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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重附民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附民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楊家瑋律師附民被告 明祥馨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兼法定代理 郭再欽人附民被告 林富順

魏如筠

達昕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兼法定代理 張宗錦人附民被告 王調群

賴榮添上列被告因111年度訴字第1416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陳威龍法 官 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茜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6-29