得任意非法蒐集、利用及洩漏予他人知曉。白東禾(另行審理)為牟取自己不法之利益,於107年間,在臺南市○○區○○○000○00號O樓OO,對外懸掛「大眾企業社」,以仲介代辦貸款業務為名,實則招收未成年人及青年男子作為幫派成員,成立具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白家幫」,並從事暴力討債等工作(涉犯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罪嫌部分,另由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1815號偵辦中)。
二、李宥葳因個人財務狀況不佳,遂透過不知情之友人洪耀政之介紹而認識白東禾,白東禾並與李宥葳約定,若李宥葳有介紹貸款需求的客戶,將給予李宥葳高於一般市價之報酬或傭金,雙方因而保持密切關係。而白東禾因與附表所示之楊宜蒼等人有金錢債務糾紛,而需要取得各債務人之聯繫方式,遂以此為由請求李宥葳協助,李宥葳、白東禾均明知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19條、第20條所定之各款情形者,始得為特定目的之蒐集、利用,其等未徵得如附表所示被查詢人之同意,竟意圖損害他人利益,基於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李宥葳另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由李宥葳假借其職務上之機會,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先後以所配發之警政知識聯網帳號,在公務電腦或警用行動電腦為登錄後,以登載附表所示之不實用途於職務上所掌管各該查詢系統之電磁紀錄準公文書上而行使之,進而先後蒐集附表所示之查詢內容,待資料蒐集完備後,再分別以通訊軟體Telegram(飛機程式)之洩漏方式轉告予白東禾知悉,使白東禾得以利用上開個人資料進行討債,足以生損害於附表所示之被查詢人、內政部警政署對警政查詢系統管理之正確性及李宥葳所任職機關、政風單位對於查詢個人資料稽核之正確性。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案偵辦白東禾涉嫌運輸毒品犯行,經扣押白東禾手機資料並還原後,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鄭鉑潾、王吉財、王大愿及杜建龍訴由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以下所引用具傳聞證據性質之供述證據,因檢察官、被告李宥葳及其選任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00、202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且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另本判決引用其餘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亦無證據證明係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或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就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見警署卷第3-28頁〈同偵一卷第17-42頁〉,偵一卷第183-191頁、第227-234頁〈同聲羈卷第131-138頁〉、第249-270頁、第317-320頁〈同偵聲卷一第81-84頁〉、第439-457頁、第611-613頁,本院卷第95-102頁),核與共同被告白東禾之供述(見警卷第47-48頁〈同警署卷第37-38頁〉、第11-46頁〈同警署卷第39-74頁〉,偵二卷第325-335頁、375-381頁〈同聲羈卷第123-129頁〉、第437-479頁,偵一卷第311-313頁〈同偵聲卷一第41-43頁〉、偵一卷第475-487頁,本院卷第95-102頁)相符。此外,並有被告李宥葳投保歷史資料查詢結果影本1份(見證據卷第151-154頁)、車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4份(見證據卷第173-181頁)、被告白東禾與被告李宥葳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見警卷第245頁、第597頁、第609-611頁、第661-781頁)、警政署應用系統使用紀錄表(見警署卷第95-138頁〈同偵一卷第47-90頁、證據卷第29-72頁〉)、被告白東禾與被告李宥蔵之Telegram對話紀錄還原資料1份(見警署卷第139-213頁〈同偵一卷第91-165頁、證據卷第73-147頁〉)、警察人員人事資料簡歷表1份(見偵一卷第617頁)及證人鄭鉑潾(見偵一卷第405-407頁)、證人王吉財(見警卷第233-238頁,偵一卷第411-413頁)、證人王大愿(見偵一卷第419-420頁)、證人陳睿吾(見偵一卷第423-424)、證人黃栢政(見偵一卷第427-429頁)、證人杜建龍(見偵一卷第433-435頁)之證述可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132條第1項所謂「應秘密」者,係指文書、圖畫、
消息或物品等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關係而應保守之秘密者而言,自非以有明文規定為唯一標準,個人之車籍、戶籍、口卡、前科、通緝、勞保等資料及入出境紀錄,或涉個人隱私,或攸關國家之政務或事務,均屬應秘密之資料,公務員自有保守秘密之義務(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38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之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利用,應有特定目的且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1項前段、第20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查被告李宥葳於本件各次犯行案發當時係分別擔任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派出所警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派出所警員,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職司戶口查察、刑事案件調查,於執行職務時,依法可查詢蒐集或處理之個人資料等業務,其因職務權限取得個人姓名、電話、住址、家庭狀況、車籍、入出境紀錄及前科等資料,該資料應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亦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範之個人資料,被告李宥葳非於職務範圍內之特定目的,逾越蒐集目的之必要範圍,將其假借職務上機會取得之如附表「查詢內容」欄所示個人資料洩漏與被告白東禾觀看、留存使用,以便被告白東禾利用為催債或其他使用,被告李宥葳上開行為已逾蒐集、利用該個人資料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而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所示各被查詢人,顯然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之規定。
㈡又按公務員者,謂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
職務權限者,而所謂公文書,則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又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第3項、第220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係以公務員明知不實,仍故意以反於事實之事項,登載於其所掌之公文書,為其製作公文書之手段,而有致公眾或他人受損害之虞為要件;祇須該登載之公務員,在職權掌管範圍內所應登載或得登載之事項內容失真出於明知,致所登載之基礎事實有所不實,此項反於事實所作成之文書,就客觀上為一般觀察,顯有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虞者,即足當之,而所掌之公文書是否為僅發生內部效力之文件要非所問(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49號判決參照),可認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所登載之公文書,並不排除僅發生內部效力之文件。本案被告於附表所示犯罪時間內任職派出所警員,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已如前述,則其在警政知識聯網帳號上所登載之查詢用途、查詢內容,核屬其依據法定職務權限範圍內,申請查閱戶籍、車籍使用者基本資料時所掌管之準文書,自該當於刑法上之公文書甚明。本案被告於附表所示犯罪時間,登入警政知識聯網帳號,查詢附表所示被害人之戶籍、車籍之個人資料,並提供予共同被告白東禾之犯行,核其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第41條第1項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被告登載不實準公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及其非法蒐集個人資料之行為,為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為之階段行為,應為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而偽造或變造準文書時,仍依其文書之性質適用各該有罪刑規定之法條論罪科刑,則其主文無須贅載「準」字,附予敘明(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115號判決參照)。
㈢再按公務員與無公務員身分之人,如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
擔,共同對於該公務員非主管之事務,圖無公務員身分者(即圖利之對象)之不法利益並因而使其獲得利益,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及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亦得成立圖利罪之共同正犯。此為本院一致之見解(最高法院103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4年台上字第3895號、103年度台上字第726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479號、107年度台上字第51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所犯上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等犯行,與不具公務員身分之被告白東禾,仍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及第28條等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至於被告所犯上開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罪,該罪所處罰之犯罪主體為洩漏或交付國防以外秘密之公務員,其對向行為之收受者,自無與該公務員成立共犯之餘地。是倘該有特定關係者洩密之對象即為該無身分關係之人時,該無身分關係者乃有特定關係者洩密之相對人,尚不能依上開洩密罪之共同正犯論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14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就此部分犯行,與被告白東禾並不成立共同正犯,併予敘明。㈣被告李宥葳就附表編號1至37所示犯行,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
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共37罪)處斷。再被告李宥葳上開37次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之犯行,犯意各別、時間不同,查詢之對象亦不同,應予分論併罰。㈤爰審酌被告身為警務人員,明知附表所示被害人之戶籍、車
籍資料屬個人隱私權保護之範疇,非於法令規定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不得非法利用,竟基於損害被害人利益之意圖,恣意蒐集、並提供予被告白東禾利用,不只違反公務員應有之職責,亦顯見其缺乏尊重他人隱私之法治觀念,應予非難,惟其犯後已坦承犯行,並積極與被害人進行調解,此有杜建龍刑事撤回告訴狀(見本院卷第109-110頁、第145頁)、黃栢政刑事撤回告訴狀(見本院卷第143頁)、(鄭鉑潾)本院112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662號調解筆錄(見本院卷第155-156頁)可稽,足見被告已知悔悟犯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並無犯罪科刑紀錄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及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審理時自陳專科畢業之教育程度,家裡還有奶奶、爸爸媽媽、姐姐,現在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任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刑。
㈥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被告因一時失慮而觸法,犯後坦承犯行,已有悔意,其經此偵審及科刑教訓,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同時被害人杜建龍、黃栢政、鄭鉑潾均表示原諒被告,另部分被害人認事情不嚴重無調解必要,部分被害人則無法聯絡,部分被害人則未到庭調解,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報到單可憑(見本院卷第111、117、147頁)。本院因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啟自新。另審酌被告所為實肇因於法治觀念薄弱所致,為促使被告日後尊重法律秩序與法規範,確保能記取教訓,除緩刑宣告外,有再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十萬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44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132條第1項、第216條、213條、第220條第2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奕翔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宇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法 官 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歐慧琪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 1 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
(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 6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9 條、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 21 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
編號 被查詢人 查詢時間 填載用途 查詢內容 涉案對話內容 1 楊宜蒼 107年9月18日 15時33分 通知車主移車 楊宜蒼之全戶基本資料 李宥葳傳宋「楊喻婷跟她老公也都掛在那邊」、「之前找不到楊宜蒼不知道為啥」、「找楊喻婷才有」、「不要太明顯」、「可以先探看看」 2 陳英仁 107年9月26號 22時15分 查緝查捕逃犯 陳英仁之戶籍及車籍資料 白東禾傳送「OOO-OOOO,彥廷這臺能幫我查嗎?」,李宥葳回傳「陳英仁」及「○○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107年9月26號 22時22、23分 3 謝玉惠 康碩彰 107年9月28日23時40分、107年9月30日1時44分、1時46分 舉發交通違規 謝玉惠、康 碩彰等2人之戶籍資料及車牌資料 白東禾傳送「彥廷麻煩你幫我查兩塊牌,看能查到什麼你再跟我說」、「OOOO-00、OOO-OOOO」,李宥葳回傳「公的是OOOO」及「母的是OO0」 4 李玟萱 107年10月3日零時11分 舉發交通違規、通知移車 李玟萱之戶籍及車籍資料 白東禾傳送「彥廷彥廷,OOOO-00」,李宥葳回傳「Z000000000」、「○○市○○區○○路00巷00號」、「李玟萱」 5 薛世龍 陳金華 葉子祥 林志煌 107年12月5日8時51分至8時58分 舉發交通違規 薛世龍、陳金華、葉子祥、林志煌之個人資料 白東禾傳送「000-0000」、「還有另外一台也麻煩你幫我查一下」、「000-0000」 6 劉志清 趙達彥 杜沅玲 107年12月16日18時57分至19時13分 舉發交通違規 劉志清、趙達彥、杜沅玲之個人資料 白東禾傳送000-000」、「這樣再麻煩你了」、000-0000」、「0000-00」 7 張昊勛 107年12月24日16時28分 舉發交通違規 張昊勛之個人資料 白東禾傳送「彥廷你幫我看看000-0000」,李宥葳回傳「張昊勛」、「○○市○市區○○里○○000○0號」 8 廖苑秀 108年1月8日8時41分 舉發交通違規 廖苑秀之個人資料 白東禾傳送000-0000」、「彥廷這個人跟我們的人有發生擦撞,結果找不到人,麻煩你幫我查一下」,李宥葳回傳「廖苑秀」、「○○市○○區○○里00鄰○○街00巷0號」 9 王大愿 108年2月3日2時43分 移函送案件未到案之嫌犯且無刑案資料照片 王大愿之個人資料 白東禾傳送「彥廷幫我查一個人王大愿」,李宥葳回傳「○○區○○路000號」、「Z000000000」 10 藍竣斌 108年2月13日23時 查詢失蹤人口 藍竣斌之個人戶籍資料 白東禾傳送「有個人要麻煩你幫我查查」、「藍竣斌」 11 王語馨 108年3月4日23時56分至23時59分 交通違規 王語馨之個人資料 白東禾傳送「000-0000」照片、「彥廷這台車麻煩你順便幫我查一下」 12 劉黃秀菊 108年3月7日4時10分 交通違規 劉黃秀菊之個人資料 白東禾傳送「000-0000」,李宥葳回傳「劉黃秀菊」、「○○縣○○鄉○○村○○路○段00號」 13 陳韶宇 108年3月11日14時48分、14時51分 偵辦刑事案件 陳韶宇名下之車籍資料及刑案前科紀錄 白東禾傳送陳韶宇身分證字號,李宥葳回傳陳韶宇名下之車籍資料及刑案前科紀錄 14 蔡永軒 108年3月11日15時6分 偵辦刑事案件 蔡永軒名下之車籍資料及刑案前科紀錄 白東禾傳送蔡永軒身分證字號,李宥葳回傳蔡永軒名下之車籍資料及刑案前科紀錄 15 翁永千 108年3月16日9時4分、9時12分 移函送案件未到案之嫌犯且無刑案資料照片、查緝查捕逃犯 翁永千名下之車籍資料、個人戶籍資料及刑案前科紀錄 白東禾傳送「還有一個翁永千」,李宥葳回傳翁永千名下之車籍資料、個人戶籍資料及刑案前科紀錄 16 陳曼青 108年4月12日2時21分 舉發交通違規 陳曼青之個人資料 白東禾傳送「0000-00」,李宥葳回傳「陳曼青」、「○○市○○區○○里○○0號之0」 17 賴聖文 108年4月12日2時24分 舉發交通違規 賴聖文身分證字號及刑案前科紀錄 白東禾傳送賴聖文身分證字號,李宥葳回傳賴聖文之車籍資料及刑案前科紀錄 18 黃栢政 108年4月12日2時23分 移函送案件未到案之嫌犯且無刑案資料照片、舉發交通違規 黃柏政之車籍資料及刑案前科紀錄 白東禾傳送黃柏政臉書訊息,李宥葳回傳黃柏政之車籍資料及刑案前科紀錄 19 侯鈞耀 108年4月20日12時57分 舉發交通違規 侯鈞耀之個人資料 白東禾傳送侯鈞耀身分證字號及健保卡,李宥葳回傳「○○區○○街000巷0號」、「000-0000」、「思柯達的車他名下的」 20 黃友良 108年4月25日4時10分 查緝查捕逃犯 黃友良之戶籍及車籍資料 白東禾傳送「黃有良白色TT、車牌:0000」,李宥葳回傳黃友良之戶籍及車籍資料 21 穆宏柏 108年5月19日4時38分至40分 移函送案件未到案之嫌犯且無刑案資料照片、查緝查捕逃犯 穆宏柏之車籍資料 白東禾傳送穆宏柏臉書訊息,李宥葳回傳穆宏柏之車籍資料 22 余進發 108年7月23日6時47分至6時52分 舉發交通違規、擋住出入口聯絡移車 余進發之個人資料 白東禾傳送「姓名:余進發、車牌:000-000」,李宥葳回傳「Z000000000、○○區○○○00號」 23 蔡福田 108年7月23日7時11分至14分 舉發交通違規 蔡福田之個人資料 白東禾傳送「000-0000」車牌照片、「老弟這台順便幫我看一下,他欠我們的人50幾萬」、李宥葳回傳「蔡福田」、「○區○○路000之0號」、「Z000000000」 24 黃中良 108年7月30日17時25分 舉發交通違規 黃中良之車籍資料及個人資料 白東禾傳送「Z000000000黃中良」,李宥葳回傳「000-0000」、「○○區○○○街00巷0號」 25 王吉財 108年8月9日22時15分至23時3分 受處理報案 王吉財之個人資料 白東禾傳送「0000000」照片、「幫我查一下」,李宥葳回傳「王吉財」、「○○區○○○路0段000巷00號」 26 鄭鉑潾 108年9月6日4時37分至43分 移函送案件未到案之嫌犯且無刑案資料照片、查緝查捕逃犯 鄭鉑潾之個人資料 白東禾傳送鄭鉑潾臉書,李宥葳回傳「○○○街00之0號」 27 杜建龍 108年9月6日4時43分 移函送案件未到案之嫌犯且無刑案資料照片、查緝查捕逃犯 杜建龍之個人資料 白東禾傳送杜建龍臉書,李宥葳回傳「○○路0段000號」 28 倪瑋均 108年9月17日12時32分 舉發交通違規 倪瑋均之個人資料 白東禾傳送「000-000」、「老弟幫我查一下」,李宥葳回傳「倪瑋均」、「○○街00號00樓」 29 陳睿吾 108年9月25日20時59分至21時17分 移函送案件未到案之嫌犯且無刑案資料照片、 陳睿吾之個人資料 白東禾傳送陳睿吾臉書,李宥葳回傳「○○區○○街000號0樓」 30 黃耀輝 108年10月15日4時8分至4時9分 交通違規 黃耀輝之個人資料 白東禾傳送「000-0000」、「老弟這個蠻急的,幫我查一下」,李宥葳回傳「車主改過很多」、「只有一個住○○○○○○○○○街00號」、「○○區○○路00巷0之0號」、「一個車子的地址」、「一個是他今年有一件詐欺留的地址」 31 陳鈞意 108年11月25日4時16分至4時22分 舉發交通違規 陳鈞意之個人資料 白東禾傳送「老弟,可以的話幫我查一塊牌」、「000-000」,李宥葳回傳「桃園車ㄟ」、「地點在○○」、「○○路000之00號00樓」、「陳鈞意」 32 林南勳 108年12月1日19時2分 交通違規 林南勳之個人資料 白東禾傳送「0000-00」、「這臺要查」,李宥葳回傳「○○區○○街00巷0號」、「林南勳」、「Z000000000」、「00年次的」 33 葉忠華 陳美蘭 108年12月25日17時26分 一般行政協助查詢 葉忠華、陳美蘭之個人資料 白東禾傳送「000-0000、000-0000」,李宥葳回傳「○○市○○○○路○段000巷00號」、「兩臺同地址」 34 吳旭昇 109年3月22日6時9分 舉發交通違規 吳旭昇之個人資料 白東禾傳送「000-0000」,李宥葳回傳「000○○路0段000巷0號之0」、「吳旭昇Z000000000」 35 張雅雯 109年3月22日6時11分 交通違規 張雅雯之個人資料 白東禾傳送「老弟000-0000這臺順邊幫我看一下」,李宥葳回傳「000○○區○○○00之00號」、「張雅雯Z000000000」 36 郭俊衛 呂薇萱 109年4月24日2時33分 舉發交通違規 郭俊衛、呂薇萱之個人資料 白東禾傳送「000-0000」照片、「000-0000」,李宥葳回傳「000」、「○○區○○街0號之000○樓之0」、「另一臺掛○○區」、「○○路000巷0號0樓」 37 陳立夫 109年5月27日日4時4分 一般查詢 陳立夫之個人資料 白東禾傳送陳立夫之身分證照片、「陳立夫的父母呢」,李宥葳回傳「一樣的地址」、「○○區○○○00號之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