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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重附民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附民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楊家瑋律師附民被告 馬祖慰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馬祖慰竊佔國有土地804-2地號部分,業經本院以111訴字第1416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陳威龍法 官 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施茜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