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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93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93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政騰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753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時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李政騰犯毀壞他人建築物罪,處有期徒刑1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6行【111年3月15日】更正為【111年3月5日】;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李政騰於本院準備程序以及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53條之毀壞建築物罪,係以行為人毀壞他人建築物

重要部分,足致該建築物之全部或一部失其效用而言(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623號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本案毀損行為,造成附件所載之本件建築物之屋頂幾乎遭拆除殆盡,另有部分牆面亦受損,此觀卷附之現場照片6張自明,是本件建築物原具有遮風避雨以及營業之效用已全然喪失,自應論以毀壞建築物罪。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3條第1項之毀壞他人建築物罪。

㈢被告指使其他不知情之工人毀壞本件建築物,應論以間接正犯。

㈣審酌被告與他人共同承租本件建築物經營釣場,後因經營不

善無力支付告訴人房租,遭告訴人起訴請求返還租賃物,被告明知本件建築物依經公證之租賃契約約定,所有權歸屬告訴人,竟擅自僱工拆除本件建築物之屋頂以及部分牆面,顯見被告法治觀念薄弱,自應予相當之非難。又被告犯後雖坦認犯行,惟迄今未能與告訴人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遭其拆卸之有相當經濟價值的屋頂鋼板,下落亦不明,整體而言,犯後態度一般。另被告前有酒駕以及廢棄物清理法之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不佳。最後,考量被告於警詢以及本院審理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朝文提起公訴,檢察官周文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盈敏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3條(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7536號被 告 李政騰 男 3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政騰(所涉侵入建築物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明知其承租位於臺南市○○區○○街000號建築物(下稱本件建築物),為黃信智所有,竟基於毀壞他人建築物之犯意,於民國111年2月19日前某日起,委請不知情之工人,前往上址,將本件建築物屋頂、牆面拆除,足以生損害於黃信智。嗣於111年3月15日14時許,陳榮村發現李政騰疑似與不詳工人在上址拆除本件建築物,乃通知陳家宏,陳家宏再通知黃信智之父黃建成到場,並報警制止李政騰,隨後由警方調閱監視錄影畫面查悉上情。

二、案經黃信智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政騰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黃信智指訴,及證人陳家宏、陳榮村、黃建成、林裕昌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建物所有權狀、公證書、土地租賃契約書、警員職務報告、路口監視錄影畫面截圖16張、現場照片6張等在卷可資佐證,是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3條第1項之毀壞他人建築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檢 察 官 林 朝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 靜 君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53條(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毀損
裁判日期:2023-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